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槍,控槍,禁槍和一團漿糊
文章來源: 半島人2018-02-22 23:56:24

和以往一樣,每次槍支事件之後,擁槍,控槍和禁槍各方意見吵得一塌糊塗。大家都想說服對方,堅持己見,當然最終都是毫無結果。

最常見的爭吵就是有人提出控槍,馬上有人跳出來說控槍等於禁槍,而禁槍是不可能的,也違反了第二修正案,等等。

從來就沒有絕對的擁槍自由,也不可能做到100%的禁槍,正如世界上沒有絕對的白色和黑色,一切都在黑白之間,而這黑白之間就是控槍,需要討論的是深灰還是淺灰,要多少自由和多少限製是大眾可接受的。

既然如此,若是真要解決問題,最簡單的方法是先挑選最有共識的事情先做起來。那麽什麽是最有共識的呢?與其大家吵來吵去,不如用公投來界定。比如列出10條,20條具體的控槍措施,來一個公投,超過60-70%讚成的控槍措施就去執行。

隨便舉幾個例子:

--個人買槍必須有三個以上成年人出具證明買槍人沒有任何不良動機;

--個人買槍必須接受兩個以上心理醫生檢查,證明沒有心理問題;

--個人買槍必須接受培訓,通過必要的考核;

--擁槍個人必須為每支槍買保險;

--個人槍支都需在警察局登記;

--禁止或嚴格限製半自動和自動步槍;

--已經擁有的半自動和自動步槍必須上交,回收或贖回;

等等。

通過公投而執行的控槍措施,就是名正言順的有民意支持,而不是現在各方吵來吵去都說自己是代表民意。這裏沒有黨派之爭,左右之爭,種族之爭,少了多少爭吵而又確實代表民意。

即使有了一定的控槍措施,槍支問題也不可能完全解決,而且這些措施需要時間去完善。正如有了安全帶並不能保證開車人出事故不會死亡,而隻是減少死亡的可能性。

如果誰反對用公投的方式來決定控槍措施,那他(她)就不能說是代表民意。這就不讓那些政客用如簧之舌花言巧語,口口聲聲說是代表民意卻不做任何真正代表民意的事情,也不用費力拿第二修正案出來做擋箭牌。

在我看來,拿第二修正案來說事的就是後人對前任的強詞奪理。從網上一篇文章看到,即使在1980年,美國有46個州禁止或限製個人在公眾場合帶槍(公開或隱蔽),到1986年,這個數字下降到41.,到2000年,這個數字更是下降到19。 與此同時,持槍爛殺無辜的則快速上升。從這點來說,控槍嚴格的時候較少爛殺無辜是一個事實,我也沒有看到有人說1980年之前美國政府沒有執行第二修正案。

至於其它各種各樣繞過控槍而去解決槍支的辦法,當然也可以提出具體可操作的方案來公投,看看有多少民意支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