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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懲貪除霸察吏安民(4)

  顧仁上此疏的目的顯然有三,一是要置章冕於死地。他本因向章冕索賄未遂,懷恨在心,已將其發往真定府推官問擬,要加以重罪,如蒙皇上下旨,譴責章冕,則定能將章弄死。二是借機邀功討賞。他這個小小四品刑部主事,若非派為巡按,焉能親聆聖諭,榮賜龍茶,如此疏能為皇上賞識,加以褒獎,定能得獲精幹清廉善體聖心的好名聲,今後何愁不扶搖直上,位列九卿,甚至入閣拜相。三是顯示威風,便於索賄。他既將舊役章冕打入牢房,又奏請嚴懲蠹役,成千上萬的衙役怎能不對他這位巡按大人怕之如虎,怎不爭先恐後對他逢迎奉承,送上金銀!

  但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顧仁若不將章冕逼得無路可走,也就不會兔急反噬,顧仁也就不會露出馬腳,遭帝嚴懲了。正當顧仁自以為得計而興高采烈之時,死神降臨在他的頭上。十月十九日,吏部書吏章冕不知如何設法,逃出獄中,從真定府來到京師,“刎頸叩閽”,上告禦狀。順治帝聞悉大驚,立命提拿顧仁等人至京,遣內大臣、大學士將眾犯押齊,親行審問,弄清了事實真相。

  順治帝福臨極其憤怒,於順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三下了一道長諭,諭告滿漢文武大小官員說:吏部書吏章冕刎頸叩閽,訐告順天巡按顧仁悖旨婪贓,陷害無辜。朕前遣顧仁等巡方時,曾召至太和殿,麵諭巡按職責重大,朕倚爾等為耳目手足,爾等當仰體朕意,潔己率屬,奠安民生,若不法受賄,負朕委任,雖贓數無多,定行正法,又召至左翼門,再次訓諭,今章冕所告,朕恐未必是實,遂命提顧仁等人,遣內大臣、大學士將眾犯取齊,“朕親行研審,節次供吐,皆經朕麵鞫,具得實情”。顧仁身犯多罪。彼係巡方禦史,奉敕不許用舊時蠹役,乃敢違旨收用舊役六人,悖旨藐法,其罪一也。敕令巡按察訪地方疾苦,糾劾貪墨官吏,以安民生,乃顧仁違旨陷害下役,收受王士琦、章奏二人求充書辦之銀兩,此其第二罪。顧仁索取章冕賄賂,不遂所欲,枉法責治,且不發順天府推官審問,而遠發真定府,正恐受賄事露,欲將章冕斃命滅口,此其第三罪。顧仁將衙門供事承差,違例私遣至家,此其第四罪。顧仁麵承敕諭,再四諄切,輒敢背旨壞法,收蠹納賄,“深可痛恨”。朕前諭巡按禦史違旨受贓,不拘常律定罪,今顧仁不但壞法受賄,且背朕兩次麵諭,為日無幾,藐若枉聞,即置之極刑,未足蔽辜。賀繩烈以刑部司官,藐玩國法,因顧仁係其同年,王士琦、章奏二人欲充巡按書辦,送銀二百兩,彼即親自援引,通同收受。章冕許送顧仁銀二百兩,彼又親行作保,貪婪藐法,寡廉鮮恥,即行正法,亦不為枉。朕於滿漢諸臣,視如一體,恩養均加,今漢臣負恩如此,大負朕從前愛養之意,將顧仁、賀繩烈按律重懲,以昭炯戒,使天下臣子從此洗心滌慮,共矢潔清。朕意如此,爾等大小官員其再加詳審具奏。②③《清世祖實錄》第95卷第4、5頁;第6頁;第7頁。

  過了兩天,十一月初五,他又諭六科諸臣:複設巡方禦史,“原為官貪民困,令其剔弊厘奸”,必操守清廉,品行端謹,方能擔任以負朕意。今顧仁背旨壞法,如此匪類,由何衙門何官開送,何衙門何官準考,何衙門何官取中,著內大臣鼇拜、索尼,大學士巴哈納、額色黑、金之俊、成克鞏、劉正宗同六科都給事中嚴行確察具奏。②。

  當日,內三院、議政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遵旨會議顧仁一案後奏稱:顧仁奉命巡方,不遵皇上諄諄訓諭,收用積蠹,納賄徇私,供證真確,應置重典,淩遲處死,妻孥家產籍沒入官。賀繩烈應立斬。帝降旨批示:顧仁本應淩遲處死,從寬即著立斬,賀繩烈立絞,餘依議。③

  十一月二十九日,順治帝又就顧仁之案,對吏部、都察院下了兩道上諭,再次著重指出,“國家設立巡方禦史,原為察吏安民。安民之本,首在懲貪,必按臣先能以廉持己,奉公守法,然後有司有所畏憚,不敢貪婪害民”。近遣顧仁等巡方,兩次麵諭,令其“潔己率屬,奠安民生”,否則,若不法受賄,“雖贓數無多,定行正法”。朕之屬望如此殷切,諭誡如此嚴明,伊等即當洗滌肺腸,痛除積弊,乃顧仁輒敢背旨壞法,朕親行審鞫情實,已經正法。“令通行天下,嚴加禁飭,以後各巡方禦史,及巡鹽、巡漕、巡倉、巡視茶馬各禦史,倘有似此違法受賄犯贓者,即行正法,定不寬宥。爾等即行傳諭”。《清世祖實錄》第95卷第18、19頁。

  不久,內大臣鼇拜等會同六科都給事中遵旨議奏:開送顧仁及準考取中之刑部右侍郎王爾祿應降六級調用,原任都察院左都禦史龔鼎孳應降四級,吏部尚書王永吉應降二級留任,原任都察院左副都禦史今升廣東左布政使曹溶應降二級,仍赴布政使任。刑部尚書劉昌、吏部左侍郎衛周祚、刑部左侍郎袁懋功,均應罰俸一年。“滿官不知漢官賢否,又不識漢字,應免議”。戶部左侍郎梁清標應否有罪,俟其服滿之日另議。帝降旨批示:王爾祿著降五級調用,龔鼎孳再降三級用,王永吉降一級照舊管事。曹溶降一級仍赴任,劉昌、袁懋功、衛周祚各罰俸六個月,餘依議。《清世祖實錄》第96卷第7、8頁。

  若僅以贓銀數量計算,顧仁之罪並不甚大,但他的致命之處是執法犯法,糾貪之官而犯貪婪之罪,且是悖旨壞法,違反了皇上兩次麵諭之禁,所以就從一個代天巡狩、口銜帝命、威風凜凜的欽差大臣,一降而為階下囚,立即斬首。保舉、推薦、允準、取中這個主事為巡按的一批尚書、侍郎也跟著倒了黴,或降調,或降罰,有損臉麵。這一案件充分表明了順治帝福臨確是言出令行,決心痛懲贓官,狠煞貪風,以安民生。

  就在斬殺顧仁之後六個月,原山西巡按劉嗣美侵用贓銀之事又被揭露出來,帝命將劉革職,下刑部詳鞫追擬。順治十三年閏五月初三,刑部奏稱:原任山西巡按劉嗣美侵用贓銀三千五百兩,鞫審得實,應照侵盜腹裏倉庫律,遣戍邊衛。《清世祖實錄》第101卷第3、11頁。

  刑部對此案的擬議,表麵上似乎公正無私,依律判罪,但實則顯係對劉庇護,因為,就在此之前六個月,順天巡按顧仁即因貪婪,違犯了帝之巡按貪贓枉法,“雖銖兩之微,必誅無赦”的麵諭,而被立斬,那麽為什麽劉嗣美卻可援引常律而免死發戍?難道說袞袞刑部諸官就會如此健忘!果然,這一擬議,碰了個大釘子,遭帝斥責。順治帝降旨批示:“禦史犯贓,與尋常官吏不同,此所引律例,情罪不協。朕方欲嚴懲貪官,爾部即當加意奉行,乃如此徇縱,殊屬不合,著再詳確議奏”。《清世祖實錄》第101卷第11頁。

  除了以上所述諸案外,順治帝對犯有貪婪之罪的其他大臣,亦予懲治。他親政伊始,即下諭譴責大學士馮銓“私得叛逆薑賄賂,殊失大臣之體”,勒令致仕。工部尚書謝啟光濫差多人,征收關稅,加倍需索,“任意徇私,穢聲盈耳,大玷官管”,將其革職為民,永不敘用。大學士陳名夏被處死之罪狀中,亦有貪婪條款。

  總而言之,順治帝親政十年之內,堅持“安民之本,首在懲貪”方針,《清世祖實錄》第95卷第18頁。不斷地嚴懲貪官汙吏,對狠煞貪風起了相當大的作用。盡管封建社會裏存在著滋生貪官汙吏的政治經濟基礎,政以賄成,官以貲進,是秦漢以降延至明清的基本吏治形勢,官貪吏酷是根深蒂固司空見慣的普遍行為,清官廉吏確是鳳毛麟角。尤其是順治年間,戰火紛飛,兵餉巨萬,國庫如洗,差重役繁,課派盛行,前明降臣又大都分任省府司道州縣官員,舊習難改,因而吏治很難整頓,貪風很難止息,但經過順治帝十年一貫的努力,總算對貪婪之風有所抑製,吏治有所改觀。順治年間以直言聞名的都給事中任克溥,於康熙十一年任左通政時,上疏論述吏治情形說:“嘉魚知縣李世錫告湖廣巡撫林天擎索賄,以此知饋遺不絕,苞苴尚行,較世祖朝有司不敢饋遺督撫,不敢輕至省會,風氣迥殊。”《清史稿》第264卷,《任克溥傳》。這段記述,還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的。

  第三節誅殺巨惡擒斬大奸。

  一、雷霆天威黃膘李三梟斬。

  順治九年(1652)十二月二十四日,年方十四歲的少年天子福臨下了一道十分奇特、震驚朝野的上諭,著重講述號稱“黃膘李三”的李應試和潘文學二人的罪行、勢力及處置之法。上諭全文如下:

  “壬戌,諭刑部:朕惟旌善必褒碩德,除惡務去渠魁,乃有元凶巨盜李應試、潘文學,盤踞都下,多曆年所,官民震懾,莫敢攖鋒,今因別事發覺,朕命叔和碩鄭親王及內大臣、內院、刑部大臣公同鞫問。審得李應試,別名黃膘李三,原係明朝重犯,漏網出押,專一豢養強盜,勾聚奸梟,交結官司,役使衙蠹,遠近盜賊競輸重貲,南城鋪行盡納常例,明作威福,暗操生殺,所喜者,即有邪黨代為市恩,所憎者,即有凶徒力為傾害。他若崇文門一應稅務,自立規則,擅抽課錢,惡侄殺人,死者之家不敢申訴,諸如此類,罪不勝數。潘文學身充馬販,潛通賊線,挑聚膘健馬騾,接濟遠近盜賊,每次多或一二百匹頭,少或數十匹頭,群盜得騎,如虎生翼。且交通官吏,打點衙門,包攬不公不法之事,任意興滅,甚至文武官員多與投刺會飲,道路側目,莫敢誰何。以上二犯,罪大惡極,舉國官民人等皆言其罪當死,故將李應試、潘文學並伊子侄俱行梟斬。又蠹惡高思敬、高三、王國楨、顧麟、槐啟璋、李之棟、李東明、劉文登等,或窩盜得贓,或行賄縱寇,及諸不赦罪狀,俱有書信文約確據,遂一並正法。又兵科都給事中李運長,身為言官,反與李應試侄李天鳳聯宗,認為兄弟,應試惡跡盈滿,舉國痛恨,運長既不能剔發奸惡,複往來親密,將天鳳子李蓁冒作己子,充送官監,及事發覺,運長又不舉首,仍藏匿天鳳子,希圖幸免。運長法不可宥,其子亦應連坐,家產亦應籍沒,姑從寬典,止誅運長及李蓁,宥釋運長親子,全給家產,以示法外之恩。自今以後,凡大奸大盜,各衙門應行緝捕者,亟行緝捕,應參奏者,指名參奏,勿得徇縱,以取罪戾。內外文武大小官員,除已往不究外,如再有與奸盜往來者,事發,定行連坐,決不姑貸。”《清世祖實錄》第70卷第24、25、26頁。

  以此諭為主,結合有關史料,可以看出五個問題。其一,諭之奇特,空前絕後。綜觀順治帝親政十年裏,或推前到攝政時期,甚至可以延後到康熙、雍正、乾隆、嘉慶、道光五朝的兩百年裏,還未發現有這樣一道專指“細民”的長諭。順治帝執政十年中,所下諭旨何止數千道,但這樣多的上諭,除了講述事件、製度外,涉及的人都是內外滿漢文武百官王公貴族或天潢貴胄,以及少許烈婦義士,像這道著重講沒有任何官銜爵職的“民人”的上諭,還未見過。李應試,或者說黃膘李三,以及潘文學,不過是“細民”而已,是全國近億人中之一二人,皇上卻花了很大力氣,專下長達八百字的上諭,講述二人之事,可謂奇特之至。

  其二,談虎色變,官民震懾。李應試、潘文學既是“細民”,又非“細民”。說其是民,因彼無銜,不是三公九卿,也非督撫司道州縣,又不是總兵副將參將遊擊或都統、參領、佐領,完完全全是一個百姓,即官府賤稱之“細民”。說其非民,因二人勢焰熏天,威賽王侯,實操生殺予奪貶升大權,即諭中所說“明作威福,暗操生殺”,“任意興滅”,以致“道路側目”,“舉國痛恨”,“官民震懾,莫敢攖鋒”。連為帝倚任官拜大學士的陳之遴、寧完我,當奉旨會同議政王大臣審問李、潘二人時,這兩位大學士竟驚恐萬狀,“默無一語”,不敢發問。為尚書、侍郎、總督、巡撫、藩臬司道所畏懼之都察院六科十四道言官,也“畏憚”其勢,“默無一言”,“不敢舉發”。如此“盤踞都下”,凶焰熏天百官震懾的“元凶巨盜”,幾乎成為京師之另一朝廷,此景曆代亦為罕見。

  其三,衙蠹之橫,史上罕有。諭旨講到黃膘李三和潘文學凶勢之大的原因時,列舉了四條:“豢養強盜,勾聚奸梟,交結官司,役使衙蠹”。四條之中,又以“役使衙蠹”為主。衙蠹也者,通常是指吏和役,而順治帝此諭則主要是指吏,即公家掌理案牘之吏,各治其房科之事,俗稱為“書辦”。部院衙門之吏,又以役分名,有堂吏、門吏、都吏、書吏、知印、火房、獄典之別,或統名經承。各部尚書、侍郎及主事、郎中、員外郎等司官,往往不習吏事,一切案牘皆書吏辦理,故每辦一案,堂官委司官,司官交與書吏,書吏檢閱成案,比照律例寫成,呈送司官,司官略加潤色,上呈堂官,堂官若不駁斥(基本上不予駁斥),則此案便定了下來。堂官司官任期有限,很難久任,而書吏多係祖孫父子世代相傳。且例案之堆積,高與屋齊,非熟悉其情,難以從中覓得所需之例案,而無例案可援比,則難成文,此例案隻有書吏才熟悉,堂官、司官罕有知其大概者。因此書吏之勢甚大,地位甚高。通常是書吏稱司官為某老爺,而司官稱書吏為某先生,司官不敢開罪於書吏,懼其掣肘。戶部書吏最多,有時多達一千餘名,吏部兵部也不少。

  胥吏既熟例案,又深諳官情,某官有何違法之事,或有為皇上及權貴不喜之言行,往往為吏所探知,私下記錄,一旦某官遇逢升授之際,胥吏即可乘機挾製,索要賄賂,即或此官無有把柄,胥吏亦可故意延遲,甚至加以駁斥,使其難以補授升授官職。遇逢各省特別是軍費報銷,吏更可大顯身手,廣索賄銀,不遂所欲,則多方刁難。禦史許之漸曾就吏役之禍國殃民專上奏疏。他奏稱:“財賦之大害,莫如蠹役,有蠹在收者,有蠹在解者,有蠹在提比者,有蠹在那移支放者,所侵累千盈萬”。《清世祖實錄》第121卷第13頁。因此,當皇上問大學士陳名夏說:“李三,孑然小民,何以官民皆憚之?”陳名夏回奏說:“李三與各衙門胥役結納最廣,故使人皆憚之。”《清世祖實錄》第71卷第27、28頁。故清人曾有“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之評論。

  其四,清初特情,此弊始厲。有清一代,豢養強盜,勾聚奸梟,交結官府,役使衙蠹,行凶作惡之人,並非很少,但像黃膘李三這樣能脅使兩位大學士噤若寒蟬、言官鉗口、官民皆憚者,卻不多見,甚至可以說是隻此一家,別無他人。之所以會出現這樣形勢,原因在於清初的奇特政局。盡管部院衙門都是滿漢並用,滿官權勢甚大,形式上本部院之權由滿官掌握,但清軍剛進北京,滿官不多,又人地生疏,不諳民情,甚至不懂漢語,對中原王朝治國之道尤其是衙門事務十分陌生,不知如何下手,不明做官辦事之法,因此具體事務處置之權,實際上操諸漢官之手。而漢人尚書、侍郎和司官們,多曾就仕於故明,甚或曾降順於大順農民軍,授人之柄太多,胥吏定知其過,因此,一遇李三這樣能役使衙蠹的奸豪,就怕其揭露己之所短,告發於滿官轉奏於皇上,便會前途難卜,身家性命難保,故而三緘其口,退避三舍,不敢發其奸。當議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在審訊李三時,詰問陳之遴為何不敢發問,默無一語,陳之遴回答說:李三巨惡,皇上立誅則已,否則若不處斬,則之遴必為其害,“是以不言”。《清世祖實錄》第71卷第26頁,第72卷第8頁。

  順治帝於順治十年正月三十日問大學士陳名夏說:“黃膘李三,為民大害,諸臣畏不敢言”,陳之遴默無一語,“豈非重身家性命乎”?陳名夏講了這樣一段答語:“李三廣通線索,言出禍隨,顧惜身家,亦人之恒情也。今皇上日召見臣等,滿漢一體,視如家人父子,自今以後,諸臣必同心報國,不複有所顧惜矣。”《清世祖實錄》第71卷第27頁。這段話中的兩句話最能說明漢官之地位和心情,即現在皇上相信、倚用漢官,每日召見漢官,“視如家人父子”,“滿漢一體”,漢官才敢放心為官,不畏旁人誣告和劾奏,否則,雖身居要官,任至大學士,亦常恐人進讒,而失去帝之恩遇,招來殺身之禍。這就是黃膘李三能威懾漢官的主要原因。

  其五,乾綱獨斷,誅霸誡臣。豢盜聚奸結官役蠹勢焰熏天的黃膘李三和潘文學,雖能脅服諸位漢官老爺,震懾京師官民,殺人越貨,把持衙門,橫行霸道,但碰上這位性格剛強嫉惡如仇的少年天子,可就一籌莫展,隻好束手就擒了。順治帝下詔,將二人及其子侄俱行梟斬,蠹惡高思敬等亦一並正法,又指令各衙門立即緝捕和參奏大奸大盜,務將豪橫巨霸痛予懲治。同時他又多次召見大學士,談論李三的罪狀,詢問官民畏彼的原因,還將交結李三的兵科都給事中李運長正法,以儆大小臣工。他又特對都察院六科十四道官員下達專諭說:爾等為朕耳目之官,凡官邪民蠹皆得廉實糾發,所以通壅蔽鋤黨惡也。李、潘之事未經發覺前,“李應試把持衙門,毒害小民,舉國痛恨入髓,爾等職居言路,何以默無其言”?果屬不知,已為溺職,若惡跡既著,憚於舉發,養奸長惡之罪,爾等何辭!除已往不究外,爾等自思人臣事君,立身行己,一秉法度,事事為國為民,豈容曲庇奸惡,“奸惡去則民安,民安則朕心始安”。今後若再有徇庇等情,法不爾貸。爾等各宜省惕,以盡職守,乃不負朕厚望言官之意!《清世祖實錄》第70卷第27頁。

  順治帝之誅李三,大快人心,萬民擁護,感激皇恩,不少學士大臣載錄此事,讚揚備至。順治帝所說“奸惡去則民安,民安則朕心始安”為名言,他對額爾克戴青之惡仆的嚴懲,亦體現了這一方針和決心。

  二、惡仆逞凶公爺庇奴削爵。

  順治十六年(1659)閏三月,京城發生了一件震驚朝野的大案,皇上之侍衛與旗奴相毆,致公爺削爵罷官,尚書、侍郎或革或罰。

  先前,旗下家奴陳保、袁二、黑子等向刑部控告二等侍衛阿拉那酒醉後持刀砍人,刑部審理後,斷定所告屬實,遂轉交兵部,議革阿拉那職,複交刑部議罪。順治十六年閏三月初四,刑部議奏,擬議阿拉那應鞭一百,折贖,帝允其議。《清世祖實錄》第125卷第4頁。這本是一件普通案子,阿拉那雖是皇上的二等侍衛,但不應酒醉行凶,持刀砍人,萬一不幸失手,將人砍死,豈不是草菅人命,暴虐殘酷,理應依法製裁,刑部審議不為不妥。但此議也難免使人有些疑惑,阿拉那乃皇上之侍衛,時侍萬歲,權勢不小,區區卑賤家奴怎敢向刑部控告這位侍衛,常說相府家人七品官,皇上之侍衛可能會見官高一級,誰人敢惹,這幾個家奴難道是吃了豹子膽不成?如若經過一些打聽,疑者便會恍然大悟,原來陳保、袁二、黑子並非一般家奴,而是額爾克戴青之奴,且係其主“朝夕使令之仆”,即貼身家奴。

  這個額爾克戴青可非平凡之輩,他乃是太祖努爾哈赤之外孫,是權勢赫赫的二等公和領侍衛內大臣兼議政大臣。四十二年前,天命二年(1617),額爾克戴青之父漠南蒙古喀爾喀五部之巴約特部台吉恩格德爾,前來建州,朝賀太祖,太祖以親弟舒爾哈齊貝勒之女為己女,下嫁與恩格德爾。天命九年正月,恩格德爾偕妻來朝,請率所部來歸,太祖大喜,決定“厚養之”,與他盟誓賜敕。其誓詞說:“皇天垂佑,使恩格德爾舍其己父,而以我為父,舍其己之弟兄,而以其妻之弟兄為弟兄,棄其故土,而以我國為依歸,若不厚養之,則穹蒼不苟,殃及吾身。於天作合之婿子而恩養無間,則天自保佑,俾吾子孫大王、二王、三王、四王、阿布太台吉、得格壘台吉、戒桑古台吉、跡兒哈朗台吉、阿吉格台吉、都督台吉、姚托台吉、芍托台吉、沙哈量台吉,及恩格德爾台吉等,命得延長,永享榮昌。”《滿文老檔?太祖》第60卷;《武皇帝實錄》第4卷。太祖賜予恩格德爾之敕書說:除篡逆大罪外,恩格德爾夫婦所犯“一切過犯,俱不加罪”。太祖又以當時後金國中最高的官銜和世職“總兵官”授予恩格德爾,讓其子孫世代襲承。恩格德爾編入滿洲正黃旗,此後多次率兵從征,屢立戰功,為金國――大清國的擴展強大,立下了功勳。

  崇德元年恩格德爾去世,其次子三等甲喇章京、侍衛額爾克戴青襲父所封之三等子爵。額爾克戴青堅決擁立太宗之皇子繼位,在幼君福臨即位之後第八天,崇德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他偕同圖爾格等兩黃旗二百餘名大臣侍衛盟誓於天地,決心效忠新君,不與諸王結黨謀逆。順治二年額爾克戴青晉封二等子,七年三月晉三等侯。睿王多爾袞之黨羽大學士剛林、祁充格唆使額爾克戴青歸附睿王,從正黃旗轉入王之正白旗,額爾克戴青堅決拒絕,遂被降為二等子。順治帝親政後,“嘉其持正無所阿”,特晉一等侯,授議政大臣,管鑾儀衛,並擢任領侍衛內大臣,再三次晉封至一等公。順治十年因讞獄欠妥降二等公,十四年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正因為陳保是這位皇上之表兄、二等公、領侍衛內大臣、議政大臣的貼身家人,所以才敢告皇上之侍衛,所以刑部、兵部才相信他的控告而將阿拉那定罪,看來阿拉那是要慘遭大禍削職被辱了。然而,阿拉那是幸運的,他的冤枉馬上就被平反昭雪,事實的真相竟由他崇仰的皇上親自出來揭示了。

  順治十六年閏三月二十二日,即阿拉那被錯誤定罪之後的第十八天,少年天子給吏部下了一道痛斥大學士、議政大臣、太子太保攝刑部尚書事務的圖海之上諭。諭旨說:圖海辜恩謬妄,過誤甚多,“如阿拉那一案,是非顛倒,情弊顯然”,朕麵加詰問,仍巧言支飾,不以實對,負恩溺職,殊為可惡,已經革職付部,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從重議罪具奏。②《清世祖實錄》第125卷第13頁;第19、20頁。

  緊接著,他又於四月初十諭吏部:“額爾克戴青身為大臣,自當恪遵國法,鈐束家仆,勿令為非,乃素不約束,以致家仆陳保等將侍衛阿拉那辱毆,且誣其持刀,擅行綁縛,欲行陷害。阿拉那係近侍官員,被額爾克戴青之仆捆縛毆辱,而伊主佯為不知,有是理乎?況阿拉那即額爾克戴青所管之侍衛,陳保乃伊朝夕使令之仆,額爾克戴青身為近侍大臣,凡他人過失猶當入告,今反縱家仆肆行無忌,誣陷近侍之臣,全無覺察,甚屬不合,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從重議罪具奏。”②。

  這兩道上諭,徹底把案翻了過來。諭旨明確地指出,這是一場冤案,是行凶之人冒充原告,誣陷被辱之受害者,刑部、兵部是非顛倒,良莠不分,額爾克戴青縱奴橫行,佯為不知,理應重懲。在皇上如此明察和嚴厲訓誡下,議政王大臣、九卿、科道當然隻有遵循帝旨,公正審理。

  四月十六日,議政王大臣遵旨議奏:額爾克戴青應革少保兼太子太保、議政大臣及領侍衛內大臣職,削爵,僅保留內大臣職銜,其襲父之三等子世職改令其兄弟承襲。帝允其議。《清世祖實錄》第125卷第25頁;《清史稿》第229卷,《恩格德爾傳》。

  五月初三,內大臣、一等伯索尼、大學士巴哈納、額色黑會同吏部議奏:陳保、袁二、黑子夥同眾棍,肆行凶惡,將侍衛阿拉那毆打綁捆,搶奪貂褂等物,又誣告阿拉那酒醉持刀砍人,陷害無辜,情罪重大,照律均應立斬。兵部尚書,兵部、刑部侍郎、員外郎、郎中伊圖、梁清標、杜立德等應分別革職降調罰銀。帝令將伊圖等罰銀降級,陳保、袁二、黑子著三法司核擬具奏。隨即三法司核議後奏準,將陳保、袁二立即斬首,黑子絞監候。《清世祖實錄》第126卷第4頁,第127卷第10、30頁。

  順治帝如此痛懲凶橫旗奴,嚴責皇親大臣額爾克戴青,對當時滿洲王公貴族大臣縱令奴才橫行無忌魚肉黎民的惡習,必會產生一定的壓抑限製作用,對減輕兵民痛苦,有所裨益。

  少年天子為什麽會從批準刑部顛倒是非誣陷阿拉那的報告,改為親自平反此案?原因不得而知,也許是他親自聽到了阿拉那的呈訴,但這種可能性很小,因為阿拉那被革職之後,不能見到皇上,且他隻身一人也無法和陳保等一群惡奴辨清事實。也許是阿拉那的夥伴們,即皇上的那批侍衛向帝奏報了真相,也許是皇上親自出外進行了調查。結論雖難準確作出,但看來與帝之親訪不無相連。

  因為,據被帝尊稱為“瑪法”的德國耶穌會傳教士湯若望說,他曾向皇帝陳述受官吏壓迫的貧苦小民的怨恨,這種情形不久為帝“鏟除”。在他奏述的幾天以後,皇帝到城外打獵,一個人走到了一個村子裏,“瞧見一位麵容愁苦的老人,正在那裏劈木柴。皇帝向他問及他的狀況,這位老人以為他眼前所瞧見的是一位尋常的兵丁,所以竟向他訴說他的冤屈起來。他說:他的狀況非常惡劣。地方上那位貪婪的官吏,把他所有的財產都給劫奪了去。現在他雖然年老力衰,然而仍被逼來做這一種奴隸工作,以便借賣木柴,得以苟延殘喘,而不致饑餓以死。皇帝令那位老人騎在他所騎來的那匹騾子身上,並且同他一起奔赴那位官吏的住宅。那位官吏使他的太太出來應付他們。她不知眼前的人就是皇帝,所以就向他叱罵,令他滾開,並且還拿一條棍子出來恐嚇他。在這時,皇帝的侍衛就趕了過來,而這官司現在可就簡單地解決了。皇帝命他的衛士把那位官吏和他的家人,登時都立地斬首示懲。這位官吏的全部財產,皇帝都賞賜了老人,並且還封他為全村之長。”魏特:《湯若望傳》。

  順治帝還不止一次下諭,斥責滿洲撥什庫、莊頭橫行無忌,魚肉黎民,蔑視官府,命予嚴懲。他剛親政,便於順治八年二月十九日諭戶部:國家首重體統,尊卑原有定分。近聞滿洲撥什庫及莊頭、投充人等,不守法度,罔顧尊卑,“騎馬直入府州縣衙門,與府州縣官並坐,藐視命吏,任意橫行,目中既無官府,何況小民,其欺淩魚肉,不問可知,深可痛恨,爾部即出示嚴行禁止,並行文各府州縣,如有撥什庫人等仍前無故擅入官府衙門,及淩侮官員欺害小民者,即擒拿解部,從重治罪”。《清世祖實錄》第53卷第20、2l頁。

  雖然由於清初特殊的軍事政治原因,八旗王公貴族的家奴,以及皇上之內務府包衣,仗主權勢,無惡不作,魚肉黎民的橫行歪風,不會由於順治帝的幾道諭旨和懲處個別惡霸而徹底革除,但總還能起一點作用。據湯若望講,在皇上懲處了那個欺壓老人的官吏後不久,“全國的人們對於皇帝嚴明公道的行動,都是盛稱盛道的”。魏特:《湯若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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