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愛玲穿旗袍傷了誰的感情?
文章來源: 林向田2023-09-10 07:02:48

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 草案正在征求公眾意見,第三十四條(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引發爭議。一旦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律,被認定為有“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行為者將被處以拘留及罰款。 網友問,誰來界定,如何界定“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一旦通過,警察權限是否會從社會治安擴大到思想監督?

1949年後,國人穿什麽衣服就是個政治問題,旗袍不能穿,西裝更是腐朽的必須拋棄。發展到文革服飾簡直高度統一,文革後期乃至改開之初,稍微有點個性的穿著都被視為“奇裝異服”,連褲腳尺寸小了一點都躲不過鋒利的剪刀。 不要小看對著裝的管控,這很可能又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始。

從這個三十四條(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使我想到了張愛玲穿旗袍的故事。

從某種意義上說,張愛玲就是緣於“著裝不正確”而遠走美國,如果留在大陸,誰知道她能不能熬過曆次殘酷的政治運動。1951年上海召集文藝界人士開會,張愛玲身穿深灰色旗袍,外罩網眼絨線衫,雖然坐在後排,也未發言,但在幾乎統一的藍色和灰色海洋裏,這副舊上海女人的打扮,還是使她成為“異數”。會後,在新上海主管文化宣傳工作的首長夏衍同誌找她談心,說“今後還是變一變裝束吧,你穿中山裝或列寧裝也許會更好看”。

1952年春,張愛玲告訴弟弟,“連旗袍都不準穿了,暴風雨就要來了。”張愛玲說:“人民裝那樣呆板的衣服,我是不會穿的。”1952年7月,32歲的張愛玲,隻身在烈日下走過了寶安縣羅湖橋來到香港。她想活得真實一點,無需遮掩、無需躲藏。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案是個的重要信號,意味著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一章徹底翻篇,政府在為重新在精神與物質上控製民眾做準備。

文革2.0正在一步一步地實現了。

並非鬧劇,或將誘發一場人人自危全民互撕的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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