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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選舉

  這裏所謂的選舉,是沿用舊史書的一個概念,兼指舉士舉官而言;不過在本書中,將更側重於舉士方麵的內容。同職官一樣,選舉也是製度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迄今我國有文字記載的選舉製度,最早的是西周的鄉舉裏選之製。秦漢時期,產生了以察舉為主體的選舉製度,它在秦漢文明史冊上,留下了光輝的篇章。隋唐以降,隨著形勢的變化,科舉製應運而生,從此我國古代選舉文明史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

  一、西周的選舉製度

  鄉舉裏選西周在實行世官製的同時還存在遠古“選賢與能”的遺存形態。清人俞正燮曾指出,周代大夫以上的高級官員實行世族世官,而大夫以下的低級官吏出自“鄉興賢能”——即“鄉舉裏選”。

  大家知道,周天子直接統治的王畿,劃分為“周”和“野”;前者分布有“六鄉”,後者分布有“六遂”。鄉舉裏選就是指鄉遂組織的選舉製度。據《周禮》及後人的注疏可知,周六鄉的選舉,從地方教化開始,迄鄉射之禮考核結束,全過程包含著四個步驟:

  第一,由中央掌管“邦教”的大司徒頒行“六德”(知、仁、聖、義、忠、和)“六行”(孝、友、睦、?、任、恤)“六藝”(禮、樂、射、禦、書、數)等教化內容於地方。

  第二,地方官鄉大夫受教法於司徒,頒行鄉吏實施。

  第三,鄉屬州、黨、族、閭之長官,遵照上級頒布的“邦法”,從鄉民中選擇模範馴從教化、德行道藝優良者,閭、族、黨分別以“書”的形式記錄在案,以備貢舉,至州則“射於州序”,實行射選。

  第四,進行雙層次的三年考核:1.州的“三年大考”,旨在“讚鄉大夫廢興”;2.鄉的“三年大比”,最後確定全鄉的賢者能者,獻其書於王,“出使長之”“入使治之”。

  這四個步驟中的後兩步才是具體的選舉;尤其鄉的三年大比,乃是鄉興賢能決定性的步驟。

  有關遂的選舉,《周禮·遂大夫》雲:“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鄭玄注:“興?,舉民賢能者,如六鄉之為也。”賈公彥疏:“此文不具,故鄭(即鄭玄)就鄉大夫解之。”對於鄭、賈之說,不少學者表示懷疑。如呂思勉講:“遂賓興之法,果與鄉同《周官》不應略之不及,則其選舉之法,必不能如六鄉之優可知矣,蓋國與野之界限,未能全泯也。”眾所周知,周代鄉遂是不同等級的區域,鄉在國中,居民稱“國人”,為自由公民。遂處野地,居民被稱做“?”“氓”或“野民”“野人”,身份極其低下。惟此,研究者對周代鄉遂選舉同製說的懷疑並非全無道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某些低級公職人員有用身份低下者如奴隸擔任的記載。如《周禮》所記“治官之屬”,其最下層每有“女酒”“女漿”“女籩”“女醢”“女鹽”“女冪”“女祝”“女史”“女禦”“女工”及“奚”,便是明證。

  注家釋“女酒”為“女奴曉酒者”,餘“女×”即“女奴曉×者”。“奚”之為奴隸,自不待言。這種情況,古代西方也同樣存在。如古雅典之警察(或曰“真正的憲兵隊”)即由奴隸組成。所以周六遂的“興?”,很可能就是遂中選擇“女×”或“奚”一類低級公職人員的製度。

  需要指出的是,周代鄉舉裏選實際上存在著兩個係統:一是如上所述的周天子王畿四周六鄉六遂係統,再是周王朝分封的各諸侯國係統。原來周的各諸侯國均依照王畿的製度,設立鄉遂組織:大國取其半製,設三鄉三遂,次國設二鄉二遂,小國設一鄉一遂。諸侯國鄉遂也有選舉製度,其選舉過程與國都地區大體相同,惟有一點區別是,諸侯國的鄉大夫不能僭越本國國君直接向周天子獻書,而是先貢於國君,再由國君於朝覲時貢於周王。這就是所謂的諸侯貢士之製。據《禮記·射義》鄭玄注可知,諸侯“三歲而貢士”,且貢士之數與鄉數同,即“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所以完整的鄉舉裏選概念,應該是既包括周天子王畿六鄉六遂選舉,又包括諸侯貢士在內的一個完整體係。

  國學選士與大射擇士周代貴族胄子在繼承父祖封地和權位之前,例需經過嚴格的教育,學習必要的技能與本領。貴族子弟們學習的地方叫國學,具體又分小學與大學兩個階段。一般說來,八歲入小學,十五歲入大學。所謂國學選士,是從大學開始的。

  當時大學所教授的內容,主要有禮、樂、詩、書、射、禦等,其施教有一整套禮儀倫理方麵的規定,又有既定的教學原則,特別是還有嚴格而完整的考核製度:“比年入學,中年考校;一年視離經辨誌,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當“大成”之後,據《禮記·王製》記載,則由大樂正選其優秀者告於王而升諸司馬,稱為“進士”;“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上述這樣一個通過大學教育,然後經有司選擇優秀人才,授以官祿的過程,就是所謂的國學選士。至於如何“官之”“爵之”“祿之”,似不可考其詳。

  周代國學選士雖說主要是培訓貴胄子弟,但與六鄉選舉也有密切的關係。原來六鄉選舉,除了“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的情況外,另有些人則以其德行超眾而被舉入國學受教。易言之,即是說周代大學裏的學生,貴族胄子之外,還有一部分司徒薦入的由鄉舉裏選出身的庶士。從鄉到大學之間,存在著兩個層次的選擇,即“鄉論秀士”和“司徒論選士之秀者”,以及四種不同的稱謂,即“秀士”“選士”“俊士”“造士”。實際上,“秀士”和“選士”是同一級別上不同階段的稱呼,即鄉論為秀士,升之司徒稱選士;而“俊士”與“造士”也是同一級別上不同階段的稱呼,即司徒論為俊士,升於學後稱造士。關於造士的進一步選拔,便與前述之大學學習、考校製度相銜接,當九年“大成”之後,由“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然後由司馬論進士之賢者告於王定其論;再然後則是“官之”“爵之”“祿之”。

  應該說明的是,周代的大學並非今日所講的大學。有學者指出,周代大學不僅是學習之處,同時又是貴族成員集體行禮、集會、聚餐、練武、奏樂之處,兼有禮堂、會議室、俱樂部、運動場和學校的性質,實際上就是當時貴族公共活動的場所。

  所謂大射擇士,是通過大射禮的形式對諸侯貢士的一次大型考核。大射,鄭玄解釋說:“將祭擇士之射也”。從《禮記·射義》記述的大射擇士過程可知:

  1.大射擇士於諸侯朝覲之時。宗廟大祭之前舉行。

  2.大射之禮“必先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對於“澤”之解釋,過去的注疏認為是“宮名”,頗令人費解。其實,如果順著大射禮在大學舉行這條線索去求解,問題便渙然冰釋。原來周代的大學,建築在郊區,四周有水池環繞,《詩·大雅·靈台》稱做“靈沼”,《靜簋銘》則謂“大池”;中間高地建有廳堂式的草屋,即各古籍中所謂的“明堂”;附近還有廣大的園林。所謂“澤”,實際就是指大學內的“大池”,而所謂“射宮”,就是大學中被稱做“明堂”的草屋。

  3.通過大射儀,凡“容體比於禮”,“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反之,“不得與於祭”。古時,“國之大事,惟祀與戎”,所謂能否參加宗廟祭祀,關係極為重大。同時,這樣的擇士又是直接與諸侯們的“進爵絀地”相聯係的,即:“不得與於祭者有讓,削以地;得與於祭者有慶,益以地”。

  國學選士與大射擇士,亦為西周選舉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秦漢時期的察舉製度

  察舉製從產生到確立秦漢是我國曆史上空前大一統的時期。同這種形勢相適應,各種製度都有新的發展和變化。在選舉方麵,察舉製應運而生。

  所謂察舉,通俗地講,就是考察後予以薦舉。它的淵源,研究者推測到“戰國之時業已流行的薦舉選官之法”。秦統一後,推行極端主義政策,選舉並無值得稱道之處,加之帝國短祚,許多製度沒有留下更多的記載。西漢建立後,“居馬上”得天下的劉邦,采納陸賈等人的建議,試圖從《詩》《書》等儒家經典中吸收治國安邦之策,同時亦著眼人事,打算調整仕途,在政府官員中,增加“賢者智能”的比例。於是在公元前196年下了一道求賢詔,令郡國向中央舉薦人才。一般認為,這道詔書已顯露了察舉的端倪,實際上是開了察舉製的先河。

  嚴格意義上的察舉之產生,還應從漢文帝時算起。當時,產生了一種選舉新方法,其步驟是:

  1.皇帝下詔,指定舉薦科目;

  2.丞相、列侯、公卿及地方郡國按科目要求薦舉人才;3.皇帝親自對被舉者進行策問;

  4.據對策的高第下第不同,區別授官。

  這些步驟體現了察舉製的最基本特征,故而學者普遍認為,漢文帝時已有正式的察舉製度了。

  察舉製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選舉製度,並得以真正確立其在兩漢選舉中的主體地位,乃是武帝時的事情。

  首先,這時對於察舉人才的標準有了明確的新規定。建元元年(前140),武帝采納丞相衛綰奏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不僅樹立了儒家在中國學術思想史上的正統地位,而且也開創了察舉主要以儒術取士的新時代。

  其次,這時察舉取士的範圍有所擴大。文帝時,察舉基本限於現任官吏的範圍,而武帝時則明顯超出此限。如公孫弘第一次被察舉賢良,雖然年已花甲,卻是布衣之士,再次被舉賢良,亦非現任官吏,故而史稱“公孫弘起徒步”。

  複次,這時察舉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時兩次察舉詔令所列的科目,雖然提法略有不同,但二者實際是一回事。至武帝時。除了已有的“賢良”之外,又先後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

  最後,也是特別重要的,這時產生了歲舉性的科目。據《漢書·武帝紀》記載可知,兩漢察舉最重要的歲舉孝廉一科,是從元光元年(前134)開始實行的,而且人數還有具體規定。這樣,察舉製以歲舉性科目的產生為標誌,既表明它本身已經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仕進途徑,也表明它作為兩漢選舉製度主體的地位的確立。過去有學者認為,元光元年是“中國學術史和政治史上最可紀念的一年”,看來不無道理。

  察舉常行科目漢代察舉,第一步要由皇帝詔定科目。當時科目名類甚多,不過倘作歸納,無非常行科目與特定科目兩大類。

  常行科目即經常性的科目,簡稱常科,一般指歲舉性科目而言。兩漢歲舉科目主要有:

  1.孝廉

  按照孝子廉吏的標準察舉人才的科目。它是兩漢最主要的察舉常科。《漢書·董仲舒傳》載,此科之興,乃“自仲舒發之”。其具體要求,一為歲舉,二是一定要由郡國向朝廷(中央)薦舉,三有人數的限定。

  至東漢和帝時,改變了孝廉製度原來規定的每郡歲舉二人的舊典,實行按口率歲舉之法,即“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一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後又對緣邊郡給以特殊照顧,規定“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實行上述按口率察舉新規定後,每歲所舉孝廉數約為288人。

  經對今可考見的漢代孝廉進行統計,其官貴及富豪子弟所占的比例高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孝廉本人資曆,則以儒者為最多,大體上儒生和兼有儒、吏兩種身份的人可占到二分之一左右。另外,孝廉多數是從未仕者之中察舉的。孝廉的任用,絕大多數被授予郎官,亦有少部分任其他職務(秩多在六百石以下,最高僅為千石),還有察孝廉後被辟除或被再察舉者。

  東漢順帝時,推行了左雄提出的限年考試法,規定:“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這就是所謂的“左雄改製”。單就左氏所提考試法而論,在古代選舉製度史上無疑是重要事件之一。不過當時的考試,僅僅作為察舉的輔助手段,而且總是察舉在先,考試在後,並不完全同於後世的科舉考試。

  2.茂才

  茂才或作茂材,也是漢代較重要的察舉常科。西漢時原稱秀才,即秀美之才的意思,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之諱而改茂才。此科亦為漢武帝所創。不過時間稍晚。其初始當為特舉,故曾有人認為它不過是賢良方正的另一名目罷了。一般認為東漢後茂才始為歲舉,但也有研究者考證,西漢時茂才已是歲舉。

  茂才舉主的情況比較複雜。西漢時茂才既有州舉,又有郡舉,還有派員專舉,以及列侯、丞相、光祿勳、禦史、中二千石察舉等。東漢茂才舉主則有三公、將軍、光祿、司隸、州刺史等。這種舉主的多元性,是兩漢舉茂才的第一個顯著特點。

  茂才的資曆,情況也比較複雜。其中既有已仕之官員(包括三署郎,三公府、將軍府屬員),又有州郡吏與孝廉,還有太學生等。相對而言,已仕官吏與孝廉所占比例較大(西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東漢約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再從茂才的任用情況來看,其絕大多數被任以縣令或相當於縣令一級的官職。所以,資曆高,任用重,這是舉茂才的第二個特點。在兩漢所有察舉的史實中,全是先舉孝廉而後察茂才,絕然找不到一個先察茂才後舉孝廉的例子。可見茂才在漢代是比孝廉更高一級的察舉。

  茂才雖是較高一級的察舉,其舉主又具有多元的性質,但每年察舉的人數卻十分有限。據《續漢書·百官誌》注引《漢官目錄》所載之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詔統計,每歲共計不過二十人左右。這樣,人數少就成為舉茂才的第三個特點。

  3.察廉

  察廉又稱廉吏科,是一種長官按年選拔廉潔優秀屬員予以升遷的科目。所選擇對象大體限於鬥食(東漢桓帝後改為秩滿百石)至六百石之官吏,一般均根據本秩直接遷補,而且一次被察舉之後,還可以再次被察舉,具有明顯的考課性質。其舉主廣泛,自中央公卿,到地方郡縣,以至率軍將軍,均可察舉。據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詔,當時規定三公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各一人,廷尉、大司農各二人,將兵將軍歲察各二人。每歲所舉人數相當可觀。廉選後的任用,一般較茂才低,而與孝廉相近,基本限於縣長至縣丞,或相當於這一級別的職位。過去學人把此科誤作孝廉,或附於孝廉,均是不對的。

  4.光祿四行

  光祿四行又稱四行,也是限於已仕官吏範圍內的歲舉性科目。據《漢書·元帝紀》可知,此科始於永光元年(前43)。所謂四行,指“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或作“敦厚、質樸、遜讓、節儉”)。此科的舉主隻限於光祿勳。這就是說,光祿勳每歲在三署郎及從官中,以“四行”的標準,選擇人才以擢用之。值得注意的是,史籍中每將四行與茂才相連,稱做“歲舉茂才四行”,故不少人誤將“茂才四行”視為一科。其實,漢代光祿所舉茂才與四行並不相混,前者稱為“光祿茂才”,後者則曰“光祿四行”。即令是漢以後的相當長的一段曆史時期內,人們對此也不相混。

  察舉特定科目特定科目簡稱做特科,其又可細分為常見特科與一般特科兩大類。

  1.賢良方正

  賢良方正是指德才兼備者而言,為常見特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後人曾有“炎漢得人自賢良之選”的說法。此科大多是在遇到日食、地震、奇特星象及各種自然災害之後舉行。另外,也有個別特典,如新皇帝登基,為表示勵精圖治的決心,亦詔舉賢良方正。

  賢良方正作為舉目,形式變化多端。它既可分開單言“賢良”或“方正”,也可以在“賢良方正”或“賢良”或“方正”之後,根據臨時需要再粘連其他名目,最常見者為“直言極諫”或“直言”。就此科的舉主來看,基本上限於從諸侯王、列侯、特進、三公、將軍、諸卿、中二千石、二千石、司隸校尉、州牧、郡國守相之中,由皇帝指定。詔舉賢良方正的人數,大多情況下為“各一人”。被舉者絕大多數均為現任官吏(或故官出身者),以及州郡的屬吏。

  察舉出來的賢良方正,送到京師後還需經過皇帝親自主持的對策。武帝時規定“受策察問,鹹以書對”。被舉者的對策,如引起皇帝的特別注意,還要“兩策”或“三策”,即反複進行策試。對策的內容,多問以治國之道或曆代興衰變化之端,由應對者回答。對策後授官情況,大率高第者所授官職基本都秩比六百石以上。個別特殊者,起家即為九卿。下第者的任用,最低亦與孝廉相同。

  2.賢良文學

  “賢良”與“文學”相連稱做“賢良文學”,也是常見特科中較重要的科目。漢世文學與儒是同一概念,自漢武獨尊儒術後,此科詔舉不斷升溫。昭帝時,文學又單獨作為察舉科目出現。至王莽時,則將單獨的文學歸入四科之舉。所謂“四科”,即“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語、明文學”。

  3.明經

  明經即通曉經學,是兩漢察舉的一般特科。由於通經可以入仕,故當時鄒魯一帶流傳諺語說:“遺子黃金滿睱,不如一經”。一般情況下,郡國所貢舉的明經,還需按射策(一種抽簽考試)加以複試,故有明經射策之科。東漢時,又產生了按郡國口率貢舉明經的規定: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另還實行限年詣太學之法,規定:“郡國舉明經,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詣太學”。順帝時因太學新成,遂令試明經下第者補博士弟子,讓他們在太學重新學習一年,以便來年重試。為此,又特增加明經射策甲、乙科員各十人。

  4.明法

  明法即通曉律令文法的意思,為兩漢察舉一般特科之一。漢代統治者表麵上號稱尊儒術,而實際上卻“霸王道雜之”。其選舉除重儒生外,把通曉律令文法也作為察舉的科目。

  5.至孝

  兩漢統治者標榜以“孝”治天下,故察舉尤為重“孝”,除歲舉孝廉外,還有“至孝”的特舉,亦屬一般特科。

  6.有道

  有道又稱“有道術之士”或“有道之士”,為漢代察舉的一般特科。這裏的“道術”,主要指治道的方法。不過,漢代道術概念應用甚廣,有時也指天文(包括占候、星占)、醫學(包括巫醫)、神仙術、占術、相術、命相、遁甲、堪輿等等;有時似還可指精通睲緯之學;在某些地方,“道”又作“道德”講,“有道之士”即“有道德之士”。

  7.敦厚

  兩漢察舉敦厚(或作“?厚”“?樸”“敦樸”),大率分三種情況:一是敦厚與質樸、遜讓、有行連在一起,構成歲舉性科目光祿四行;二是敦厚粘連在其他科目之後,僅僅作為一種附加成分;三是敦厚單獨作為科目(多數在敦厚之後還粘連附加成分)。這裏所述,係指第三種情況而言,亦屬察舉一般特科類。

  8.尤異

  漢代官吏治績特別好稱做尤異,把這樣的現任官吏選拔出來,使之擔任更高一級的職務,便是所謂的“舉尤異”,亦屬察舉一般特科。

  9.治劇

  治劇是與尤異十分相似的察舉一般特科。兩漢時,郡縣因治理難易程度有劇、平之分。能治劇者,用現代話講,即能治理老大難郡縣之意。其察舉亦限於現任官吏範圍之內。

  10.勇猛知兵法

  勇猛知兵法簡稱做舉勇猛士,亦為察舉的一般特科。其是因軍事需要而采取的應急措施,多見於“災變不息,盜賊眾多”之時。

  11.明陰陽災異

  即察舉明習陰陽災異學說之人,屬一般特科。這是當權者為解決某種危機而乞靈於術數迷信的措施。

  兩漢察舉,由於往往隻是皇帝根據需要臨時予以指定,故其新科目不時有之。限於篇幅,以上僅羅列了最主者和較重要者,而對一些較次要的,則不再贅述。

  三、隋唐時期的科舉與銓選

  科舉製產生於隋確立於唐科舉製是一種以考試成績決定去留的選擇人才製度。它的萌芽,可追溯到南北朝時期。隋統一後,正式廢除九品中正製,進一步打擊門閥世族勢力,從而使科舉由“萌芽”升級的客觀條件完全成熟。當時主持選政的長官,已不能憑個人主觀願望隨意黜落士子,而需憑成績決定錄取與否。這表明隋代的選舉已具備了科舉製“一切以程文為去留”的最基本特征。1920年,洛陽出土隋北地太守陳思道墓誌,其中寫道:

  公弱冠及進士第,授北地太守,遷諫議大夫,以大業二年卒。

  據此可知科舉製最重要的進士科於隋煬帝大業初年已經設立。從上述史實不難得出結論:科舉製在隋代已經正式產生了。

  眾所周知,隋代短祚,科舉製未及發展完善。當時它還較多地保留著察舉製的痕跡,而不具備後世科舉那種固定的考試程式,更沒有封彌、眷錄之法等等。科舉製的真正確立及製度化發展,是在唐代完成的。

  唐王朝沿襲繼承了隋代產生的科舉製,不過最初科舉取士並不占主導地位。至高宗時,科舉取士的數量才明顯有所增加。武則天當政期間,大力發展製科(關於製科,說詳後),創立武舉,並在洛城殿親自策問貢人,開後世殿試的先例。當時高級官員特別是宰相中科舉出自者的比重,由唐太宗時的百分之三點四猛增至百分之五十。其後經過數代的堅持發展,到憲宗朝進士出身者第一次在宰相中占據多數,並在此後各代中,一直持續著這種優勢的狀態,從而標誌科舉製在唐代仕進中的主導地位完全確立。

  唐科舉科目科舉舊時又稱“科第”或“科選”,含有分科舉人之意,就此而論,它與察舉分科是一脈相承的。隻不過察舉憑長官意誌決定去留,而科舉以考試成績決定去留;這樣就把二者區別開來。唐科舉的科目,總的分為常選與製舉兩大類。前者同察舉的常科相當,而後者與察舉的特科相近。其應常選者,又有生徒、鄉貢之別。以下僅按常選與製舉的分類,對唐之科目略作介紹:

  (一)常選

  常選或稱常科、常舉,一般是指歲舉性科目。唐常選科目,隨時有所增減,前後總計不下幾十種,但較常見者有這樣六種:

  秀才原是漢代察舉的一個科目,曆魏晉南北朝,至隋成為最高科等,唐初亦然。貞觀中此科即廢絕,後又恢複。終唐之世,此科總的來看是趨向沒落的。

  明經漢世察舉即有此科,其作為科舉科目,一般認為始於隋。唐代明經科又分為九經、五經、四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史科等多種。由於唐時崇文之風尚盛,故此科頗為時人輕視,應者流品亦較雜。

  進士此科創始於隋,發展完善於唐。最初,科舉諸科中以應明經、進士的人最多,但後來“競集於進士矣”。《唐摭言》記雲:“縉紳雖位極人臣,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生動反映了時人對於進士科的崇慕。

  明法漢代察舉即有明法之科,隋唐沿用其名作為科舉科目,但此科前後頗有變更。

  書又稱書學、明書、明字等,屬小學、文字科。算亦稱算學、明算等,屬數學科。

  (二)製舉

  製舉又稱製科、特科、特舉,為非常之選,率源自漢代的製詔舉人。“其為名目,隨其人主臨時所欲,而列為定科”,因此科目極其繁多。考試的日期和項目亦由皇帝臨時決定。普通人和官員都可以應考。製舉名目雖殊,但考試內容卻大多仿佛,一般都要考時務策,自玄宗以後加試詩賦。考試優等的,可有機會得到較高的官職,次一等的可被授予出身。製科是朝廷網羅非常之才的一種辦法,所謂天子“自治四方德才、才能、文學之士,或高蹈幽隱與其不能自達者,下至軍謀將略、翹關拔山、絕藝奇伎莫不兼取”,即此科的宗旨。不過唐時人們認為製舉非入仕之正途,製科出身者往往受到歧視,甚至被視為“雜色”。應製科或其他科目得官以後,還可以再應考製科,這與漢代察舉後還可再被察舉的情況相類似。李唐自高宗顯慶三年(658)詔“誌烈秋霜”科,到宣宗大中十二年(858)詔“博學宏辭”科,二百年間製舉科目達數十種之多。前人評述曰:“唐世製舉科目猥多,徒異其名爾,其實與諸科等也”。

  唐代的常選、製舉諸科均是以文取人,此外還有武舉。《新唐書·選舉誌》:“長安二年(702),始置武舉。其製,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雖然唐武舉隻實行了一段時間便告停止,但卻具有開創之功。

  唐科舉考試的體例與過程唐代科舉科目名類雖繁,但所試體例不外五種:口試、帖經、墨義、策問、詩賦。關於口試,目前尚無記載可尋,故難述其詳,以下且論其他四種:

  1.帖經

  帖經是唐科舉考試的一種重要體格,凡明經、進士、明法、書、算各科,均需帖經。其把所試經書掩蓋,隻露出一行,中間帖遮三個字,讓考生把遮著的字寫出來。另有所謂帖大經。原來唐時將經書分為大、中、小三類。“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春秋公羊傳》《穀梁傳》為小經”。帖大經即考《禮記》《左傳》兩部書。

  2.墨義

  墨義又稱做問大義,是一種關於經義的問答式考試。由於問答是簡捷而幹脆的,所以常要問三十條、五十條甚至一百條,方能統計成績。“自唐以來賤其科,所以不通者殿舉之罰特重,而一舉不第者不可再應。蓋以其區區記問猶不能通,悉則無所取材故也。”

  3.策問

  策問是較帖經與墨義難度更大、重要性更甚的一種考試,其體例源於漢代的賢良對策。這種考試與現代考試中的問答題相當,所提問題是有關治國方略、時務方麵的,由考生據題意做出回答。一般說來,唐秀才需試方略策五道,明經需答時務策三道,進士需試時務策五道。各科考試的最後確定,差不多都在策問上,故唐代士子極重策試。為了應試,他們每將舊策編綴而讀,以求捷徑。

  4.詩賦

  唐初科舉考試,俱以策為重。高宗後期,詔進士加試雜文二篇,加強了進士科偏重文辭的傾向。神龍、開元間,進士科開始試詩賦。以後進士有帖經不及格者,仍許詩試放過,謂之贖帖。逮乎天寶末年,製舉亦試詩賦。這樣,科舉以詩賦取士遂成定例。當時考試的詩體,稱為試帖詩,也叫省題詩或省試詩,大都為五言六韻的排律,間有五言八韻或四韻者。其通常均以古人詩句或成語為題,冠以“賦得”二字,並限定韻腳,稱為“得×字”(“×”字為指定的韻腳)。

  唐代參加科舉考試的學生,來源有兩種:一曰生徒,即朝廷所設國子監(隸有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弘文館(屬門下省),崇文館(屬東宮),以及各地方州、縣學館的學生;二曰鄉貢,即“不在館、學而舉者”。生徒在學校內考試合格後,便可直接參加朝廷於尚書省舉行的省試。鄉貢稍複雜一些,其士子需先“懷牒自列於州、縣”,謂之“覓舉”(“牒”即身份、履曆證書);然後再經州、縣逐級考試,合格者方能被送到京城參加省試。地方貢士的人數,“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不過實行過程中,卻是貢無常數的。從廣義上看,國子監、學館和地方州縣的考試,即為科舉考試的預備試,或曰初選。隻有通過這一級考試,才能取得參加國家級正式科舉考試——省試的資格。科舉考試的過程由此便開始了。

  科舉考試是國家大典,凡是觸犯法令的人、工商之子以及州縣小吏,不得參加。貢舉者要對國家負法律責任。當應試舉子抵達尚書省後,“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自開元二十四年(736)後,則改用禮部侍郎主持考試。“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卜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麵而觀焉,博集群議講論而退之”;“其鄉貢武舉人上省,先令謁太公廟。”

  應試之日,考生們需自帶水、炭、脂炬、餐具等,等胥吏唱名,方依次進入考場。場中“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索衣服,譏嗬出入,以防假濫焉”。考生“席坐廡下”答題,情勢十分難堪。試卷一般不糊名,考試時間以一日為限,至晚仍未答完,許燃燭三條。一度曾準許攜帶詩韻等,穆宗長慶之後即不許有任何攜帶,並僅許燃燭兩條。

  唐代省試一般都在京城長安舉行,省試之外再無更高級的考試。前文所述武則天在洛城殿親自策問舉人,雖開殿試先例,但這次僅僅是最高當政者親自主持省試,與後世省試之外由皇帝另行殿試作為最高級別科舉考試的做法還有所不同。另,唐代已開始有“別頭試”。當時知貢舉的官員如有親戚參加科舉考試,為避嫌需將其移至吏部考功司另考,時稱“別頭”。各地舉子一般都是秋季起程赴京,省試則在翌年暮春“槐花黃”時舉行,故唐有“槐花黃、舉子忙”之諺語。凡落第者,可以入國子監學習,準備再試。

  省試被錄取稱“及第”。由於時人所趨集中於進士,所以考進士便漸漸地變成了科舉的代名詞。當時參加進士科考試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二千人”,但取中的最多不過三四十人,少的時候僅數人。唐文宗曾詔禮部:“歲取登第者三十人,苟無其人,不必充其數”。所以唐李山甫詩雲:“桂樹隻生三十枝”,說明進士科每次錄取不過三十人之限。當時的舉子都習慣穿白色麻布袍衫,故人們把考中的進士稱“白衣卿相”“一品白衫”,謂登科為“登龍門”,視為至榮之事。進士第一名稱“狀元”或“狀頭”,新科進士互稱“同年”;主考官叫“座主”“座師”,被錄取的考生便是他的“門生”。

  唐代銓選製度唐代科舉考試及第,隻是有了出身,即具備了做官的資格,要想真正做官,還得經過吏部或兵部的再選試,稱為“銓選”。因為經銓選合格才能授官,故這種選試又稱“釋褐試”,意即從此脫去褐衫(平民服)而身著朱紫(官服)。由選試於吏部者,稱為“吏試”,也叫“文選”,是對文官的銓選;選試於兵部者,稱為“兵部試”,又叫“武選”,是對武官的銓選。由此可知,唐代選拔官吏是分兩步進行的:第一經科舉考試,取得做官的資格,謂之“舉士”;第二步再經吏部或兵部銓選,才真正進身為官,謂之“舉官”。

  然而,唐代銓選的對象,不僅僅限於科舉出身一種,科舉之外,尚有門資(門蔭出身者)、武功(勳官出身者)、藝術(伎術出身者)、胥吏(流外出身者)以及前資官(曾任職的流內官)等。當時銓選雖有文、武之分,但最主要的還是文選,即吏部選。銓選的時間,從十月到翌年三年,“三年一大集,每年一小集”。其具體程度與方法是這樣的:

  1.頒格州縣,選人應格

  每年五月吏部向各州縣下達銓選條格,州縣根據條格確定應選人,並將其條件以文書形式上報吏部,應選人於十月會於尚書省。

  2.尚書省對應選人進行審查

  “至省,乃考核資敘,郡縣鄉裏名籍,父祖官名,內外族姻,年齒形狀,優劣課最,譴責刑犯,必具焉。以同流者五五為聯,以京官五人為保,一人為識,皆列名結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賈殊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之徒。應選人有知人之詐冒,而糾得三人以上者,優以授之”。可見對應選人的審查是相當嚴格的。

  3.吏部按條件進行銓選

  銓選由吏部尚書與吏部侍郎(二人)分別主持。尚書所主稱“尚書銓”;侍郎所主稱“中銓”“東銓”(後“中銓”改稱“西銓”)。這就是所謂的“三銓”,“尚書典其一,侍郎分其二”,各有辦事之廳。“舊製:尚書掌六品七品選,侍郎掌八品九品選。景雲初,宋?為吏部尚書,始通其品員而分典之,遂以為常”。銓選采用考試與考察的方式進行,但有一個界線,即“五品以上不試”,“六品以下始集而試”。凡五品以上官吏的任命,由吏部上報中書門下,經宰相議定,奏請皇帝批準。其中一至三品官的任命稱“冊授”,四至五品稱“製授”。

  吏部銓選,“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身、言、書、判稱做“四事”或曰“四才”。實際上,身與言屬考察項目,而書與判則屬考試項目。其先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當然,“四才”之中,以“判”最為重要。判是一種“駢四儷六”的文體,蓋多泛泛,頗不易作。判在四才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考察出應試人的實際辦事能力。“吏部所試四者之中,則判為尤切。蓋臨政治民,此為第一義,必通曉事情,諳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隱伏,皆可以此覘之。”

  當“四才”考試、考察通過之後,尚需以“三實”進行衡量,決定取舍。所謂三實即“德行、才用、勞效”。“德行”指封建道德和品行,“才用”指過去經曆中所表現出來的實際才能,“勞效”則指前資官在任職期間的考課等級。“四事皆可,則先德才,德均以才(用),才均以勞(效)。可見三實”對“四才”來說,實際是一種補充。

  吏部銓選考試考察,戒備同樣十分森嚴。“其試之日,除場授棘,譏察防檢,如禮部舉人之製”。曾有一度,還實行糊名暗考。四才考試、考察與三實的檢驗均合格後,由吏部注擬官職,並三次唱名,征求本人意見。如果三次不合本人意願,可以下次再參加銓選。如合乎本人要求,則吏部將主擬意見,先交尚書省長官仆射審查,再交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門下省的這種審查,稱為“過官”。如尚書、門下認為注擬不當,可以駁回,重新注擬。最後經皇帝批準,正式任命,由吏部“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這稱做“旨授”。凡得官與升官的人,都要到殿廷上向皇帝謝恩,稱作“廷謝”。至此,整個銓選過程便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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