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民事責任條件是一般民事責任條件的例外情況。它並不需要同時具備以上一般民事責任條件。在民事活動中,
行為人一方雖然沒有過錯,但卻使對方受到損害,而且這種損害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按照法律的規定,行為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特殊的民事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
特殊的民事責任適用於高度危險行業造成的損害。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關於特殊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的財產權、人身權。
例如,公民乘坐火車、飛機等高速運輸工具,一旦發生了事故而使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不論是鐵路部門還是航空部門有無過錯,受害人都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