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叫契約,它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在日常民事活動中,合同關係大量存在。那麽,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概括地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是指合同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參加,而且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所謂“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條款達成了一致意見。隻有單方麵的意思表示,合同不能成立。
(2)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確立、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會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這表現在三個方麵:第一,合同可以是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如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確立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二,合同可以是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如承租人與出租人就延長房屋租賃期限達成了協議。使原有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某種變化。第三,合同是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了水果的購銷合同。但由於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甲方與乙方可協商終止原水果買賣合同。
(3)合同訂立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訂立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未經他方的同意。另一方不能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而訂立的。因此,在合同關係中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
2.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僅有一方的願望是不行的,需以雙方共同願望為基礎,經反複協商才能最終實現。所以,合同的訂立一般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締結合同的建議。提出建議的人稱為要約人,另一方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例如,某飯店向某水產養殖廠提出購買水產品的要求,並寫明了購買的種類、質量、數量、價金以及送貨的時間、地點等。在這裏,某飯店就是要約人,水產養殖廠則是受要約人。
要約成立還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是除了向對方表示訂立合同的願望以外,還應明確提出使合同能夠成立的主要條款。
要約經要約人發出,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這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要約人不得撤回或隨意修改要約;二是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發出同樣的要約。
要約發出後,如果受約人拒絕或超過了承諾的期限,要約就失去了法律的效力。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的另一方對他方提出的締結合同的建議表示完全讚同的答複。
同要約一樣,承諾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有效。一是承諾必須是對要約人作出的答複;二是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三是承諾必須是在要約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作出的。
要約人一收到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因此,就大多數合同來說,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就是要約人收到受要約承諾的時間。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需要辦理鑒證、公證、核準、登記等特殊手續的,必須在完成手續後,合同才告成立。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同內容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的各項合同條款的總和。合同的內容包括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因此,合同的主要條款又叫合同的有效條款。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①標的。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甲乙雙方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出賣人出賣的貨物就是合同的標的。②數量和質量。即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的標的數量多少和質量要求。③價金。指標的價格。④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指合同在何時、何地用什麽方式來履行。⑤違約責任。指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2)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即除主要條款以外雙方自行商定的其他條款。普通條款雖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它同樣是合同內容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對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表達方式。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麵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