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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產權的經濟分析

巴澤爾

【主要內容】

(一)基本理論框架

巴澤爾的《產權的經濟分析》以產權和交易成本兩個基本概念為基礎,提出了全書的理論框架。巴澤爾認為,個人對資產的產權由消費這些資產、從這些資產中取得收入和讓渡這些資產的權利或權力構成。在提出產權的概念後,巴澤爾指出,產權不是絕對的,不是永久不變的,是人們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護、他人企圖奪取和政府予以保護程度的函數,也就是說,產權是能夠通過個人的行動改變的,雖然一般來說,由法律界定的權利會增強事實上的經濟權利,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前者既不是後者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過去經濟學家沒有利用產權概念來分析行為,很大部分的原因可能是沒有意識到這一點,而傾向於產權是絕對的,認為產權的界定、維護不需要付出成本。實際上科斯定理中似乎就透露了這一傾向;同時,巴澤爾指出,產權具有多重屬性,也就是說,產權可以被分解成幾個部分。在對產權作出深刻刻畫之後,巴澤爾提出了全書中第二個重要概念――交易成本,他把交易成本定義為:“與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有關的成本。”按照他的定義,交易成本的概念範圍極廣,包含了信息獲取的費用,因為要實現資產的全部價值,首先必須要了解該資產的各種屬性,這對某些商品而言就必須付出高昂的測量成本;此外,還有維護產權不受侵害的成本;產權被侵害後,界定該侵害導致的後果的成本;當多方或多個因素影響未來收入流時,判斷各方和各種因素分擔的責任;等等。因為現實世界信息不可能是完全的,因而巴澤爾從自己的概念角度出發,堅持認為“交易成本為零的理論是有問題的”。他指出,“資產將產生多少淨收入,取決於權利的界定,也就是權利受到怎樣的保障。說不管誰享有權利,隻要權利被清楚界定,收入就會實現最大化,是毫無意義的”。

在產權和交易成本兩個概念基礎上,巴澤爾開始勾勒他全書的基本框架。他認為,如果交易成本隨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遞增而遞增,那麽當為了完全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高於產生的收益時,完全界定產權就是得不償失的,這說明交易成本製約著產權被界定的程度,交易成本越高,產權越不容易界定清楚,這也就是在說明,當交易成本不為零時,產權就不可能被完全界定,一個人不可能擁有產權的所有屬性,隻能擁有部分產權。實際上,從這裏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推論,即一個人擁有全部產權的所有屬性可能是沒有效率的,這也是經濟學中的產權與法律意義上的產權的區別,因為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意味著產權是完全的。既然一個人擁有全部產權的屬性是沒有效率的,那麽他就會主動放棄產權的部分屬性,而這沒有被界定的那部分產權就被留在了“公共領域”裏,處於“公共領域”的產權會產生我們稱之“租”的價值,人們為獲得這部分“租”就會花費資源企圖占有它。巴澤爾進一步論述道,隨著新的信息的獲得,資產的各種潛在有用性被技能各異的人們發現,並且通過交換他們關於這些有用性的權利而實現其有用性的最大價值,每一次交換都改變著產權的界定,抑或是,隨著新的信息的獲得,交易成本將下降,此時部分處在“公共領域”的產權就能夠得到界定,這也是產權得到界定的演化過程,並且這個演化過程有理論上的均衡狀態:對每一個潛在的尋租者而言,尋租的邊際成本等於該尋租者在其已經享有的權利下能夠得到的租的邊際增量。

(二)基本理論框架的應用

1.排隊問題

排隊問題被認為是非市場配置資源的一個重要問題,但巴澤爾認為,所謂的“非市場配置資源”是不確切的。巴澤爾以美國20世紀70年代的汽油控製為例,以他的產權理論深刻剖析了排隊問題。他認為教科書中關於汽油最高價格控製的影響是短缺的認識是膚淺的,短缺不是成比例地或平均地讓所有顧客承擔的。在汽油銷售過程中,由於人們爭取財富最大化的努力,仍然可以使汽油的分配達到均衡狀態。簡單地用短缺來描述汽油價格控製的效果沒有任何意義。人們爭取財富最大化,意味著個人會持續地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活動,直到邊際淨收益為零。在汽油最高價格受限製的情況下,汽油的價格低於均衡價格或市場出清價格,價格的分配功能受到限製。原先,均衡價格可以把不願意出此價格的人排除在外,汽油的產權就可以通過“願意出價者得到”的方式來界定。現在,汽油的價格被限製在低於市場出清價格之下,過多的人願意購買,汽油的產權便無法根據價格來界定,巴澤爾把這種狀態描述為“汽油部分地被置於公共領域中”,也就是他所定義的沒有界定的那部分產權。這意味著,部分汽油被一個人數多於願意支付均衡價格人數的群體所共同擁有。這時,排隊就是用來確定對未被擁有的部分權利的方法。

此時,對於汽油的買者而言,按管製價格購買,但必須通過排隊方式購買,而排隊需要有時間的付出,這對排隊者而言是額外的成本(相對於非排隊情況),但其也可以額外得到從管製價格到均衡價格的差額,這是排隊者的收益,因而排隊者會權衡排隊的成本和收益,直至排隊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為止。這也就是說,最終得到汽油的人,通過貨幣和排隊時間的結合,獲得了汽油的產權。

對於汽油的賣者而言,在汽油價格被管製時,加油站被迫以低價出售汽油,其收益是否受到侵占?巴澤爾貫徹他關於產權邊界不斷調整的觀點,並按照經濟人的假設,說明在價格管製時,加油站名義收益下降,部分收益即部分汽油價值落入公共領域。但是他們會采取降低汽油質量、減少服務時間,或搭配銷售潤滑油等方式來彌補汽油降價的損失,增進或恢複自己的權利。隻要不違反有關條例,加油站就會這樣做。

這說明排隊這種非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最終還是靠市場來配置的,隻不過此時價格變成了時間,或者,較低的價格與較低質量的產品和服務相對應罷了。

巴澤爾汽油案例的分析說明,產權界定的方式是多樣化的。既可以由正式製度安排即政府和法律的規定來界定產權,也可以由非正式製度安排,即當事人的經濟行為來界定產權。當一部分財產的權利落入公共領域時,利用這些產權能夠獲利的個人便會設法攫取這些價值,從而實際占有相應的財產。人們攫取這些價值的方式的多樣化就構成界定產權方式的多樣化。

2.奴隸製度的興衰

眾所周知,奴隸製度的一個突出特征是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全部,包括奴隸的所有勞動成果甚至是生命。巴澤爾敏銳到覺察到,如果真是如此,那麽這與曆史上確實發生的某些奴隸為自己贖身的事實相矛盾,因而他提出了以下一個有趣的問題:奴隸從頭到腳都是奴隸主的財產,因此其勞動成果就法定屬於奴隸主,那麽,奴隸主拿走奴隸的任何東西,隻不過是自己拿了從法律上說屬於自己的東西,他們有權利、有能力做到這一點,既然如此,奴隸已被奴隸主強製剝奪了一切權利,甚至自己的身體,為何還有奴隸能成功地為自己贖身呢?

巴澤爾認為,實際上,奴隸主並不享有對奴隸絕對的、全部的所有權,說奴隸主對奴隸擁有“全部產權”,那隻不過是法律意義上。因為勞動是奴隸自己體力與腦力勞動的支出,並且因奴隸的個體不同而不同。對於這部分支出,隻有奴隸自己清楚,奴隸主不可能知道奴隸的這種支出是強的、還是弱的,因為奴隸可能假裝成低能而逃避部分勞動,有的時候甚至逃跑或者自殺而使自己受益。這樣奴隸主就必須花費極大的資源來監督奴隸勞動、防止逃跑、維持其生存。特別是監督其勞動,由於信息獲取成本高昂,如奴隸的生產能力、努力程度、收入流的變化在多大程度是奴隸勞動付出變化,還是氣候、土壤因素變化所致等。假定監督工作的成本的邊際生產率是遞減的,奴隸主就將放鬆監督工作,不再盡力謀取最大的產出。這樣,沒有被監督的那部分有關奴隸的產權就被置於公共領域,就使奴隸所能生產的最大產出與實際產出之間有一個差額,這個差額就成為奴隸自己的財產。當然,一般來說,它並不是產品,不是奴隸為其所有者所生產的那種產品,而是少付出的勞動量。但奴隸們有本事把這種潛在財富的一部分變成現實的財產,因為奴隸主也想占有處於“公共領域”那部分產權的部分價值,此時奴隸主就允許奴隸占有一部分“公共領域”勞動成果財產,剩下的歸自己。當奴隸意識到自己能夠占有部分勞動的時候,其就會將自己的所有能力發揮出來。這也就不難理解曆史上某些奴隸能夠為自己贖身的悖論了。

用巴澤爾這個邏輯可以說明奴隸製度的興衰。當自由人以自己的人身自由做抵押時,奴隸製便產生了;當奴隸主監督奴隸的成本很高時,奴隸便可以為自己贖身成為自由人,這是奴隸製度開始有瓦解的勢頭,奴隸製度最後崩潰源於以下事實: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分工必將加劇,且生產產品的整個勞動過程漸趨複雜,這使奴隸主監督奴隸的監督成本日益提高,這也意味著絕大多數奴隸能夠為自己贖身了,最後,當所有奴隸能夠為自己贖身時,奴隸製度便土崩瓦解了。為了說明這一點,巴澤爾還用一個例子來證明他的邏輯,他指出,在奴隸製度早期,並不是所有的奴隸都能夠贖身的,能夠做到這一點的隻是少數的家奴,家奴與普通的奴隸相比,他們從事的工作比較複雜和繁多,而工作越複雜和繁多,奴隸主的監督成本就越高,因而奴隸主將允許家奴擁有部分剩餘索取權,這使得能夠贖身的奴隸隻是那些少數的家奴。

3.租佃合同的類型

巴澤爾認為,研究界定和轉讓產權的契約是產權研究的核心,不管這種契約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他以租佃契約為例,討論了“地主―農民”這種租佃契約。他認為張五常的以個人的風險厭惡來解釋亞洲地區普遍的“分成契約”是不成功的,選擇分成契約不是因為,至少不僅是因為它對風險的影響,而是因為交易成本的某些性質。

勞動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通過合作,可以提高他們資產的價值,因為總產出要大於他們單獨經營時的產出,但是合作本身是有成本的,因為在試圖合作時,很難防止財富攫取。要成功地合作,就必須試圖度量每一個生產要素對產出的貢獻。這種度量代價很高,因此不會很精確。這種精確性的缺乏,加上由於像天氣之類的不可預測的因素所造成的產量變動,意味著個人可以以對方受損為代價而獲益,而且,為了獲取這些利益,他們將花費資源。勞動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將會采用能產生最大產出價值的契約形式。因為勞動和土地都不是均質的,同時,它們各自的不同屬性的水平也都有變化。因此,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將不僅要控製作為整體的生產要素,而且要控製各種不同的單個屬性。有些屬性可以直接加以控製,有些難以加以控製,那些難以控製的屬性可以通過固定數量和變動價格間接控製。巴澤爾認為,作為最大化過程基礎的基本原則就是:單個屬性將被置於通過控製屬性能更容易地影響產出淨價值的一方的控製之下。在此基礎上,巴澤爾比較了三種基本契約形式:

(1)工資契約

巴澤爾認為,當土地是同質而勞動不同質時,工資契約可以使工人通過偷懶而獲益,這樣他們的努力水平就較他們自己雇傭自己付出的努力要少。此時地主當然可以通過監督提高工人的努力水平,但當監督成本很高時,地主監督的成本會超過通過監督帶來的收益,因而此時工資契約可能是無效率的。相反,當勞動是同質而土地非同質時,地主就有激勵對土地的質量進行改進,因為此時地主成為唯一的剩餘索取者,此時工資契約就是有效率的。

(2)分成契約

巴澤爾認為,無論是土地同質而勞動非同質還是勞動同質而土地非同質,分成契約都是無效率的,因為此時地主和工人各得到全部邊際產量的一部分,都是剩餘索取者,這必將導致雙方互相糊弄,從而使總產量下降。

(3)租佃契約

巴澤爾認為,當土地同質而勞動非同質時,租佃契約使佃農在交給地主一固定地租後,剩餘的都是自己的,此時租佃製是有效率的;相反,當土地非同質而勞動同質時,因為此時剩餘索取權在佃家,地主就有動機對土地的質量進行糊弄,所以此時租佃契約是無效率的。

4.組織的形成

巴澤爾以企業為例說明了為什麽會形成組織。按巴澤爾的理解,企業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存在兩個方麵的原因:一是共同財產問題;二是延留義務問題。共同財產問題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由於許多人共同使用一些設備,設備的產權常常是被分割的,正如他在分析複印機的產權問題時所指出的那樣,複印機的購買者通過營運複印機獲得剩餘。他是複印機的所有者,但是他並不擁有複印機的全部屬性。複印機的製造商因為對複印機質量有影響,可能擁有對複印機的部分權力。因為他在複印機製作上有可能通過降低質量和成本,攫取複印機中的部分價值。另外,免費使用複印機的雇員也可以成為部分所有者。在其他企業裏也是一樣,機器設備屬於投資者,但是由工人使用。工人使用機器的方式(是否過度使用或不維修)影響機器設備的價值。如果不以雇用工人的方式(即企業方式)來運作,過度使用機器而攫取機器價值的情況就會發生。所以利用組織來對共同財產問題進行控製是必要的。這就導致企業的存在。延留義務是指,在一些高價值的交易中,在銷售完成之後,賣方要提供某種擔保,其責任仍然繼續。如果沒有賣主的信譽和擔保,買者會對貨物進行充分檢查直到自己確信商品值得購買才會動手。而檢查的成本極高,以至於會阻止購買。提供擔保的實質就是把本該在交易時界定的權利推遲到交易之後實現,這就避免了交易時完全界定產權的困難,使交易得以實現。延留義務雖然並不唯一地依賴組織,但組織的確是保障其實施的有效機製。將那些有延留義務的交易活動置於企業內部,保障問題便可順利解決。或者說,企業內部是適合於進行有延留義務的交易的。企業對享有延留義務服務的一方是組織保障,對負有延留義務的一方是一種約束,例如在對要素所有者支付報酬的交易中,要素報酬的估計難以精確。在企業中,“當一方的報酬低於其貢獻的時候,該方就必須同意,而且能夠融通這個差額;而在報酬超過貢獻的時候,交易的另一方就必須同意,而且能夠融通這個差額”。在巴澤爾看來,企業的作用並不是簡單的強製、指揮和服從,而是適合於一係列有延留義務的交易,正因如此,他把企業稱做是“由股權資本擔保的契約”。巴澤爾關於企業性質的理解本質上與張五常一致。張五常最早提出應當從內部要素市場或契約組合的觀點來描述企業,但是他強調的是企業家代理人考核代替市場交易中考核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巴澤爾則從兌現延留義務這個特定的產權交易角度,揭示了企業內交易代替市場交易的有利之處,進一步支持並發展了張五常的觀點。

巴澤爾批評了科斯將企業與市場的錯誤兩分法,他認為不論在哪種情況下,這樣的分類都不詳盡,並列舉事實說明了許多契約既不屬於“企業”也不屬於“市場”。和張五常一樣,巴澤爾主張把“企業”和“市場”還原成“契約”。所謂“市場”“企業”或者“政府”“俱樂部”等等組織形式,都不過是人與人之間各種契約的表現形式。它們都可以被還原為個人以及與之聯係著的一組契約。這使得分析企業組織與分析前麵的租佃契約極其相似。由於交易的複雜性以及度量和監督其屬性的成本很高,所以並非全部屬性都有定價。而未定價的屬性等同於置這些屬性於公共領域,為減少過度利用帶來的損失,交易者將同意對自己加以約束,這就產生了組織。作為組織基礎的中心原則就是:一個交易者影響平均結果的意願越大,該交易者承擔的對於剩餘索取權也就越大。

5.權利的形成與變動

巴澤爾認為,個人通過他們自己的行為能夠控製並影響對“他們”財產的界定。當個人權衡界定某項權利對自己有利時,個人就會努力使自己擁有這個權利,此時權利就形成了。這說明,個人總是把實施這種控製作為他們最大化過程的一部分。一旦個人發現權利界定的現有水平不能令人滿意,他們就會對它進行修改,直到滿意為止,這就是權利的變動過程。當然,個人總是均衡持有他們的資產的;在與此同樣的意義上,他們對於他們資產的權利,也是處於均衡之中的。因此,在任何時候,他們的權利都得到精確的界定,以致他們並不想改變它們。他著重指出“產權是不斷產生並不斷放棄的”,並認為以往對產權研究的經濟學家,如奈特、戈登,在觀念上認為權利“要麽全部,要麽沒有”,忽略了產權隻能部分界定的中介狀態。其實對於許多我們擁有的“私有財產”,我們並沒有完全擁有該財產的所有產權;而對於許多“共同財產”而言,它們的利用也經常受到限製,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同財產。當多人共同擁有某項資產時,決定所有權最優配置的總原則是:對資產平均收入影響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餘的份額也應該更大。

6.權利限製

巴澤爾認為,傳統的經濟學家通常都不讚成對產權施加約束,認為任何約束都會“稀釋”產權,但是,即使在資本主義國家和市場經濟中,個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們”的財產,他們的自由處處受到限製。財富最大化與所有權受到約束之間並不存在根本的和真實的矛盾。“對所有權實行限製,可以減少其對資產的過度的和不小心的使用以抑製攫取成本,能夠防止人們染指非其所有的(商品)屬性,因此它並不會稀釋產權”。限製商業性使用可以降低無償占有所造成的浪費,也就增加了最初交易的淨價值,增加了用戶所擁有的那些屬性的價值。這說明對私人權利的限製不僅不會降低經濟效益而且還會提高經濟效益。

【簡要評述】

巴澤爾的《產權的經濟分析》是以成本―收益這種新古典經濟學方法分析了產權的創建及變遷,推進了新製度經濟學理論發展,其特點體現在:

1.剖析了產權的經濟學意義,從而與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區別開來

在巴澤爾提出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概念以前,每當提到產權時,人們往往將其與法律相聯係。其他的新製度學派經濟學家在論及財產權利的產生和界定時,也高度依賴法律的作用。而巴澤爾的有關財產權利的經濟分析大都集中在產權形成的經濟動因,而非直接的產權界定程序。巴澤爾發現,雖然產權的界定離不開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但是現實生活中大量的產權界定活動,則是由交易者或利益相關者通過製定契約的方式直接操作的。法律在很多場合,隻是作為契約的製度保障。這就改變了把產權看做是法律程序運作結果的片麵認識,把產權更多地看做是利益相關的人們之間的相互作用及其結果。過去被當做市場運行條件和出發點的產權關係,被巴澤爾描述為一種動態演化的相互作用過程。通過這種分析方法,巴澤爾看到法律界定的產權會由於人們的實際行動而改變,甚至可以說,在某些場合,法律怎麽規定並不很重要,重要的是人們怎麽做了,人們在“做”的時候如何實際界定著產權。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巴澤爾斷言,“隻要經濟在運行,就必然存在私人產權”。

2.提出了產權具有多重屬性、其不是絕對的且是不斷動態演化的特點

先前研究產權理論的學者,從奈特、戈登到科斯,都假定產權要麽存在並得到明確界定,要麽就完全不存在。它們都忽視了產權隻能部分被界定的中間狀態,實質上這否定了產權的多重屬性特點。同時,產權不是一成不變的,他們將隨著外界條件的變動,將由一個均衡狀態調整到另外一個均衡狀態。

3.用豐富案例來說明和證明抽象的理論

在巴澤爾的全書中,讀者會發現,他在闡述每一個抽象的理論時,都能列舉出一些生活的實例來表述或證明自己的理論,不但使其理論能夠容易被讀者理解,似乎也在證明自己的理論,能夠令人信服。

4.對我國的經濟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我國正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其中一個重要方麵是對現有產權製度進行改革,巴澤爾的產權理論無疑會給我們的產權製度改革提供營養。其中的啟示是,產權製度的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或免費的,因為按照巴澤爾的理解,產權必將是一個動態的逐漸演化的過程,期望短期內取得產權改革的成功是不現實的,這依賴於自由的經濟主體的相互作用,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而不是自上而下的人為設計的結果,因而產權製度改革的最終要落在給予經濟主體以自由層麵之上;另外,產權具有多重屬性且不可能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在產權製度改革中,“明晰產權”可能僅僅是理想中的目標,抑或是法律意義上,又或者在法律意義上也不可能完全明晰化,因為若產權的界定成本太大,“明晰”是無效率的,那種不計成本要“明晰”產權的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太理想化了,這也要求給予經濟主體以自由,因為經濟主體會根據成本與收益對是否明晰作出判斷,進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確認。

(葉滿城)

參考文獻:

[1]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分析[M],費方域、段毅才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劉東,巴澤爾的產權理論評介[J],南京大學學報,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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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arzel,Yoram.“Productivity Change,Public Goods and Transaction Costs:Essays at the Boundaries of Microeconomics,(Economist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Edward Elgar,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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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arzel,Yoram,“Measurement Cost and the Organizaiton of Marke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2,25,27-48.

[11]Barzel,Yoram,“The Entrepreneur's Reward for Self-policing”,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7,25,1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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