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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滿漢不通婚旗民不結親——滿族的婚姻習俗

滿族的婚姻習俗,起源於其先世女真人的婚俗,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又不斷發生變化。在金代至明末,東北地區女真社會中,族外婚和一夫一妻製已成為婚姻的基本形態。進入遼沈地區,滿族社會封建化進程加快,並受到漢族、蒙古族文化的影響,滿族的婚姻形態逐漸發生變化,統治者著手對本民族傳統婚俗中某些與儒家倫常觀念相悖的習俗進行限製和改革。滿族入關後,在婚姻習俗方麵與漢族日趨接近,隻是在一些具體細節上,仍較多地保留著本民族的傳統特色,其婚俗的特點可以概括為“滿漢不通婚、旗民不結親”。

滿漢不通婚

滿漢不通婚的習俗,由來已久。女真人時期,由於發動征服戰爭,大量擄掠漢人為奴隸,女真人自然不願與處於下層的漢人通婚。到了努爾哈赤時期,滿族在征服地區居於統治族地位,其社會組織、經濟生活及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等各方麵都與漢族有很大差異,所以民間滿漢仍不互通婚姻。進入遼沈地區後,為防止旗人“沾染漢俗”,滿族統治者仍規定不許旗民通婚。如果滿人私自娶漢女為妻,則不能上檔(上冊)和領紅賞,而且不能領取錢糧。如果滿族女子嫁給漢人為妻,不僅取消享有的特權,還要受到輿論的非議。滿漢不通婚,後來漸漸成了全族人的定規,盡管沒有律令方麵的嚴格規定,但滿族人幾百年來基本遵守這條定規,並成為滿族的旗製、祖製和祖訓。自女真建國以來,曆史記載的滿漢通婚的例子是很少的。

這裏還有一個典故:乾隆生了一個寶貝女兒,可惜臉上長了一顆黑痣。相士為她算命,說“主災”,須嫁給比王公大臣更顯赫的人家才能“免災”。乾隆非常疼愛自己的女兒,左思右想,滿族貴族都沒有合適的。無意中想到山東曲阜的孔府為世代公認的大貴族,天下恐怕是沒有一家能比,頓時喜上眉梢。但轉念一想,孔氏乃漢人,身為乾隆皇帝的女兒怎麽能嫁給漢人呢?不禁左右為難起來。

好在乾隆皇帝是個頭腦靈活的人,他巧妙安排,轉了個彎,把女兒送到文學殿大學士於敏中家裏,做於敏中的幹女兒。於敏中是漢族人,這樣,公主就借了“漢人”的光,成了漢家姑娘了。過了一段時間,乾隆的愛女以於敏中幹女兒的身份嫁給了孔子第七十二代嫡孫衍聖公孔憲培,其排場講究,極其隆重。據說乾隆下江南時專門去曲阜,就是為了看望這個女兒。現在,到過山東曲阜孔林的人都會看到,在孔子墓東北,有一個豪華墓坊,名為“於夫人坊”,這就是乾隆女兒的墳墓。

嚴格來講,“滿漢不通婚”並不是指滿族人不能與漢族人結婚,在八旗內部是可以通婚的,所謂“八旗”,不隻包括滿人,也包括漢八旗和蒙古八旗,漢人隻要抬了旗籍就算旗人了,可這並不能抹殺滿漢區別政策的存在,因為“漢人”抬旗就表示放棄自己的民族身份,甘當滿人的奴才,這個權利是以徹底犧牲作為漢民族一員的尊嚴為代價換來的,毫無平等可言。

眾所周知,乾隆帝的祖父康熙帝的血統中就有漢人的成分,康熙帝的母親順治帝之妃佟佳氏一半血統是漢,另一半是滿。佟佳氏的祖父佟養真原是明將,早年隨明將李永芳一同降清,佟氏一家很早就入了旗籍,成了漢軍旗人,佟佳氏的父親佟圖賴是清朝元勳,漢軍旗人,授太師、一等公。後來佟圖賴改名圖賴,省去了自己的漢族姓氏,並娶了個滿族人做老婆。他們的後人與滿族之間的通婚,屬於旗內通婚,並沒違反“滿漢不通婚”的祖製,後來,佟氏選秀女入宮,做了順治帝的皇妃。

清軍入關之前,明清之間分屬兩國,皇太極沒有“滿漢不通婚”的禁令,但通婚較少,若有通婚,也必須由君主主持。滿族入主北京之初,嚴禁娶漢女。史載“順治元年孝莊皇後有諭,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此旨舊懸神武門內”。但滿族入關之後,滿人挾戰勝之威,對漢人多有騷擾,有強逼婚嫁的情況。

考慮到這樣無益地方尤其是京師穩定,並為了緩和滿漢間的民族矛盾,順治五年,順治帝下詔說“不禁”滿漢通婚,並且本人身體力行,詔選漢官之女備充六宮,還特準著漢裝。順治帝不僅娶漢軍旗人之女佟佳氏為妃,還生下皇子玄燁,即後來的康熙帝。漢人戶部侍郎石申的女兒石氏進宮後,被冊封為恪妃,恩賜住進永壽宮,並準其所著冠服均為漢服。同時,賞石氏之母趙淑人乘肩輿進西華門,至右門下輿,入宮行家人禮,賜重宴等。順治十年(1653),清太宗皇太極最小的女兒和碩恪純長(和欣)公主12歲下嫁平西王吳三桂之子吳應熊。三藩之亂後,吳應熊被誅,康熙帝還特別慰問這位姑姑,丈夫死後,她又獨自生活了30年,一直活到63歲。順治十二年(1655),和碩顯親王之姊賜和碩格格號,固山貝子蘇布圖之女賜固山格格分別下嫁靖南王耿繼茂之子耿精忠和耿昭忠。

順治年間所寫的允許滿漢通婚的諭旨並不是順治帝之意,而是多爾袞之策。順治五年(1648),攝政王多爾袞告諭禮部:“如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之臣子,自此以後如果滿漢官民有願意聯姻,隨其自便”。八天以後又加上一條,即滿人如要娶漢女,必須保證是娶來作正妻,才可準許他娶,也就是不準娶漢女作妾或作婢,其用意也是減少騷擾,促進和睦。其用意無非是為了緩和極其緊張的滿漢矛盾。

滿洲貴族入關最初幾年,推行一係列民族壓迫政策,激起漢族各階級和集團一輪又一輪的反抗,形勢始終處於動蕩不安之中。順治五年年初降清明將金聲桓等人的重新反清歸明,更使這一年成為滿族入關後統治危機最為深重的一年。盡快采取措施來緩解極其緊張的滿漢矛盾,已迫在眉睫。另一方麵,皇太極死後,清朝皇室內部便陷入殘酷的奪權紛爭之中,這種紛爭與政治主張的不同交織在一起,就表現出了對待漢族的截然相反的兩種政策。其中主張仿依漢製並對漢入采取爭取團結政策最力的多爾袞,正是在這一年前後擊敗了他的主要政敵從而達到了權力的頂點。在由他掌握清朝大權的這一期間,采取了多起旨在緩和滿漢矛盾的措施,諸如下令停止圈地、停止投充、設立六部漢尚書和都察院漢都禦史、對滿洲大臣指摘漢官的做法予以嚴禁,以及開科取士、撰修明史等等,雖然這些措施未必都能付諸實施,動機則是清楚的,下詔準許滿漢通婚,正是這些措施中的一項。

不過,幾天之後,多爾袞對於滿漢通婚作了進一步規定:凡希望嫁給漢人的滿族官員之女或希望嫁給滿人的漢族官員之女都需報戶部登記戶口,非官員家婦女許配滿人聽其自便,無須報部。並告誡滿人務必合法結婚,除了正式的妻子,不許另占漢族婦女。可以看出,對官家子女通婚作了限製,必須要申報,不能自由通婚。非官員家即民間雖開了綠燈,但真正滿漢聯姻的人則很少。主要是因為滿漢通婚的最大阻力來自於滿族八旗,而非漢人。他們擔心大規模的滿漢通婚有可能導致八旗旗民特權的最終喪失,導致八旗製度的崩潰。

滿漢通婚的倡議在多爾袞生前很難推廣開來,基本上名存實亡。兩年後,多爾袞出獵時死於途中。多爾袞死後受到清算,他被追奪了生前的名譽和爵位。當年滿漢通婚的倡議也隨之成為多爾袞的大逆罪狀之一。順治帝在上諭中強調恪守祖宗成法,宮中嚴禁蓄養漢籍女子,順治帝自己出爾反爾重新抬出“家法”,標誌著所謂“滿漢通婚”政策的終結,企圖進一步推動滿族和漢族融合的努力宣告失敗。由於順治年間,清政策始終處於各種內外矛盾之中,鬥爭異常激烈,政策起伏也很大。順治帝死後,孝莊太後以“罪己詔”的方式對順治帝幾乎做了全麵否定,就是這種矛盾和鬥爭的結果。順治朝推行的滿漢通婚政策,並不能代表清政府的基本政策。

在民間,隨著滿族的大量南遷,漢族人之風俗逐漸浸入滿族人的日常生活中,使清朝統治者深為擔憂:“居之既久,漸染漢習,多以驕逸自安……再滿洲舊族,其命名如漢人者,上深厭之,曾諄諄降旨,不許盜襲漢人惡習……”

多爾袞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提出“滿漢一家”的思想較之清朝其他統治者,確實高出一籌。雖然多爾袞提倡滿漢通婚,但在多爾袞生前很難推廣開來。後來,鼇拜等四位顧命大臣輔佐年幼的康熙皇帝期間,政治上更加趨向保守,朝野內外刮起一股恢複八旗祖宗舊製的風氣,已趨緩和的滿漢關係再度緊張,滿漢不得通婚的禁令更是成為天條,滿人漢人都不得違反,違者將受到嚴懲。

乾隆時期,有的人開始使用“頂名”的辦法通婚。即民人姑娘的名字頂上漢軍旗人已出嫁的女兒的名字上冊。因為滿族紅、黃帶子的戶籍直屬於宗人府,非紅、黃帶子的滿族的戶籍,不屬於宗人府,漢族民人的戶籍,屬於戶部。所以紅、黃帶子和民人通婚,可采取以民人姑娘的名字頂上不屬於宗人府所轄的滿人姑娘的名字來上冊。乾隆朝以後,滿、漢通婚的禁例進一步打破。紅、黃帶子娶民人女子為嫡妻仍用頂名辦法,但娶民人女子為庶妻,庶妻生子時可以隨子一起上冊。到清代末期,滿漢通婚的事例日漸增多,這時不僅滿人可以娶漢軍旗人和民人的女子為妻,而且有滿人女子嫁給漢人的,到清代末期漢軍旗人和民人之女子嫁給滿族人的例子就更多了。

早在入關前,大清律例就對滿、漢聯姻作了一係列規定,主旨在於控製漢族文化對滿族的浸染,隻強調加強滿、蒙的政治聯姻,以增強滿族實力。入關之後,對與漢族人聯姻,有時明確禁止,有時較為鬆懈,但漢族人一般很難進入滿、蒙中上階層。起初,清廷將皇室女子許配於三藩之王,而三藩通婚之王吳三桂、耿精忠等最後竟發動了“三藩之亂”,為此清王朝調整了與漢族通婚的政策,使得清代中、晚期漢族與滿族上層通婚減少,皇帝也不再將滿洲女子賜婚給漢族官員大臣。當時正值民族矛盾尖銳之際,清統治者有意籠絡降臣,緩和矛盾,但在實際上,除滿族權貴掠奪漢人為妾外,還談不上民間的自願聯姻。自視高人一等的滿族在政治、經濟、法律地位以及風俗習慣上,仍與漢族有差別,自然不願與漢人通婚。

滿、漢通婚的形式一般分為掠奪婚、選婚、自由結婚。選婚製實施時,漢人的女子也有機會與上層滿族貴族聯姻,而自由結婚主要是在民間,庶民百姓在習慣法與成文法的原則下結合。

雖然滿族入主中原前就不乏婚姻條令,也實行一夫一妻製,但由於地域條件和經濟條件以及戰爭的頻頻發生,滿族貴族、富人多妻,連普通民丁也多妻。滿族社會的多妻製度,在皇太極時期就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他們建立了按等級和戰功分配和占有妻子的製度。1637年3月,皇太極訓諭:“至於朝鮮婦女,軍士以力占得之”。《清稗類鈔》中記載:滿族親王靠搶奪而娶漢女。豫親王多鐸之妃劉氏就是一例,搶奪之後,受王命賜劉氏冠服,張燈作樂,行婚禮。第二年,劉氏由於生下一子,被立為王妃。

康熙不僅娶漢人為妃,而且將這個王妃生的公主許配給漢人。康熙帝玄燁有20個女兒,其中有一女下嫁漢人。這就是玄燁的第十四個女兒九公主,她生於康熙二十八年(1689),她的生母袁貴人是漢族。康熙四十五年,玄燁封17歲的九公主為和碩公主,賜旨下嫁散秩大臣(相當於今日中央警衛局副局長)、一等男孫承運。

孫承運之父孫思克祖籍遼寧,漢軍正白旗。他在平定三藩之亂中立下汗馬功勞,死後追贈太子太保。在眾多漢籍達官貴人之後中,獨獨選中孫思克之子孫承運來下嫁九公主,有康熙帝安撫漢籍臣子之意。

到了乾隆時期,乾隆皇帝先後娶了四位漢籍的妃嬪,按照清朝的後妃製度宮中嚴禁選漢人女子為妃,但乾隆皇帝卻有四位漢籍的妃嬪:一是揚州籍的明貴人,一是蘇州籍的常在陶氏(後冊封為祿貴人)。還有兩位陳姓妃嬪。一位是婉妃陳氏,乾隆初賜號貴人,乾隆十四年冊封婉嬪,乾隆五十九年晉封為婉妃;另一位是芳妃陳氏,初入&賜號貴人,乾隆五十九年冊封芳嬪,嘉慶即位,奉太上皇敕普芳妃。然而,乾隆皇帝的漢籍妃嬪皆無生育,所以也沒有漢籍公主了。

清代晚期,由於滿漢人民長期雜居共處,互相往來,早已沒有什麽純正的漢人或者滿人。滿族的婚姻習俗發生了很多變化,到了清末,滿漢之間在語言、風俗、經濟生活等各方麵漸趨一致,滿漢通婚這種民族融合的趨勢成為必然,滿漢通婚的禁例也漸漸被打破。

為此,光緒二十七年(1902),清統治者不得不宣布廢除滿漢通婚的禁令,“所有滿、漢官民人等,著準其彼此結婚,毋庸拘泥”,以籠絡漢族子弟。

當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時候,孫中山先生提出“驅除韃虜”的口號,北京以及分散在全國各地的滿族旗人並沒有因此逃回老家去,而是紛紛改成漢姓,使用漢文漢語,就地包裝成漢族。比如侯寶林就是滿族,四歲時被舅舅張金斌從外地送到北京地安門外侯家,直到1985年才改回“滿族”。

由於漢民族同化力量強大,漢、滿及各民族之間的通婚,使得滿族人的生活習俗日漸淡化,漢、滿族風俗習慣逐漸融合雜糅。不過一些生活在滿族原鄉的人們,每天飲食起居,不少還保持著原汁原味的滿族習俗。比如說禁忌方麵,不吃狗肉,不打烏鴉,其實就是滿族的習俗。滿族人還忌諱穿用狗皮做成衣服的人進家門。

新中國成立後,實行民族大團結政策。通婚方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徹底打破了在本民族內通婚的狹隘觀念和民族偏見與歧視,發展了民族通婚。包括滿族在內的北方各民族與大批漢族實行雜居,並普遍與漢族結親,共同為祖國的開發和建設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旗民不結親

除了“滿漢不通婚”之外,在八旗中還有一種叫做“旗民不結親”的風俗,即旗人不可與旗外民人結親。“旗民不結親”和“滿漢不通婚”是不同的。滿族人建立政權後,為了鞏固統治,推行八旗製度。旗人與非旗人有著非常嚴格的區別。滿族人都編入八旗;以後又將歸順的蒙古騎兵也編入八旗,稱為蒙古八旗;同時又將部分最早歸附努爾哈赤的漢軍也編入八旗。此外,八旗還包括部分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和錫伯族。於是以北方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旗人為一方,以漢族絕大多數未被編入旗的人為另一方,加以區別。所有在旗的人稱不在旗的人為“民人”,當然主要是漢人。於是在八旗中形成了一種叫做“旗民不結親”的風俗。準確地講,“滿漢不通婚”並不是指滿族人不能與漢族人結婚,在八旗內部是可以通婚的,但是旗人不可以與旗外民人結親。但有一點需要說明,一些漢人為了巴結滿人,紛紛加入八旗,成為漢八旗的一員。於是他們也就成為旗人,就可以與滿人通婚了;而有的漢族旗人又從八旗中解脫出來,再次成為“民人”,於是就不能與滿人通婚了。因此,可以說,“旗民不結親”與“滿漢不通婚”有一定的區別,但也有一定的交叉現象。

“旗民不結親”不見於《大清律例》,而是出自優先於大清律的“旗製”,將滿人“家法”置於“國法”之上,執行起來相當嚴厲。按照“旗民不結親”的禮儀,在旗者不得與沒有旗籍的人結親,違者可依旗製重懲,甚至可以殺頭。清朝的旗製是高於國法的,從皇室到一般旗人都是先服從旗製,後服從國法,所以宗室子弟犯錯不由國家典法處置而由宗人府處置,旗人自稱“奴才”而不稱“臣下”,旗人一旦犯製,可以“家法處置”而不經“明正典刑”,甚至可以生殺予奪。

清朝統治者在入關之後不久,確實頒布過旗民通婚的禁令。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局勢的變化,這一禁令有所鬆弛,主要表現在允許民人之女嫁與旗人以及對漢軍旗人與民人的通婚不予限製之上。與此同時,在乾隆朝漢軍出旗為民之前,由於旗、民界限的不確定,八旗之內滿漢成分間的通婚成為滿漢通婚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納妾也成為民女進入旗人甚至宗室貴族家庭的重要途徑。

關於旗民不結親的規定,是從嘉慶朝開始製度化、規範化的。

到了道光朝,這一原則曾有所變通,“旗人之女不準與民人為妻。若民人之女與旗人聯姻者,該族長佐領詳查呈報,一體給予恩賞銀兩。如有謊報冒領,查出從重治罪。”

此議於道光十六年(1836)由戶部奏準入律。違製者,杖一百,違令者,笞五十。實際上,清廷從未禁止過旗人娶民女。這種漢女可以嫁旗人、民人不得娶旗女的做法,成了“部分”禁止旗民通婚的政策。

到了鹹豐朝,《戶部則例》規定:“在京旗人之女不準嫁與民人為妻。倘有許字民人者,查係未經挑選之女,將主婚之旗人照違製治罪;係已經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將主婚之旗人照違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將主婚者一例科斷,仍準其完配,將該旗女開除戶冊。若民人之女嫁與旗人為妻者,該佐領旗長詳查呈報,一體給予恩賞銀兩。如有謊報冒領情弊,查出從重治罪。”旗女嫁與民人,就要被開除旗籍,這是相當嚴厲的懲處。八旗駐防旗人的婚姻中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綏遠城的八旗駐防旗人,“民國以前,與異族通婚,公家限製甚嚴,偶有違製者,則停發其應領之份子錢。”所謂“與異族通婚”,實際上是指旗女嫁民人的情況。反之,民女嫁與旗人,給予恩賞銀兩,享受到與旗人一樣的待遇,視作旗人加以對待。

到了同治朝,旗民不得通婚的政策開始鬆動。同治四年六月奏準:“旗人告假出外,已在該地方落業,編入該省旗籍者,準與該地方民人互相嫁娶。”就是說,如果旗人在外落業,編入當地旗籍後,就可以與地方民人互相嫁娶。從清律的條文上看,旗人女嫁漢人為清律所嚴禁,但旗人娶漢人女則緩禁。

清政府在禁止旗民通婚之時,對宗室、覺羅與漢人的聯姻,有著比對一般旗人更為嚴格的限製。這是因為滿族統治者雖然接受漢族文化,但卻拒絕滿漢血統的融合,極力保持滿洲貴族尤其是皇家血統的純潔。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清廷始終未曾禁止旗人娶民女,但宗室娶民女是不允許的,所以才會有“民人之女不準冒為宗室妻室入檔,所生子女作為庶出”的規定。

對於不同身份旗人之間的婚姻,清廷曾經規定了一係列的限製,八旗之內滿漢民族之間的通婚是允許的,並且這些限製從來都是按照等級的不同而絕不是按照血緣的不同來製定的。對於八旗內漢軍與滿洲、蒙古的通婚、內務府內漢姓與滿洲的通婚,卻從未有過任何的明文限製,從未有過對旗內滿洲、漢軍間通婚的任何限製。京師及關內各駐防點的滿洲、蒙古旗人與漢軍旗人結親者,屢見不鮮。在八旗內部,滿族統治者隻限製等級婚姻,而不限製種族婚姻。如滿洲貴族鈕祜祿氏額亦都從九世到十四世與漢軍旗人聯姻者達95人,康熙時,大學士索額圖之女桓若嫁給了湖廣總督輝祖之孫、副都統恒忠之子李揩(漢軍正黃旗人)。再從選秀女來看,漢八旗女子一般都參加備選,直到1806年,才對“八旗漢軍文職,自筆帖式以上、武職自驍騎校以上官員之女子一體備選,其兵丁之女不必備選,此特姑恤窮兵之至意”。

不僅如此,皇室與漢族通婚也不在少數。如康熙帝生母佟佳氏,嘉慶帝生母魏佳氏,乾隆帝的慧賢皇貴妃、淑嘉皇貴妃等,其出身皆為內務府的包衣,後經抬入滿洲旗,類似情況不逐一而論。總之,八旗內部各民族的通婚實際上也帶動了全社會的民族通婚,因為,非旗人的漢族不斷進入八旗,而八旗的漢族人與滿族通婚,加速了滿族漢化的進程,為全麵通婚特別是民間通婚提供了可能。

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滿族旗人和漢族旗人可以通婚,但隻限於漢族女子嫁給滿族人,滿族女子不準嫁給漢人男子,即“漢不招駙馬”。滿族入關後,不但延續了漢族的“三綱五常”、“三從四德”,而且將其發揚光大。清代對“婦德”、“禮教”的要求遠遠超越曆代,因此清代有記載的所謂“節婦烈女”人數估計要比前朝多百倍。其中的“夫為妻綱”,漢人以滿人為夫綱在清朝尚可,滿人以漢人為夫綱就不行。漢人可以服侍滿人,孝敬滿人,而倒過來就行不通。所以漢軍旗女子嫁滿人的很多,卻絕少聽說有滿人女子嫁給漢人的。

總的說來,滿、漢通婚與否是以統治者的政治需要為導向,並根據滿族統治者的政治需要不斷作出調整的,但其總體而言是加以控製的。然而清代滿漢民族之間通過通婚達到的交流和融合,是曆史發展的必然,絕非靠一紙禁令所能阻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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