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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旗主貝勒(1)

  第一節 五份誓詞。

  父母雙亡後的一段時間,多爾袞三弟兄處境十分艱難,隨時都在擔心又有什麽災禍降臨,尤其是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以後的幾個月,更是難過。

  八月十二日辰時,親母大福金阿巴亥含恨自盡,卯時代善定議,立皇太極繼位,多爾袞、阿濟格、多鐸被迫讚成。九月初一日,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大貝勒,諸貝勒,八旗官將聚於殿,設鑾輿護衛,焚香奏樂,奏告上天,皇太極正式即位,尊稱“天聰汗”,頒詔國中,以明年為天聰元年。

  儀式既行,就立刻涉及實質問題了,皇太極與諸貝勒“議定君臣之儀,上下和睦”,書寫誓詞,昭告天地。誓詞共五份,一是汗、貝勒共誓,二是汗本人自誓,三是三大貝勒與諸貝勒合誓,四是三大貝勒齊誓,五是阿巴泰等貝勒同誓。這五份誓詞,十分重要,是決定後金權力分配和汗與三大貝勒及諸貝勒的權利、地位和相互關係的根本大法,是表示多爾袞三弟兄勢力強弱、地位高低的可靠證據,需要詳加論述,深入剖析。

  《清太宗實錄》卷一,載錄了五份誓詞全文,現依次引錄和作些必要的評論。

  第一份汗、貝勒共誓的誓詞為:

  “皇天後土,既我父為君,今父汗已崩,國無主,諸兄弟子侄共議皇太極承父基業,祈天地垂,俾皇太極壽命延長,國祚昌誓。”《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這一份誓詞很重要,集中講了一個問題,即諸貝勒議定後,與皇太極商談,一致同意,“共議”立皇太極為後金國汗,繼承汗父努爾哈赤的事業。

  皇太極既然被諸貝勒議立為君,他與各貝勒之間的關係,當然就應該是君臣關係了。可是,這是什麽樣的君臣關係?是像明國那樣,帝君獨尊,諸王跪伏稱臣,三呼萬歲,聽帝調遣,分居各省,僅食歲祿,沒有軍權、權利、財權,不參與國事的閑散王爺?還是象天命七年二月以前那樣,各貝勒分為一旗之主或若幹牛錄之主,軍國大事,汗父召集諸貝勒,大臣會議,提出各種方案,由汗裁決?或者是象天命七年三月努爾哈赤宣布今後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那樣的君臣關係?君臣關係雖隻四字,卻包含了不同的內容,有各種各樣的君臣關係,應該區分清楚,闡述明白,不能混淆。

  既然皇太極的繼位,是代善等諸貝勒根據努爾哈赤確定的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而集議任立的,那麽,皇太極當上天聰汗以後,自然要遵循共治國政製,要實行這一製度。但是,如果真的完全按照努爾哈赤宣布的共治國政製來管理金國,代善也不滿意,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他的利益。因此既要保存這一製度的基本內容(這對八和碩貝勒有利),又要略加修改,以擴大、維護代善係統的權力和利益,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這四份誓詞裏,就著重地講了這一點,突出了這個精神。

  第二份是天聰汗皇太極的誓詞,綱領性地規定了汗的責任及其對諸貝勒應盡的義務和許諾的保證。皇太極立誓說:

  “皇太極謹告於皇天後土,今兄弟子侄共推我為君,我若不敬兄長,不愛子弟,不行正道,明知非義之事而故為之,兄弟子侄微有過失,遂削奪父汗所予之人民,或貶或殺,天地鑒譴,奪予壽命。予若敬兄長,愛子弟,行正道,天地我,壽命延長。或有不知誤行之事,亦乞天鑒之。”《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這份誓詞,皇太極很不甘心地給自己加上了層層束縛。是必須尊敬兄長。所謂兄長的標準,不是僅按年歲來定,而是主要取決於權勢。皇太極排行第八,上有七位兄長,除大哥褚英已死外,還有二哥代善、三哥阿拜、四哥湯古岱、五哥莽古爾泰、六哥塔拜、七哥阿巴泰,在這六兄之中,皇太極的誓詞所謂兄長,隻包含了身為旗主的代善、莽古爾泰二人,另一兄長是阿敏。他的敬兄長,就是敬大貝勒代善、二貝勒阿敏、三貝勒莽古爾泰。君臣關係在這裏體現為弟兄關係,不是君管臣,不是汗管三大貝勒,而是弟兄並列,是汗尊敬三兄長。“敬”字雖隻一字,包括的內容就多了,在下文敘述中,我們可以詳細地了解汗“敬兄”的具體情況。

  二是“愛子弟”。皇太極必須愛德格類、阿巴泰等列名誓詞之上的十一位貝勒。“愛”這一字用得好,它生動地、準確地表示出了此時汗與諸貝勒的關係。

  三是保證諸貝勒的旗主之權和牛錄之主的權益。“敬兄長”“愛子弟”的一項具體內容就是,不許沒收牛錄和旗。皇太極明確地發誓說,不能因為“兄弟子侄微有過失”,就削奪“父汗所予之人民”,這一點非常重要。旗主之權,旗主對本旗的所有權,是八貝勒共治國政製的政治基礎,如果國汗可以隨意剝奪旗分、牛錄,沒收其屬下人丁,革除旗主身份,那末,這樣的汗就不是共治國政製之汗,而是象努爾哈赤早年那樣獨攬大權的無上君汗了。

  四是保證諸貝勒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地位。皇太極立誓說,不能因為諸貝勒有些小過失,就將他們貶革和殺戮。這對維護旗主貝勒與其他貝勒的切身利益和現有的政治地位與特權,是很有必要的。

  五是保證自己要“行正道”,不作“非義之事”。這個範圍就太廣了。什麽是正道,什麽是非義之事,各階級,各階層,各個集團,以及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標準。汗可以以是為非,諸貝勒也可以非為是,政爭之中,孰是孰非,固有其客觀標準,但鬥爭之時,常以勢力強弱來決定,“勝者為王敗者寇”,此乃古代許多軍政要人信奉的教條。汗勢力強大時,可以強詞奪理,文過飾非,無理貶誅各貝勒,諸貝勒聯合一致力量強大時,可以借故生非,罷黜有為之君,從立誓之日看,顯然後者的可能性大於前者.這就是說,皇太極在多方麵受製於諸貝勒,不得輕舉妄動。

  第三份誓詞是三大貝勒率諸貝勒對汗的盟誓,誓詞為:

  “帶善、阿敏、莽古兒泰三大貝勒,與眾貝子等,亦誓曰:我等與阿布太、得格壘、跡兒哈朗、阿吉格、多裏洪、多躲、都都、姚托、芍托、查哈量、和格,謹告於皇天後土,我等兄弟子侄,共擁戴皇太極承父汗基業,或有包藏禍心,欲加謀害者,天地鑒罪,速奪壽命,事泄死於皇太極之手。若我等忠心事君,或有微過,即奪先汗所予之人民,或廢或殺,天地鑒察。”《清太宗實錄》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這份誓詞是與第二份汗的誓詞相應相輔的,從諸貝勒的立場,寫明了他們對汗應承擔的責任、應盡的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這個責任,這個義務,就是諸貝勒表示共同擁戴皇太極為新汗,擁戴他繼承汗父努爾哈赤的基業,他們要“忠心事君”,決不能包藏禍心暗害皇太極,如有此心,暗害者遭皇天後土譴責,短命而死,或者陰謀敗露,則將為皇太極斬殺。諸貝勒應享的權利是,保證繼續享有現在的政治地位和政治特權,君汗不能任意懲罰和貶革諸貝勒,不得侵犯貝勒們的旗主之權和牛錄之主的權益,不能沒收所轄之旗和牛錄,更不能隨便殺害諸貝勒。

  這三份誓詞都涉及到多爾袞三弟兄的切身利益,即他們三人已失去了繼位為君的希望,而被迫成為新汗皇太極之臣,與新主有著君臣關係,必須“忠心事君”。當然,他們也得到了一些東西,與諸貝勒一樣,可以維持現有的旗主之權和牛錄之主之權,君汗不能對他們任意處罰和侵犯。但是就在這三份誓詞中,已經比較清楚地表明,多爾袞三弟兄又遭受了代善等人給予他們的另一次打擊,再一次危害了他們的利益,這就是他們已屈居於小貝勒行列,與三大貝勒有著明顯的差距。第一章曾引錄了天命六年正月、天命九年正月及二月三次諸貝勒盟誓的文件,在這三份誓詞中,諸貝勒是依次排列的,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是兄長,是四大貝勒,故排在其他貝勒之前,但並未將四大貝勒作為高一級的要人而單獨書寫,與其他貝勒截然分開。現在,不一樣了,在諸貝勒對汗的立誓中,首先寫明“帶善、阿敏、莽古兒泰三大貝勒,與眾貝子等,亦立誓”,接著就寫道:“我等與阿布太……謹告於皇天後土”,顯然是三大貝勒帶領其他貝勒立誓,其他貝勒受三大貝勒的統轄和調遣,雙方之間不是平等的關係。這在第四份三大貝勒的誓詞中,表示得格外清楚。

  《清太宗實錄》卷一對三大貝勒的立誓,作了如下的記述:

  “帶善、阿敏,莽古兒泰雲:‘我三人若不訓子弟,縱其恣肆,殃及其身。吾等善待子弟,而子弟藐其父兄,媚君希寵,不行善道者,天地鑒察,速奪壽命。如能守盟誓,盡忠良,天地保,子孫昌盛,壽命延長。”

  這份誓詞講了三個問題。其一,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大貝勒,與阿巴泰、多爾袞、阿濟格、多鐸等十一個貝勒之間,有著管教與被管教、轄束與被轄束的關係,三大貝勒對多爾袞等十一貝勒,有管教之權,有轄束之權,甚至於還可以說有管教、轄束的責任。如果三大貝勒沒有行使管教之權,沒有盡到管教十一貝勒的責任,這些小貝勒恣意妄行,三大貝勒則犯了錯誤,失了職,要遭天地譴責,“殃及其身”,“當罹凶孽而死”。可見,三大貝勒儼然成為多爾袞等十一貝勒的家長,後者是其子弟,子弟有過,家長有責。

  其二,規定十一貝勒必須尊敬三大貝勒,不許“子弟藐其父兄,媚君希寵。這對封建專製集權的明朝政府來說,是難以理解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民,不僅是所有黎民百姓,都是明帝的赤子?都是明君的“蟻民”,就是位列一品二品的大學士、六部尚書,也是明帝的臣仆。帝之叔、伯、兄、弟、子、侄等等親王、郡王,也要拜倒殿下,三呼九叩,尊帝為君,謹守臣節。王公的子弟,固然要孝順於家長、但更要忠於朝廷,忠於明帝。如若家長,父兄行為悖亂,還要大義滅親,首告謀反叛逆的父兄,哪能把這說成是“藐其父兄,媚君希寵"。實際上,這是硬性規定小貝勒必須聽從三大貝勒管教,唯其馬首是瞻,不許他們靠近國汗、投奔國汗,加強汗的勢力。

  其三,如果三大貝勒能遵守盟誓,既盡忠良,尊汗為國主,又不許汗違背優待諸貝勒的誓詞,那末,三大貝勒就能為天所,“子孫昌盛,壽命延長”,即其現有的特權和利益,永遠傳下去,不致為汗所責所貶。

  如果說這隻是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大貝勒的自我吹噓,與其他十一位貝勒無關,沒有約束力,那末,第五份誓詞就講得更清楚,就彌補了這一含糊之處。《清太宗實錄》卷一載:

  “阿布太、得格壘、跡兒哈朗,阿吉格、多裏洪多躲、都都、姚托、芍托、查哈量、和格眾貝勒亦誓曰:吾等若背父兄而陰媚乎上,行讒間於汗、貝勒之間,天地見罪,奪其紀算。若一心為國,不懷邪曲,克盡忠道,天地鑒,壽命延長。”

  這是相應於三大貝勒的誓詞而寫的,在這裏,多爾袞等十一貝勒正式公開地承認服從三大貝勒的管教,聽其轄束,而且明確地發誓宣稱,不得“背父兄而陰媚乎上”,不得“行讒間於汗、貝勒之間”,堅決表示不背叛三大貝勒投靠後金國汗。

  這第三、第四、第五三份誓詞,對十一位貝勒之中的一些人來說,沒有什麽不利之處,沒有降低他們往日的政治地位,沒有影響他們原有的利益。比如,嶽托、碩托、薩哈廉是大貝勒代善之子,本來就嚴格地轄束於其父,唯父是命,杜度是代善的親侄,一向依賴叔父支持,也受叔父管轄。德格類是三貝勒莽古爾泰之弟,濟爾哈朗是二貝勒阿敏之弟,原來也一向聽命於兄長。阿巴泰非帝嫡子,隻有六個牛錄,人微言輕,當然隻能附和三大貝勒。他們這些貝勒的處境,並沒有因現在的誓詞而發生惡劣的變化。可是,多爾袞三兄弟,情況就不一樣了,遭受了重大損失。

  阿濟格是旗主,轄鑲白旗。多鐸雖然是年方十二歲的兒童,但也登上了旗主的寶座,轄有正白旗。多爾袞此時僅是十五牛錄之主,但汗父曾許諾,也要讓他獨主一旗,也是“皇考分給全旗之子”。作為家族而言,有弟兄之分,弟弟須敬兄長。長兄當父,長嫂當母的觀念,深入人心,這一習俗,很難違背。但是,作為旗主來說,各旗人丁可能有多有少,不盡相等。可是,旗主之間是平等的關係,不是上下尊卑的隸屬關係。勢強的旗主,哪怕是擁有兩個旗的旗主,也無權欺壓其他旗主,不能幹預另一旗主的旗內事務。阿敏與其異母之弟齋桑古的糾紛,便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天命五年,二貝勒、鑲藍旗旗主阿敏,聽信旁人言語,懷疑齋桑古行為不正,就不再信任弟弟,衣食生活也不管,使齋桑古的日子十分難過。齋桑古隻好申訴,“向大貝勒和四貝勒各訴說二,三次”。此時大貝勒代善權勢極大,榮任太子,親主二旗,具體主管軍國大政。四貝勒皇太極也是輪班處理國務的“直月貝勒”,位尊權大。但是,就是這樣兩位威風凜凜使人望而生畏的大貝勒、四貝勒,也不願和不敢過問齋桑古的申訴,因為,他們感到,如將此事上奏於汗,則“外人將認為這是誣告並肩而行的阿敏台吉”,所以不敢幹預。《滿文老檔?太祖》卷16.可見,旗主各有自己的勢力範圍,本旗之事,旗主與本旗貝勒、大臣的關係及其糾紛,其他旗主是無權過問的。八旗的旗主,彼此皆處於同等地位,沒有高低之分,沒有尊卑之別,更沒有隸屬關係。

  明確了旗主之間應有的關係,我們不難看出,三大貝勒及多爾袞等十一貝勒的誓詞,把多爾袞三弟兄的政治地位壓低了很多,使他們失去了旗主應有的權益和應當享受的地位,而降居於小貝勒的行列,降為三大貝勒的“子弟”,為其附庸,聽其支配。他們三弟兄從應與代善三大貝勒並列同尊的地位,下降為附庸,屈居末位,這不僅在政治地位的排列上吃了虧,丟了臉(回顧天命九年正月的朝賀儀式,阿濟格、多鐸與四大貝勒同樣行禮,便可知此乃奇恥大辱),而且權力受到了損害,失去了旗主應有的權力,在議處軍政要務上喪失了應有的發言權。現在就使人們清楚了,任立皇太極為天聰汗,逼死大福金阿巴亥,汗、貝勒的立誓,這一切,矛頭都是對準同一方向,即對準多爾袞三弟兄,奪他們的權,降他們的位,除掉他們的後台和指揮者(阿巴亥),損害他們的切身利益。得利的則是皇太極、代善、阿敏、莽古爾泰四大貝勒,皇太極登基為君,三大貝勒與汗並尊,高居於小貝勒之上。尤其是代善係統,獲利更大,勢力更大,實際上成為後金舉足輕重的大貴族集團。

  接二連三的沉重打擊,使多爾袞三弟兄異常氣憤,但怎麽辦?公開反抗,絕對不行,必然失敗。隻有暫時忍氣吞聲,聽從汗與三大貝勒的支配,委曲求全,等待時機,清算舊賬。

  第二節共治國政。

  一、汗父“明訓”。

  皇太極的登基為汗,是諸貝勒根據汗父努爾哈赤宣布的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而任立的,他即位以後,當然不能撇開這一根本製度,另搞一套,而必須以此為基礎,來治理後金國。但是,此時的形勢和條件,畢竟與汗父在日有所不同,因而共治國政製的某些方麵,也相應地有所變化,有所修改和補充。現在先看看英明汗是怎樣確定共治國政製的,它有哪些基本內容,反映了什麽問題,再講它在新形勢下發生的變化。

  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八王聚會後,共問汗父,今後國政如何辦理,努爾哈赤下達長諭,宣布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根本製度。共治國政製的第一條,就是前麵曾經講過的八貝勒擁有任立和更換國君的權力。接著他又說:

  “爾等八王之內,治理國政諸事時,若一人有得於心而言,其他七人由此而發之。若己不能理解,又不能以他人之得而發其言,徒隻緘然,則當更換其人,使其下之子弟為王。更換之時,若不心悅誠服而有難色者,豈可任爾不善之人之意乎!若如斯,則以惡者更代矣。

  若有事外出,當議告於眾麵行,未議,勿行。若集會於爾等八王任置之國主跟前,一、二人,勿集會,眾人皆集後,商議國政,處理事務,祭家神,祭天,諸事當告於眾而行。

  八王議後,設女真大臣八,漢大臣八、蒙古大臣八。

  其八大臣之下,設女真理事官八、漢理事官八、蒙古理事官八。眾理事官審理後,告諸大臣。諸大臣擬定後,上奏於八王,八王審斷所擬定之罪。八王須貶斥奸詭之人,進舉忠直之人。八王跟前,設女真巴克什八、漢巴克什八、蒙古巴克什八。

  國主一月內,於初五日、二十日兩次升殿。新年初一,向堂子叩首,向神主叩首完畢之後,國主先向眾叔兄叩首,然後,坐汗之寶座,使受汗親身叩首之眾叔兄等,皆齊坐於一處,接受國人之叩首。……

  八固山貝勒,若爾之固山,與他人之固山發生爭吵,不經眾審理之後,毋得單獨入告,若獨告,必爭執矣。經眾審理之後,入告,則無怨矣。……兄弟之間,互相怨恨之時,可明發其怒,若隱其怒不明言,而訴於眾人,則係用計哄騙人之邪心者矣,眾人將判爾於罪也。

  汗父所定之八分所得以外,若另自貪取隱匿一物,隱匿一次,革其一次應得之物。若隱匿二次,革其二次所得之分。若隱匿三次,則永革其應得之分矣。

  若不牢記汗父之教諭,不取諸兄弟之言,仍經常行為悖逆,初則課罰。若再不聽從,則取其諸申。若不以取諸申而怒,匡正其身,則事畢矣。若怒,則不殺爾,而羈牢之。若不受此言,行為悖理,天地神,一應諸神,將皆厭之,殃及矣,歲壽不至,中途而死。若牢記汗父教諭,不違背,持正直之義,天地神?,一應諸神,盡皆眷佑,加歲延壽,世代永承矣。”《滿文老檔?太祖》卷38.

  這次汗諭清楚地、詳細地規定了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基本內容,十分重要。訓諭雖長,涉及到許多問題,但概括起來,就是一句話:八和碩貝勒執掌大權,後金軍國大事皆由八和碩貝勒商議裁處。具體說,汗諭主要包括了以下七個方麵的內容。

  第一,八和碩貝勒握有立汗罷汗的大權。

  第二,八和碩貝勒掌握了議處軍國大政的權力。汗諭規定,八貝勒集會後同見任置的國主,商議國政,諸事皆集議而行。乍一看來,這個規定似乎沒有什麽新穎之處,過去努爾哈赤也是與八旗貝勒、大臣一起議處軍政要務,這樣作,並沒有削弱他統治後金的專製君汗地位。然而,聯係時局,仔細分析,便可發現二者之間有著重大的區別。努爾哈赤是以天命之汗、創業之君、八旗之主的身份,召集諸貝勒、大臣開會,各貝勒、大臣的建言,符合汗意,他就采納,有違君心,哪怕諸貝勒、大臣一致堅持,他都可以置之不顧,完全按照己意裁處,命令八旗貝勒、大臣服從和執行。例如,天命四年(1619)六月,八旗軍攻取開原以後,努爾哈赤決定不回都城赫圖阿拉,而在界凡築城居住,諸貝勒、大臣商議後一致要求返回都城,努爾哈赤駁斥其議,遂留住界凡。②《武皇帝實錄》卷3.又如,天命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打下遼陽後,努爾哈赤召諸貝勒、大臣會議,是回舊都,還是遷居遼陽?“諸王臣俱以還國對”,努爾哈赤堅持己議,遂遷都遼陽。②再如,天命十年三月,努爾哈赤集八旗貝勒、大臣商議,欲遷都沈陽,各貝勒、大臣盡皆諫阻,努爾哈赤斥責他們目光短淺,決定遷都,於初三日出東京,杌四日至沈陽。可見,努爾哈赤與八旗貝勒、大臣的相議,實際上是所謂賢君傾聽群臣建言,並不是由諸貝勒任意議處各事,最後的決定權是掌握在努爾哈赤手中的。

  現在,根據汗諭的規定,情況就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一則軍國大政必須由新汗同八和碩貝勒共議裁處,不能由汗一人決定。再則新汗與八貝勒的共議,是在汗由八貝勒任置而且必須聽從八貝勒意見的條件下進行的,新汗若拒絕八貝勒的話,八和碩貝勒可以集議後將他罷革,另行任置遵從八貝勒旨意的人為汗。因此,這種集議,就是八貝勒與新汗共同裁處各事,而且八和碩貝勒擁有更大的發言權和決定權,實際上是八貝勒掌握了處理軍國要務的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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