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事司法係統的分析-一位美國法學教授與兒子的對話(二)
文章來源: willowmili2020-07-06 11:52:56

兒子:(搖頭)從您給我的介紹中,我印象深刻的是,陪審團關於“合理懷疑”的指令有很多版本。你能告訴我為什麽嗎?

教授:因為到目前為止,美國最高法院仍未精確定義“合理懷疑”。大多數聯邦法院拒絕定義而最高法院允許這樣。相反,它給其他法院一個寬泛的定義概念的空間,因此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刑事被告定罪有多種實際標準。

兒子:我的天啊,各種各樣的!!

教授:是的,的確如此。我真的很痛心地說。 “合理懷疑”的某些定義是衝突和矛盾的。

兒子:衝突和矛盾!我的天啊。最高法院確實需要精確地定義“合理懷疑”。法院為什麽還沒有定義呢?

教授:我也不知道,我同意你的看法,它早就應該定義了。如果沒有適當的“合理懷疑”定義來比較一個被挑戰的指令,法學家就無法確切知道該指令是否有缺陷,以及如果有的話, 為什麽有缺陷, 有什麽缺陷以及有多少缺陷。

教授:這是賓夕法尼亞州法院關於“合理懷疑”的陪審團指令。大聲朗讀。

兒子:“合理的懷疑是一種懷疑,會引起理性的謹慎和明智的人在對自己的事務中的重要事項采取行動之前猶豫。” (PA.Crim.Jury.Instructions No 7.012016))它似乎是對被告有利。但是,我隻是不明白為什麽將合理的疑問與一個人的日常生活中的決策相提並論。這是關於刑事審判。

教授:是的,你是對的。這是完全不同的情況。應采用不同的標準。當我們在自己的事務中做出重要決定時,就會充滿不確定性和冒險精神。人們通常會考慮稍多的證據,您知道此標準在司法程序中的應用嗎?

兒子:當將此標準應用於司法程序時,從該標準的表麵看,僅需要證明某事更可能是真實的。

教授:用簡單的話來說,你的理解是正確的。這是舉證責任的另一個證據標準,用於民事訴訟。舉證的一方僅需說服事實調查者所聲稱的為真的可能性就大於50%。但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的生命和自由處於危險之中,因此應考慮更多證據。我們可以合理地得出這樣的結論:“懷疑-猶豫”的定義大大減輕了舉證的負擔。

兒子:大大減輕了負擔?

教授:是的,因為在刑事審判中舉證的責任遠高於稍多標準。我們稍後再談。閱讀康涅狄格州的另一個定義。

兒子:如果可以從證據中合理地得出兩個結論,一個是無罪,另一個是有罪,那麽你們必須采用無罪。 (State vGriffin749 A.2d 11921197Conn2000)它又對被告有利。

教授:是的,表麵是的。實際上,事實並非如此。在你閱讀了威斯康星州的類似指令後,我將解釋為什麽。

兒子:(看完後)他們指令陪審團決定是否可以根據與被告無罪相符的任何合理假設對證據進行調和。(WisCrimJury Instruction No. 1402016)再次,至少從表麵上看,它對被告有利,請向我解釋在實踐中它如何對被告不利。

教授:康涅狄格州和威斯康星州的被稱為替代假設。此類指令要求陪審團在兩種相互競爭的理論之間取得平衡。證據稍多標準優勢在不應該發揮作用時發揮作用。因此,即使政府的案情不是很強,陪審團也會感到很難克服將事實與兩種模式中更好的一種相匹配的願望。其次,這將負擔轉移給了被告,因為陪審團希望被告提供替代政府案件的方案。

兒子:太荒謬了。為什麽要求被告提供替代方案?他如何提供?

教授:絕對正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必做任何事證明其無罪。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這一事實表明,無罪推定原則被架空了。另外,被告很難提出替代方案,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政府控製並發展了物證,甚至可以獨享主要證人的證詞。更糟糕的是,對於事實無辜的被告來說,創造這樣的假設甚至更加成問題。 原因是,在許多情況下,無辜的人隻是“對犯罪一無所知”。一些州製定了禁止真相的審判規則,例如證人隱私法。 (State vCarter782 N.W. 2d 695Wis2010))法官還設置了障礙,排除了第三方有罪的證據。當發生這些情況時,替代假設指令的自然含義是陪審團應定罪。

兒子: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提出替代性的假設指令,被告是否會被定罪?

教授:恐怕是。令人遺憾的是,即使被告確實提出了引起合理懷疑的證據,許多陪審團的指令仍要求陪審員忽略這些懷疑。

兒子:哦,天哪,天哪!他們怎麽敢?他們怎麽能那麽做?

教授:檢察官和一些審判法官都擔心陪審團可能宣判有罪的被告無罪。與這種非理性的迷戀相一致,許多陪審團的指令都竭盡全力欺負陪審團成員判有罪。一個例子:不要把自己變成一個軟弱,水母般膽小的陪審員試圖避免……判另一個人有罪。紐約州曾使用過此方法。

兒子:哈哈哈,這條指令表明,如果他們判另一個人有罪,他們就堅強!

教授:該指令是在上世紀上半葉創建並使用的。如今,許多州的指令都發送相同的消息,但誇張的風格較少。例如,威斯康星州警告陪審員,如果懷疑“僅出於同情或出於害怕判另一個人有罪,則懷疑是不合理的。” Wis.Crim.Jury.Instructions No. 1402016

兒子:那些檢察官和審判法官怎麽了?陪審員可能非常擔心,如果他們不確定被告是否是罪魁禍首,他們會害怕做出有罪判決。他們也可能對被告人生中發生的事情表示同情。

請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