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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狗與古代的原始法律

幾年前,當北京的市民們紛紛要求有關部門控製養狗的數量,或製定有關養狗的法律法規時,筆者不禁聯想到遠在數千年前,我們人類的先民們是如何處理這些事務,又是如何製定有關狗傷人後的法律條文等問題。其實,遠在3000年前的兩河流域,創造了人類古代文明的蘇美爾人,就在其偉大的《漢謨拉比法典》裏,製定了恐怕是人類曆史上最早的有關管理狗的法律條文。19世紀在古巴比倫東北邊狄雅拉河穀的埃升嫩挪城市,考古學家們發現了用楔形文字書寫的兩塊泥板,內容全為當時的法律條文,其中就包括兩條有關養狗的法律。這部法典的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倘狗發瘋,鄰人以此告狗之主人,但主人未殺狗。狗咬人,致人於死,則狗主人應賠銀三分之二名那。”

這部法典的第五十七條規定:“倘狗咬奴而致之於死,則狗主人應賠銀十五客勒。”

由此可見,古代的蘇美爾人已將畜狗納入比較正規的法律條文的管理之下。在《漢謨拉比法典》以及《埃升嫩挪國王俾拉拉馬法典》中還提及了有關其他動物的飼養管理條文,都嚴格地規定了犬傷人,或人受傷後犬之主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賠償費用。至於以上兩條有關犬的法典究竟在法學意義上有多少合理性,我們姑且不論,但就從保護人身的合法權益來講,可以說蘇美爾人的法典已經具有了相當高的文明程度,這是毋庸置疑的。

古代印度人的《摩奴法典》也涉及了很多與狗有關的法律條文和宗教倫理觀念。但與《漢謨拉比法典》相比較,有關狗的條文又大多與古代印度人的宗教生活習俗相關,顯得更加龐雜,而少了蘇美爾人的簡單明了,諸如以下幾條:

倡旃陀羅,豬、雞、狗、行經婦女和不能人道者不可看眾婆羅門吃。

倡豬以噢毀,雞以樸騰,狗以投下目光,生自低賤種姓者以接觸。

倡他應該靠“真”,靠“不死”,靠“死”,靠“超死”或者甚至靠“真與偽”生活,而決不可靠“狗的生計”。

倡女人的嘴總是清淨的,鳥在啄落果子的時候是清淨的,牛犢在引奶的時候是清淨的,狗在抓住鹿的時候是清淨的。

倡摩奴說,狗聽殺動物的肉是清淨的,還有其他食肉獸或者旃陀羅之類的達西尤所殺動物的肉。

倡殺死驢、綿羊或山羊者,則應罰五豆;殺死豬狗者,則應罰一豆。

倡誰要是在吃、塗身和祭祀之外還用芝麻做別的事情,誰就會跟其祖先一起成為蟲子陷入狗屎中。

倡深明法與非法的瓦默代弗在有難時,為保全性命而想要吃狗肉,他也未曾得罪垢。

倡深明法與非法的毗濕婆蜜多羅,在挨餓的時候也去拿過一個首陀羅手中的狗臂肉吃。

倡殺婆羅門者投狗胎、豬胎、驢胎……旃陀羅胎或者布格薩胎。

倡偷鹿或偷象者成為狼,偷狗者成為虎,偷果子或根者成為猴子,偷女人者成為熊,偷水者成為黑白兩色的布穀鳥,偷乘具者成為駱駝,偷牲畜者成為山羊。

以上所引大體可以反映出《摩奴法典》時代古代印度人對狗所持的態度。狗在古印度人的觀念裏尤其是在婆羅門、刹帝利種姓的觀念裏是低賤的獸類。由於種姓的緣故,首陀羅、旃陀羅連同狗一樣都認為是下賤的種姓和獸類。這與古波斯瑣羅亞斯德教中的崇犬之習形成了鮮明強烈的對比。

不過在大約古印度時代,人們對狗的態度似乎比摩奴時代要好得多。印度的第一部詩歌總集《梨俱吠陀》裏,狗被認為是人死之後護送人靈魂歸家的守護神。顯見,這時狗的地位要比《摩奴法典》時代高得多。

《梨俱吠陀》的第十卷中,有一組詩是作為送葬祭禮的詩歌,共有六首,從第14首到18首。其中第15首完全是祭祖的詩,第14首是前後幾節召喚閻摩與祖先,中間的第7節到第12節送死者到閻摩王和祖先及天神那裏去。而這個將死者之靈魂送到祖先及天神那裏去的護送者,不是別的動物,而恰恰是《摩奴法典》中一貶再貶的“低賤動物”——狗。

《梨俱吠陀》第十卷第14首說:

(七)

去吧!去吧!遵循古時道路,

到我們的祖先所去過的地方。

你將看見兩位王爺歡享祭祖禮。

閻摩王和伐樓拿王。

(十)

快跑過婆羅摩的兩個兒子,兩隻狗,

長了四隻眼的一對花狗,走平安道路;

然後與慈祥的祖先一起,

他們正同閻摩共享筵席。

(十一)

閻摩啊!你的那隻狗,一對護衛者,

長了四隻眼,看守道路,視察人間,

王爺啊!請把這人交給他們,

並請賜福給他,使他無災無病。

(十二)

長著大鼻子,貪求生命,孔武有力,

閻摩的兩隻狗追隨著人們。

願這兩位使我們得見旭日上升,

今天在此處降福,再給我們生命。

從這些古老的《吠陀》詩歌裏,我們不難讀出當時的印度人或者確切地說是雅利安人對狗相當的崇拜。而且把狗視為人類的保護神,甚至是能夠給人類帶來光明與再生的使者。這與後來《摩奴法典》中對狗的態度形成了很大的差異與矛盾。可謂大相徑庭。

從比較宗教學的角度看,《梨俱吠陀》送葬詩中對犬的讚美和敘述,與瑣羅亞斯德典籍《阿維斯塔納》中對犬的禮讚十分相近。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講,《吠陀》是以雅利安人文化為主要內容的產物,而《摩奴》則是以婆羅門、刹帝利為主的思想,也可以說是雅利安文化與印度土著文化的混合產物。雅利安人經由中亞波斯進入印度,很有可能將自己的崇犬文化帶入了印度文化的宗教民俗之中,二者之間的關係頗值得進一步研究。

如果說蘇美爾人的《漢謨拉比法典》、印度人的《摩奴法典》最早提出了有關畜犬的法律條文的話,那麽,將畜犬的有關法律條文進一步係統化、具體化的法典,則有可能是7世紀在青藏高原崛起的吐蕃帝國。

20世紀初,在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發現的一批唐代吐蕃文史料中,就有吐蕃人當時製定的有關養犬的法律條文。遺憾的是,這批文獻資料於1908年被法國人伯希和英國人斯坦因劫往國外,分別收藏在巴黎的國家圖書館和英國的倫敦博物館之中。直到80年代初期,才由我國著名藏學家王堯、陳踐兩位先生譯成漢文。

不過我們現在見到的這份吐蕃法律文獻,仍然是個殘卷,也隻能了解大致的內容。這部文獻編號為P.T.1073號,題名為“縱犬傷人賠償律殘卷”。為了使更多的讀者了解到這份珍貴文獻的內容,在此,我們不妨將此殘卷全文抄錄以下:

未死受傷和……

男子放狗咬人致傷懲罰從嚴,罰駿馬一匹,並根據傷情賠償相應之醫藥費用。女子放狗咬人致傷,罰母馬一匹,根據傷情賠償醫藥費用給受害者。

尚論波羅彌告身者以上本人或與其命價相同者中一人,被銀告身以下,銅告身以上之人,或與其命價相同者,放狗咬齧致死,或因放狗驚駭騎於犛牛等上之人,墜地致死,對放狗者之懲罰為:無論何種方式傷人致死,將放狗者處死,其妻女趕走,全部財物、牲畜賠償死者一方,奴戶留給其另立門戶之子。如無另立門戶之子,則交給死者之父,無父,雖有兄弟近親也不能給。(奴戶)願為何人之民,何人之奴各隨己願。

未立門戶之男子,放狗咬人致死,將其父子共有之財產,牲畜中分家後屬於該人之部分,判為死者一方之財產。此份財產、牲畜,全部賠與死者一方。

有夫之婦放狗咬人致死,將其當初從娘家帶來的陪嫁物,全部賠與死者一方。

未婚之女放狗咬人致死,將其全部傭奴、牲畜賠與死者一方。

放狗咬齧尚論,受傷未死,放狗驚駭騎於犛牛等上之人致使受驚墜地,受傷未死,將放狗者單身趕走,財物、牲畜之四分之一賠與受傷者。放狗人若為婦女,將其逐出,其財物、牲畜之半數賠與受傷人。

尚論波羅彌告身以上者其本人,及其與命價相同者之人,被大藏以下,平民以上之人放狗咬死,或放狗驚駭騎於犛牛等上之人墜地身死,對放狗者之懲罰;不論何種方式致死,為尚論善後事,須懲治放狗者之罪孽,將其成年以上之男子殺絕,成年以上之女子逐出,財產、牲畜,全部賠與死者尚論一方。

未另立門戶之男子放狗咬人致死,將父子未分家共有之財物、牲畜……

以上諸條有關犬傷人的法律條文,可以說比之蘇美爾人、印度人的有關犬傷人法律條文都要具體、細致、嚴謹得多。當然,作為一千年前的古代法,很難完全站在全體公民的立場上去立法,從而保護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和權利。但從總體上看,無論是平民百姓縱犬傷人,還是尚論官員縱犬傷人都要受到懲罰和處死,就這一點講,以上諸條縱犬的法令基本上保證了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從某種程度上說,它也代表了7世紀吐蕃人立法的一種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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