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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旗主貝勒(2)

  第三,八和碩貝勒擁有審斷案件的權力。後金國很重視審理各案,以往遇有訴訟,審事官先審,報諸大臣,諸大臣鞫問後報諸貝勒,然後由努爾哈赤複審和斷案,他親自掌握著刑法的最後裁決權。現在汗渝規定,八貝勒共議後,置滿、蒙、漢大臣和理事官各八員,一切案件經理事官審問後,告八大臣,八大臣擬議處理意見,上報八貝勒,由八貝勒裁斷。這樣一來,八和碩貝勒就從繼任的汗手中奪走了生殺予奪的刑法大權。

  第四,八和碩貝勒有權獎懲和任免八旗官將。努爾哈赤深知用人是否得當的重要性,牢牢地把住了授予官職的大權,牛錄額真以上官將的升降任免,皆須由他批準。現在汗諭規定,八貝勒“須貶斥奸詭之人,進舉忠直之人”,這就是說,確定奸詭和忠直之權,歸八貝勒所有,誰奸誰忠,不是由官將本人自封,也不是由新汗欽定,而是由八貝勒評定。用誰罷誰,全由八貝勒集議處理,新汗喪失了獨自獎懲任免官將的權力。這樣,就在用人這一重要關節上堵住了新汗與八貝勒爭權的道路,否則,官將如由新汗一人任免,八貝勒不能過問,那麽,新汗可以通過重用親信、罷革八貝勒屬人的辦法,控製重要官職,擴大個人勢力,為進一步排斥、壓製八和碩貝勒,提供有利條件。

  第五,八和碩貝勒有權裁處八旗之間的爭執,更換與懲治凶暴、無能的個別和碩貝勒。八旗製度下的和碩貝勒,是一旗之主,權力大,地位高,過去隻有開國之君努爾哈赤,才能管轄各旗的和碩貝勒,才能幹預各旗事務,裁處各旗之間的糾紛,才是掌握委任、罷革和碩貝勒最高權力的八旗之主。現在汗諭規定,八貞勒集議後,罷斥庸懦無能的“劣王”,另立其下之子弟為王。八貝勒還可以懲治“行為悖亂”的個別貝勒,罰銀取物,奪其所轄諸申,甚至關押牢中,貶為囚犯。這就使八和碩貝勒從繼任的新汗手中奪走了統治八旗的權力。這一規定,十分重要。設若不作出這樣明確的限製,新汗擁有汗父斥革旗主貝勒,處理各旗之間糾紛的大權,那麽,他就可以懲辦與己對抗不聽調遣的和碩貝勒,任用親信子侄去更換舊的旗主。審理各旗爭執時,偏袒本人及子侄占有的旗,重懲另一方。這樣一來,用不了多久,新汗就可以成為執掌後金最高權力的八旗之主,就能徹底破壞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製度。因此,這個規定成為關係到是確立君權至上還是八貝勒共享大權的根本性因素,是共治國政製能否實行和延續的十分重要的條件。

  第六,八和碩貝勒享有“八分”的特權。進入遼沈以前,後金國的主要收入,來源於搶奪的人丁、牲畜和財帛。過去,這些擄掠品,從原則上講都應歸汗所得,為努爾哈赤所有,其他人員,從諸申到貝勒,都無權私取,必須由英明汗賞賜。現在汗諭明確講到,“汗父所定之八分之所得以外”,不許隱匿貪取。所謂“八分”,就是歸八和碩貝勒共有,按“八家”分配。這就是說,掠來的人畜財帛,今後不再是新汗的私產,而應歸八貝勒所有,按“八分”瓜分。如果努爾哈赤不作出這個規定,新汗完全可以沿襲汗父的舊規,占有全部俘獲物後,將大量人丁馬牛金銀布帛分給自己及親信子侄轄有的旗,少分給與已不和的固山貝勒。這樣下去,各旗之間經濟、軍事實力的差距就會越來越大,新汗的勢力就能日益加強。可見,“八分”製是限製汗權、保證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一個重要經濟條件。

  第七,繼任的新汗與八和碩貝勒並肩共坐,同受國人朝拜。努爾哈赤是“承奉天命養育列國英明汗”,高踞寶座,所有人員,包括親如子侄的尊貴貝勒,身為額駙分任要職的開國元勳、“佐命功臣”,皆須向汗叩拜,無權也沒有資格與汗並坐,甚至在宴會時,相當長的時間裏,四大貝勒及其他貝勒都不能入席就座,隻能坐在地上,直到天命四年五月慶賀薩爾滸大捷設宴時,努爾哈赤才賜矮幾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木極四大貝勒,令其坐在下麵《滿文老檔?太祖》卷10.現在汗諭規定,繼任的汗須先向“眾叔兄”即諸貝勒叩首,然後才登上寶座,與諸貝勒並肩齊坐,同受八旗官將兵丁叩拜。這就從朝會禮儀上取消了新汗南麵獨尊的權利,貶低了他的威信,提高了八貝勒地位,體現了八和碩貝勒共掌後金大權的實情,從政治禮儀上對共治國政製予以保證。

  以上情況表明,和碩貝勒擁有很大權力,後金軍國大政悉由八和碩貝勒共議裁處。當然,這並不是說繼任的新汗完全是一個虛有其名的傀儡,一則他是後金國主,雖為八和碩貝勒集議任置,但畢竟是一國之汗,其政治地位理應比和碩貝勒高一些。再則新汗本身也是統治一旗、二旗的和碩貝勒,有自己所轄一、二旗的人丁、官兵做後盾。議處國政時,他既以汗的身份,又以和碩貝勒的資格,與議各事。因此,共治國政製並沒有把繼任的新汗排除在外,新汗也有很大權力,隻不過是不能象汗父努爾哈赤那樣高居八和碩貝勒之上獨掌後金國軍政大權罷了。

  從天命七年三月初三努爾哈赤宣布今後要實行共治國政製以後,八和碩貝勒的權力就逐漸擴大了。他們議定八旗官將的功過賢劣,提出升降任免的意見,報汗批準。努爾哈赤還取消了過去隻汗處存有一個賞罰官將檔子的舊製,改為備辦八個檔子,八貝勒各有一個,革某官一職,八檔同書,賞某人一職,亦同載於八檔。《滿文老檔?太祖》卷51.八貝勒具體裁處各種訴訟,一般案件,經督堂審理後,報八貝勒,由八貝勒斷決。《滿文老檔?太祖》卷58、59.天命八年規定,取消諸貝勒各遣人丁捕貂采參撈珠的舊例,改為集中全部捕獲物品,“按八分均分”。《滿文老檔?太祖》卷44.諸貝勒還下令,規定出叛國庫存糧與民的價格,規定出售牛羊的價格,不許高價買賣。《滿文老檔?太祖》卷59.天命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努爾哈赤親定,廢除過去對漢民以“督堂”名義宣諭的舊製,改為以“八王之書下之”。《滿文老檔?太祖》卷58.這類事例表明,努爾哈赤雖然還執掌著最高統治權,但後金國軍政財刑等日常事務已交八貝勒集議,報汗審批,一般都依議而行,他已逐步將權移交給八貝勒,積極為他去世以後完全實行共治國政製創造條件。

  二、三兄弟受壓。

  (一)汗與三大貝勒掌權。

  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十一日,一代名汗努爾哈赤離開了人間,十二日諸貝勒議立皇太極繼位,緊接著,天聰汗與三大貝勒及小貝勒分別立誓,從此開始正式實行汗父製定的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根本製度。由於議立新汗中,大貝勒代善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在誓詞中又抬高三位大貝勒的地位,增強了他們的影響。因此,幾年內共治國政製的具體執行情況,與天命七年三月汗諭的規定,有所不同,那就是突出了三大貝勒的地位與影響,以新汗和三大貝勒為主,加上諸小貝勒,共同治理後金國。

  天命十一年九月,天聰汗皇太極與諸貝勒議定,立八固山額真,正黃旗那木泰,鑲黃旗達爾漢額駙,正紅旗和碩圖額駙,鑲紅旗博爾晉蝦,鑲藍旗顧三泰,正藍旗拖博輝,鑲白旗車爾格,正白旗喀克篤禮,“國家政事,令其肩任料理,與貝子偕坐共議。出獵行師,各領固山而行,凡事皆聽稽查”。八旗又設佐管大臣十六員,以拜音圖等十六人充任,“不令行兵駐防,一切國政,聽其辦理,獄訟聽其審斷”。再設調遣大臣十六員,以葉臣等人擔任,“設防出征則隨行,在國則協理詞訟”。《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八旗官製的這一重要改革,並非由汗獨主,而是汗、貝勒商議決定。

  天命十一年十二月末,天聰汗欲複書明遼東巡撫袁崇煥,提出議和條件,命巴克什達海、庫爾闡詣諸貝勒府宅商議,達海先至大貝勒代善家,次至二貝勒阿敏家,再往三貝勒莽古爾泰府宅。《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這樣關係到後金強弱興衰的重大決策,也不是由新汗一人獨斷,而必須和諸貝勒首先是三大貝勒商議定奪。

  在朝會方麵,則是三大貝勒與汗並坐齊尊。《滿文老檔?太宗?天聰》卷一載錄了天聰元年正月初一的朝賀儀式:

  “天聰元年,丁卯,正月初一日,眾貝勒、大臣及文武官員,五更末集於大衙門,各按固山順序排列。黎明,天聰汗率眾貝勒、大臣,詣堂子拜天,行三跪九叩禮。還,汗出坐於衙門,眾貝勒、大臣及各旗依次行三跪九叩禮。……昔滿洲國禮,大貝勒、阿敏貝勒、莽古爾泰貝勒三貝勒,以兄行敬,命坐於汗之左右,無論何處,亦命與汗列坐,不令下坐。”

  不僅是在後金國內旗下官將,諸申朝拜時,天聰汗皇太極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四位並肩而坐,就是其他部蒙古貝勒來拜見時,亦係對四人同樣行禮。比如,天聰元年八月十八日,蒙古察哈爾部的阿喇克綽忒部巴爾巴圖魯、諾門達賴,吹爾紮克蘇三貝勒,率領人丁來投,“跪謁汗後,依謁汗之禮會見三大貝勒”。乾隆本《清太宗實錄》和《東華錄》,都將此事改寫為“朝見賜宴”,刪去了“依謁汗之禮會見三大貝勒”的重要內容。這是依照天命七年三月的“汗諭”和十一年九月的誓詞,體現了三大貝勒與汗並坐稱尊的精神。

  這些事實表明,軍政要務是由天聰汗、三大貝勒、和碩貝勒、議政貝勒(即阿巴泰、杜度、濟爾哈朗、德格類等貝勒)等十五人共議裁處,後金國正式實行了努爾哈赤生前確定的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製度,但有所修改,即突出了三大貝勒的地位,新汗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大貝勒有更大的發言權和決定權。

  這個局麵,對嶽托、碩托、阿巴泰、杜度、薩哈廉、濟爾哈朗、德格類等貝勒,沒有什麽影響,他們都不是旗主貝勒,僅是轄有若幹牛錄的小貝勒和議政貝勒(嶽托後來承襲其父代善的鑲紅旗),本來就要受汗和三大貝勒的管轄,這樣的變化不影響他們的勢力、地位和利益。可是,對於多爾袞三弟兄來說,情況就不一樣了,三人皆是汗父生前確定的“分掌全旗之子”,都是旗主,都應與皇太極、代善、阿敏、莽古爾泰這四位旗主平起平坐,共議國事,齊定大局,豈能屈居三大貝勒之下,為其附庸,這是有違努爾哈赤關於旗主貝勒的權力、地位的規定的,是與八旗製度下旗主貝勒應有的權勢相矛盾的,是與國法、祖製不相容的。但是,汗父一去不複返,親母被迫從夫於地下,十二歲的多鐸,十四歲的多爾袞,二十一歲的阿濟格,怎能對抗年長諸兄,怎能違背新汗與三大貝勒的意旨,隻有屈居末座,聽其擺布了。

  (二)懲罰阿濟格。

  不僅是在朝會座次及議處政務時,多爾袞三弟兄遭到冷遇,損害了他們作為旗主應當享有的權益,而且還受到了直接的打擊。就在汗父去世以後的第五個月,天命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阿濟格便因厄參一案,被判處有過,罰取銀物。《清太宗實錄》卷一,對此事的載述如下:

  “(天命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罰阿吉格貝勒。先是,蒙古紮倫衛兀兒宰吐貝勒子厄參台吉,逃奔阿吉格貝勒,上以其兄弟歹青、拉式希補,俱在得格壘貝勒下,命同居一處,厄參台吉不從,願從阿吉格貝勒。得格壘貝勒遺得忒往拘,執厄參台吉手而出,阿吉格貝勒怒,刃傷得忒首,故罰鞍馬四匹、盔甲四副、馬七匹、銀一千兩。”

  《實錄》沒有寫明是天聰汗的裁處,還是汗與三大貝勒集議後的判決,按行文來看,似乎是汗的決定。這首先就是欠妥的。阿濟格是鑲白旗旗主,就算是他有了過失,汗也無權單獨對他懲治,這是違反八旗製度精神的。

  其次,就這案子本身來說,阿濟格沒有什麽過失。按照努爾哈赤創定滿蒙聯盟的基本政策,離開故土投奔後金的蒙古貝勒、台吉,是要受到優遇的,封授官職,賞賜莊園、人畜和財帛。,至於願入何旗,更是取決於本人意願。既然厄參台吉來歸以後,願意跟隨阿濟格貝勒,當然應該從其所請,撥入鑲白旗,為什麽一定要強製他改隸正藍旗德格類貝勒麾下?是不是因為德格類有其兄三貝勒莽古爾泰撐腰,就要徇私廢法,曲從其求。皇太極命令厄參隸於德格類,本身就犯了錯誤,違背了不能幹預其他旗主所轄之旗本部事務的禁約。德格類也不應仗勢橫行,遣人往拘已屬他旗旗主之人,強行歸隸於己。他沒有這個權,他管不了鑲白旗,該旗之人,隻有阿濟格才有權管,才管得了。可是,皇太極偏偏要管,德格類硬要橫行,給阿濟格過不去,怎麽辦?堂堂一旗之主,就眼睜睜地看著外旗之人橫行霸道,強將屬下人員帶走,此氣實在難忍。何況,今天可以拉走一個厄參,明天便可以捆走另一人,如此下去,鑲白旗豈不是要被搞垮。是可忍,孰不可忍,阿濟格砍擊來人,進行反抗,這是自衛的反抗。

  再次,皇太極偏袒藍旗,懲治阿濟格,處事不公。即使阿濟格傷人有過,德格類派人往拘也不應該,雙方都有欠妥之處,各打五十板,也就結案了。可是,天聰汗不處治德格類,隻懲辦阿濟格一人,罰銀取馬,一千兩銀,鞍馬四匹,馬七匹,是相當重的處罰了,這樣的判處,是不公正的,是不妥當的。

  厄參一案雖然了結了,可是影響不小。通過這次糾紛,人們不難看出三個問題。一是皇太極、德格類欺侮多爾袞三弟兄,欺阿濟格,壓製二白旗。二是阿濟格蔑視君汗聖命,不顧後果如何,就敢頂著幹,不讓厄參走,不許德格類差人橫行,親自持刀上陣,砍傷來使。三是皇太極堅持己意,徇私斷案,一定要將壓製阿濟格的行動進行到底。一年多以後阿濟格被趕下旗主的寶座,顯然與此案是有一定的關係的。

  (三)奪走鑲白旗。

  厄參一案,固然損害了多爾袞三弟兄的利益,但這畢竟是衝著阿濟格來的,處分了阿濟格,沒有把多爾袞、多鐸直接掛上,多爾袞還可以自我解嘲,說什麽此事與他無關,佯裝不知。可是,另一件事,他就沒法開脫了。天聰元年十二月初八日,三大貝勒與眾貝勒斥責阿巴泰貝勒狂妄不敬時說:“阿吉格阿格、多裏洪阿格、多躲阿格,乃父汗分掌整固山之子。”《清太宗實錄》卷2,天聰元年十二月初八日。這裏說得很明確,三大貝勒與眾貝勒是知道汗父努爾哈赤要使多爾袞三人俱為一旗之主,都成為旗主貝勒。但是,問題也就出來了,現在,他們三弟兄隻有兩旗,阿濟格是鑲白旗旗主,多鐸是正白旗旗主,多爾袞沒有當上旗主貝勒,這是什麽原因?並且,努爾哈赤在日,親領正黃、鑲黃二旗,皇太極領正白旗,為什麽現在皇太極多了一旗,成為鑲黃、正黃二旗的旗主,多鐸反而領有正白旗?皇太極增加的這一旗從何而來,損害了誰的利益?雖然《滿文老檔》和《清太宗實錄》,以及所有清初文獻,都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然而,通過對天命末年天聰初年政局的分析,我們還是可以有所了解的。

  朝鮮人李民於天命四年(1619)三月薩爾滸決戰時被俘,在後金住了一年多。他對八旗旗主,作了如下敘述:

  “胡語呼八將為八高沙。奴酋領二高沙,阿鬥、於鬥總其兵,如中軍之製。貴盈哥亦領二高沙,奢夫羊古總其兵。餘四高沙,曰紅歹是,曰亡古歹,曰豆鬥羅古,(紅破都裏之子也),曰阿未羅古。……(奴酋黃旗,貴盈哥黑旗,紅歹是白旗雲。)”李民《建州聞見錄》。

  貴盈哥是代善,紅歹是為皇太極,亡古歹係莽古爾泰,豆鬥羅古是杜度,阿未羅古即阿敏。這就是說,在天命四年三月到第二年七月,後金八旗旗主是努爾哈赤(轄二黃旗),代善(二紅旗)、皇太極(白旗),阿敏、莽古爾泰和杜度。

  天命六年九月,朝鮮滿浦僉使鄭忠信,奉國王之命,入使後金,“詳探”情報,回國之後上報說:

  “老酋自領二部,一部阿鬥嚐將之,黃旗無畫,一部大舍將之,黃旗畫黃龍。貴盈哥領二部,一部甫乙之舍將之,赤旗無畫,一部湯古台將之,赤旗畫青龍。洪太主領一部,洞口漁夫將之,白旗無畫。亡可退領一部,毛漢那裏將之,青旗無畫。酋侄阿民太主領一部,其弟者哈將之,青旗畫黑龍。酋孫鬥鬥阿古領一部,羊古有將之,白旗畫黃龍。”吳晗輯《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中華書局出版,第3146頁。

  按鄭忠信的調查,努爾哈赤(老酋)親領正黃,鑲黃二旗,代善領正紅、鑲紅二旗,皇太極(洪太主)主正白旗,莽古爾泰(亡可退)主正藍旗,阿敏(阿民太主)領鑲藍旗,杜度(鬥鬥阿古)主鑲白旗。

  這兩次載錄的旗主,除努爾哈赤是由阿濟格、多鐸承襲外,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都延續下來了,隻有杜度一人,後來卻降入小貝勒的行列。並且,在天命九年正月初一朝賀時,杜度已退居多鐸之後,與阿巴泰並列第八,已未作為旗主對待。可見,努爾哈赤之所以說,阿濟格,多爾袞、多鐸三人都是“分掌整固山之子”,不是隨便亂說的,而是有足夠的根據,這就是他親轄兩黃旗和杜度領有的鑲白旗,以這三旗分給多爾袞三弟兄。可是,不知是什麽原因,努爾哈赤沒有來得及將杜度所領之旗給予多爾袞,就一病不起了,杜度一旗暫時虛懸。新汗皇太極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大貝勒,本應該遵循汗父遺願,讓多爾袞真正成為執掌全旗之主,將杜度所轄的鑲白旗給予他。但是,理由歸理由,事實歸事實,杜度不再當旗主,新汗皇太極卻由一旗增加為兩旗,並將這兩個白旗(正白,鑲白)改叫正黃旗、鑲黃旗,而將汗父的二黃旗易名為正白旗、鑲白旗,由阿濟格、多鐸分主。這一更換、增減,改名的結果是,皇太極獲利極大,不隻多了一旗,並因有這二旗作為資本,便可與大貝勒代善比比高低,便可以此為基礎逐漸擴大君權,削弱諸貝勒勢力,破壞和取消共治國政製。這個變化的受害者是多爾袞三兄弟,有了三個旗的實力,他們本來可以與其他貝勒對抗,不會受到上述種種的欺壓,失去一旗,年齡又小,力量對比太懸殊,無法鬥爭,隻有忍氣吞聲,聽憑汗與三大貝勒的擺布。吃虧最大的是多爾袞,眼看就要登上鑲白旗旗主的寶座,就要進入決定後金軍國大政的八和碩貝勒行列,卻一下子被別人攔住,進不去,上不去,旗被新汗奪去了,隻能退居末位,隻能低頭端坐,恭聽國主訓諭和三大貝勒教誨。這對於胸懷大誌自負甚高的多爾袞來說,實在是難以忍受,但又不得不忍受。代善等三大貝勒和皇太極,又欠下了多爾袞三弟兄一筆債。

  第三節晉任旗主。

  一、汗、貝勒爭權。

  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初一日,皇太極繼位為天聰汗,與諸貝勒書立誓詞,對天盟誓。新汗發誓要尊兄長愛子侄,諸貝勒誓稱要“忠心事君”,小貝勒不得“媚君希寵”,一派同心同德共保江山的友愛親密氣氛,看起來頗為動人,然而實情卻完全兩樣。多爾袞三弟兄失去了汗位,丟掉了一旗,親母被逼死,降居小貝勒行列,豈能心甘情願俯首稱臣永不生事?諸貝勒之間,原就屢起爭執,互不相讓,怎能溫恭謙讓,友好相處?智勇雙全頗具雄才大略的皇太極,怎願與三大貝勒平分秋色,而不南麵獨坐稱尊?人人皆英雄,個個俱豪傑,矛盾重重,形勢複雜,而最尖銳、最關鍵的是新汗與諸貝勒的爭權,集中表現為維護共治國政製與破壞、取消共治製的鬥爭。

  努爾哈赤本來是想通過共治國政製,來發揮八貝勒的才幹,集議各事,免出誤差,以鞏固後金統治。但他萬萬沒有想到,這樣作,不僅無利,反而有害,將帶來嚴重的惡果。因為,這樣的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是一種倒退的、落後的政治製度,嚴格執行這種製度所產生的後果,可以用“分、亂,弱、亡”四字來概括。

  按照努爾哈赤的規定,繼任的新汗沒有掌握管轄八旗的君權,不過是占有本旗的和碩貝勒而已,一切皆由八貝勒集議決定。因而,統一的後金國實際上被分解為八個獨立的小國,一旗即一國,各旗隻歸本旗的旗主統治。新汗當然不願長期這樣遭受其他和碩貝勒挾製,一定想仿照汗父努爾哈赤榜樣主宰一切,從而必然與其他和碩貝勒發生衝突。各個和碩貝勒之間,勢力大小不一,想法也有差異,議處國政時,很難秉公執正,權勢強大的貝勒會乘機為己牟利,偏袒本旗,欺淩弱小貝勒(象前述對多爾袞三兄弟的欺壓),和碩貝勒之間必然爭吵不休傾軋不已。爭必亂,亂必弱,在當時四麵皆敵內外交困的條件下,後金如果分為內訌於牆、勢衰力弱的八個小國,怎能迎擊明朝軍隊,怎能打敗蒙古和朝鮮,必將陷於四麵楚歌的困境。

  我們可舉幾個例子來評論一下。就在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皇太極即位汗貝勒盟誓和好的當天,阿巴泰貝勒就發了牢騷,不滿於現有地位,提出了反抗和威脅。《清太宗實錄》卷二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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