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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深化階段:2002年至今

  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確立了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這是實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第三步戰略部署,標誌著中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開始進入以全麵而協調為理念的新階段。為了貫徹落實十六大的精神,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由此中國經濟體製改革開始進入不斷深化與完善的階段,即進入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的第四階段。在此階段,投資體製改革出現重大突破,其主要標誌是2004年7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正式出台。

  一、改革概況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麵、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麵發展”這一重大理論;強調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貫徹“五個統籌”,即“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推進改革和發展。這成為指導以後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的總體指導方針。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是在21世紀新形勢下全麵而係統闡述深化與完善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的指導性與綱領性文件。其中對投資體製改革相應提出了重要的原則性指導意見,具體有四個方麵的內容: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國家隻審批關係經濟安全、影響環境資源、涉及整體布局的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及限製類項目,其他項目由審批製改為備案製,由投資主體自行決策,依法辦理用地、資源、環保、安全等許可手續。對必須審批的項目,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權限,擴大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完善谘詢論證製度,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製。國家主要通過規劃和政策指導、信息發布以及規範市場準入,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抑製無序競爭和盲目重複建設。

  按照上述對投資體製改革的基本思想,國務院於2004年7月16日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這是自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投資體製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的重要標誌。在此之前,雖然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已20多年,但類似於此的有關全麵的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卻遲遲沒有出台。以往有關投資體製改革的舉措,主要是以分散於各種文件中的形式出現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發布後,引起各界的高度關注與積極評價。國家有關部門隨即抓緊製定配套文件,逐步落實改革精神。到2007年上半年,《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多項具體實施辦法已經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製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由於《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對中國投資體製改革所具有的重大意義,下麵對此決定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共分五部分內容:深化投資體製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完善政府投資體製,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決定》首先肯定了自改革開放以來投資體製改革所取得的一定成就,主要是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同時也指出,現行的投資體製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企業的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強。

  為此,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的精神,《決定》提出了關於深化投資體製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

  《決定》提出的深化投資體製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製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製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範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係,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範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製。

  《決定》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措施,涉及政府管理職能轉變、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完善政府投資體製,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等多方麵的內容。

  (一)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的措施要點

  (1)改革項目審批製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現行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是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現決定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製,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製和備案製。

  (2)規範政府核準製。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製的範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範圍。

  (3)健全備案製。對於《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4)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基本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製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後,規劃中屬於《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隻須辦理備案手續。

  (5)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製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6)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允許各種所有製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規範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7)規範企業投資行為。要求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

  (二)關於完善政府投資體製,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的措施要點

  (1)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2)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製。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谘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谘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製,並製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製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製度,廣泛聽取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3)規範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製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製度化和規範化。

  (4)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

  (5)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製”,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製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6)引入市場機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製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

  (三)關於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的措施要點

  (1)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

  (2)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製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製定並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製和禁止投資的項目。

  (3)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製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範土地使用製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4)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製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麵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製,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係,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四)關於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的措施要點

  (1)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係。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工程谘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重大項目稽查製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製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2)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係。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製度,對於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並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製其投資建設活動。

  (3)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夥製、股份製等多種形式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範、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製。

  (4)完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投資要素合理流動、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環境,規範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認真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財經紀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範的建設市場秩序。

  對上述投資體製改革的內容,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的概括,可用“四項新政、五項意義”來體現。

  “四項新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改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製為核準製和備案製。《決定》要求,今後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製,政府隻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限製類項目進行核準,對其他項目實行備案製。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資的職能。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用於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技術產業化。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製。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係,改進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完善對政府投資的監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健全政府投資製衡機製,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估製度和社會監督機製;加強和改進對社會投資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係,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建立企業投資誠信製度;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對谘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

  “五項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深化投資體製改革,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減少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幹預,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深化投資體製改革,促進行政管理、國有企業、財政稅收、金融信貸等方麵的改革,有利於建立企業和銀行自我激勵、自我約束的機製。深化投資體製改革,改進對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的管理,有利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為經濟發展拓展更為廣闊的空間。深化投資體製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有利於政府把工作重心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深化投資體製改革,有利於消除產生投資盲目擴張等問題的體製性根源,增強經濟健康發展的內在活力和動力。

  三、改革的相關進展情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2004年9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的通知》印發執行。該通知指出,對列入國務院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後報國務院備案;目錄中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由國務院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2004年9月1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谘詢資格的機構編製,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谘詢資格的機構編製。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以及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等方麵的內容。在核準程序方麵規定,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為規範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而製定的辦法。該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並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核準機關及權限、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核準程序、核準條件及效力以及變更及其核準等多方麵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的第三條指出,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製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製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而在第四條中規定,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製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製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下放。

  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還發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這是為規範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製定的辦法。該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其中的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準管理。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2005年2月2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而製定的辦法。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中的第三條規定,境內企業、機構、團體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而第四條指出,國外貸款屬於國家主權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於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該辦法對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以及項目實施管理等多方麵的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2005年7月,鐵道部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參與鐵路建設經營的實施意見》(鐵政法[2005]123號),宣布鐵路建設、運輸、裝備製造、多元化經營四大領域都將向非公有資本全麵開放,凡是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也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並適當放寬限製條件。這不僅標誌著中國鐵路改革的又一個重大推進,而且也是具體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中提出的“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切實體現。

  2005年9月1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這是為了加強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規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確認書》而製定的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認定。國家發改委是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規,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

  2005年11月12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這是為指導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試點工作,規範財務管理,提高項目投資效益,結合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精神,根據《預算法》和基本建設財務製度有關規定,就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提出的有關規定。所謂“代建製”是項目業主(使用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實施的組織工作,嚴格控製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製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實行“代建製”的關鍵在於通過公開競爭機製選擇具有專業素質的代建單位、用經濟合同以及法律手段來約束代建單位執行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任務。

  2006年2月2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為適應投資體製改革的變化,進一步明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22號)等文件精神而製定的有關規定。其中有關規定指出,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精神,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而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改委(經委)出具項目確認書。

  進入2007年以來,投資體製改革進一步取得實質進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製度等“四項製度”進一步完善。2007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注冊資本金高達2000億美元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投公司)在北京成立。中國投資公司的成立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的經濟和金融形勢下,高瞻遠矚做出的一項戰略決策。中國投資公司承擔著深化外匯投資體製改革、拓展國家外匯儲備的運用渠道,提高國家外匯儲備長期收益的曆史任務。中投公司的成立被視為中國外匯管理體製改革的標誌性事件。

  當前,中國正處於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麵、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麵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是指導各項事業發展的基本思想。《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的基本精神體現了這一基本思想。例如《決定》中的一個重大突破是實行核準製,核準製不再審批企業的經濟效益,而是審核土地資源、安全環保、城市規劃這樣一些具有外部性的社會效益指標,這正是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然而,投資體製改革越深入,就越來越深地觸到核心利益的機製與格局,也越來越涉及到經濟體製改革中的更為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因此,中國投資體製改革是一項非常艱巨而複雜的任務。但無論怎樣,中國投資體製改革的曆程必將隨著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特別是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進展而不斷持續下去。

  附錄4-4:投資體製改革曆程年度備忘錄(2003~2006年)

  2003年:2月24~26日召開的中共十六屆二中全會中,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製和機構改革的意見》。10月11~14日召開的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

  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7月19日,溫家寶總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推進投資體製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重要舉措,對當前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特別重要的意義。9月6日,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的通知》。9月1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委托投資谘詢評估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12月13日,國家發改委與商務部聯合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

  2005年:2月2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5月2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黨政機關等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概算控製的通知》。5月25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指南》的通知。6月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7月26日,財政部發布《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月1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10月1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試點辦法》的通知。11月12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11月14日,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製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12月3~5日,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指出,繼續推進投資體製改革,完善核準製和備案製,規範政府投資管理,改進對全社會投資的引導和調控。

  2006年:2月2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3月2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縣級政府支農投資整合工作的通知》。7月1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本章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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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UNDP項目組:《經濟發展改革與政策》(1~3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

  5.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新時期經濟體製改革重要文獻選編》(上、下),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

  6.《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2003年)。

  7.《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司編寫:《投資體製改革》,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9.樊綱:《政府該管什麽?中國投資體製改革的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錢維、尤伯軍著:《政府投資體製的製度創新》,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五章 投資的宏觀管理改革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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