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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投資主體的國際比較

  經過近30年的改革,我國傳統計劃投資體製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相比金融體製、財稅體製等其他領域的改革,投資體製改革依然顯得相對滯後。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中更是明確提出要加快投資體製改革。如何加快和深化投資體製改革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麵臨的新的挑戰。在投資體製方麵,世界各國尤其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點的體係,在某些方麵也存在一些具備普適性的規律,這些都值得我們在深化投資體製中加以借鑒。本章將從投資主體、投融資渠道、投資的宏觀調控及政府投資管理等方麵對有關國家的投資體製進行比較。在此基礎上對中外投資體製特點、差異及規律進行總結分析,以期為我國投資體製的現狀提供一個橫向的參照,為促進我國投資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提供有益的參考。

  在進行投資主體的國際比較之前,有必要將本節涉及到的投資主體相關概念予以區別和界定。首先,投資本身的內涵和外延非常廣泛,本書談到的投資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書中的投資(活動),從宏觀上講,主要是指固定資產投資等形成實物資本的行為和過程;從微觀上講,指的是具有價值創造特征的直接投資行為。至於證券投資、理財等意義上的投資,其本質隻是微觀主體的一種財務安排。這種財務安排在宏觀上可以看做是儲蓄轉換為投資的各種具體途徑和機製,不妨稱之為間接投資行為,不屬於本書的討論範圍。投資主體是指在上述投資活動中具備獨立決策權、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的主體,包括各類法人或自然人,可稱之為決策主體。它至少應該具備三個基本特征:其一,它是投資方向、投資方式、投資規模以及資金籌措方式的決策者;其二,它必須為其投資行為承擔風險和責任;其三:對其投資行為所形成的收益享有支配權。但在投資體係當中,除了上述決策主體外,還包括投資的宏觀調控主體,這主要是指政府;在投資過程中提供融資服務的主體,主要是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投資過程中提供信息谘詢服務的主體,主要是各類中介機構。這些主體,共同構成一個經濟體中的投資主體體係。

  本章將以包括美、日、歐在內的發達經濟體、韓國等新興市場經濟體以及其他經濟體作為考察對象,分析各國投資決策主體及其他投資相關主體的構成格局。

  一、決策主體的國際比較

  (一)各主體投資比重的國際比較

  根據前麵的相關概念界定可知,決策主體其實就是通常所說的狹義的“投資主體”,是參與投資活動的最主要主體。從各國的投資實踐而言,投資的決策主體無非就是企業和政府。但就兩類投資決策主體在整個投資中所占的比重(或結構)來講,各國之間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國家中,企業作為投資決策主體所占的比重應越大,在整個投融資體係中占據基礎性地位。而政府作為投資決策主體,其份額相對較小。

  有關企業和政府投資份額的直接數據很難獲得,但是通過國民收入核算及財政支出的相關數據,我們可以大體倒推出政府投資占投資的比重。具體推算如下:收集“固定資產投資占GDP比重”、“財政支出占GDP比重”、“政府消費占GDP比重”這三個數據。將“財政支出占GDP比重”減去“政府消費占GDP比重”,大體可以得出“政府投資占GDP比重”。將前麵計算所得“政府投資占GDP比重”除以“固定資產投資占GDP比重”,便能大體推算出政府投資在總投資中的比重。利用世界銀行及《中國統計年鑒》相關數據,我們將有關國家近年來政府投資占總投資比重進行推算整理。

  各國在投資的決策主體結構上似乎並沒有呈現出前麵所述“市場化程度越高,企業在投資決策主體中所處地位越發重要”的局麵。具體來說,北歐及中歐(含德國)各國,其政府投資占投資中比重普遍較高,所占比重基本都在50%以上,相比私人投資具有明顯優勢。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典型市場國家以及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國家,其政府投資比重也維持在較高水平。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等轉型經濟體,其政府投資比重與典型市場國家維持在大致相當的水準。韓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亞洲新興市場國家以及印度,政府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明顯偏低。中國作為一個政府主導型的經濟體,政府投資比重反而是表中所列國家中最低的。近年來,各國政府投資比重大致呈不斷上升的趨勢。

  政府投資比重較大且呈上升趨勢,主要有以下兩方麵的原因:從資金角度來看,近年來各國財政占GDP比重都呈現上升趨勢。政府可以用於投資的資金相應地也越來越大。從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市場失靈的領域和範圍在不斷擴大,因此需要政府進行幹預和主導的事務也日益增多,政府的邊界也因此而不斷拓展。與之相應,政府投資的領域和比重也不斷增加。

  中國及東亞經濟體素有政府幹預和主導經濟發展的傳統,實際數據似乎無法支撐上述事實,這可能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麵來進行解釋:發達國家政府投資比例高於新興市場國家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上述政府投資比重呈上升趨勢的橫向體現。因為發達國家的市場體係更為成熟和完善,其出現失靈和缺陷的領域也已逐步為政府和公共財政所覆蓋,因此,發達市場經濟體的公共投資範圍相對來說會更大,其政府投資比重更大也在情理之中。政府主導與政府的直接參與並不能完全畫等號,強勢的政府可以引導企業的投資行為,但在統計上並不表現為政府投資。各國在政府投資方麵的統計口徑也存在差異。發達經濟體與新興市場經濟體本身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發達經濟體的投資占GDP比重相比新興市場經濟體要低,這樣就愈發提高了發達經濟體政府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

  另外,中國數據表現出的與常識及直覺相違背的情況,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統計口徑方麵的問題。我國財政收支分類改革尚未完成,財政支出中的分類並非按照“政府投資”和“政府消費”進行劃分,在進行轉換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將“投資性支出”劃為“消費性支出”的情況。通常在財政支出項目中,“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地質勘探費”、“城市維護建設支出”可看做“投資性支出”。以2004年為例,2004年這5項支出總額為5858.8億元,而當年“財政支出”減去“政府消費”推算出的政府投資為5287.5億元,這意味著其他項支出基本都劃作“消費性支出”。然而諸如國防支出、公檢法司支出、政策補貼支出等,其中也會有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支出。地方政府掌握大量的預算外資金,這些資金用於投資則不會反映在統計數據上。政府主導投資決策與統計上的政府投資是有區別的,政府主導的投資很多情況下僅僅有少部分政府資金,其餘都是銀行貸款,但整個投資行為卻是由政府控製。因此,由政府直接決策的投資數要遠大於統計局公布的“投資資金來源”中的“國家預算內資金”數。政府參與決策的投資規模雖然沒有係統的數據支持,但從前幾年的情況看,由政府決策的項目投資總量一般占全社會投資總量的25%左右。因此,政府仍然是我國投資領域中重要的決策主體。

  (二)企業依然是各國投資決策最重要的主體

  對比中得出的結果似乎與我們觀念上的判斷有所差異,但無論是典型市場國家還是新興市場國家,企業在各國投資決策中都是最為重要的主體。

  美國是最為典型的市場國家,“自由競爭”的觀念和製度深入到經濟的方方麵麵。作為市場經濟逐利行為的具體體現,投資活動大多是由市場主導,由企業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及收益多寡而自發完成的。美國企業的產權形態主要有三種:一是個人獨資企業,這類企業的數量在全美企業總數的70%以上;二是合夥製企業,這類企業的數量在15%左右;三是公司製企業,數量約在10%左右。但就銷售額而言,公司製企業約占整個銷售額的90%左右。在美國,政府作為另外一個重要的投資決策主體也主動參與具體的投資活動。然而,由於美國政府很少設立公營企業,政府投資的領域主要集中於非市場競爭性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科學技術、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這是由這類領域的公共產品性質所決定的。政府投資於上述領域正是為了糾正市場失靈、彌補市場缺陷,提高全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為整個經濟體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而且即便是對這些領域的參與也會引入私人企業、采取市場運作的方式。因此,政府從某種意義上說隻是此類領域投資的共同決策主體(關於具體的管理和運作模式,在本章後續部分會有更為細致的介紹)。

  英國是古典經濟學的發源地,受亞當·斯密經濟自由思想的影響,英國政府曆來主張盡量避免幹預經濟,反映在投資領域,自然也是以私人企業自主投資決策為主。在英國的企業中,國有企業數量不到千分之一,其餘均為私有製企業。企業的產權形態與美國類似,也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製企業和公司製企業三種。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製度,這使得它的經濟體製與美國等典型市場經濟國家有所不同。但企業依然是德國投資體係的基礎和主要主體,企業的投資活動也是由市場引導的自發逐利行為。對於企業的投資行為,政府采取的原則是“既不指導,也不幹預”,隻是在特定的領域和政府認為必要的時候給予企業一定的幫助。政府自身作為投資決策主體,其參與的領域同樣限於市場失靈的公共服務領域。

  日本企業在其投融資體係中同樣處於基礎性地位。作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日本企業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拓展生存空間,對於投資都非常重視。企業投資完全圍繞市場需求進行,以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從所有製性質來講,日本企業都是私有製企業,因此企業在投資方麵擁有完全的自主決策權,政府也充分尊重企業的投資自主權。在日本的企業中,絕大多數是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大企業的數量不足1%。從企業的組織形態來講,中小企業大多為獨資企業,而大型企業集團都是股份製。這與美國的企業組織形態基本相似。日本政府作為另外一個重要的投資決策主體,其投資領域也主要集中於各項公共事業領域,以彌補市場的失靈和缺陷。當然,無論是政府投資還是企業投資都與政府的產業政策相配合,特定階段的重點發展產業也是政府投資領域。

  韓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代表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經濟發展方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這與韓國選擇“政府主導的增長政策”(Government-led Growth Policy)的發展模式,強調政府對經濟行為的參與和市場的影響有著密切關係。這意味著企業不是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結構中運行,而是在一個受到政府相當程度控製的市場中運行。盡管如此,在韓國的投資體係中,企業依然是投資決策最為重要的主體。隻是影響企業投資行為的因素除去市場機製外還包括政府的強力幹預。就企業性質而言,韓國的企業中雖然私營企業數量占有絕對優勢,但是其國有企業仍占有較大比重,這一點不同於其他更為發達的市場經濟體。韓國的國有企業主要集中於公路、鐵路、郵電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部門,其增加值一度占此類行業增加值的60%左右。此外,在製造業部門也有一部分國有企業。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投資擁有決策權,在企業經營中擁有管理權。當然,韓國政府自20世紀末就已經開始分步驟地對公共企業實行私有化改革,向私營企業及社會公眾出售股份,但在電力、通信、鋼鐵等關鍵產業,政府仍有控股權。

  (三)企業投資決策過程的國際比較

  企業作為各國投資決策的最重要主體,其投資活動基本都是以市場為導向,以追求利潤為目標。但由於各國的經濟環境及經濟傳統有所差異,在具體的投資決策過程中,各國企業對投資決策各環節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德國企業的投資項目決策通常都嚴格遵照既定的內部程序和標準進行,這或許也是德意誌民族“誠實嚴謹、服從紀律”的體現。一般來說,德國企業的投資都是由企業相關職能部門事先擬訂投資計劃,然後報董事會批準實施。對於重大投資項目,則必須由監事會審議通過。監事會由資方和職工代表共同組成,職工代表包括公司內部選舉產生的代表和公司所屬行業工會代表;資方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有時也會包括工商會、銀行及社會名流。監事會的構成覆蓋了與企業相關的方方麵麵,使得企業的重大投資能夠在更大範圍內接受監督,有效避免可能出現的重大失誤。

  除了嚴格的內部決策程序外,德國企業在投資項目選擇時通常都嚴格執行技術、社會、環境、財務等方麵的標準。其中,財務標準是最為重要的因素。為此,在選擇投資項目時,長期投資收益率是最為重要的指標。通常,企業會在剔除政府補貼、臨時性優惠等因素後計算項目的可能收益,以確保公司股東能夠以盡可能低的風險獲取更大收益。

  日本企業尤其是大的企業集團,其投資項目審批同樣有著相當嚴格的程序。通常,大型企業集團設有開發部和投融資委員會,專門從事投資的前期工作。由公司總部組織實施的項目一般由開發部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經研究部論證後再提交董事會審批;成員企業提出的項目,則由成員企業提出項目計劃,經總公司審核後再提交董事會審批。在投資項目選擇過程中,除了像德國企業那樣實施嚴格的法律、環境、安全及財務標準外,日本企業還特別注重遵循國家產業政策,盡可能爭取參與國家倡導的開發計劃,以便充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同時也能提高企業的社會地位。

  相比德國、日本企業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序和標準,美國企業在投資決策過程中更注重企業的發展戰略。企業的投資決策圍繞發展戰略來實施,充分考慮四個方麵的問題:企業從事什麽行業。目前生產經營環境和狀況。企業要達到什麽目標。主要采取什麽對策和措施。

  (四)政府投資的國際比較

  在投資決策主體中,政府始終是一個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關於這一點,前麵第(二)部分中已有敘述。作為投資決策主體的政府,其投資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公共投資領域,這是由政府的職能邊界和市場失靈所共同決定的。當然,有的國家由於曆史傳統等原因,還有一定比重的國有企業分布於競爭性領域。

  從各國的具體實踐來看,政府對公共領域投資的具體管理和運作模式大體可以分為“英美模式”和“歐洲大陸模式”。關於政府投資管理方麵的內容在本章第三節將有更為細致的國際比較,這裏僅簡要介紹這兩種模式的基本情況。

  英美模式是由獨立於政府部門的相關機構或公司進行投資,在項目建設中普遍采取業主責任製的方式,對建設項目的籌建、融資、建設實施直至建成後的生產經營、維修和償還債務等全麵負責,承擔相應的風險並獲取投資收益。英國是英美模式的典型代表。英國政府在公共工程項目建設中,為減少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提高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效率,會通過一定的優惠條件讓私人企業參與到項目的具體建設和經營中,具體的方式包括BOT(Build-Operate-Transfer)、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私人部門與國有部門合營等。

  歐洲大陸模式是由國家相關的行政部門直接參與投資項目的實施,法國是歐洲大陸模式的典型代表。在法國,政府主張公共服務領域需要建立全國或區域性的網絡,這種網絡應該由國家而不是私人來經營,因此隻能由國家壟斷。事實上,法國的公共服務領域基本上是由一個或幾個國有大型企業進行壟斷經營。政府除了任命這些國有企業的董事長之外,還通過與企業簽訂計劃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進行管理。計劃合同通常4~5年簽訂一次,在合同中會規定合同期內的經營目標、投資規模、數量,等等。

  當然,無論是英美模式還是歐洲大陸模式,政府投資領域最終的具體實施者通常還是要落實到各類所有製屬性的企業或經濟實體。除了公共服務領域外,包括由政府控製的其他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其名義上的投資實施主體也都是企業本身。隻是由於政府在這些領域有著較為直接的控製力,所以將政府看做此類投資的最終決策主體。

  由於政府作為投資決策主體時必然涉及到財政資金的投入問題,因此,這部分投資也被稱為財政性投資。財政投融資本身就是一個較為複雜的係統,各國尤其是政府主導型的經濟體,如日本、韓國等,在這方麵都有一些特殊的安排,相關情況將在本章第三節中進一步分析。

  二、融資服務主體的國際比較

  現代社會中,企業進行投資活動通常需要從其他渠道融通資金,金融機構作為企業投資的主要資金渠道,在整個社會的投融資體係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能夠為企業投資提供融資服務的包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這些銀行和金融機構既可能是國有的,也可能是私營的;既可能是政策性的,也可能是商業性的;既可能是地區性的,也可能是全國性的。本部分將主要介紹有關國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組成狀況以及在企業投資中的作用。

  (一)美英的銀行及金融機構

  美國和英國都屬於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經濟自由貫徹於兩國經濟發展的方方麵麵,同樣也體現在其銀行體係的構成和運作中。

  1.美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

  自由主義是美國人的普遍信仰,對任何類型的強權機構美國人都存在著厭惡情緒,基於此他們對於銀行係統也就存在強烈的非國有化傾向。

  美國的銀行體係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即美國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組成。美聯儲由全國4000多家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通過會員製形式組成,其股東就是作為聯邦儲備體係成員的上述私人商業銀行,因此從產權性質上講,作為中央銀行的美聯儲也屬於“私營公用事業的股份機構”。美聯儲在12個聯邦儲備區各設有一家聯邦儲備銀行,分別管轄全國不同地區。在12家儲備銀行中,紐約、芝加哥和舊金山是最大的3家,它們的資產合計約占整個聯邦儲備體係資產的50%以上,其中紐約聯邦儲備銀行約占整個聯邦儲備體係資產的30%以上,是所有聯邦儲備銀行中最重要的一家。美聯儲產權的私有性質使得其相對於政府具有較強的獨立性。作為中央銀行,美聯儲通過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間接影響和調控企業的投資行為。

  美國有一萬家以上的掛牌銀行(不含分支機構),商業銀行的運營資金總量約占整個金融市場的1/3,是企業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渠道之一。美國實行的是金融分業經營,政府禁止商業銀行參與股票、證券交易以及直接投資和跨地區經營,但在商業銀行既定的信貸業務範圍內鼓勵競爭,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融資業務時具有很大的自主權。商業銀行可以根據中央銀行貼現率,自主確定各類貸款利率,但企業破產或投資失敗產生的壞賬損失也需由商業銀行自行承擔。因此,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有一套嚴格的審批程序。

  除了銀行體係外,發達的資本市場是美國企業投融資的另外一條主要渠道。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來源穩定、數額巨大的社會資金以及居民個人的閑散資金,通過進入股票、債券二級市場的方式,也能有效地轉化為企業長期投資的資金來源。

  2.英國的銀行體係

  英國的銀行體係由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和大小500多家銀行組成。除英格蘭銀行外,其餘均為私人銀行,包括英國本土的股份製銀行和在英國注冊承辦業務的國外銀行。

  除了像其他中央銀行一樣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製定實施相應貨幣政策外,英格蘭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對各銀行(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協調和監管。一方麵,英格蘭銀行在英國的銀行體係中承擔了準備金中心和結算中心的職能。英國商業銀行的大部分準備金都必須存在英格蘭銀行的活期台賬上,存款銀行之間的貨幣結算也須由倫敦票據交易所以非現金方式進行結算,並最終通過英格蘭銀行實現。另一方麵,英格蘭銀行有權要求任何一家銀行提供有關情況,檢查英國各銀行和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整改建議。

  除中央銀行外,英國的銀行體係從業務類型上可以劃分為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不辦理儲蓄信貸業務,主要幫助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方式在境內外進行直接融資,其業務範圍與美國資本市場上的各類金融機構類似;商業銀行則從事傳統的儲蓄、信貸業務。與美國不同的是,英國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存在相互滲透、交叉的情況。

  對於商業銀行的放貸行為,英國政府除通過利率進行間接調控外,基本上也是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但商業銀行自身對於發放貸款有一套較為嚴格的程序,包括: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和訪談等。在確定貸款金額時,商業銀行依據的主要是企業的淨資產而不是項目總投資,以嚴格控製貸款風險。

  (二)德法兩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

  美英兩國的銀行及整個金融體係基本由私營機構組成,這與兩國奉行的自由主義有著密切聯係。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同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德國和法國,其銀行及金融體係的所有製結構則具有多元化特征。

  1.德國的銀行體係

  德國銀行體係由中央銀行(即德意誌聯邦銀行)、綜合性銀行和專業銀行三部分組成。德意誌聯邦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其性質屬於國有機構,資本歸聯邦政府所有。與其他各國央行一樣,德意誌聯邦銀行具有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權力,而且與聯邦銀行監管委員會、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一道構成德國銀行監管當局。

  綜合性銀行是指可以提供包括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投資業務在內的全套金融服務的全能銀行。事實上,“全能銀行”和“混業經營”是德國銀行體係最為顯著的特征。綜合性銀行又可以劃分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三大類。

  德國的商業銀行是典型的全能銀行,是集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中介業務於一體的金融混合體,進行的是混業經營。德國的商業銀行包括大銀行、地區性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私人銀行等。在德國,最有代表性的大銀行是德意誌銀行、德國工商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和科麥茨銀行這四大商業銀行。這四大銀行都是股份製全能銀行,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而使自有資本符合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大銀行的特點是設施完備、業務量大,有遍布全國的分支機構。地區性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各自的規模、形式和業務不盡相同。有一些較大的地區性銀行也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業務,比如巴伐利亞統一抵押銀行、BHP銀行及BFG銀行。

  綜合性銀行的第二大支柱是儲蓄銀行係統。儲蓄銀行係統是德國最大的銀行集團,由德意誌匯劃中心銀行、地區儲蓄銀行及鄉鎮儲蓄所三級體係構成。德國幾乎所有的地區儲蓄銀行都歸當地城市所有,因此從產權性質上,儲蓄銀行屬於公共法人銀行,儲蓄銀行的經營地點通常有區域限製。儲蓄銀行資金主要來源於私人家庭的儲蓄,其業務在最初也被嚴格局限於為中小客戶服務,針對中小客戶經營存貸款業務。但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金融業的發展,儲蓄銀行也逐步發展成為全能銀行。

  德國綜合性銀行的第三大支柱是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模式最早源於19世紀中期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銀行和工商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同樣由三級架構組成:全國性的德國合作銀行、地區信貸合作銀行、初級信用社。合作銀行對促進中小型商務企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服務對象為手工業者、零售商、農場主等。合作銀行的信貸業務隻局限於為其成員提供中長期貸款,並吸收儲蓄存款。目前,這一限製已經被取消,德國合作銀行也已經發展為具有公共法人性質的全能銀行。

  除了綜合性銀行外,德國還有各種各樣的專業銀行。德國專業銀行的經營範圍由立法加以明確限製。比較重要的專業銀行包括:抵押銀行,它的主要職能在於通過發行有固定利息的長期債券以籌集資金來進行不動產抵押放款,如巴伐利亞抵押匯兌銀行。建房儲蓄銀行,其主要職能是幫助居民購買住房,促進住宅私有化政策的實施,它在發放建房、購房貸款活動中起主要作用。從事中長期出口融資的專門機構,包括出口信貸銀行和複興信貸銀行。

  德國銀行體係的全能化特征以及產權結構多元化特征同樣也是在特定的曆史背景和傳統下逐步形成的,歸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麵:德國的市場經濟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起步較晚。為了盡快追趕上英美等發達國家,在其工業化的初期,德國實行了國家主導型的資本主義製度,政府通過實施趕超型的經濟發展戰略,對經濟活動進行了廣泛幹預。在工業化初期,德國本土企業實力遠不敵英美企業,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盈利能力和盈利預期較低,因此難以通過以定向私募為主的股票或債券等方式籌集到大量的資金。為了有效解決企業發展中的融資問題,政府大力推動和扶持包括私人銀行、公共法人銀行在內的各類銀行的發展,由此奠定了其銀行體係產權多元化格局。在第二次工業革命中,工業的發展對資本的需求和吸收能力很大,迫切需要大型的銀行機構能吸收小額存款,同時又能方便地調動和融通資金,將短期小額存款轉變為長期信貸資本,並隨時按照要求為大型工業企業及時提供創業投資資本和長期資本保證。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動下,德國的銀行開始既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又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具備全能銀行的特征。

  2.法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

  法國銀行及金融體係的形成以1800年拿破侖建立法蘭西銀行為標誌,與美國現代銀行體係的建立基本在同一時期。之後,法國相繼建立了大量類似英國股份製公司的商業銀行,如國家工商銀行(建於1859年)、裏昂信貸銀行(建於1863年)、興業銀行(建於1864年)、巴黎貼現銀行(建於1869年)等,奠定了法國銀行體係的基礎。但是法國的銀行和金融體係的發展並未沿著私有化道路繼續發展。同德國類似,法國的銀行體係及金融體係呈現出多元化特征,其國有銀行在銀行體係中占據重要地位,突出表現為其擁有一套完備的政策性金融體係。這一點與美英銀行業私有化為主的產權結構大相徑庭。

  法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總體包括監督管理層和各類金融機構,除了比較常見的商業銀行外,法國有一套獨具特色的政策性金融體係。

  金融監管層由經濟財政部、中央銀行(即法蘭西銀行)、國家信貸委員會、銀行管理委員會以及銀行同業公會共同構成。在1993年法國中央銀行獨立之前,經濟財政部是整個金融體係的領導部門,居於主導地位。法蘭西銀行確立獨立地位後,可以根據對通貨膨脹的估計和貨幣的投放,完全自主地決定利率的高低,這樣整個金融體係就在經濟財政部部長和法蘭西銀行總裁的共同領導下運作。這種財政部門主導金融體係運作的格局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是不多見的。

  根據法國的銀行法,其金融機構注冊可以分為商業銀行、互助與合作銀行、儲蓄銀行、城市信貸銀行、金融公司和轉移金融機構六大類。

  法國的商業銀行經營集約化程度很高,巴黎銀行、裏昂信貸銀行、法國興業銀行等少數大銀行幾乎壟斷了全部銀行業務的一半。商業銀行與工商企業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除了為企業投資提供貸款外,近年來商業銀行通常還會參股企業,為企業的投資決策提供谘詢服務,這與德國的全能銀行有相似之處。從產權結構來講,“二戰”後國有銀行在法國的商業銀行中曾經占有主導地位,20世紀80年代初,幾大商業銀行都是國有控股,直到80年代末期才開始較大規模的私有化進程。

  當然,法國銀行金融體係最大的特點還在於其龐大的政策性金融體係。法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由國家投資,麵向特殊領域和特殊部門,從產權性質上講屬於國有公共金融機構。目前,法國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中小企業開發銀行、法國開發銀行、法國地區信貸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地區開發公司、社會住房擔保銀行、法國證券交易公司、海外開發銀行等29家金融機構。這些政策性金融機構普遍具有較長的曆史。例如,法國土地信貸銀行創立於1852年;國家信用銀行創立於1919年;地區開發公司也是在1955年組建的;近年成立的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等實際上也是在一些曆史悠久的專業金融機構的基礎上經過分拆、組合、兼並而成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較為明確的行業分工和地區分工:中小企業發展銀行主要是針對全國眾多的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等服務;法國開發銀行主要麵向非洲、亞洲等國家;社會住房擔保銀行主要任務是為低租金住房(HLM)開發服務;國家信用銀行成立之初主要任務是支持進行戰後重建工作,後與法國對外商業銀行合作(現在名稱為Natexis),主要為一些大型企業服務;地區開發公司主要進行地區性的金融服務;法國土地信貸銀行主要業務是在住房建設領域;地區信貸銀行進行地區開發信貸業務;海外開發銀行主要是針對法國海外省的開發業務。

  從產權結構來看,盡管近年來銀行業私有化進程有所加快,但國有銀行(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係中依然占據重要地位,而這種格局的形成與法國的經濟結構、曆史傳統都有密切關係。從曆史上看,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將市場缺陷暴露無遺,政府對經濟領域的介入有助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國有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商業銀行無疑是國家幹預調控宏觀經濟的有力工具。“二戰”後,為醫治戰爭創傷,更加需要政府的強力介入,這又為國有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提供了新的契機。事實上,法國在西方國家中是國家主導經濟發展的典型,國有金融機構的大量存在恰恰為其幹預調控宏觀經濟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三)日韓兩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

  日本、韓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中政府主導的特征更為明顯,國有銀行及金融機構在整個融資體係中占有很大比重,有別於英美私有產權為主的金融體係。

  1.日本的銀行及金融體係

  日本的金融體係是典型的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體係,大體由中央銀行、官方政策性銀行和民間商業銀行共同構成。

  日本中央銀行(日本銀行)主要負責發行貨幣、管理貨幣流通,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信貸,從業務上對民間銀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在行政上,日本銀行受財務省(即財政部,以前稱為大藏省)的監督和管理。許多金融政策都是由財務省、企劃廳及中央銀行一道製定,通過中央銀行具體貫徹執行。

  政策性銀行是日本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媒介,包括兩家政策性銀行和6所金融公庫,即國際協力銀行、政策投資銀行(DBJ)、國民生活公庫、中小企業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公庫、公營企業公庫、衝繩振興開發企業公庫。這些政策性金融機構大多是戰後為完成產業開發、振興進出口、扶植中小企業、促進住宅建設等政策性任務而設立的。日本政府是這些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出資人,其經營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的資本金、財政無息借款、貼息、經營利潤流出、保險金以及外債等。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沒有存款業務,其職能主要是通過低利率和貼息等手段推行產業政策、引導企業投資。

  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是引導企業投資的主要金融機構,其前身是日本開發銀行,1999年與北海道東北開發金融公庫合並,更名為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其在該國金融體係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貸款一度高達GDP的2%左右。作為綜合性政策銀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主要任務是促進產業開發、發展社會經濟。日本政策投資銀行行長由財務省官員兼任,其職員通常來自財務省和通產省。其經營範圍主要是從事長期貸款和風險較大的貸款,貸款業務須符合通產省製定的產業政策和財務省編製的預算。在具體運作上,政策投資銀行按照商業銀行的貸款程序自主進行,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在貸款數量方麵,政策投資銀行也隻承擔企業項目投資的一部分,其餘所需資金由企業向民間銀行借貸。

  盡管政策性銀行在日本金融體係和企業融資中占據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就資金規模來說,民間商業銀行依然是企業投融資貸款的主要渠道。民間商業銀行在對企業發放貸款時,完全按照市場原則獨立進行,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但要受政府金融政策的規範和約束。主體銀行體製是日本商業銀行體係的一個重要特征。在主體銀行體製下,特定企業和特定銀行之間建立了長期交易關係,主體銀行不僅為企業提供貸款,而且還持有企業的股份,並在企業發生危機時對企業經營進行幹預。

  日本銀行和金融體係上述結構的形成與其戰後政府主導的經濟趕超有著密切關係。上述金融結構能夠很好地適應政府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宏觀調控的需要,並為日本戰後的崛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韓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

  韓國金融體係的形成以1950年6月韓國銀行的成立為標誌。韓國的銀行及金融體係構建借鑒了日本模式,因此其銀行體係與日本類似,具有非常明顯的政府主導特征。突出表現為政府通過政策性銀行直接控製和幹預銀行體係及整個金融體係,而金融部門則是政府實現產業政策的一項工具。從構成來講,韓國的銀行體係主要也是由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及民間商業銀行共同構成。韓國銀行在銀行和金融體係中居於主導地位,但作為中央銀行其獨立性較差,在本質上是依附於財政部的。

  在政府的主導下,韓國同日本一樣也建立了發達的政策性金融體係。韓國現有5家被稱為“特殊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別是產業銀行、進出口銀行、企業銀行、農協金融公庫和魚協金融公庫(農協金融公庫和魚協金融公庫基本商業化,2004年新成立的住房銀行尚未正式運行)。扣除兩個金融公庫,3家政策性銀行資產占韓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比重高達16.9%。為實現可持續發展,韓國政策性銀行在經營機製上借鑒了商業銀行模式,引進獨立董事製度和獨立係統風險管理體係。目前政策性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與商業銀行大體相當,資本充足率為13.51%,高於商業銀行10.84%的平均水平,經營相當穩健。但從資本收益率指標來看,產業銀行等3家政策性銀行均低於世界平均水平,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這類機構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特性。在經營範圍上,政策性銀行會根據國家經濟形勢和政策要求的變化適時調整經營的重點。

  在民間商業銀行中,韓國與日本類似也普遍實現了主體銀行製。在主體銀行製度下,企業與銀行形成了一種較為穩定的信用關係,銀行也能夠較為有效地對融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政府通過對主體銀行的監督和控製又間接控製了企業,於是在政府、銀行和企業之間便形成了一種相對穩定的準組織關係。事實上,韓國的民間商業銀行除了進行日常的信貸活動外也要承擔一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這也是韓國政策性金融的特點之一。

  同日本一樣,韓國現有銀行及金融體係的形成也是其戰後實施趕超型工業化戰略的結果。對於相對落後的國家來說,要在短時間內實現經濟的起飛和趕超,實施政府主導型的金融體係和政策,通常都是行之有效的。這一點從日本、韓國及德國、法國的發展經驗可以看出。關於金融結構與發展戰略等因素間的關係,本節第四部分和本章第四節還將有更全麵的闡述。

  三、投資中介機構的國際比較

  在投資活動的相關主體中,投資中介機構雖然既不參與投資決策,也無法為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但投資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對於投資決策主體和融資服務主體的行為能產生舉足輕重的作用,是投資活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本部分將對主要工業國家投資中介機構方麵的情況進行比較。

  (一)美國的投資中介機構

  美國的投資中介機構從其屬性來講大體可以分為兩類,即營利性中介機構和非營利性中介機構。

  營利性中介機構包括投資銀行、投資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關公司等。這類中介機構的業務範圍和服務對象麵向金融市場,通過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加強投資決策主體和資金供給方之間的溝通。目前,營利性中介機構已成為企業從資本市場籌集投資資金的重要橋梁,也是規範金融市場的重要環節。從業務範圍來講,營利性中介機構的職能包括:對股份公司進行上市輔導,設計發行方案、承銷買賣股票等。幫助企業組織銀團貸款。評定包括企業和銀行在內的各類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為公眾提供投資決策信息支持。

  非營利性中介組織主要是指各種商會、行業協會。它們是獨立於政府的民間機構,采取會員製的組織形式,其經費來源主要是會員企業的會費和捐款,以服務會員企業為宗旨。各個商會和行業協會都有自身的服務範圍,它們的功能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點:通過定期公布數據、出版刊物等形式為企業提供商情,為政府提供相關信息。研究與服務對象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並采用發表公開信、拜會議員等方式,代表企業與政府、國會進行對話。協助政府實施扶植中小企業發展計劃,幫助企業組織貸款,支持企業有前景的投資項目,增加就業機會。促進會員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和聯係。非營利中介機構是美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其工作成效也已為美國政府和企業界所普遍認同,並成為促進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有效途徑。

  (二)英國的投資中介機構

  英國作為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同美國一樣也有一套完備的中介組織體係。英國投資中介服務基本是圍繞金融服務業,以融資為目標展開活動的。投資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即投資銀行)、財務公司、谘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行等。這些中介機構直接服務於銀行、企業和其他用戶。

  英國中介機構的運作完全以市場為導向,服務領域包括對企業的財務狀況評估、項目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具體的項目管理以及為企業采用債券、股票等直接融資方式提供谘詢。英國中介機構之間的競爭較為激烈,通常一個投資項目往往由幾家不同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後,由客戶從中選擇最佳方案。激烈的競爭也使得各中介機構都非常注重自身的信譽。在項目谘詢、企業資信、投資管理等服務過程中,各機構普遍能夠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認真完成客戶的各項委托。對於提供的谘詢服務,一旦出現差錯,中介機構還需要承擔一定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除了上述直接服務於融資領域的中介機構,英國還有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它們在企業投資過程中也起到了提供信息、促進溝通等橋梁作用。

  在英國的投資中介體係中,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管理局扮演著對中介組織進行監管的角色。1986年以前,英國投資中介服務一直由英格蘭銀行直接管理,由於投資中介活動的日趨活躍,管理難度日益加大,英格蘭銀行已顯得力不從心。1986年英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據此設立了獨立於政府部門序列之外的專門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統一監管各類銀行、保險、基金、證券及投資中介服務等。FSA作為政府授權部門,獨立行使職權,日常工作與國家財政部、貿工部、中央銀行密切協作,但無隸屬關係。FSA吸納了各類專業人才,對金融服務機構進行會員管理,對從業人員實行注冊管理。各金融服務機構必須按月報送活動報表,FSA對報表進行審查,並定期派員實地抽查,以保證金融服務的質量和公正性。

  (三)德國的投資中介機構

  在德國的投資中介體係中,工商會、行業協會等非營利性中介機構非常發達。這些中介機構主要服務於中小企業,對其降低經營成本、開拓業務、尋找投資項目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國的工商會是代表公共權益的公共法人中介機構,它們按照行政區劃及工業區域分布於德國全境。根據1956年頒布的《德國工商會法》,工商會作為獨立的自我管理機構,是區域內所有企業的利益代言人。任何企業一經注冊便自動成為注冊所在地工商會的會員,並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工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代表大會,最高執行機構為“德國工商會”(DIHT),各地工商會獨立運作,但在業務上接受DIHT的指導。德國工商會的職能主要包括兩方麵:為企業提供谘詢服務。工商會通常是所在地區經濟信息谘詢服務的中心,服務範圍主要是為區域內企業辦理各種手續、聯係業務、物色人才、提供信息資料、開辦各種討論會、組織提供技術谘詢和培訓、調節勞資糾紛等。代表企業同政府進行溝通,影響政府經濟決策。工商會董事會每年都會召開4~5次會議,根據各方麵意見形成相關決議,然後通過各種渠道將決議相關內容傳遞到政府當局,以防止政府由於政治目的而做出可能有損於工商界利益的決定。

  雖然工商會對企業投資沒有直接影響,但是通過谘詢服務、進入企業及銀行監事會等方式能夠對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投融資活動產生間接影響。

  德國的行業協會同工商會在性質和功能上基本相同,也是企業與政府溝通的一座橋梁,並且也能間接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協會實行統一的會員製和會費製,成員可以自願原則加入或退出協會。協會按照行業門類和工業區進行劃分,不同於工商會按照行政區劃進行劃分。

  (四)日本的投資中介機構

  日本的投資中介體係包括各類行業協會、專門的研究谘詢機構以及專業調查機構。它們為企業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谘詢服務,是企業投資決策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同時也充當了企業與政府之間聯係的橋梁和紐帶。

  日本的產業(行業)協會是企業依據國家法律自發成立的民間組織,可以分為社團法人協會和非社團法人協會。前者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組織和章程,成立須經通產省批準;後者則采取理事會形式進行運作,成立無須通產省批準。理事會由協會成員企業組成,下設事務局作為協會常設機構處理日常事務,事務局由招聘的專職人員組成。協會對企業投資的影響和作用主要表現為:代表企業與政府進行溝通。企業對投資方麵的要求可以通過協會向政府提出,政府對投資的指導性意見也可以通過協會貫徹到各成員企業。協會內部企業間進行交流、協調的平台。收集整理企業的各種經營信息,研究技術動態、產業發展趨勢,承擔政府或企業指定的研究課題,為企業的投資決策和政府的政策製定提供信息參考。

  研究谘詢機構在日本企業界和政府部門中有著重要影響。目前,日本的研究谘詢機構大致有三種運作模式:一是政府支持成立的研究谘詢機構,如“產業技術研究所”等;二是大企業集團內部的產業投資研究機構,比較著名的有“三菱綜合研究所”;三是獨立的信息研究機構,如“東京商工調查所”、“帝國資料銀行”等。上述三種研究機構都集中了大量的研究人才,其提供的報告具有很強的專業水準和權威性,被廣泛用於指導企業資金投向。此外,研究機構還會參與產業政策的製定。

  調查機構是獨立的民間法人組織,主要是在企業投融資活動中,根據銀行、企業的委托,對相關企業的人、財、物以及其他經營方麵的信息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收集到的各種信息對企業信譽等級、投資能力等進行評價,以減少委托人的投資風險。

  日本的這些投資中介機構雖然組織方式、業務範圍都有所差別,但它們的共性也是很明顯的:這些機構的產生都是順應日本產業結構調整和微觀企業生存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並服務於政府和企業。這些機構在運作中保持良好的獨立性,不受政府和企業的幹預,因此其建議和意見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由於基本采用全市場化運作方式,因此,這些機構普遍具有很強的服務意識,機構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

  四、投資主體結構與發展模式

  本節前麵三部分從決策主體、融資服務主體及中介機構三個方麵對投資相關的主體進行了國際比較。對比各國情況不難發現,投資相關主體結構與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奉行的發展戰略和采取的發展模式有著密切關聯。

  (一)自由市場經濟模式下的主體結構

  自由市場經濟模式下,國家或政府作為“市場的守夜人”,奉行的是有限幹預經濟的原則,政府職能主要定位於提供公共產品、彌補市場失靈。這種職能定位決定了作為投資決策主體,政府的涉足範圍通常僅限於基礎設施、公共工程等領域,而對市場主體自由競爭的領域則很少直接參與。這方麵較為典型的代表就是美英兩國。從前麵的比較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美英兩國的投資決策主體中,投資的決策主體主要是企業,政府對於投資的介入僅限於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領域,而且在政府投資的具體實施中,政府部門很多時候也僅僅是安排相應的支出預算,具體的實施則由政府部門的相關機構或公司按照市場的原則進行。

  自由市場模式同樣也影響到融資服務主體和投資中介機構的運作模式和組成結構。在美英等奉行自由市場原則的經濟體中,融資服務主體和投資中介機構非常發達,包括商業銀行、投資基金、投資銀行、會計師行、律師行等。作為微觀主體,上述機構都以逐利作為其生存的基礎和終極目標。隻求收支平衡、微利保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機構,其生存空間則顯得非常狹窄。

  (二)國家幹預模式下的主體結構

  政府幹預自凱恩斯革命以來已為世界各國普遍認同,但在幹預的程度和方式上,各國卻不盡相同。除了美英等自由市場經濟體奉行政府有限幹預原則外,“二戰”後很多國家,包括德國、日本、韓國等較發達經濟體都在一定程度上實施了以國家主導為特點的發展戰略,政府在投資決策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投資涉足的領域也不僅局限於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以日本為例,作為企業以外的另一個重要的投資決策主體,日本政府的投資領域同美英等自由經濟體一樣也主要集中於各項公共事業領域,以彌補市場的失靈和缺陷。這事實上是各國政府的職能共性所決定的。與此同時,日本在戰後實施了以趕超為目標的發展戰略,為了實現戰略目標,日本政府對於投資領域的涉足通常還與產業政策相配合,特定階段的重點發展產業也是政府投資領域所在。

  事實上,後發國家要加快發展實現趕超,必須進行大量的資本積累,而後發國家的稟賦優勢通常在勞動力要素。在這種背景下,如果完全按照自由市場原則發展,則很難實現資本的快速積累。為此,國家主導型的發展模式通常會成為必然選擇。國家主導模式意味著國家對投資的直接介入和幹預。為配合政府投資目標和產業政策的順利實施,除了安排一定的財政預算用於投資支出外,政府還會采取各種措施、成立相應的機構為投資者提供相應的融資服務。這樣一來,在融資服務機構方麵,由政府扶持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就成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日本、韓國以及法國等國家都有著非常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體係,它們的形成恰恰可以看做是配合國家發展戰略實施和政府投資活動的必然產物。

  投資中介機構同融資服務機構一樣,也需要承擔服務戰略目標的實現、服務產業政策的實施、服務政府投資等職能。這樣,在國家和政府的支持下,商會、行業協會等致力於協調政府與企業間關係、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各種組織便成為投資中介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發展模式與主體結構間的作用機製

  從前麵的分析可以看出,投資相關主體的組成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國所處的發展階段、奉行的發展理念以及實施的發展戰略。

  對於市場體係較為完善的發達經濟體,如美國、英國等而言,一方麵這些國家發展起步較早,成熟的市場體係本身已證實了其在資源配置方麵的效率優勢;另一方麵,自由競爭的傳統已成為這些國家奉行的發展理念。在這種背景下,政府的職責範圍僅限於彌補市場失靈。

  這就決定了在投資領域,政府作為決策主體,其涉足範圍也被限於公共領域。投資活動的具體實施通常還可以委托給企業以市場方式進行運作。這樣全社會的投資活動最終都基本由企業在市場原則下具體承擔。在企業進行投資活動的過程中,融資服務機構和投資中介機構同樣根據市場原則,為投資活動的順利實施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對於後發國家來說,盡管市場原則也可能被普遍認同,但是,政府的職能並不能也不會僅僅被定位於彌補市場缺陷。因為加快國家發展步伐、實現趕超無疑也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從古典及新古典的角度來看,資本積累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因此,政府全麵介入投資領域也就成為一種必然。而政府在實現戰略目標、介入一般投資領域的過程中未必能夠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原則行事,這就需要一些不以營利為根本目的的融資服務機構、投資中介機構與之配合。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投資相關主體結構,與自由市場條件下形成的結構肯定有較大差別。

  有關發展階段、發展理念及發展戰略與投資相關主體結構間的作用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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