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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5.2: 子謂南容,“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譯文: 孔子說起公冶長:“可以把女兒嫁給他。雖然進過監獄,不是他的罪過。”於是把女兒嫁給了他。 孔子說起南容,“國家清明的時候,他是個有用之才;國家黑暗的時候,他能免於殺頭”。於是把他的侄女嫁給了南容。 短評: 公冶長做過監牢,是個有汙點的人。但是孔子說那不是他的過錯,所以沒有歧視他,把女兒嫁給了他。而南容是個很有才能的人,國家清明時能做大事,黑暗時能自保,把侄女嫁給了更好的南容。聖人不徇私,沒有把更好的南容給自己的女兒做夫君。可見孔子更重視的是男女之間是不是合適,而不僅僅是人的才能和品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