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閱讀頁

第44章 力排障礙傾心漢化(12)

  順治十二年三月初七,他諭兵部,痛斥漢臣反對逃人法是存有偏心,說明立法從嚴的理由。他說:“朕承皇天眷命,統一寰區,滿漢人民,皆朕赤子,豈忍使之偏有苦樂。近見諸臣條奏,於逃人一事,各執偏見,未悉朕心,但知漢人之累,不知滿洲之苦。在昔太祖、太宗時,滿洲將士征戰勤勞,多所俘獲,兼之土沃歲稔,日用充饒。茲數年來,迭遭饑饉,又用武遐方,征調四出,月餉甚薄,困苦多端。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乃逃亡日眾,十不獲一,究厥所由,奸民窩隱,是以立法不得不嚴。若謂法嚴則漢人苦,然法不嚴則窩者無忌,逃者愈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滿洲人獨不苦乎?……爾等諸臣當偏曉愚民,鹹知朕意,方是實心報主,毋得執迷不悛,自幹罪戾。爾部即傳諭各官,刊示中外。”②。

  此諭對訂立嚴厲的逃人法之原因,講得非常透徹,十分準確,也很直率。包衣是“供種地牧馬諸役”,是滿洲王公大臣驅使之人養生所賴,包衣逃走,則無人耕田種地,遍布河北、遼寧的成千上萬王公大臣莊園就將荒棄廢置,上百萬兩租銀和數以十萬石計的租穀,以及品種繁多數量巨大的雞魚麅鹿皮裘等貢物,就將停止交納,滿洲王公大臣不僅斷送了這樣巨量的必不可少的經濟收入,而且出征也很困難,無人牧馬做飯從征廝殺。清帝本身也是大包衣主,而且是最大的包衣主,他占有的包衣,最多的時候約有四五萬丁,連帶家口,有數十萬人,他擁有莊園上千所,占地數百萬畝,包衣如若盡行逃走,清帝也將遭受特大損失。簡而言之,若無包衣,則從關外強製移入關內的役丁種地的封建莊園就將瓦解,清帝及滿洲王公大臣就將在政治、經濟乃至軍事上遭受極大的損失,維護保證清帝與王公大臣的特殊經濟利益,就是製定逃人法的主要根據。

  正因為事關重大,所以過了一天,三月初九,世祖又向吏部頒發了一道禁止再言逃人的嚴諭。他嚴厲宣稱:“朕愛養諸臣,視同一體,原欲其實心為國,共圖治安,是以屢次訓誡,常恐爾等胸懷偏私,陷於罪戾,至訓誡不改,則愛養之道亦窮,國憲具存,豈能曲貸。即如逃人一事,累經詳議,立法不得不嚴,昨頒諭旨,備極明切,若仍執迷違抗,偏護漢人,欲令滿洲痛苦,謀國不忠,莫此為甚,朕雖欲宥之弗能矣。茲再行申飭,自此諭頒發之日為始,凡章奏中再有幹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爾部即傳諭通知。”②《清世祖實錄》第90卷第8頁;第23頁。

  減輕對窩主之懲罰,被當做是“欲令滿洲困苦”的“謀國不忠”之特大罪過,再有奏及逃人,“定置重罪”,此旨真是無理至極野蠻至極!一向溫文爾雅,傾心漢化,欲圖富民強國,以明君自期的少年天子福臨,竟然變成了蠻不講理殺氣騰騰的昏君暴君了。

  緊接著,議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等議擬李之罪說:“李擅將逃人定例妄請輕減,應行治罪,雖律無正條,而其條議情由,甚屬可惡,允宜處死,但係奉旨條陳之時,姑從寬典,應責四十,流徙寧古塔。”帝降旨批示:“李免責,折贖,流徙尚陽堡。”②。

  明明是帝下詔求言,且反複強調,即使言有不當,“必不加罪”,可是,臣子真的直言時弊,卻又橫遭殺害,盡管“律無正條”,即沒有處治言官的律例,懲治李是不合法的,但也要將其處死或流徙,這是何等的野蠻專橫!可憐李,以年近花甲之老翁,顛沛流離,備受淩辱,到達戍所後,不到一年,即含恨去世!張貞:《兵科給事中李公傳》,《清代碑傳全集》第52卷。人們無不為這位敢於為民請命,勇撓龍鱗,猛逆虎威的直諫之臣讚揚和歎息!

  順治帝之多次嚴諭,議政王濟爾哈朗等滿洲王公大臣議定嚴酷的逃人法及加重對異議漢官的懲處,雖然可以壓下漢官反對逃人法的浪潮,卻不能阻止包衣大規模地不斷地逃亡,無法長期維持落後的“編丁隸莊”種地的經營方式,最終總會使“逃人法”無法存在而走向消亡。

  就在窩主處死的逃人法更定之後第三年,順治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世祖福臨便因包衣不斷逃走而訓誡八旗包衣家主說:“十餘年間,或戀親戚,或被誘引,背逃甚眾,隱匿滋多”。“爾等果能平日周其衣食,節其勞苦,無任情困辱,無非刑拷打”,包衣豈會不斷逃走。爾等“今後務各仰體朕意,覺悟省改,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貴”。《清世祖實錄》第102卷第6頁。

  然而,嚴酷法令固然不能製止包衣逃走,煌煌天語,也不能打動包衣主的心腸,他們照樣的對包衣“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包衣也繼續不斷地逃走,社會自然不得安寧。順治帝福臨盡管固執倔強,但他還是想勵精圖治,做番事業,因而在多數場合下也能比較明智地看待錯誤,予以改正,或一定程度的改正。順治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他諭令略微減輕對窩主的處罰更定逃人法說:“向來所定隱匿逃人之法,將窩逃之人給發逃人本主為奴,不意遂有奸徒乘機詐害,弊端百出。後經改議,隱逃窩主擬絞秋決,每逃一人,輒置一窩逃者於重辟,年來秋決重犯,半屬窩逃。人命至重,孰非朕之赤子,於心不忍,斟酌前後兩議,蚤夜思維,不如將窩逃之人,麵上刺窩逃字樣,並家產人口,發旗下窮兵為奴。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會議妥確具奏。”③《清世祖實錄》第107卷第13頁;第24頁。二十六日,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會議:窩逃犯人,免死,責四十板,麵刺窩逃字,並家產人口入官,聽戶部酌量分給八旗窮丁。帝從其議。③

  順治十五年五月初七,帝又降諭禁革奸民借逃人詐害百姓說:逃人事宜,屢有諭旨,念滿漢人民皆朕赤子,故令會議量情申法,衷諸平允,“而年來逃人犯法者未止,小民因而牽連被害者多。近聞有奸徒假冒逃人,詐害百姓,或指名告假還家,結連奸惡,將殷實之家指為窩主;或原非逃人,冒稱旗下,在外嚇詐,群黨指稱,轉騙不已;或有告到督捕,買主冒認,指詭名作真者;或有聲言赴告,在地方官處稟拿嚇騙良民者;或告假探親,肆行指詐,及領本貿易,假夥攀官,種種詐偽甚多,深為可惡”。今後凡有逃人,本主即報明本固山額真、梅勒章京、中錄等官,將逃人之主及逃人姓名具印結報部,如逃後日久方報,既獲逃人,乃稱係伊家人者,此人不許給主,即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為,及冒稱旗下,欺侮橫行者,著該督撫嚴行訪拿,解部查明,並本主從重治罪。八旗中錄以下及買賣人等,俱著通行嚴飭,並轉諭內外,鹹使知悉。②《清世祖實錄》第117卷第4、5頁;第12、13、14頁。

  過了幾天,五月十四日,九卿、詹事、科道會議更定逃人法例:滿洲家人不許給票探親,詐害良民。盛京出征所獲人,出口逃走,及未到京而先逃者,如有本主認領,取有保結者,仍給本主,倘後有冒認假保情弊發覺,即將認主及保人一並從重治罪。民人首告逃人,如係挾仇誣害者,即將原告仍照定例,責四十板,枷號一月,免流徙寧古塔。民人自首身係逃人,借端行詐者,免行徙發,責四十板,妻子家產人口入官。帝批準其議。②

  順治帝雖然作了一些調整,但在他親政的十年裏,是入關以後曆朝之中推行“逃人法”最為嚴厲的時期,帶來的惡果十分嚴重,的確是禍國殃民,他對此負有嚴重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襲明弊製設立十三衙門。

  順治十年(1653)六月二十九日,年方十六的少年天子福臨,給內院下了一道長諭,命令設立十三衙門,以“滿洲近臣與寺人(太監)兼用”。其諭全文如下:

  “朕稽考官製,唐虞夏商,未用寺人,自周以來,始具其職,所司者不過閽圍灑掃使令之役,未嚐幹預外事。秦漢以後,諸君不能防患,乃委以事權,加之爵祿,典兵幹政,流禍無窮,豈其君盡暗哉?緣此輩小忠小信,足以固結主心,日近日親,易致潛持朝政。且其伯叔弟侄宗族親戚,實繁有徒,結納縉紳,關通郡縣,朋比夤緣,作奸受賄,窺探喜怒,以張威福。當宮廷邃密,深居燕閑,稍怒端倪,輒為假托,或欲言而故默,或借公以行私,顛倒賢奸,混淆邪正,依附者巧致雲霄,迕抗者謀沉淵阱,雖有英毅之主,不覺墮其術中,權既旁移,變多中發,曆觀覆轍,可為鑒戒。但宮禁役使,此輩勢難盡革,朕酌古因時,量為設置。首為乾清宮執事官,次為司禮監、禦用監、內官監、司設監、尚膳監、尚衣監、尚寶監、禦馬監、惜薪司、鍾鼓司、直殿局、兵仗局。滿洲近臣與寺人兼用,各衙門官品雖有高下,寺人不過四品。凡係內員,非奉差遣,不許擅出皇城,職司之外,不許幹涉一事。不許招引外人,不許交結外官,不許使弟侄親戚暗相交結,不許假弟侄等人名色,置買田房,因而把持官府,擾害人民。其在外官員,亦不許與內官互相交結。如有內外交結者,同官覺舉,院部察奏,科道糾參,審實一並正法。防禁既嚴,庶革前弊,仍明諭中外,以見朕酌用寺人之意。內院即傳諭該衙門遵行。著刊刻滿漢字告示,自王以下,以及官吏軍民人等,鹹宜知悉。”《清世祖實錄》第76卷第16、17、18頁。

  順治帝福臨此諭所設禦用監等十三衙門,係仿明製而加以裁並。明太祖朱元璋時基本上對宮內太監之製作了詳細建置,共設十二監、四司、八局,人稱二十四衙門。十二監是:司禮監、內官監、禦用監、司設監、禦馬監、神宮監、尚膳監、尚室監、印綬監、直殿監、尚衣監、都知監。四司是惜薪司、鍾鼓司、寶鈔司、混堂司。八局為兵仗局、銀作局、浣衣局、巾帽局、針工局、內織染局、酒醋麵局、司苑局。順治帝將明朝宮內太監的二十四衙門,裁減為十三衙門。後又於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設立尚方司,合為十四衙門。《清世祖實錄》第86卷第18頁。但人們通常仍稱十三衙門。

  帝諭雖說十三衙門是滿洲近臣與太監兼用,但實際上主要係太監。十三衙門之設立,違背了滿洲舊製。在此之前,皇上的衣食住行各種事務,皆係內務府承辦,太監隻聽從差使,未設衙門。十年六月設十三衙門,內務府所管之事就大為減少,十一年內務府竟被裁掉,皇上諸事悉由十三衙門經管承辦。

  對於皇上這一改製,滿洲王公大臣和漢官皆不讚同。就在諭立十三衙門之後一月餘,順治十年七月初四,都察院左都禦史屠賴(滿人)等官借帝所頒霪雨害民“朕當修省”之諭,上奏諫阻說:“前代不似我朝有內大臣、侍衛各官,故設立寺人衙門,我朝左右有內大臣侍衛隨從,內務有包衣大人章京管理。今奏上諭,設立司禮監等衙門,寺人與近臣兼用。夫宮禁使令,固不可無寺人,但不必專立衙門名色,隻宜酌量與近臣兼用,以供使令可也。”②《清世祖實錄》第77卷第3頁;第4頁。疏中所說“包衣大人章京”,就是包衣昂邦章京,即內務府總管或總管大臣。

  帝降旨拒絕此疏所請說:今總管內事乃勳舊大臣,忠誠為國,朕自無慮,萬一有如冷僧機其人者,專權作弊,何以防察,因分設衙門,使各司其事,庶無專擅欺蒙之患。衙門雖設,悉屬滿洲近臣掌管,事權不在寺人,其所定職掌,一切政事毫無關係,與曆代迥不相同。著仍遵諭旨行。②。

  順治帝也知道衙門一設,太監之中,必有仗勢橫行,交結外官,擾亂國政之人,故於順治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諭命工部立內十三衙門鐵牌說:中官之設,雖自古不廢,然任使失宜,遂貽禍亂。近如明朝王振、汪直、曹吉祥、劉謹、魏忠賢等,專擅威權,幹預朝政,開廠緝事,枉殺無辜,出鎮典兵,流毒邊境,甚至謀為不軌,陷害忠良,煽引黨類,稱功頌德,以致國事日非,覆敗相尋,足為鑒戒。朕今裁定內官衙門及員數職掌,法製甚明,以後但有犯法幹政,竊權納賄,囑托內外衙門,交結滿漢官員,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賢否者,即行淩遲處死,定不姑貸。特立鐵牌,世世遵守。《清世祖實錄》第92卷第12頁。

  順治帝在立十三衙門的上諭中,對秦漢以後曆朝太監能夠專權的原因,及其擾亂國政的禍害,講得非常清楚,所列防弊之法,亦限詳細具體,切實可行,不久又特立鐵牌,違法者,立即淩遲處死,應當說是防患於未然,是相當完備了,不應再出現前朝之禍。但是,順治帝忘記了致禍的根本原因,在於帝君自己,哪怕是頗為英明之主,有時也難逃過陰險太監之包圍和影響,往往是法由己定,亦由己壞,終於生亂。他立十三衙門,規定太監官階不得超過四品,詳講奸狡太監之為害,等等,基本上都是從他所推崇的明太祖朱元璋那裏學來的。朱元璋設立的十二監、四司、八局,各監之首,為太監,官階正四品,左、右少監為從四品,各司、局的主事者是司正、大使,官階才正五品。

  明太祖曾對侍臣說:“朕觀周禮,奄寺不及百人,後世至逾數千,因用階亂。此曹止可供灑掃,給使令,非別有委任,毋令過多。”他又說:“此曹善者千百中不一二,惡者常千百。若用為耳目,即耳目蔽,用為心腹,即心腹病。馭之之道,在使之畏法,不可使有功。畏法則檢束,有功則驕恣。”他又諭鑄鐵牌,置於宮門中,其文是:“內臣不得幹預政事,犯者斬。”他還規定,宮官不許識字,又敕諭諸司毋得與內官監文移往來。有一侍帝最久的宮官,“微言及政事”,太祖立斥其非,終其身不召見。然而,他自己便違己之法,於洪武二十五年命聶慶童往河州敕諭恭馬,開了中官奉使行事之例《明史》第74卷,《職官三》。。其後諸帝盡忘祖訓,以致太監為禍之烈,前所罕有。

  順治帝仿照明太祖這一套,也避免不了太監的作亂。順治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他就外官與內監賄賂交結之事,降諭吏部,斥責言官不予糾參說:設立內監衙門官員,原止令供辦宮闈事務,不許幹預朝政,交通外廷,是以朕於新舊內監各員特立鐵牌,屢行禁飭甚嚴,不意乃有行私納賄之徒,朕密行采訪,得其奸弊,已命內大臣嚴行審擬。事內有現任官私相饋遺者,亦有罷任官通同賄賂者,深可痛恨。此輩壞法通賄,科道各官為朕耳目,豈無見聞,乃竟不行指參,殊負朝廷設立言官,發奸弊至意,爾部即行傳知。③《清世祖實錄》第115卷第10、11頁;第13、14頁。

  過了幾天,三月初七,他又諭吏部:內監吳良輔等,交通內外官員人等,作弊納賄,罪狀顯著,研審情真。有王之綱、王秉乾結交通賄,請托營私,吳良輔等已經供出,即行提拿。其餘行賄鑽營,有見獲名帖書柬者,有饋送金銀幣帛等物者,若俱按跡窮究,犯罪株連者甚多,姑從寬一概免究。官員人等如此情弊,朕已洞悉,勿自謂奸弊隱秘,竊幸朕不及知,自今以後,務須痛改前非,各供厥職,凡交通請托行賄營求等弊,盡皆斷絕,如仍蹈前轍,作奸犯法者,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爾部速刻告示,內外通行嚴飭。③。

  四月二十六日,吏部等衙門會議:陳之遴(休致大學士)、陳維新、吳惟華(恭順侯、前漕運總督)、胡名遠、王回子等,賄官犯監吳良輔,鞫訊得實,各擬立決。帝降旨批示:陳之遴受朕擢用深恩,屢有罪愆,疊經貸宥,前犯罪應置重典,特從寬以原官徙住盛京,後不忍終棄,召還旗下,乃不思痛改前過,以圖報效,又行賄賂,交結犯罪,大幹法紀,深負朕恩,本當依擬正法,姑免死,著革職,並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盛京,家產籍沒。陳維新姑免死,並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盛京,家產籍沒。吳惟華、胡名遠、王回子等,俱姑免死,各責四十板,並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寧古塔,家產籍沒。《清世祖實錄》第116卷第14、15頁。

  順治帝雖對陳之遴等人予以較重懲罰,但其處理犯罪內監和防範未來之法,卻相當欠妥。他沒有想想,曾任多年尚書和大學士為他所賞識的陳之遴,以及曾任漕運總督的恭順侯吳惟華,為什麽要重金行賄,巴結年紀輕輕的太監吳良輔?這不正說明吳良輔權勢很大嗎?吳良輔不過區區一名閹人,官階最高不超過四品,憑什麽擁有權勢,還不是因為他乃帝之心腹受帝寵信。難道說此事還不應該使帝警覺、反省和仔細盤查內監,徹底查出類似的有權有勢之太監,予以處理,並製定防範之法!他沒有這樣做,已經是姑息養奸,自欺欺人了,而更加謬誤的是,他竟沒有處罰吳良輔,仍待吳如初,寵吳如舊。直到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二,世祖福臨已患天花,勢將不起,還親至憫忠寺,“觀內?吳良輔祝發”。張宸:《青調集》,轉引自孟森:《世祖出家事考實》。可見其對吳仍是何等的寵愛!如若世祖不是英年早逝,再執政十年二十年,太監之禍想必也不會小

  
更多

編輯推薦

1博弈春秋人物正解
2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轉型研究
3俄羅斯曆史與文化
4正說明朝十八臣
5中國式的發明家湯仲明
6西安事變實錄
7漢武大帝
8詠歎中國曆代帝王
9大唐空華記
10紅牆檔案(二)
看過本書的人還看過
  • 紅牆檔案(三)

    作者:韓泰倫主編  

    紀實傳記 【已完結】

    本書以中南海為記敘軸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為記敘時段,以建國以來的重大曆史事件為背景,記述了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三代核心領導人以及他們的戰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紅牆檔案(四)

    作者:韓泰倫主編  

    紀實傳記 【已完結】

    本書以中南海為記敘軸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為記敘時段,以建國以來的重大曆史事件為背景,記述了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三代核心領導人以及他們的戰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紅牆檔案(一)

    作者:韓泰倫主編  

    紀實傳記 【已完結】

    本書以中南海為記敘軸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為記敘時段,以建國以來的重大曆史事件為背景,記述了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三代核心領導人以及他們的戰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菊花與刀:日本文化諸模式

    作者:美 魯斯·本尼迪克特  

    紀實傳記 【已完結】

    作者運用文化人類學研究方法對日本民族精神、文化基礎、社會製度和日本人性格特征等進行分析,並剖析以上因素對日本政治、軍事、文化和生活等方麵曆史發展和現實表現的重要作用。用日本最具象征意義的兩種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