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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為大清王朝奠基(9)

  流民自北來,相將向南去。問南去何處,言亦不知處。日暮荒祠,淚下如雨。饑食草根,草根春不生。單衣曝背,雨雪少晴。老旭羸,喘不及喙。壯男腹雖饑,尚堪負戴。早舂糧,夕牧馬,嫗幸哀憐,許宿茅簷下。主人自外至,長鞭驅走。東家誤留旗下人,殺戮逃亡禍及雞狗。日淒淒,風破肘。流民掩泣,主人搖手。申涵光:《聰山詩選》2,“哀流民和魏都諫”,轉引自鄧之誠:《清詩紀事初編》,卷2,申涵光,第146、147頁。

  盡管逃人法嚴,旗下人仍不堪壓迫,不斷逃亡。多爾袞在順治三年五月時發現,“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他認為是地方官不加嚴察的原因,命令兵部提出新的處理辦法。於是兵部以嚴懲隱匿之人及不首告之鄰居、甲長、鄉約,甚至稽查不力的州縣官為原則,對逃人本人隻鞭一百,給還原主。窩逃之人正法,家產分給失主和首告者,鄰居等等都要受到流放、鞭責等處罰,《清世祖實錄》卷26,順治三年五月庚戌。就是逃人自己跑回原主家中,窩逃者及鄰居等等也要被流放。《清世祖實錄》卷27,順治三年七月壬子。時人有詩曰:

  新法逃人律最嚴,如何逃者轉多添?

  一家容隱九家坐,初次鞭笞二次黥。方文:《鑫山續集》1,“都下竹枝詞”;轉引自鄧之誠:《清詩紀事初編》,卷1,方文,第121頁。

  多爾袞對違犯逃人法的人毫不心慈手軟。山東平度州有個王大成,他的父親王木匠被擄到旗下為奴,順治三年三月攜帶“東婦”史氏逃到大成家,被發覺。多爾袞批示:“王大成著即處斬!”其母、弟給主為奴,家產沒收,其父及史氏鞭一百給主,鄰佑九家及百家長子以流放。順治四年二月十四日刑部尚書吳達海為隱匿東人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再有山東武定王大於順治四年七月逃回家中,其父王三位也遭到“著即處斬”的命運,根本不管他是七十一歲的老人以及“父子至情”。順治五年三月初七日刑部左侍郎阿拉善為隱匿東人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又有正白旗下婢張氏逃到其夫王開江處,順治五年九月十六日刑部尚書吳達海,黨祟雅為行提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李大逃到其兄李從龍處隱藏等,順治五年六月十八日刑部左侍郎阿拉善為隱匿東人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全部遭到嚴厲處罰。其父子、夫婦、兄弟之情都得不到寬容,其他人就自不待言了。僅此一法,就破壞了多少美滿家庭、天倫之樂?更不用說它使社會更加動蕩、生產更難恢複了。

  逃人問題的解決,本應在提高和改善旗下人地位上下功夫,嚴刑酷法往往適得其反。到順治六年,雖然旗下奴婢“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多爾袞還是被迫承認“前令未免過重”,減輕了處罰。《清世祖實錄》卷43,順治六年三月甲申。但問題並未緩和多少,就連功勳卓著的耿仲明手下人隱匿滿洲逃人,也被多爾袞將耿仲明、尚可喜、孔有德三王痛斥一番,《清世祖實錄》卷46,順治六年九月己巳。差點兒被削去爵位。耿仲明聞訊十分恐懼,不久就自殺了。禮部請求祭祀他,也遭到多爾袞的拒絕。《清世祖實錄》卷47,順治七年正月己卯;卷48,順治七年四月壬辰。到順治親政後,逃人問題似乎更變本加厲,不僅成立了兵部督捕衙門專責其事,而且對於就此事疏諫的漢宮加以嚴懲,使逃人問題擾害社會達半個世紀以上。

  攝政時期影響社會經濟恢複的原因,首先是因為戰爭,其次就是多爾袞施行的惡政。在我們看來,如果戰爭的進行還有些迫不得已的話,那以上三大惡政則是完全可能避免的。但是,我們畢竟不能要求多爾袞完全跳出時代、民族、階級的局限,隻是期望他能順應曆史發展趨勢,對舊的製度、方式加以遏止,或是做程度上的減輕,這也就頗為不易了。

  然而,多爾袞沒能做到這一點。

  因此,他就必然要在困境中苦苦掙紮。

  第三節匆匆立法與法外有法。

  一、速頒《大清律》。

  清朝入關前,正處於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時期,雖然太祖、太宗都強調“嚴法度”,但除了以他們本人諭旨的形式出現的法令以外,很少有什麽成文法,稍微有點係統性的如“離主條例”“逃人法”等等也都隨時變化,不很嚴格。判決的原則、尺度也都以習慣法為基礎,視皇帝的喜怒哀樂而變動,更不用說製訂一部包羅萬象、條文詳密的全麵的成文法了。這主要是因為入關前滿洲社會發展程度還不是很高,而皇太極等主要從事於增強國力和軍事進攻而無暇顧及此事,另外入關前地盤有限,被統治的各種社會集團關係不那麽複雜,也暫緩了修律的迫切性。

  入關後就不同了。麵對如此廣大的國土,錯綜複雜的各種社會關係,以及已經具有數千年成文法傳統的人民,原有的一套就根本不夠用了。因此,盡快修律就成為維護新統治的一條重要手段,而深悉此情的漢官更是再三呼籲。順治元年八月初一,刑科給事中孫襄就“定刑書”“存國體”“禁刁訟”“蘇滯獄”等問題上了個長達一千三百字的條陳,認為“刑之有律,猶物之有規矩準繩,一成而不可變者也”。他說大明律令雖已家喻戶曉,但新朝之初,肯定有所變通,或者需要裁繁補略,或者需要加重減輕,所以應該根據以前的典章,參考新朝的製度,製訂成書,以保國泰民安。另外他還就“縉紳齊民同俯首於獄吏之前,亦非盛事”、“四方惡棍,把人陰私,嚇攫錢利”,以及“刑獄繁多”等事,提出在刑法上應使“衣冠之士與齊民終有別”、禁止“百姓告訐之風”,以及“慎用刑而不留獄”等建議。多爾袞見此十分重視,當即批示:

  法律至重,國憲有常,曆代帝王莫不刊定律書。著法司官會同廷臣,詳譯明律,參酌時宜,有繁簡疏密、應增損劑量的,都要集議妥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庶幾劑措,仰副好生。本內存國體、禁刁訟,蘇滯獄各款,皆屬要論。以後凡文武官員犯罪,必先經吏、兵二部啟準,革去見任職銜,然後送問。在外詞訟,專責撫按道府有司聽理。在京刑部等衙門除奉旨重大事情;不許提人,有司亦不許擅發。非係真正冤枉,既結複告,四處遍告者,加等重治。婦女毋得輕拘,獄情毋得久滯,悉如議通行嚴飭。問刑官悖旨害民的,你每科道官據實參來重處。如或徇畏不舉,一體坐罪,該科記著。《明清史料》丙編第3本,第225頁,“刑科給事中孫襄啟本”。

  多爾袞進京之初,就用二百五十字的批複顯示了他對刑法問題的重視。受此鼓舞,本年九月,刑部右侍郎提橋上書說,“修明律令,需人甚急”,請下令給內院,讓他們商議在各衙門中選拔官員,充當修律的總裁官、分校官等,使律書得以按期刊定,頒行天下。《清世祖實錄》卷8,順治元年九月丁亥。多爾袞再次批示道:

  這本說的是。各衙門中有才識通明、熟諳律令的,著堂上官開送內院,以憑酌派具啟,該部知道。《明清史料》丙編第3本,第239頁,“都察院揭帖”。

  如都察院就選送了陝西道禦史趙開心任此事。

  到次年二月,修律之事似乎還沒有影子。刑科都給事中李士上疏說:“今者律例未定,止有杖,決二法……”多爾袞仍批示說:“修律官參酌滿漢條例,分別輕重差等,匯成一編進覽。”《清世祖實錄》卷14,順治二年二月己未。此後,官員紛紛上書請定刑律。如本月原任淮揚參議道楊又提出“國之初當先定律令”,應該“酌古準今,按罪定刑”。均見《皇清奏議》卷1.三月戊戌,山西道禦史廖攀龍又大聲疾呼“新律之宜速修”,認為現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建議“修律之舉即宜派定職員,刻期報竣,早一日告成,早救一日生命”。均見《皇清奏議》卷1.兵科給事中李運長也呼籲“律例之頒,更宜亟耳”。均見《皇清奏議》卷1.五月,福建道禦史薑金允認為“我朝刑書未備”,判決中出現很多弊病,而如今修律之旨久下,刑書沒有馬上頒行,實在有損皇上恩德,因此“請敕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多爾袞批示:“著作速匯輯進覽,以便裁定頒行”。《清世祖實錄》卷16,順治二年五月戊子。隨後又有馬兆奏請速訂戶婚土田等律,孫襄請定家口入官之律。《清世祖實錄》卷16,顧抬二年五月己亥。

  時間又過一年。到順治三年五月時,據說編成了一部《大清律集解附例》,還以福臨的名義寫了序言,但不知為什麽並未正式頒行。參見《大清律》前“世祖章皇帝禦製大清律原序”。究其原因,很可能是修律各官意見不一致,或是對滿人犯法的處罰不知所措,或是這幾年不斷出現新情況,刑律中較難處置,或是呈上之後多爾袞不太滿意,要推倒重來。所以,刑科給事中楊璜又上疏說,“龍飛三載,更定律令,尚未頒行,天下無所遵守。不但犯法者不知其得罪之由,而用法者不免乘一時之意。乞敕所司,刊定頒示,以幾刑措之風”。《清世祖實錄》卷26,順治三年六月癸巳。但並沒有什麽答複。此後數月,也絕少有人提到此事。直到順治四年三月乙醜,才正式頒行《大清律》,《清世祖實錄》卷31,順治四年三月乙醜。雖然改了名字,但禦製序言還是原來的。參見《大清律》前“世祖章皇帝禦製大清律原序”。令人疑惑的是,此事起初眾說紛紜,多爾袞也屢頒諭旨,但到後來言者日少,到《大清律》修成之時,竟毫無隆重的儀式,也無對纂修者的恩賞,完全是虎頭蛇尾的樣子!甚至,這大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像禦製序文中所說,“詳繹明律,參以國製”,簡直就是把《明律》換了名字,幾乎原模原樣地照搬了過來。

  新頒《大清律》除了結構形式上與明律相同之外,內容也幾乎全部雷同。有人統計說,《大清律》僅刪去《明律》中關於鈔法的三條――《漏用鈔印》、《鈔法》和《偽造寶鈔》。因為清初不實行鈔法,增加了一條――《邊遠充軍》,將《公式》門中的《信牌》移入《職製》門,《泄露軍情》移入《軍政》門,其餘無所變動。見《曆史研究》1980年第4期,翟同祖文,“清律的繼承和變化”。難怪談遷說,“《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雖剛林奏定,實出胥吏手。如內雲:依《大誥》減等。蓋明初頒《大誥》,各布政司刊行,犯者呈《大誥》一本服罪,故減一等。其後不複納,但引《大誥》,溺其旨矣。今清朝未嚐作《大誥》,輒引之,何也?”談遷:《北遊錄》,“紀聞下”,“大清律”,第378頁。可見它幾乎是全盤照搬明律。由此,我們簡直可以料想,在順治三年五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編成之後,一定是在某些地方不合統治者的心意,但舉朝皆知此書克成,不得不隨便把《明律》拿來修改一下,改頭換麵,頂替出籠,就是這部順治四年三月的《大清律》。

  在多爾袞攝政時期,清律頒行前後,一些問題的處理,基本遵循明製。順治元年九月,刑部右侍郎提橋以明律中死刑分絞和斬,而“我朝法製罪應死者俱用斬刑”,請求仍按明製分絞、斬,多爾袞表示同意。《清世祖實錄》卷8,順治元年九月丙申。是年十月,刑部左侍郎黨崇雅上疏說,“按舊製,凡刑獄重犯,大逆大盜立即處決之年,其餘都監候處決。在京有熱審、朝審之例,每年霜降以後才請旨處決;在外各省也有三司秋審之例,沒有一判死刑就立斬於市的,就是怕冤枉了百姓,因此還請沿用這項舊製。”另外建議“暫用明律,候國製畫一,永垂令甲”。多爾袞看了本後點點頭,批道:

  “人命關天的大事,怎能一概馬上殺戮呢?以後在京重大獄情,要詳審明確,奏請正法,在外各省仍照明律行事,如有隨便判決者,指參重處!”《清世祖實錄》卷10,,順治元年十月乙亥。

  後來陝西巡按黃昌允奏聞決囚日期時,多爾袞又再次重申了上麵的意思,對奉有監候再審之旨的案子,“地方官毋得輕決”,法司、巡按、監司等官詳審後,報部定罪。《清世祖實錄》卷18,順治二年閏六月丁酉。一反入關前的簡單判決,完善了法律程序。後來撫臣崔似背旨擅殺、楊允昌背律專殺等,多爾袞都批了“崔似駟背旨擅殺,好生可惡,嚴究擬罪”和“楊允昌革職提問”,給予重處。魏象樞:《寒鬆堂全集》卷1,“奏疏”,“擅殺屢有明禁等事疏”,中華書局,1996年8月,第5頁。

  此外;對於入關前割腳筋和貫穿耳鼻等野蠻刑罰,多爾袞也分別下令革除。《清世祖實錄》卷18,順治二年閏六月乙未;卷25,順治三年四月戊子。

  順治二年,有官吏趙鴻儒等犯罪,山西巡撫馬國柱等“議得趙鴻儒等所犯,趙鴻儒合依詐欺官私以取財者計贓,準竊盜論一百二十貫,免刺,律杖一百,流三千裏。趙應魁、焦近槐、劉紹芳俱合依不應得為之事,理重者律各杖八十”。但因“俱有《大誥》減等,趙鴻儒杖一百,徒三年,係官;趙應魁等各杖七十,俱衙役,……”順治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山西巡撫馬國柱為特參不法署官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可見當時完全是依明律而決的,無怪後來談遷也有如是記載。

  順治四年仿照明律而修的清律頒布後,一切案例基本上按律判決。如順治四年十二月有縣官魏象一案轉上,法司認為他“計贓已盈三百七十餘兩,如律科罪擬絞奚辭?”多爾袞紅筆一揮;“魏象著就彼處絞。”順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書吳達海為縣官已經議處謹再列款補疏奏明懇乞速賜銓補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又如順治五年有康升一案。康升本是山東即墨知縣周銓的下人,在周銓病重時,為了詐取錢財,康升夥同王勤毒死周銓,事發被逮。多爾袞就此案批道,“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已經殺死,自有定律,斬未蔽辜,著刑部確擬具奏。”順治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山東巡撫張儒秀為家人毒死縣官等事。原件藏第一曆史檔案館。

  順治四年《大清律》的頒布,完全是形勢的要求。一方麵鼎革之初,問題極多,急需一部立法作為處事的依據;另一方麵時間倉促、問題複雜,統治者一時還拿不出一部真正是既參考明律、又顧及清法的《大清律》來,因此隻好“推陳為新”,使《明律》披上《大清律》的外衣再次出籠。這樣做自然有它的積極意義,因為很多具體問題及其處理辦法並沒有由於王朝更替而變化,前朝法律也為一般官民所熟悉,因此明律的沿用是符合當時形勢要求的。但是清兵的入關自然也帶來許多新問題,靠舊律是不能完全解決的,因此又必然需要因時損益,法外立法。

  二、法外有法及清初法弊。

  多爾袞知道,光靠前朝的一套是不行的。不說那些東西本身就有許多毛病,入關前祖宗那一套也不能全丟,否則就不能維持滿洲人對全國的統治。

  進北京不久,他忽然想起明朝人懲罰總用杖責。當年不是就有許多顯貴大臣惹惱了明帝,被立即拖翻在地,加以“廷杖”麽?這是件引人不滿的事,如果廢除掉,便可籠絡人心。於是多爾袞向各衙門發下諭旨,說一切應責人犯,應該悉遵本朝鞭責舊製,不許用杖。《清世祖實錄》卷5,順治元年六月乙醜。

  清初土地荒蕪,人丁逃亡,戰爭期間犯人俘虜增多,因此有些官員就上疏請訂婚土田之律和家口入官之律,以適應當時形勢。對後者多爾袞亦批道:“家口入官原處重罪,豈得濫及?著確擬條例具奏。”《清世祖實錄》卷16,順治二年五月戊子,己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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