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林彪和“四人幫”分開來
文章來源: 關心文革2023-05-15 20:53:24

把林彪和“四人幫”分開來

 

不平

 

文化大革命中有兩大幫派: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基本上已是共識。文化大革命以後,官方一向是把林彪和“四人幫”拴在一起的,或者說是,把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拴在一起,說到“迫害”,一定是“受林彪、‘四人幫’迫害”,說到“鬥爭”,一定是“和林彪、‘四人幫’作鬥爭”。1980年公審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更是引起了一些人對此憤憤不平:怎麽能把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綁在一起?林彪集團可是和江青集團作鬥爭的呀!下麵的一些文字比較有代表性。

《邱會作回憶錄》:

 

毛主席去世之後,鄧小平、彭真有他們特別的政治目的,硬是人為地樹起了一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這是根本違背曆史事實的。從文化大革命以來,我們反對江青一夥的禍國殃民是完全正確的。沒有軍隊抵製江青一夥,就沒有軍隊的穩定,沒有軍隊介入文化大革命,江青一夥就要奪取更大的權力,這不是危言聳聽。黨的十大,上海幫奪取了中央很大部分權力,不就是事實嗎?但奇怪的是,毛主席去世後,對我們過去反江青一夥的曆史事實不僅不承認,反而要把江青一夥同我們捆在一起,實行公審,這連江青都不承認。他們硬要把林彪與江青綁在一起進行審判,實際上就是要審判毛主席的九大政治局,從而審判毛主席和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從而把我們做了這些反毛主席“英雄們”的墊腳石,這就是我們黨有史以來最大的冤案。

 

所以邱會作堅決反對“把林彪與江青綁在一起進行審判”。那麽要不要“把林彪與江青分開來進行審判”?邱會作沒有說。在說到“羅瑞卿案”的時候,《邱會作回憶錄》說:

 

林彪陣營有一批能人,這是優於賀、羅陣營的,特別是林彪同毛主席的關係特別密切,這也是特別的優勢。

 

所謂的“林彪陣營”,不就是“林彪集團”麽?隻不過當時江青集團還沒有崛起,所以邱會作把對立麵說成是“賀、羅陣營”。當然,這其實是在瞎說,哪裏有什麽“賀、羅陣營”?看看邱會作所說“我從一九五九年就是軍委辦公會議成員,天天和羅在一起辦公,羅對我有拉也有打,但對我的工作支持還是多的”。看看吳法憲所說“從一九五〇年我到北京以來,羅瑞卿真的對我一直不錯,我們倆的關係很好,現在他挨批鬥了,卻要我來衝鋒陷陣,提這個‘四條’,我實在是下不了這個決心。”這像是存在“賀、羅陣營”的模樣麽?不過,“林彪集團”是確實存在的。《邱會作回憶錄》中還有文字:

 

九大之後、黃、吳、李、邱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員了,可以同桌共議了。關於林總、江青之間的問題,我們四人之間無話不說了,我們四個人的關係起了質的變化。黃說:“過去有些事沒有同你們說,有過去的情況。現在就會一切都同你們說的,毫無保留了。不僅如此,過去沒有同你們說過的事,也會同你們說的,補上這一課。因為事情都有一個發展過程,過去的事不同你們說清楚,就不能為你們了解今天。我們是一根繩子上的螞蚱,出了什麽事,我們一個也跑不了的。你們怕不怕?要是怕也可以退出。”說完他自己笑了起來。

再來看看下麵的效忠信。

 

 

 

 

 

 

 

 

 

 

 

 

 

 

 

 

 

 

這樣的效忠信是不是表示“我們反對江青一夥的禍國殃民”?要問邱會作了。

 

 

邱會作的文字至少說明了“林彪集團”的存在。至於“江青集團”的存在,恐怕沒有人會有異議。

所以問題是,要不要把“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分開來?

筆者是讚成把他們分開的。還別說,很多的老百姓也是把他們分開的。為了滿足一些人的“林、江有別”的欲望,筆者收集了一些資料,看看當年老百姓是如何“區別對待”林彪和江青的。

大數據

 

有人信奉一種奇怪的邏輯:林彪和“四人幫”作鬥爭,“反對江青一夥的禍國殃民”;老百姓反對“四人幫”。言下之意,不大好意思直接說出口的是:林彪集團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擁護林彪。

我們來看看當年的老百姓是怎麽看待林彪和“四人幫”的,看看當時的民心。

文革以後,各地出版了很多的地方誌。這些地方誌多數還是沿襲了官方的一貫說法,把林、江兩個集團捆在一起批判。不過,也有一些《地方誌》把林彪和江青兩個集團區別開來。我們來看看本人找到的幾個信息。下麵是《山東省司法誌》中的文字。

 

各級法院認真查閱了“文化大革命”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期間判處的全部現行反革命案和部分刑事案件16700起,查出三類案件1083起,其中純屬三類案件的164起,非純屬三類案件的919起,屬於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幫”的326起,為鄧小平鳴不平的94起,這些案件判處時間,1968年2月以前(群審群判時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軍管時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複後)197起。如莒縣劉官莊公社呂莊大隊傅春綠,男,中農出身,28歲,高小畢業後於1966年5月應招到臨沂礦務局莒縣煤礦當合同工。為人忠厚耿直,工作一貫積極。文化革命開始後,有人動員他寫大字報打倒幹部,他不寫,說“不符合大方向”。1968年2月12日去北京,他把親筆書寫的題為《炮打江青小賤妃,火燒林彪狗奸寧(佞)》大字報放在天安門東觀禮台下地麵上,被當場抓住,押回山東審理。臨沂地區公安軍管會於1968年5月9日以現行反革命判處付春綠死刑,立即執行,在上報複核期間,於1970年1月12日在獄中死亡。根據中央(1976)23號文件精神,臨沂中院報經地委和省院同意,為其平反昭雪,恢複名譽。

 

先說說其中有關傅春綠的文字。《山東省誌大事記》也提到傅春綠,文字如下。

 

(1968年)2月4日臨沂礦務局莒縣蘭官莊煤礦青年工人傅春,書寫《炮打江青,火燒林彪》的大字報。12日,親自貼到北京天安門牆上。為此,被逮捕入獄,判處死刑,1970年1月12日慘死在獄中,時年28歲。1978年9月3日,中共莒縣縣委召開大會,為傅春綠平反昭雪。

 

比較《山東省誌大事記》和《山東省誌司法誌》,說的都是傅春綠,但是,大字報的標題不同,貼(放)的地方也不同,一個是“北京天安門牆上”,一個是“天安門東觀禮台下地麵上”。不過這些都是枝節問題,傅春綠的事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從標題上說,《山東省誌司法誌》更為可信。

《山東省誌司法誌》也有點說得不太清楚。1968年5月9日上報,1970年1月12日尚未批複,時間上有點過長。在當時,這樣的案子會拖上一年半,不可思議。怎麽回事?是否為筆誤引起?不清楚。

《山東省誌司法誌》中提到的三類案件為:反林彪,反“四人幫”,為鄧小平鳴不平。總數為663+326+94=1083。那麽有沒有既反林彪又反“四人幫”的?應該怎樣歸類?文字中緊接著提到的傅春綠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到底是把他歸入“反林彪”還是“反‘四人幫’”呢?所以,對於數字的精確度筆者並不完全相信,但是,筆者相信這些數字大致上應該不差的,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討論。除了《山東省司法誌》以外,其他也有一些地方誌把林彪和“四人幫“分開來。下麵是筆者收集到的。

《濟南法院誌》(453頁):

 

複查組首先複查因反對林彪、“四人幫”和為鄧小平同誌遭誣陷而鳴不平而判刑的案件(簡稱三類案件)。複査“三類”案件106件,其中:市中級法院判處30件,區縣法院判處76件;案件中因反對林彪被判刑56件,反對“四人幫”被判刑48件,為鄧小平鳴不平被判2件。經複査,維持原判27件,減輕刑罰22件,免予刑事處分4件,宣告無罪53件。

 

棗莊市誌:

 

(二審刑事案件)1977年3月開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對因反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和為劉少奇、鄧小平被誣陷鳴不平而被判刑的“三類案件”進行了複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並作了改判無罪處理。對全市判處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審查,查出“三類案件”31件34人,其中純屬“三類案件”的8件9人,非純屬“三類案件”的23件25人;反對林彪的17件19人,反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13件14人,為鄧小平同誌被誣陷鳴不平的1件1人。對排查出來的“三類案件”實事求是地進行了處理。其中宣告無罪的23件26人,改變性質和減刑的6件6人,維持原判的2件2人。

 

延安地區誌審判誌:

 

“文化大革命”中處理的案件不少是事實不清,真假不分。各地在辦案中,首先注意弄清事實真相:一是查閱原處理案卷,弄清原定案事實根據;二是內查外調,核定原定案事實有無出入;三是分析研究,確定可靠證據。在弄清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各地堅決依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把出於反革命目的、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同因一時一事不滿而說錯話、辦錯事的人區別開來;把政治問題同思想認識問題區別開來;把刑事犯罪同一般違法亂紀行為區別開來,慎重處理每個案件,基本做到全錯的全平反,不留尾巴;部分錯的部分平反,不錯的不平反。從1978年10月份開始,至1979年底,共複查“文化大革命”中判處的各類案件4515件5372人,占全區“文化大革命”中判處案件總數4543件5419人的99.3%。複查反革命案704件923人,複查糾正的情況:宣告無罪482人,免予刑事處分71人,減輕刑罰83人,維持原判156件287人,宣告無罪和部分改判的占複查案件的78%;在反革命案件中,有“三類案件”55件(其中反對林彪的22件,反對“四人幫”的28件,為鄧小平遭誣陷鳴不平的5件),這些案件中有純屬的10件,主罪12件,兼有的33件。經複查宣告無罪45件,占82%,免予刑事處分5件,減輕刑罰2件,占12%,改變定性,刑期不變的3件,占6%。

 

《安徽法院誌》:

 

據各地市不完全統計,到1978年1月底止,全省清查出上述“三類案件”173件,173人,其中為鄧小平鳴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對“四人幫”的45件45人,反對林彪的38件、38人。已複查處理81件,其中宣告無罪的42件,改判免予刑事處分的3件,減輕刑罰的26件,維持原判的10件。為解決當時複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中共安徽省委於1978年3月專門召開了各地、市、縣委分管“揭批查”運動的書記會議,研究製定了《關於認真做好冤錯案件平反工作的幾個問題》,通知各地黨委遵照執行。之後,省委直接抓了中共縣趙樓大隊支部書記王瑞英和巢湖維尼綸廠青年工人房文淮等冤案的平反工作,並在《安徽日報》上公開報道,有力地推動了複查反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同年8月貫徹全國第八次和全省第十五次司法工作會議以後,各級法院都把複查糾正冤假錯案,作為聯係實際揭批林彪、“四人幫”,肅清流和影響的重要內容,加快了工作進度。到年底,全省共複查各類刑事案件8357件,其中宣告無罪的1202件,改判免予刑事處分和減輕刑罰的1031件,改判麵為26.7%。在複查的案件中,“三類案件”591件,平反糾正了450件,占76.1%;“惡攻”案件1064件,平反糾正546件,占51.3%.

 

《金華法院誌》:

 

至1979年全地區査閱了1966年至1976年案件5521件,5673人。査出需要複査的1422件,其中因反對林彪而被判刑的93件,因反對“四人幫”(王洪文,江青,張春橋,姚文元)而被判刑的51件,因替鄧小平同誌蒙受冤屈而鳴不平遭判刑的15件,因所謂“惡毒攻擊文化大革命”而被判刑的338件,其他反革命案件168件,其他刑事罪案757件。複査辦結323件,其中維持原判49件,改判101件,宣布無罪平反的93人。另外減刑5人,免刑3人。冤案54人錯案43人,明顯是三類案件,因尚在複查,當時被告人仍繼續關押的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