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有兩個,即一般的民事責任條件和特殊的民事責任條件。
1、一般民事責任條件。是指在違反民事法律行為中普遍適用的責任條件。它包括客觀條件與主觀條件兩方麵。
客觀條件主要表現在:行為人的行為是違反民事法律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違法性的表現形式可以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指的是公民或法人實施了被我國民事法律或政策所禁止的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沒有實施(實行)我國民事法律、政策所規定的,應該實施的行為。
2、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和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們這裏所講的損害事實,指的是公民、法人因他人的非法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情況。例如,某甲因受到某乙的非法傷害而住院治療,某甲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所減少的勞動報酬(工資、獎金等等)都屬於損害事實。精神損害的事實則表現為受害人名譽的下降、人格的貶低等等。
3、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也就是說違法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以上是一般民事責任要具備的客觀條件,但要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條件,即行為人主觀存在著過錯。
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過錯。所謂過錯,指的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持有的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1)故意。這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的結果,但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例如,某農民甲與某農民乙發生糾紛,甲為發泄不滿,故意將自己的耕牛趕到乙的麥地裏踐踏,造成了乙的損失。這是十分明顯的故意。
(2)過失。這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他人的結果,但卻由於疏忽大意,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例如,某建築施工隊在道路上挖坑輔設管道,因疏忽大意,沒有在坑前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致使行人跌入坑內摔傷。
就一般情況而言,隻要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按受害人實際損失的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