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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周人的“天”,轉變為道義論的道德根據

  據郭沫若先生在《青銅時代先秦天道觀之進展》的考釋,殷人並不以“天”為至上神,這個“天”應是“帝”。而周人以“天”為“帝”,過去凡殷王說“予一人”如何,在周人那裏則逐一變為“非予”如何,“惟天”如何、“因天”如何。這是周人思維方式上的重要突破,產生這樣的思維方式的進展,其意義深刻,它一方麵淡化了殷人“帝”觀念中的宗教意識和情結,另一方麵強化了殷人“帝”意義中的本體性根據和立場。

  周人的話語多在《尚書》中記載。我們可以通過周公的話語窺識到周人的普遍化的思維邏輯。這裏我們要集中地闡明一個理解儒家道義論基礎性存在的重要向度或契機,即由“帝”向“天”的轉化中存在的普遍化轉向裏使其獲得了在道義論意義中儒家“德”、“民”基礎性地位的存在。《尚書仲虺之誥》:“有夏昏德,民墜塗炭,天乃錫王勇智,表正萬邦。”這裏已經把“天”、“民”、“德”相提並論和內在轉化了。這是周人思維最重要的政治成果。現在按其思路來展開這樣的層次連接:

  1.從“天”向道、向道義觀念的轉化。《尚書多士》:“肆爾多士,非我小國敢戈殷命。惟天不畀允罔固亂弼我。”“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寧,時惟天命,無違。”《尚書多方》:“爾乃惟逸惟頗,大遠王命,則惟爾多方探天之威,我則致天之罰,離逖爾士。”周公向殷商舊勢力發出宣告,我周人是奉天的意誌、按天的命令滅掉殷國和統治你“多方”,這是叫“替天行道”。如周公言謂“恭行天罰”、“致天之罰於爾躬”。這裏,“天”涵蓋了“帝”的功能又超越了“帝”的族類性存在,促使了“帝”的至上神觀念向普遍性意義轉化。“帝”被“天”取代,此天(帝)也即獲得了獨立、公平、客觀的道義象征。它是人們各種行為正當性的理由和根據。周人常言“皇天無親”、“天無私覆”,“天”本來是一個自然性存在的範疇,經過周人“無親”、“無私”的這樣思考,使“天”的自然範疇轉入社會性範疇。

  2.從“天道”向民、向民本觀念的轉化。周人納“天”入於社會範疇,意味著周人已從族與族之間、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來規定、確認和引導行為的正當性。然而從周代階級社會生活的實際內容來看,就具體地表現為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關係,具而論之,它就真實地表現為統治的天帝與被統治的民的關係。在周人那裏,“民”的價值觀念相比於在殷人那裏已提升了,而且是從“天”之道那裏提升的,這也是民本觀念的發端和肇始。《尚書康誥》:“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誕受闕命越闕邦闕民。”把受民與受邦受命相提並論,這是天之道的顯示。把民與天、天命相提並論而充實化了的民本觀念說明,周統治者已經開始意識到不能小看人民的力量,幾處的相提並論著實反映出周人與民關切在行為中、在治道中的真實表露。《尚書康誥》:“天畏棐枕,民情大可見。”天意在民情裏藏露,這是把體察天意與體察民情相提並論。《尚書洛誥》:“丕顯德,以予小子揚文武烈,奉答天命,和恒四方民。”天命教導和引領以德待民,這是把安和人民與奉答天命相提並論。《尚書君奭》:“予不惠若茲多誥,予惟用閔於天越民。”敬畏天命不能遊離於民,這是把憐憫人民與憂患天命相提並論。

  說到周人思維中民本觀念的由來,突出的認識成果表現在“對天盡職”與“對民負責”的二極內在一致性溝通。《尚書多方》表達出這樣一個判斷:“天惟時求民主”。這個“民主”,極不是現代文明製度意義中的“民主”。我們要肯定的是,這個判斷萌生出的真實蘊義象征的是周人對“民本”的特定理解:這裏的“天”具有了外在獨立支配者的客觀化性質,是“民”獲得本體性存在的道德源頭或自然根據;這裏的“民”具有了人性化的普遍意義,是人的價值發現與提升的象征代詞。或許在周人的心目裏,天與民的二極而一致,本身就是一種民本的本然性事實,而且周人又引以為豪地把這個真理通過這個命題揭示出來而告知天下所有人,包括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曆代儒家極為看重這樣的觀念和思想,因為它為實現儒家德政理想提供了堅實又客觀的道義論意義中的評判標準。譬如一路走來的周公“敬德保民”到孟子“君輕民貴”,肯定與此有淵源。

  3.從“天”與“民”向“德”、向德政觀念的轉化。經過民與天的二極一致性的內在轉化,周統治者必須從與民相切的現實關係中規定行政倫理,必須對統治和管理人民保持自覺的德性意識和德治行為。周人的這種自覺又自律,就是一種“德”。周人極重視這個“德”。這個“德”,調節著統治者與民的關係,規範著統治階級對民的態度和行為。《尚書康誥》記周公一係列告誡:“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庸庸,祗祗,威威,顯民”;“往盡乃心,無康好逸豫”;“用其義刑義殺,毋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日時敘,惟日未有遜事”。表明統治者對民和民事必須保持一種慎重、勤勉、寬容、克製的自律行為。而且周人對這個“德”看作是調節政治得失、衡量運用權力得失、保有人民與失去人民的支點。

  這裏可以證明出兩點:第一,與民與德。隻有明德才能保有人民,也才享有天命。《尚書梓材》:“皇天既付中國民越闕疆土於先王,肆王惟德用,和懌先後迷民,用懌先生受命。”王用德,隻在擴大以德對民的範圍和疆域,這是天的命令。《尚書召誥》:“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王敬德,用德,才能保住江山,保有人民。第二,與天與德。周人給予“德”從“天”的方麵拉近,有一種本體論證明的傾向。《尚書太甲上》:“天監闕德”;《尚書鹹有一德》:“惟天佑於一德”;《尚書高宗肜日》:“天既孚命,正闕德”;《尚書泰誓下》:“天有顯道……樹德務滋”;《尚書金滕》:“今天動威以彰周公之德”;《尚書酒誥》:“茲亦惟天若元德”;《尚書畢命》:“以蕩陵德,實悖天道”;《尚書大禹謨》:“惟德動天”;《尚書呂刑》:“惟克天德”。這一連串的天德互應、德天互動,表達出的是一種本體論語境:“德”始終與天、與天道相聯結。

  因此這裏就產生了一個從天與民向德政觀念的轉化:天是德的根據,德是受命於天的;這在周人那裏叫“以德配天命”。對於統治者來說,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就是周公界定的:“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罰”。周人從古人那裏完成了這樣一個道義論立場的政治道德邏輯證明的環節。待到孔子、孟子的證明,則更加提煉和升華了周人對於“德”的發現,甚或也可以說,是對於“人”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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