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算倒黴,還是幸運?你評個理吧!
3周前和一29歲黑人it簽約,他嫌冰箱太舊,我就買了一個新的(800元),他和太太7月1號搬進來。
剛才他打電話來,說房不要了,因他要離婚了!問我怎辦?
我說:你毀約罰一月房租,故你已付的押金一月房租1500,我不退了,還有冰箱沒壞,你要新的,我已買了不必要買的東西,你得付400元一半的費用,他同意了。
故他沒搬來,我已拿他1500加400元,但我又得重新開始找新房客,,,,,
倒黴?幸運?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