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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取豪奪貪汙納賄

劉瑾執掌權柄之後,和很多貪官一樣也開始強取豪奪,大肆斂財,充分表現出一個封建社會的無賴之徒在得誌後的貪婪本性。劉瑾貪財不遺餘力,膽子比一般的貪官大了很多,因為他的上邊僅有一個皇帝。他斂財的手法也沒有什麽創新,就是受賄、索賄、貪汙等。

一是公開受賄。劉瑾受起賄來是來者不拒,有人為了得到高官向他行賄,例如劉宇,剛升任巡撫時,便用萬金向劉瑾行賄,使劉瑾喜不自勝。後來劉宇又先後給了劉瑾幾萬兩銀子,結果一直升遷到兵部尚書的位子上。各地官員進京朝拜述職時總要向劉瑾行賄,叫做“拜見禮”。“拜見禮”少的近千兩,多的五千兩。有一年考察地方官時,竟有賄賂兩萬兩銀子的。靠“拜見禮”升了官要重金“謝”劉瑾,叫做“謝禮”。送少了還不行,否則要馬上撤職,但如果官員趕緊追加銀子,官職又能馬上恢複。此種做法後來成為慣例,凡官吏遷升赴任、回京述職,都必須賄賂劉瑾,如果賄賂稍微遲緩,便禍起不測。當時有巡撫延綏都禦史曹西野回京述職,因為不知道行賄之事,赴京十數日竟無人接待。知情的人告訴他先謁拜“內相”,曹西野以為未見皇上,豈有先見權閹之理?劉瑾聞之十分惱怒,就是不安排曹西野晉見皇帝。後來曹西野不得已入見劉瑾,但堅決不下拜。劉瑾佯問入京幾日,意在怪其來遲,又問可知道回京原因,用什麽來報答,直言索賄。曹西野回答說:“聖恩浩蕩,台臣為世風之憲,振綱肅紀、激揚淑政以為報。”劉瑾非常憤怒,立刻將曹西野驅出,隨後指使讒佞者誣告延綏布糧腐爛以陷害曹西野,限其賠償布五百匹、粟千石,並將其家屬關押以為人質。曹西野傾家蕩產,憂鬱結心,竟端坐而死。翰林院學士吳儼,家資巨萬,拒不賄賂劉瑾,因此劉瑾恨之入骨,乘吏部、都察院考察內外官吏時,暗中批示:“翰林院學士吳儼,帷幕不修,令致仕。”所謂“帷幕不修”,是指生活作風不檢點,此乃憑空捏造,目的是將一直臣排出朝廷。還有給事中安奎等,因為盤查錢糧還京,交賄不足,被劉瑾誣以“參拜官員不當”罪,被罰戴一百五十斤重枷站立。此時恰逢傾盆大雨晝夜不息,而他們不敢少移半步,群臣為之寒心垂首,莫敢近看,也不敢為之說情。為了得到更多的賄賂,劉瑾還派親信到地方供職,為其斂財。民脂民膏通過他們之手源源不斷地流向劉瑾私囊。

二是公然索賄。在這一點上,劉瑾的無恥和貪婪得到了充分的暴露。官員若有事,非行賄不可,不然的話便立即大禍臨頭。想升官的更得行賄,否則不得擢升。當時百官賄賂劉瑾,進儀時都用紅紙。正德初年,京師紅紙價格頓漲十數倍,可見其納賄之廣。那些清廉、剛直不阿的官員,由於滿足不了劉瑾的貪欲,大都慘遭貶謫或陷害。有一個人剛升遷,劉瑾便向他要“賀印錢”,其實就是索要賄賂,言外之意是:沒有我的同意,你根本就做不上這個官。那個人不肯給,劉瑾馬上就下令讓他退休回老家。漕運總督、平江伯陳熊由於拒絕劉瑾索賄,結果被削除封爵,謫戍南海衛。而禦史塗禎更悲慘:他是當時有名的清官,奉命巡長蘆鹽課,劉瑾要他割送當年餘鹽銀兩,塗禎不從,劉瑾懷恨在心。後來,塗禎進京複命,在朝門碰到劉瑾,不肯屈膝俯首。劉瑾更加仇恨,把他逮捕下錦衣衛監獄,處以杖戍肅州。塗禎受不了酷刑,死於獄中。劉瑾不肯罷休,抓他的兒子代替充軍。賄贈的東西不能滿足其欲望的,也要遭受迫害。如南京右都禦史張泰,為官清貧,沒啥好東西,隻能以土葛送他。劉瑾不滿,把他罷官。有些拿不出金銀寶物的官員,害怕受迫害,隻好自殺了事。

劉瑾索賄無忌,搞得天怒人怨。其死黨、吏部尚書張彩本由賄進,因見天下人言洶洶,婉言勸諫劉瑾,大意是說那些給他行賄的人的錢不是盜取的官銀,便是剝削百姓所得,假借劉瑾的名義損公肥私,但給劉瑾的錢僅是十分之一,而今後百姓的怨氣卻都要集中到劉瑾身上。劉瑾聽了覺得很有道理,於是開始拒絕賄賂,像個清官一樣懲罰行賄者。這種做法不過是對上蒙騙皇上,對下欺騙百姓而已。禁令發布後,恰逢巡撫山東禦史胡節回京,照例前往劉宅獻饋,劉瑾故作聲勢,以行賄罪將其下錦衣衛捶死;少監李查、侍郎張鸞、指揮使趙良勝同差福建,回任時斂銀二萬以饋劉瑾,劉瑾將銀收於內庫,遂降李查為長隨,趙良勝為南京百戶,令張鸞致仕。由此行賄之風稍為收斂,然而因賄賂劉瑾而獲罪者有幾人呢?明禁賄賂,隻不過是劉瑾的權宜之計,其目的是為邀名欺君,保全自己罷了。

三是肆意貪汙。劉瑾利用自己的權力大肆貪汙國庫銀兩,中飽私囊。手段之狡猾,令人驚駭。其最著名者是廢年例銀和破壞鹽法。

邊鎮年例銀起自孝宗弘治年間。明朝初年,朱元璋為解決軍糧開支,大興軍屯。但邊鎮軍伍重在禦邊,屯田不足以自給,於是實行開中法,即規定內地行商把糧食運往邊地,然後以輸糧的多少,在邊鎮領回鹽引(領鹽票證),憑引在兩淮鹽場領鹽,自行銷售於官府指定區域。因輸糧換引,憑引領鹽有利可圖,內地商人趨之若鶩。不過運糧既耗時日,又曆旅途勞頓艱辛,多有不便。有錢人家,便在邊地招募閑人,開荒屯種,收糧供邊,取引售鹽,此為商屯。孝宗弘治年間,戶部尚書葉淇,本淮安人,鹽商多為其親友,向他提到鹽商赴邊納糧,價少而涉遠,多有不便,要求納銀於兩淮運司。葉淇便上奏章要求允許在兩淮開中鹽課,直接納於運司,然後由運司解銀送戶部,交太倉銀收貯,再由戶部按時分送各邊,此即所謂“年例銀”。

年例銀的實施,代價是開中法大變。商人無糧輸邊,憑銀便可交差領鹽,但邊鎮糧價卻因匱乏而價格昂貴,國庫把開中折銀運往邊鎮,根本不敷軍糧之費,國家隻得撥銀補貼。解邊餉銀超出開中改折之銀甚多,國家財政更加困難。武宗正德三年(1508)三月,戶部奏請支送各邊年例銀,劉瑾不知由來,令罷年例銀。

罷年例銀,等於拒絕支付邊軍餉銀,國家免除了一項龐大開支,而商人開中折銀之數卻仍歸國家,此舉深得武宗歡心,隻是苦了邊防軍卒。於是,劉瑾又生一計,一是修舉屯政,整頓邊防軍屯;二是命官盤查各司、府所輸邊方糧草,嚴禁以次充好,堵截瀆職行為,對糧草腐爛被焚、布匹或有遺缺者,概由司職官員賠償;三是實施罰米贖罪法。這些措施,對於肅整吏治,固然起了一定作用,但劉瑾的主觀意圖除了想緩解當時的財政困難外,更是想借機打擊異己。故此法一出,文武官員紛紛獲罪。開始罰一二百石,後漸增加到千五百石,傾家蕩產者迭出不窮,百官為免此禍,又向劉瑾納賄。權詐與計謀,使劉瑾的貪欲之心得到滿足。

劉瑾還變革鹽法。原來發放鹽引由各地鹽場運司負責,劉瑾下令收歸戶部統一發放,以免運司從中牟利。劉瑾這樣做,名為杜弊,實為斂財,這給鹽商帶來諸多不便。加上吏治大壞,製度不修,新法不但無益,反而有害;戶部執行,嚴格限製領取鹽引的日期。鹽商必須先交納銀兩,由運司解運戶部後方可領鹽引,因為往返費時,而且戶部執行的官吏,非要等賄賂到手,才放寬領取鹽引的期限,所以鹽商納銀多日,鹽引尚未到手,到手之日,期限已近,還沒有領鹽,票引已經過期作廢了。一旦使用過期鹽引,便作走私論處。由此鹽商處境艱難。如果有官吏督查不嚴,出現廢引領鹽的狀況,便要責成官員賠償。鹽課虧損,則由運司和巡按禦史賠納。劉瑾親定賠納數額:禦史二千五百兩,以下官員遞減至一千五百兩不等。此例一出,獲罪賠納者多有。劉瑾的新法重在斂財,由此可見,廢年例銀,變鹽法,表麵似乎是要改革國家弊端,挽救國家財政危機,其實,劉瑾的兩眼隻是盯著錢,隻想千方百計地網羅他人的錢財,真正獲利的不是國家,更不是百姓,而是劉瑾本人,這樣做帶給社會的隻是災難和哀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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