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被稱為美國憲法之父。他是弗吉尼亞人,生於1751年,比同州人喬治·華盛頓小19歲,比帕特裏克·亨利小15歲,比托馬斯·傑斐遜小8歲。他在學校中是一名愛國主義分子,接受了當時流行的革命思想。特別是他在1776年左右認識了傑斐遜,逐步建立了深厚的友誼,成了曆史上罕見的一對政治合作者,達半個世紀之久。因此,麥迪遜的思想離不開當時的革命思想和傑斐遜的思想。他本人很難說有什麽思想方麵的建樹,他的了不起在於他是一名偉大的務實主義者,他集各派美國思想,調和各種利益,對美國憲法的製訂作出了傑出的貢獻。
美國憲法是美國革命勝利的產物。革命靠的是人,所以要了解美國憲法首先要了解英國的美洲殖民地(為了方便,以下簡稱13州或美國)居民的素質,也就是覺悟程度。
現在我們引用一位1759年定居美國的法國紳士克裏維可夫的話:“歐洲人來後,開始有一種形同複活的感覺:以前好像並沒有活過,過的是麻木無生氣的日子;現在他感到自己是個人,因為大家把他當人;他本國的法律把他看成蟲蟻;這兒的法律把他當作主人……他不由自主地心花怒放,意氣高揚,從而孕育出美洲人才有的那些新思想。”也就是說,13州的人本來已享有自由,因此,美國革命的口號是反對英國的奴役,保衛自由。革命是一場權力與自由(Power&Liberty)的鬥爭。革命的勝利當然擺脫了英國的權力,但在建立新國家時,人們發現權力與自由的矛盾仍未解決,因為政府本身就是權力,仍然存在著權力與自由的關係問題。建國也必須解決權力與自由的關係問題。
啟蒙鬥士托馬斯·潘恩說:“社會,不論是啥樣的,都是一種善;但政府,即使是最好樣的,也僅僅是一種必要的惡。”被稱為“美國政治科學之父”的約翰·亞當斯則說:“我們在決定什麽形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之前,必須先考慮政府的目的是什麽。關於這一點,所有的理論政治家都會同意,政府的目的是社會的幸福,正如同所有的神學學者和倫理哲學家都會同意個人的目的就是個人的幸福。由這一原則可以得出以下推理:凡能給最大多數的人以最大程度的幸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除了共和就沒有好的政府。英國憲法的唯一有價值部分就在於此,因為共和的定義就是‘法治,不是人治’。由於共和是最好的政府,所以,若能對社會中的各種權力作出特定的安排,或換一句話來說,如果某種形式的政府能最好地保證公正和嚴格地執行法律,那它就是最好的共和國。”
詹姆斯·麥迪遜
上述理論就是麥迪遜所擬的憲法的基本精神。
傑斐遜沒有參加製憲,他那時在法國,他的基本態度是支持憲法的,但也提出了兩條意見:第一,必須有一個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第二,總統不能連選連任。後來他自動放棄第二個要求,但對第一項要求他決不放鬆,特別是言論和新聞自由(即出版自由)。梅裏爾·彼得森教授寫道:“傑斐遜本人心目中的原則很少具有絕對意義,但新聞自由是一個例外。”他當總統以後,仍然認為無論報紙如何濫用它們的自由,為保持民主政治,那項自由是不可以限製的。
在言論自由問題上,麥迪遜同傑斐遜觀點完全一致。麥迪遜曾說:“在美國被視為神聖的諸原則中、在被視為構成合眾國人民的自由堡壘的諸神聖權利中,其重要性在人民心目中占壓倒一切地位的,就是新聞自由。不錯,這一自由時常過了頭,它時常淪為放肆,這是令人遺憾的,但人類還未能找到什麽補救辦法。或許,這是一種附在善身上的無法拆開的惡。”他在致拉法葉特侯爵的信中還提到:“沒有什麽人比傑斐遜先生更看重新聞自由了,他視之為自由政府必不可少的守衛。”
既然麥迪遜被譽為“憲法之父,”先讓我們看一看他前前後後為憲法做了些什麽工作。
一、革命戰爭結束後,華盛頓解甲歸田,隱居於芒特弗農。由於戰爭的結束,州與州之間的矛盾開始走上舞台,而邦聯條款根本無法解決此類矛盾。1785年3月,在華盛頓支持下,弗吉尼亞和馬裏蘭各派代表在芒特弗農開會商討兩州間有關商務和航運糾紛問題。那時,麥迪遜是華盛頓的得力朋友。華盛頓本人考慮到自己的地位,故意不任代表,而由麥迪遜等人參加談判。麥迪遜後來說,製憲會議的苗子“自然地產自芒特弗農會議”。
二、芒特弗農會議後,華盛頓等人覺得有必要開更大的會議以解決州與州間之矛盾。乃由麥迪遜出麵,在弗吉尼亞州議會內活動,促使州議會通過一項決議,邀請各州派代表至安納波利斯開會。雖然13個州中隻有5個州派出了代表,會議實際上宣告流產。但當時與會者有弗吉尼亞的麥迪遜和埃德蒙·倫道夫以及紐約州的漢密爾頓等人,他們想了一個補救辦法,決定由與會者向大陸會議提交一份建議書,並由漢密爾頓擬稿。倫道夫對所擬之稿表示不滿,是麥迪遜向剛愎的漢密爾頓提出了勸告,“你最好向這位先生讓步,否則弗吉尼亞將表反對”。這樣,漢密爾頓才緩和了稿子的語氣,建議各州派代表於1787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在費城開會,考慮合眾國的情況,以便製定一些在他們看來“會使聯邦政府的憲法能更進一步適應聯邦的迫切要求的規章條例”。大陸會議接受了這個建議,但它規定會議的職權是對“邦聯條款”作出修正。
三、在製憲會議前夕,華盛頓與麥迪遜曾互相通信,商定製憲的大政方針。華盛頓在1787年3月31日致麥迪遜信中說:“凡是有判斷能力的人,都不會否認對現行製度進行徹底變革是必需的。我迫切希望這一問題能在全體會議上加以討論。”“我承認,我現在對公眾美德的看法有所改變。我懷疑是否有任何一種製度,不使用政權的強製力量就可以使中央政府的法令得到應有的貫徹。而做不到這一點,其他都無從說起。”
麥迪遜於4月16日複信說:“敬悉3月31日華翰,不勝榮幸。閣下對大會所應追求之改革的見解等於批準了我心中的見解……謹不揣冒昧,把在下心中設想的新製度的大綱提供給閣下過目。鑒於各州的個別獨立地位是與它們的合眾主權是極端不相容的,而若要把各州並合成一個單一的共和國則又操之過急且無法達到,所以我擇取了某種中間的立場。”
從這一點來說,憲法似乎可以說是華盛頓和麥迪遜的密謀產物。
四、製憲會議的弗吉尼亞代表共有7人,華盛頓也是其中之一。但華盛頓出於某些顧慮,最初不打算親自出席會議,是麥迪遜用三寸不爛之舌,曉以大義,終於使華盛頓改變了主意。華盛頓在會上被選為會議主席,他除了主持會議外,基本上一言不發,是麥迪遜在會上做了180多次的發言和插話。
五、按照大陸會議的開會通知,會議目的是修正“邦聯條款”。但弗吉尼亞代表團在5月29日(會議正式議事是從5月25日開始的)突然提出了“弗吉尼亞方案”,一下就推翻了“修正邦聯條款”之框框,反對派一直認為這是一次陰謀。在會上宣讀方案的是埃德蒙·倫道夫,但方案的主要設計師卻是麥迪遜。最後通過的憲法實際上是以弗吉尼亞方案為藍本的。
麥迪遜曾托身在法國的傑斐遜購買憲法曆史書籍,有些曆史學家就認為麥迪遜的憲法觀點是參考這些書籍而來的。這種說法是不妥的。麥迪遜對建國問題早有一套想法,他主要是想從本本中尋找根據來為已定之設計辯護,而並不是求教於本本。這樣說的根據有二:第一,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大量引證本本為已通過之憲法辯護,但他在製憲會議的180多次發言中卻沒有,或至少很少引經據典;第二,他曾要求其同代人考慮憲法時不要“盲目崇古”,不要相信“習俗”,而應根據“自己的明智、自己的具體情況以及從自己經驗中得來的教益”,因為自己的經驗才是“智慧的最後絕佳檢驗”。
憲法中的主要原則在弗吉尼亞方案中都已具備,如中央與地方分權、政府內部之製衡、民選的代議製等等。當時的革命人士也大多早就具備這類思想,從被視為激進的潘恩到被視為保守的亞當斯都曾寫文章論述,麥迪遜僅僅起了綜合和集大成的作用。
表現在製憲會議上的,主要是權力分配的爭執:即,中央對地方、大州對小州、北部對南部、沿海對內地,而麥迪遜就成了協調的大師。
六、麥迪遜在製憲會議最後階段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建議:各州在批準憲法時不能由州議會討論,而應由各州民選出代表組成一個專門的憲法會議來作出決定。這樣憲法就與人民直接掛上了鉤。在弗吉尼亞的批準會上,反對派領袖亨利一開始就痛斥憲法用“我們人民”四字來代替邦聯條款的“我們各州”四字是篡權行為。麥迪遜的建議在法理上確立了憲法與人民的聯係,也就是先期回答了亨利之指責。從整個曆史而言,這也創立了憲法應交人民批準的先例。
七、當時的紐約州是反對憲法的堡壘。漢密爾頓為了擊敗他的對手們,聯合麥迪遜和傑伊組成一個“三家村”,使用一個筆名,在紐約的報刊上發表了一係列文章,共85篇,其中麥迪遜有29篇(這是後人考證出來的數字,不一定完全可靠),也就是人們所稱的《聯邦黨人文集》。紐約州幾經波折,最後終於以30對27票的微弱多數批準了憲法。《聯邦黨人文集》當然也有一份功勞,更重要的是,這個文集後來成了美國憲法方麵的經典著作。
八、在麥迪遜的本州弗吉尼亞,憲法也經曆了一場艱苦的鬥爭。反對派頭頭亨利在弗吉尼亞有很大的威望,更兼他是一個卓越的演說家和煽動家,他曾揚言,“即使有十二個半州同意憲法,我以男子漢的決心,也將反對到底!”他還利用傑斐遜在私人通訊中說過的一句話,要求再召開一次製憲會議討論各種修正案。這使作為傑斐遜密友的麥迪遜陷入了很尷尬的地步。隻有憑他的冷靜和毅力,以及華盛頓在會外施展他的個人影響,會議才同意先批準憲法,然後對已成的憲法進行修正。表決的結果是89對79票,也是一次險勝。
九、亨利既敗於麥迪遜,懷恨不已,乃利用自己的勢力,阻撓麥迪遜入選合眾國第一屆參議院。所以麥迪遜隻能在他家鄉以眾議員身份選入國會。不過塞翁失馬,安知非福,麥迪遜後來認為,他當眾議員正是得其所哉。
麥迪遜在競選眾議員時就曾向選民許諾,他將力求在憲法內列入修正案。第一屆國會於1791年3月開會,麥迪遜在一開始就要求眾院討論修正憲法問題,而當時人們認為:華盛頓政府開張伊始,千頭萬緒,不宜在憲法修正問題上興風作浪。但麥迪遜頑強不屈,他在6月再次要求討論修正案,他做了一次長篇發言,論述修正之必要並提出修正之具體建議。眾院最後同意成立一個委員會討論麥迪遜所提之建議。麥迪遜之建議主要是采納了弗吉尼亞州憲法中的權利法案。眾院初次通過之建議共有17條,這17條送交參院進行討論,參院把它刪減或合並,成為14條。然後兩院派代表舉行聯席會議,14條減至12條。這12條還應送交各州批準,需3/4多數通過。結果,獲批準者隻有10條,這就是今天人們所稱的“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其第一條,亦即首要的一條就是:“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冊封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人民的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申冤之權利。”
十、麥迪遜之受人尊敬,同他的個人品德也不無關係。由於他埋頭工作,外加機緣不巧,他到43歲才結婚。一名少爺公子能有此修養,在當時當地實屬罕見。他在製憲會議長達三個多月的暑天裏,每會必到,晚上又要整理筆記,用他自己在給朋友的信中所寫的話說,他“幾乎累死”。
但最可貴的是他那種不居功的風度。舉一個例子,傑斐遜曾把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列為他自己平生三大功績之一。當然,宗教法案的稿子是傑斐遜親擬的,然而它之所以能成為正式的法案,卻完全是麥迪遜之功。當時傑斐遜早已赴法,是麥迪遜在弗吉尼亞議會中單槍匹馬進行奮戰,才使傑斐遜的建議成為法案。但世人很少把該法案與麥迪遜聯係起來,而麥迪遜本人也從來不介意。
一位當代美國曆史學家評曰:“作為一名公務員,他突出地無私,他的功績是否博得了聲譽,對他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在他身上體現了各種不尋常的品德的綜合——這些品德今天看來更顯難能可貴,因為在今天的公務員身上已很少能見到這些品德。”
十一、還值得一提的是,麥迪遜對製憲會議的每一次討論都做了詳細的筆記,成了後世人研究美國製憲曆史的寶貴資料,因為他的筆記不但詳細,而且尊重客觀事實。麥迪遜本人在1823年3月致友人書中曾有這樣一段論述:“最可靠的曆史應是這樣一種果實:由當時當地的主角和目擊者為後人留下事實真相而後者將能毫無偏見地加以使用。如果公家保存的以及私人珍藏的資料既豐富而又正確,而這樣的材料能留給以公正之心處理資料的人之手,那麽,我們將能指望美國曆史具有更多的真實,而其教益肯定不會遜於其他任何國家,也不會遜於曆史上的任何時代。”
說到美國憲法的思想,則已充分體現在憲法條文中,簡單地說,不外以下幾種:1.中央與地方分權;2.政府內部的製衡;3.民選的代議製;4.個人權利,或曰人權;5.憲法不是《聖經》,可以修正。
我們可以說,以上各點都是麥迪遜的思想,但同時也可以說,以上各點都不是麥迪遜的個人思想。他自己在給友人書中曾這樣說,你給了我一種我不該享有的名譽,你把我叫作合眾國憲法製訂人。憲法不是像傳說所說的智慧女神的單個頭腦中的產物,而應視作許許多多頭腦和許許許多多雙手的產物。
因此,我們要探討的僅僅是麥迪遜在憲法方麵所特別珍視的一些價值。
第一,統一(union)高於一切。華盛頓、麥迪遜等人之所以要用憲法來取代邦聯條款的中心思想就是要用統一代替非統一。傑斐遜對邦聯條款的態度就很曖昧,而麥迪遜和華盛頓都是堅定的國家統一主義者(nationalist)。
早在1783年10月8日,麥迪遜在一篇文章中寫道:“自由——您離開了東半球……在這西半球奠定了您的神聖帝國……這兒的您的信徒們所組成的愛國者群,將把下列的神聖真理灌注他們的子孫的心靈,並將教導他們永矢勿違:美國的安全永遠在於統一(union)。”他在1787年4月8日致倫道夫信中又說:“全國政府應該對所有有涉需要統一措施的案件享有理所當然的充分權威,如貿易問題等等。”“它應當在一切案件中對各州的法律享有否決權,正如同英國國王在此之前所做的那樣。我認為這是十分基本的一點。這是剝奪州主權的最小可能要求。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一切在紙麵上規定的權力都將無從成立。而且它還將產生各州的內部不穩定。”
麥迪遜在1834年曾留下了供死後發表的“告國人書”,其中的結尾是這樣寫的:“在我內心深處最親切的、在我信念中最深刻的一項忠告就是:各州的統一必須珍視,並永世維持下去。對統一的公開敵人,應當把他視作打開其魔匣的潘多拉;對統一的隱蔽敵人,應當把他視為偷偷潛入天堂的毒蛇。”
麥迪遜是“統一第一”,傑斐遜是“自由第一”,這種微妙的差異可以在反對“叛亂法”的鬥爭中窺見一二。
為了保衛言論自由,傑斐遜在18世紀90年代後期想通過州的發難,進行一場反“叛亂法”的鬥爭。他秘密地草擬了一個決議案,想通過密友,分別在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亞州提出。在弗吉尼亞的密友當然就是麥迪遜。
決議草案的原始草稿中大膽地斷言,聯邦政府自誕生之日起所走的整個道路是不合憲法的,因此是非法的。它要求各州指派代表進行商談。它還公開建議任何一州對該州認為不合憲法的聯邦法可以實施“廢止”(nullification)。
麥迪遜顯然不讚成州可以有權廢止聯邦的法律。他向傑斐遜反問:“你是否徹底考慮過在有關聯邦盟約問題上州的權力與立法機構權力之間的區別。可以立論說,前者很清楚地決定是否有違犯事件的最後法官,但並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後者不是合法的機構,特別是產生盟約的機構是一個製憲代表大會。”
傑斐遜在過目麥迪遜的草稿時並不很高興。他希望至少要加上這樣一句話以加強實質:“上述法律是無效的、可作廢的以及沒有力量的,或沒有效用的”(null,void and of no force,or effect)。但麥迪遜堅決拒絕修改自己的原稿。
由於麥迪遜的堅持,所謂弗吉尼亞決議案就要比傑斐遜的原意衝淡得多。盡管如此,由於這個決議案,一場有關自由問題的危機卻從此轉變成了一場有關統一問題的危機。在19世紀20和30年代期間,麥迪遜多次為弗吉尼亞決議案辯護說,它沒有否決聯邦之意,但正如中國一句老話說,“黃泥巴落在褲襠裏,不是屎也是屎”。南北戰爭時南方的脫離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就借助於弗吉尼亞決議案。
第二,保護少數及“分而治”。麥迪遜在傑斐遜的尊重多數理論上又加上了一筆,即:必須保護少數。這也可以說是麥迪遜思想的特點。他在《合眾國政治製度的弊端》一文中說:“所有的文明社會都分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和派別”,“在共和政府中,是多數(不管它是如何組成的)製定法律。所以,當出於某種明顯利害關係或某種共同的偏愛而促成某一多數時,用什麽東西可以限製有失公允地侵犯少數的或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呢?”他在致傑斐遜的一次信中說:“凡政府中的實際權力所在之處,就存在壓迫人的可能。就我們的政府而言,實際的權力在於社會中的多數,對私人權利之侵犯主要不來自有違選民意誌的政府行動,而來自這樣一些行動:在這些行動中,政府僅僅是選民的多數工具。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真理,惜未為人們所足夠注意。這一真理對我的思想所產生的印象很可能要比對你所產生者深得多。何處地方存在做壞事的利益和權力,一般就會作出壞事來,在這方麵,一個強有力的利益集團決不會比一位強有力的自私君主心腸稍軟些。”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以及在製憲會議的發言中也重複提到了這個問題,並提出問號:“各種利益相同者聯合壓迫少數的事,這種危險怎樣防止呢?”
在解答這個問題時,麥迪遜竟起用了英國老牌帝國主義所一貫奉行的Divide et impera政策。不過,在翻譯時,我們可以稍作區別。對英國,可譯為“分而治之”,對美國可譯為“分而治”。前者的治是及物動詞,治殖民地是也;後者的治是不及物動詞,是天下太平的意思。
早在為宗教自由辯論時,麥迪遜就認為,保證宗教自由的最佳途徑是在美國發展盡可能多的教派,“因為隻要有這樣多種的教派,任何一派就不可能占多數來壓迫和迫害其他教派”。他在製憲會議上說,“我們可從整個曆史得出這樣的教訓:如果某一多數是由一種共同情緒聯合起來的,並獲有某種機會,那麽,少數一方的權利就會失去安全。在一個共和國政府中,多數如果聯合起來,它就一定會獲得機會。唯一的補救辦法是擴大範圍,從而使社會分成許多利益集團的派係,這樣,首先,多數就不可能在同時有與全體或少數的利益不同的共同利益。其次,萬一他們有這種利益,也不易聯合起來去追求這種利益。所以我們有責任去嚐試這種補救辦法,並依此觀點去建立具有如此規模和如此形式的共和製度,使其能控製我們迄今所經曆的一切弊病。”
他還寫道:“當社會分成更多的利益集團,更多的追求目標,更多的偏愛時,它們可相互抑製,而那些本來可以構成共同情緒的人就會較難有機會互通信息聚集成團。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推理:剛巧與流行的理論相反,合眾政府之弊病並不與領土廣大成正比,倒是與領土狹窄成正比。”
因此,在麥迪遜看來,國家愈大,利益集團愈多,共和國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從當代的說法來說,他主張的是政治多元,他認為隻有多元可導致天下太平。
第三,務實主義和妥協精神。美國務實主義(pragmatism)哲學大師威廉·詹姆斯曾在1906年說,務實主義不過是“對一種老的思想方法加上一個新名詞而已”。如果按照這一說法,那麽,麥迪遜早在二百年前就在實行美國的這一民族哲學了。
梅裏爾·彼得森教授在比較傑麥兩人時這樣評論道:“傑斐遜是較豪放的思想家,動輒陷入哲學性的診斷,較少注意‘目前是’,較多注意‘應當是’。麥迪遜是更紮實的思想家,更富深究精神,更鍥而不舍並且更為精明。他幫助他的朋友使其能雙腳著地。”
傑斐遜對人民或人性持有極大的信賴,而麥迪遜卻有這樣一段名言:“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人的利益必然是與當地的法定權利相聯係。用這種方法來控製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麽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他還說:“應拳拳服膺誠實是最好的政策這一格言雲雲,從經驗來看,不論個人和群體,都少有做到。”“即使每一位雅典公民都是蘇格拉底,每一次雅典人大會也仍然會是一堆群氓。”麥迪遜的這種觀點無疑更接近漢密爾頓而不是傑斐遜。漢密爾頓曾說:“為什麽要成立政府?因為人的熱衷於某種利益的感情在沒有限製的情況下是不會聽從理智和正義的指揮的。難道我們曾經看到過作為一群集體的人能比作為個人的人更富正直和較少自私嗎?凡對人類的行動作過正確觀察的所有觀察家都曾作出相反的推斷。”
元老富蘭克林在製憲會議上還特別用書麵發言指出:“人有兩種愛好對人間的事務產生很大影響。這就是野心和貪心,即愛權和愛錢。把兩者拆開,對辦事可以各自起很大的推動力;如果兩者為同一目標而結合起來,就會在許多人心中產生強烈效果。如果既可做官,又可發財,那些人就會什麽事都做得出來去追求這一目標。”
顯然,麥迪遜、漢密爾頓和富蘭克林對人性的觀察要比傑斐遜務實得多。
另外在奴隸問題上,麥迪遜也表現了求實的妥協精神。他圓滑地使用“我們某一位南方同胞會說”的字眼來陳述自己的見解:“我們必須承認這個事實:把奴隸僅僅看作財產,在任何情況下不把他們看作人。實際情況是,奴隸兼有這兩種特質:我們的法律在某些方麵把他們當作人,在其他方麵又把他們當作財產。”麥迪遜又為自己的話加上評語曰:“雖然這一理論在某些論點上有些牽強附會,然而整體來說,我必須承認,它使我完全滿足於製憲會議所定的選舉標準。”這裏所謂標準,就是一名黑人隻等於3/5白人。也許,這是1787年憲法中最富務實主義色彩的規定之一。
其實,務實主義在政治上的最大表現就是妥協,而麥迪遜不愧為妥協的大師。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無疑是地道的國家統一主義者,但這個名詞在當時是一個不大受歡迎的名詞,因為人們提到它就會聯想到英國或英王的統治。因此,漢密爾頓和麥迪遜都把自己說成是聯邦主義者(federalist),而把反對者說成是反聯邦黨人,從而造成概念上的含混。實際上,反聯邦黨人可能是更大程度上的聯邦主義者。
為了安撫反聯邦黨人,麥迪遜曾發表如下的調和論:憲法“嚴格說來既不是一部國家憲法,也不是一部聯邦憲法,而是兩者的結合。其基礎是聯邦性的不是國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權力的來源方麵,它部分是聯邦性的,部分是國家性的;在行使這些權力方麵,它是國家性的,不是聯邦性的;在權力範圍方麵,它又是聯邦性的,不是國家性的。最後,在修改權的方式方麵,它既不完全是聯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國家性的”。
華盛頓在致友人書中也說:“即使對憲法表示最熱烈擁護和支持的人們也並不認為它是完美無缺的。他們發現缺點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情理之內。假如這些缺點將產生惡果,也應在今後加以補救,因為在眼前並無補救之道,而且憲法已為補救敞開大門。我認為人民(應由他們來判斷)才能有而且一定會有經驗,正像我們一樣,從而對需要的變更和修正作出最適當的決定。我覺得我們並不比我們的後輩有更多的靈感、智慧和美德。”
麥迪遜自己更明確地說:“所有各方都會承認,我們的憲法並不是什麽抽象理論的產物,而是‘我們政治形勢特點所不可或缺的互相尊重忍讓、友好敦睦精神’的產物,既然如此,從理論上去考察這部憲法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多餘無用的。一個具有足夠權力以實現其目標的共同政權,這是美國輿論的要求,更是美國政治形勢的需要。”這是十分重要的一段話。它明確地勸告那些想在美國憲法中找理論的人,不必多此一舉。
綜觀美國這一段小小的憲法曆史,我們可以說,務實主義大師麥迪遜為富有務實主義精神的美國人準備了一部務實主義的憲法。正因為這部憲法是務實的,或用當代語言來說,是表現了美國特色的,因此它對美國來講是有很強的生命力的。
上麵講的是麥迪遜在當總統以前的表現。他還當了八年的總統,這也需要有一個交代。正好哈裏·杜魯門曾寫過一篇長文,評論作為總統的麥迪遜,現摘譯如下:
1751年3月16日,麥迪遜生於弗吉尼亞康崴港的一個種植園主家庭,他是傑斐遜的朋友,他之所以被選為總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傑斐遜明確表態他希望由麥迪遜來接替他。由於傑斐遜是一個極得民心的總統,許多人都希望他能再次連任,但他堅稱,兩屆已經夠他受的了,他還說,人們容易受誘惑想終身占這個位置,這樣,我們就會見到一個王國而不再是民主國。他說他希望回弗吉尼亞老家而讓麥迪遜來接替。因為在過去八年中,麥迪遜一直是他的國務卿,在購買路易斯安納土地一事上,他倆配合得很好,在外交政策好些問題上,人們很難知道它到底出於傑斐遜的主意還是出於麥迪遜的主意。傑斐遜確信麥迪遜一定能繼續他的各項政策。傑斐遜之敬重麥迪遜還因為後者是製憲的主力之一,憲法的大部分是由他起草的。憲法之得以通過,他出力最大。因此,人們把他稱為美國憲法之父。
傑斐遜和麥迪遜都相信,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來治理國家,他倆都愈來愈與帕特裏克·亨利分道揚鑣,因為後者反對憲法,其理由是它限製了州權。亨利討厭麥迪遜,成了麥迪遜的敵人。麥迪遜本想競選參議員,但亨利利用他在州內的威望和勢力,把他排擠掉了。於是,麥迪遜改而競選眾議員,亨利再次進行破壞,不過這次沒有成功,但也很險,隻差幾票。
就形象而言,麥迪遜是不起眼的。他是所有總統中最矮小的一位。隻有五英尺四英寸高。身體很瘦,要口袋中裝一塊石子才能稱上一百磅。盡管他外貌不怎樣,但他的腦子很行。他在新澤西學院,也就是後來的普林斯頓大學,受到十分傑出的教育。他跟傑斐遜一樣,是一位非常正派的紳士,他們關注的是普通老百姓的幸福,而不是少數特權階級人士的利益。
麥迪遜特別不幸的是他恰巧是1812年英美戰爭時的總統,而那正是美國曆史上最糟糕時期之一。麥迪遜本人是一名和平主義者。但當時國會中有兩位大名鼎鼎的人物,一個是來自肯塔基的眾議院議長亨利·克萊,一個是來自南卡羅來納的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約翰·卡爾洪。他們是主戰的“戰爭鷹派”。而且他們也愈來愈得到群眾的支持。當時正值英國與法國交戰之時,因此,英國阻撓美國商船駛往法國海岸,法國也阻撓美國商船駛往英國海岸。克萊等認為這是有損美國的海上運輸自由,是不能容忍的。後來在美國抗議之下,法國稍有鬆動,英國比較強硬,所以有主戰派主張對英國宣戰。
在巨大壓力之下,麥迪遜不得不讓步。1812年6月1日,他向國會致辭,要求於6月18日向英國宣戰。參議院以19票對13票通過,眾議院以79票對49票通過。但美國本身根本沒有對戰爭做好準備。所以戰爭一開始美國就大吃敗仗。在南部,英國海軍竟登陸偷襲華盛頓,火燒了總統府,幸虧麥迪遜不在府內,但其夫人多麗正在準備用晚餐,一聽敵人將至,馬上卸下宮內的華盛頓畫像倉促出逃。當英軍進入總統府時,還嚐到了多麗所準備的尚有餘溫的晚餐。英軍也不敢久留,所以在總統府放了一把火,又迅速返回軍艦而去。好在老天爺發善心,下了一場大雨,火勢沒有擴大。後來總統府不得不重修,被全部刷成白色。從此,總統府就叫作了白宮。在北部,美國軍隊竟不戰而自動屈膝,向加拿大的英軍投降。真是丟盡了臉。
幸運的是,英國正在與法國作戰,他們不可能分兵占領美國,英國人民更不想與美國為敵,那時的形勢是英俄聯合抗法,所以在沙皇亞曆山大勸說之下,英國表示願意停戰,於是英美雙方終於在1814年12月24日在比利時的庚特(Ghent)簽訂了和約。有意思的是,由於通訊不便,美國本土人士還不知和約已經達成,所以在1815年1月8日還發生了一場“新奧爾良之戰”。在這場較量中,美國的傑克遜將軍大殲英軍,打了一個大勝仗。這場勝仗雖然對和約毫無影響,但卻給美國爭回了麵子,並為傑克遜以後當選總統鋪平了道路。
麥迪遜在這場戰爭中弄得疲憊不堪,因此,他在1817年把寶座傳給門羅時,真的覺得“如釋重負”。他退休後定居於老家蒙特比利,他的最後一項職務就是在傑斐遜死後接替他擔任弗吉尼亞大學校長。他死於1836年,享年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