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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呈陰謀毒死趙智庵 改約法進相徐東海

  卻說暴病身亡的大員,並非別人,乃是現任直隸都督趙秉鈞。秉鈞本袁氏心腹,自袁氏出山後,一切規劃,多仗秉鈞參議,及晉任國務總理,第一大功,便是謀刺宋教仁一案,回應第二十回。他嚐指示洪述祖,勾結應夔丞,實為宋案中的要犯。至贛、寧失敗,民黨中人,統已航海亡命,把這一樁天大的案件,無形打消,應夔丞也從上海監獄中,乘機脫逃。應在上海溷跡數月,不便出頭,自思刺宋一案,有功袁氏,不如就此北上,謁見老袁,料老袁記念前功,定必給畀優差,還我富貴。但自己與老袁未曾相識,究不便直接往見,湊巧趙秉鈞調任直隸總督,正好浼他介紹,作為進身地步。一函密達,旋得好音,趙秉鈞已替他轉達老袁,召使北上,於是這鑽營奔走的應桂馨,遂放心安膽,整備行裝,乘津浦火車北上。既至天津,與秉鈞相見,秉鈞很是優待,一住數日,賓主言歡,彼此莫逆。應欲進謁總統,當由趙用電話,先向總統府接洽,然後送應出暑,且派衛隊送至車站,待應上車北駛,衛隊方回署消差。

  不到半日,忽由京津路線的車站,傳達緊急電話,到了直督署中,報稱應夔丞被刺死了。趙秉鈞得此消息,吃一大驚,急忙複電,問係何人大膽,敢爾行凶?現在曾否拿住凶手?不料回電又來,說係凶手勢大,不便拿訊。趙秉鈞聞到此語,已瞧料了十分之九,隻因良心上忍不過去,乃複傳電話至總統府,向袁總統直接問話。袁總統直捷答複,但有“總統殺他”四字。秉鈞又向電話中傳聲道:“自此以後,何人肯為總統府盡力。”連呼數聲,簡直是沒人答應,秉鈞亦隻好擲下電筒,谘嗟不已。並非歎惜應夔丞,實是歎惜自己。原來袁總統慣使陰謀,仿佛當年曹阿瞞,有寧我負人,毋人負我的意思。他想應果來京,如何位置?不如殺死了他,既免為難,又可滅口,遂陰遣刺客王滋圃,乘了京津火車,直至津門,與應在車中相見,但說是奉總統命,特來歡迎。應夔丞快慰得很,哪裏還去防備。不料到了中途,拍的一聲,竟送應一顆衛生丸,結果了他的性命,車中人夫相率驚惶,王滋圃竟抬出“總統”二字,作為護盾。當時京畿一帶,聽得袁總統大名,仿佛與神聖一般,哪個敢去多嘴?惟應夔丞貪慕榮利,害得這般收場,徒落得橫屍道上,貽臭人間。漁父有知,應在泉下自慰曰,“應該如此”。趙秉鈞自應被刺後,免不得暗暗悔恨,抑鬱成疾,好幾日不能視事,便電向總統府中,去請病假。袁總統自然照準,且飭遣一個名醫,來津視疾。秉鈞總道他奉命來前,定是高手,便令他悉心診治,依方服藥,誰知藥才入口,便覺胸前脹悶;過了半時,藥性發作,滿身覺痛,腹中更覺難熬,好似絞腸痧染著,忽起忽仆,

  帶哭帶號,急思詰問來醫,那醫生已出署回京。秉鈞自知中毒,不由的恨恨道:“罷了罷了。”說到兩個“罷”字,已是支持不住,兩眼一翻,嗚呼畢命。好至閻王殿前,與宋教仁、應夔丞、武士英等一同對簿。死後的情形,甚是可怕,四肢青黑,七孔流血,比上年林述慶死狀,還要加重三分。當下電訃中央,袁總統談笑自若,隻形式上發了一道命令,說他如何忠 勤,給金治喪,算作了事。看官不必細問,便可知秉鈞中毒,仍與應夔丞被刺一樣的遭人暗算,不過夔丞被刺,是完全為宋案關係,殺死滅口,秉鈞中毒,一半是為著宋案,一半是為著帝製。先是秉鈞在京,嚐恨東南黨人,迭加詰責,曾語袁總統道:“名為元首,常受南人牽製,正足令人懊恨,不如前時統領北洋,尚得自由行動呢。”袁總統點首無言。袁大公子克定,疑他言外有意,隱諷老袁為帝,所以密謀禪襲,首先示意秉鈞,不料秉鈞竟不讚成。克定亦從此挾嫌,至夔丞刺死,遂向老袁前進讒,說他怨望。袁信以為真,適秉鈞命數該絕,生起病來,遂暗囑醫生,赴津治病,投藥一劑,即將秉鈞活活治死,真個是殺人猛劑,賽過刀鋸呢,話休煩敘。

  且說約法會議,組織告成,於三月十八日開會,推孫毓筠為議長,施愚為副議長,把民國元年的《臨時約法》,逐條修改,一意的尊重主權,劃除民意,一麵設平政院及肅政廳,規複前朝禦史台規製,並組織海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將全國海陸兵柄,一古腦兒收集中央,於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職,另遣段芝貴署理湖北都督。是時白狼正馳突楚、豫,擾均州,竄淅川,勾結餘黨孫玉章、時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荊紫關,意圖西向。回顧第二十五回。袁總統既召祺瑞回京,複令他沿途緝匪,助剿白狼,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願他速回陸軍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來作梗。至護軍使趙倜等,已將白狼逼入西北,陣斃悍匪千餘人,白狼勢焰已衰,然後段祺瑞返入京師,再任陸軍總長。這時候的約法會議,已經修正約法,由袁總統核定,照例公布了。新約法共計十章,分列六十八條,就中所有文字,實是袁氏潛圖帝製的先聲,小子不能不錄,約法如下:

  第一章 國家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本於國民之全體。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條,中華民國人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法律上均為平等。第五條,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

  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六)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第六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請願於立法院之權。第七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訟於法院之權。第八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願於行政官署,及陳訴於平政院之權。第九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願任官考試及從事公務之權。第十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第十一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第十二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十三條,本章之規定,與海陸軍法令,及紀律不相抵觸者,軍人適用之。以上數條,多用法律二字,其時國會已廢,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後且未聞建設,徒以命令為法律,朝三暮四,民無適從,何民權之足言?

  第三章 大總統提大總統於立法院之前,見得行政勢力,重於立法。第十四條,大總統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第十五條,大總統代表中華民國。第十六條,大總統對國民之全體負責任。第十七條,大總統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第十八條,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於立法院。第十九條,大總統為增進公益,或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發布命令,並得使發布之。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第二十條,大總統為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害,事機緊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經參政院同意,得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須於次期立法開會之始,請求追認。若立法院否認時,即失其效力。第二十一條,大總統製定官製官規,並任免文武職官。第二十二條,大總統宣告開戰媾和。第二十三條,大總統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陸海軍,並定陸海軍之編製及兵額。第二十四條,大總統接受外國大使公使。第二十五條,大總統締結條約,但變更領土,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須經立法院同意。第二十六條,大總統依法律宣告戒嚴。第二十七條,大總統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第二十八條,大總統宣告大赦特赦減刑複權,但大赦須經立法院同意。第二十九條,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條,立法以人民選舉之議員組織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組織,及議員選舉方法,由約法會議議決之。)第三十一條,立法院之職權如下:(一)議決法律;(二)議決預算;(三)議決或承諾關於公債募集及國庫負擔之條件;(四)答複大總統谘詢事件;(五)收受人民請願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大總統;(八)提出關於政治上之疑義,要求大總統答複;但大總統認為須秘密者,得不答複之;(九)對於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以總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提起彈劾之訴訟於大理院。第三十二條,立法院每年召集之會期,以四個月為限,但大總統認為必要時,得延長其會期,並得於閉會期內,召集臨時會。第三十三條,立法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經大總統之要求,或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可決時,得秘密之。第三十四條,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由大總統公布施行。第三十五條,立法院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第三十六條,立法院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第三十七條,立法院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第三十八條,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條,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讚襄之。第四十條,行政事務,置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分掌之。第四十一條,各部總長,依法律命令,執行主管行政事務。第四十二條,國務卿、各部總長及特派員,代表大總統出席立法院發言。第四十三條,國務卿、各部總長,有違法行為時,受肅政廳之糾彈,及平政院之審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條,司法以大總統任命之法官,組織法院行之。第四十五條,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第四十六條,大理院對於第三十一條第九款之彈劾事件,其審判程序,別以法律定之。第四十七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為有妨害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秘密之。第四十八條,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第七章 參政院

  第四十九條,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谘詢審議重要政務。(參政院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八章 會計

  第五十條,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征收。)第五十一條,國家歲出歲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第五十二條,因特別事件,得於預算內預定年限,設繼續費。第五十三條,為備預算不足,或於預算以外之支出,須於預算內設預備費。第五十四條,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經大總統同意,不得廢除或裁減之:(一)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二)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條約所必需者;(四)海陸軍編製所必需者。第五十五條,為國際戰爭或戡定內亂,及其他非常事變,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為緊急財政處分,但須於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第五十六條,預算不成立時,執行前年度預算。會計年度既開始,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第五十七條,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於立法院,請求承諾。第五十八條,審計院之編製,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九章 製定憲法程序

  第五十九條,中華民國憲法案,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人數以十名為限。)

  第六十條,中華民國憲法案,由參政院審定之。第六十一條,中華民國憲法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於國民會議議決之。(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第六十二條,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第六十三條,中華民國憲法,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與本約法不相抵觸者,保有其效力。)第六十五條,中華民國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第六十六條,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或大總統提議增修,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第六十七條,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第六十八條,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於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舊約法既廢,新約法施行,便靠著三十九條新例,請出一位老朋友來,做了國務卿,看官道是誰人?就是清末的內閣協理徐世昌。抬出他的舊官銜,未免太刻。徐字菊人,東海人氏,世人叫他徐東海。他與袁總統係是故交,民國新造,他雖未曾登場,尚是留住都門,隱備老袁顧問,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起初是上書告辭,隻說是年衰力絀,難勝巨任,後經孫寶琦、段芝貴兩人,替總統代為勸駕,備極殷勤,那時這位徐菊老,幡然心動,也不暇他顧,居然來做國務卿了。當下將國務院官製,一律取消,特就總統府設一政事堂,由國務卿讚襄政務,承大總統命令,監督政事堂事務。國務卿以下,分設左右兩丞,左丞任了楊士琦,右丞任了錢能訓。並設五局法製局,機要局,銓敘局,主計局,印鑄局。一所,各置長官。又選入參議八員,與議政事。這明明是置相立輔,惟王建國的意思。正是:

  濁世複逢新魏武,泥人又見老徐娘。

  國務卿以外,還有各部總長,亦略有更動,容待下回敘明。

  應夔丞之被刺,與趙秉鈞之暴亡,雖係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趙、應之自取。殺人,何事也?與人無仇,而甘受主使,致人於死,我殺人人亦殺我,人能使我殺人,安知不能使人殺我?相去不過一間,趙秉鈞特未之思耳。若廢止舊約法,施行新約法,實是借此過渡,接演帝製。徐東海閱世已久,應燭幾先,何苦受袁氏羈縻,甘居肘下耶?我為徐東海語曰:“太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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