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漢文帝刑法改革之後,漢景帝又進一步減輕了笞刑。
據說漢文帝實行的廢除肉刑而以笞刑代替的刑法改革,在事實上並沒有真正減輕罪罰。笞刑之重,往往致死。所以按照《漢書·刑法誌》的說法,實際上是“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漢景帝元年(前156)就下詔宣布減輕笞刑。詔令說:“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指出笞刑在施行時往往和死刑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即使幸而不死,也往往致殘,生活已經無法自理。於是改定律令,將原先笞五百的刑罰減為三百,原先笞三百的,減為二百。
漢景帝宣布減輕刑罰的其他詔令,還有漢景帝元年(前156)指示“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要求有關官員重新議定有關條款。中元二年(前148)宣布:“改磔曰棄市,勿複磔。”廢除了極端殘厲的“磔”刑。中元四年(前146)秋,又宣布在陽陵工地施工的罪犯可以赦免死罪,如果願意接受宮刑的,可以批準。
中元五年(前145)九月,漢景帝又頒布了強調“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複生”的詔令:“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複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詔令強調,法律的作用,在於懲治罪行,以“禁暴止邪”。刑罰嚴峻,關係死生,而死者是不可能複生的。有的官吏不遵行法令,以金錢利益關係介入司法,相互勾結,又專以執法苛刻標榜為明察,往往用刑失當,使無罪者喪失生存能力,我從內心深為哀憐;而真正的罪犯又往往未能夠受到懲處,依然目無王法,危害社會,法令竟然一如虛設。自今對於治獄疑有冤情,因用法牽強罪證不實提出上訴的,允許複議。
在宣布減輕笞刑十二年後,漢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又下詔宣布將笞三百之刑減為笞二百,笞二百之刑減為笞一百。詔令說:“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漢景帝同時要求臣下為笞刑的具體施行製定規則。於是丞相劉舍和禦史大夫衛綰提出製定規範笞刑等級細則的所謂《箠令》的建議。其中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箠”的長度應為五尺,其粗的一端以一寸為標準規格,用竹材,末端厚薄為半寸,均削平其節。與以往打擊背部不同,現在則是“笞臀”,並且規定行刑者不得中途換人。於是受笞刑處罰的罪人往往能夠生存。
《漢書·景帝紀》稱此為“減笞法,定箠令”。
第二年,也就是後元元年(前143)春正月,漢景帝又公布了對於以為“獄疑”,要求複議案情者,即使所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追究治罪的詔令。詔令說:“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獄疑者”有權利提出重新審議案情,駁正是非。先向辦案機關提出複議要求,仍不能決,再上訴廷尉。要求複議者即使所言不當,也不以為過失。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希望司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堅持以寬懷為先的原則。
這裏所說的“獄,重事也”,和前次詔令所謂“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複生”,都體現了對人的生命,對人的權利,對人本身的一種尊重。
漢景帝實行的減輕刑罰的政策方針,體現出當時社會文化的進步和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選擇較為文明的政治方式,也表現出漢景帝劉啟值得讚許的政治眼光和政治魄力。
《漢書·食貨誌上》說到漢景帝執政期間調整刑法製度而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人人自愛而重犯法,先行誼而黜媿辱焉。於是罔疏而民富,……”雖然刑罰稍輕,百姓卻增強了守法的自覺性,禮誼益重而民眾知榮辱,所以雖法網疏闊,社會卻相對安定,經濟形勢也趨向良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