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在上帝,我們是罪人——柴-遠 風波調解牧師證詞披露
文章來源: insight3332015-01-13 22:17:42

 

2015-01-14徐誌秋

【編者按】

 

本文以前,國內關於C姐妹和Y牧師的八卦事件,大家讀到的完整版本幾乎都是“she said”,也就是C姐妹的版本,從未讀到“he said”也就是Y牧師的版本。為此,我們警告過:這很容易先入為主,偏聽偏信。

 

中國人都知道一句話,“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CY事件,最有發言權的是當事人和見證人,特別是參與調解的牧師。終於,海外媒體披露了兩位調解牧師的證詞,其中蘊含著大量前所未聞的信息。

 

兩篇文章分別為斡旋調解Y與C事件的直接參與者——徐誌秋博士和周愛玲牧師所撰寫。其中,周愛玲牧師既是C姐妹的牧師,又是C姐妹自己邀請的調解牧師。而徐誌秋牧師也是聲譽良好,特別是在北美赫赫有名的學者型牧師,且有專業的法律學背景。

 

聖經上也說“因為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太10:26我們相信,真相在上帝、公道也在上帝。而人都是罪人,常常犯罪、犯錯,我們自以為是的真相也完全可能是一種記憶失誤甚至故意誤導。教會兩千多年的曆史一再表明:基督徒真正需要對付的是自己的罪,真正需要思想的是如何去榮神益人。

但這談何容易,天路漫漫,其修遠兮,且畢一生之力......

【作者簡介】

本文作者徐誌秋博士,現任美國哥倫比亞國際大學神學院副教授。曾在國內受過三年正規的法學訓練,也擔任過一段時間的實習助理法官。

【正文】

Y牧最近遇到一些難處,先是C女士指控遭其性侵,事情發生在二十四年前的普林斯頓,這件事引起很多人的極大興趣。Y也因而受到牽連與批判。甚至有人匿名編輯維基百科,添加不實內容,誤導公眾輿論。

這些攻勢洶洶而來,大有鬥倒批臭Y的架勢。從教會內部而言,一些現有的張力、傷痕也可能因此激化,造成更深的撕裂或和傷害。作為同在神國服事,並知道一些內情的人,我感受到來自良知和聖靈的催迫,覺得有必要站出來說幾句公道話。為的是澄清事實,尋求公義,讓真相曝露在陽光下。

 

C女士在公開信中,提及2014624日在波士頓郊區斡旋雙方和解的見麵會上,有兩位牧師參與並見證了整個過程,其中一位是波士頓生命河靈糧堂的周愛玲牧師,而另一位就是我。我當時還在麻州Worcester地區牧會,此事大約一個月之後,我才攜家人搬到南卡哥倫比亞任教。

 


 

在人大擦肩而過


 

我和Y牧的關係,不可謂很熟,也不可謂不熟。他當年在人大讀博士, 我是同年10月份進入人民大學讀本科。在國內時與Y並無交集,後來聽說他在海外信主,對於當時已是基督徒的我,在心理距離上與Y近了一步。

 

97年後,我到費城西敏寺神學院讀道碩,Y在加州服事,期間零星見過幾麵。大概出於對校友的關注,Y把我列入《海外學人獻身係列》,采訪了我的信主及奉獻經曆,拍了一集題為《義人的腳步》的見證短片。

 

2008年,Y牧所在的神州傳播協會也邀請我和其他三百多位委身奉獻、在北美服事的大陸背景傳道人,一起拍攝了《彼岸》係列。我在費城和麻州牧會期間,曾邀請Y到我所牧養的教會舉辦布道會,也因此接待過Y。數度接觸之後,彼此漸漸熟悉,並建立起一定程度的私交友誼。

 

2002年夏季,Y女兒預備報考哈佛大學,Y師母陪伴到麻州參觀學校,在我家住了兩天,因此也認識了Y的家人。她們母女給我們留下了極好的印象。

 

我在麻州的時候,聽到C信主、受洗的消息,很為她高興。甚至一度打算邀請她到我所在的教會,分享見證。隻是,由於教會同工對此意見不一,而未能實現。後來讀到C的自傳,很佩服她的赤誠與勇敢,也很認同她為女童權益而奔走的公益事業。C給我留下的印象是對信仰很認真,也是一個性格潑辣、敢於直麵問題的人。

 

不過,在參與斡旋此事之前,我們從未謀麵,隻是間接地知道她在信主之後,一直踐行主耶穌關於饒恕的教導,發信公開聲明饒恕當年曆史事件的當事人,也願意饒恕那些曾在她生命中造成傷害的人。

 

在清理和饒恕過程中,24年前發生在普林斯頓的往事,讓她無法釋懷。她私下作過幾次嚐試,沒有達到理想效果,才逐漸走向公開,形成今日之事態。



成為調解人

 

2014年6月初,我接到Y的一個電話,問我是否願意參與幫忙調解他和C之間的一些分歧。我當時正忙於搬家,但還是很爽快地答應了。


關於Y和C二十多年前在普林斯頓發生的往事,旁人無從知曉,也不容外人置喙,我所能做的,就是盡量客觀地陳述他們彼此見麵、尋求和解的事實,並在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我個人的一些分析判斷。


2014年6月23日,Y為此事專程趕到東岸,晚上八、九點的航班,我去洛根機場接了他,把他送往一間旅館安頓休息。


第二天早上,我們大約提前十五分鍾趕到約定的會談地點,波士頓郊區生命河靈糧堂所在地。在那裏,與周愛玲牧師會合,一起等待C。


由於C前一晚剛從外地出差回來,晚到了大約半個小時左右。會談雙方大致回憶當年的情形。

 

雙方自敘

 

根據Y的回憶,當年C在普林斯頓期間很活躍,也很受大家照顧。有一次C請Y搬東西,在C寓所,兩個人有一些親密舉動,但沒有實質的性接觸;直到幾天後一個深晚,C打電話叫Y,並穿著睡衣開門將Y引到臥房,他們才發生關係。

 

Y甚至回憶起當時一些特殊的細節,讓人覺得隨意捏造的可能性較小。按照Y的回憶,當時的情形更接近於兩情相悅、一時衝動,並且這是僅有的一次,此後再沒有此類接觸。接著是C陳述她的回憶,C版本的細節在網上都能找到,無需在此贅述。


由於雙方對事實認定出入較大,無法達成一個共同接受的版本,為此經過一段時間的僵持。

 

Y態度真誠謙和,屢次向C道歉,但C提出必須依據她的版本道歉;由於Y無法認同C版本的許多細節,最終未能達成完全意義上的和解。半年以後,C在網上公開發布她自己的版本,而Y則保持沉默。

 

分析與評論

 

作為參與調停的當事人之一,我認為C單方麵公布自己的版本,對於Y並不公平。為了更真實地呈現事件的來龍去脈,我幾經猶豫,才決定寫下這些文字。

 

我寫此文,並未與Y商量,也並不代表他本人的觀點。此文立場純粹是從一個旁觀者、仲裁者的角度,盡量客觀地陳述事實,並在此基礎上作些分析與評論。鑒於我在國內曾經受過三年正規的法學訓練,也擔任過一段時間的實習助理法官,對於事實的分析認定或許也兼帶一點專業特色。

 

我認為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一) C回憶二十多年前的某些細節,與她現今在波士頓所從事的女童救助事業驚人地吻合:

 

“… 為了轉移我的注意力,你隨意地說:…”。(此處可參見C自述)

 

從文本批判的角度來看,這種與現今處境高度吻合的二十多年前的“記憶”,不禁讓人生疑。或許C的大腦太過活躍,記憶發生了時間錯位,把今天的生活內容植入過去的記憶。

 

當年,計劃生育開始推行之初,在知識界並未遇到很大反彈。Y當時還未信主,他作為一個多年的政工幹部,如此拒斥政府的計劃生育政策,有點難以置信。

 

二) C的人生跌宕起伏,遭到許多人的拒斥與攻擊,很有可能留下記憶創傷;

 

在會談過程中,C也提到他自己時有失眠、焦慮、緊張等情形發生。對於二十多年前的記憶,出現這些年代倒置和細節混亂,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C敘述去年六月的會麵,把我誤認為是徐永海牧師。

 

C回憶半年之前的事情,記憶已經出現了一些偏差,更何況是二十四年前的細節,事實真相並不一定是她記憶的模樣。即便她成功地通過測謊,也不能排除她真誠的記憶錯誤。

 

三) Y敘述中提到的一些親密細節,C未予否認。捏造此類細節的可能性不大。相比較而言,Y的陳述可信度要高些。

 

四)從主觀意願角度分析,Y足具誠意要與C化解糾紛。

 

他此專程從西岸飛到東岸,為的就是當麵向C道歉,取得她的諒解;隻是由於事實認定差距太大,才徒勞無功而返。

 

五)Y作假見證的心理動因不足。

 

這些事情發生在二十多年前,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期,而且都是在Y尚未信主的時候發生的。正是因為Y意識到自己的敗壞,無法自我救贖,才徹底認罪悔改(包括此罪),決定接受耶穌基督,並走上事奉的道路。承認自己信主前所犯的罪,並為之懺悔、道歉,是許多基督徒在聖靈光照之下都當作的,也是樂意做的事。

 

Y在過去的布道中,屢屢剖析自己的罪性,並帶領聽眾一起認罪悔改。他在這件事上執意拒絕悔過的可能性,不大。他拒絕按照C的要求,在C版本上道歉,合理的解釋,應當是C版本的細節,與事實出入太大。

 

六)參與處理此事的三位牧者,在深入了解細節之後,都對C的說法提出不同程度的異議。

 

其中,周愛玲是C自己邀請的牧人。然而,與C接觸一段時間之後,周牧師也覺得很難與C合作

 

“連開始幫助我的牧師也最近承認她已改為開始相信Y,又說,她不知道該信誰,並讓我的美國長老牧師不再幫助我找到真相與公義”(C語)。

 

盡管我們三位牧者不足以代表教會,但我們的經驗及常識都在不同程度上無法認同C對事實的認定,並對她處理此事的態度持保留意見。

 

總結

 

總而言之,無論細節如何認定,C認為自己受到了傷害,值得我們同情與支持。我們也對她所從事的女童救助事業深表敬意。Y在此事上確實有過失,得罪神、虧欠人,應當悔改、道歉,尋求諒解。

 

同時,這也是華人教會自我檢省的機會。華人教會或多或少帶有一些東方文化的威權色彩,有時出於“為尊者諱”,掩蓋或淡化名牧的過失,這是極不應該的,我作為參與仲裁的牧師,堅決反對這種做法。此外,這個世界上有許多曾經遭受性侵的婦女,教會作為公義的代表,應當聲張正義、替受害人伸冤,才是合神心意的做法。


然而,這一切必須以事實真相為基礎,因為我們的神是真的,祂恨惡虛假。正是出於這些原因,我才決定寫下這些文字,為的是尋求真相,並讓真相曝露在陽光下。

 

根據我和Y接觸的直接經驗,以及長期的觀察,我認為Y已經悔改重生,他的生命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

 

按照聖經的教導,悔改不單是口頭的,更應該是內心的、行動的、生命性格的轉化。二十多年前的Y和二十多年後的Y、信主之後的Y與信主之前的Y,已經不是同一個Y。認識他的人都可以覺察出他悔改後所結出的生命果實。

 

在過去的許多年間,Y為主奔走,四處布道,為神的國度盡忠竭力,帶領許多人歸向主,也造就了許多人的屬靈生命。凡和他接觸過的人,大都可以感受到他信仰的真誠、態度的謙和。


他也是一個比較透明的人,坦誠披露過自己婚姻中曾經有過的張力,承認自己的過錯,並勇敢悔改,改善婚姻關係,以至有今天這樣美滿的家庭。從這些行為和生命的果實,都可以看出他已從內心悔改、遵從真理、成為新人。再揪住他二十多年前的過錯不放,不是一個願意實踐饒恕的人應有的做法。

 

主已經赦免了我們許多的罪債,我們不應該為了他人往日的罪疚,掐住弟兄的脖子不放。

 

正如C所言,我們永遠可以找出真相。末了在上帝那裏,一切都是赤露敞開的,“因為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太10:26)。

 

我相信,此事對於Y已經無可隱藏,而且也不需要隱藏,因為基督赦罪的恩典就是在我們這些罪人的身上得以彰顯。Y大可仿效初代教會的奧古斯丁,在聖靈光照之下勇敢敘述自己的生平,剖析自己的靈魂,把自己的經曆寫成一部《懺悔錄》,讓真相大白於天下,讓傷者得醫治,讓慕道者看見真理之光,讓神的作為顯現,讓神的名得榮耀!


Y及C協調會的記錄

 
2015-01-14周愛玲


【編者按】

 


本文以前,國內關於C姐妹和Y牧師的八卦事件,大家讀到的完整版本幾乎都是“she said”(C姐妹的版本),從未讀到“he said”也就是Y牧師的版本。為此,我們警告過:這很容易先入為主,偏聽偏信。

 

中國人都知道一句話,“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CY事件,最有發言權的是當事人和見證人,特別是參與調解的牧師。終於,海外媒體披露了兩位調解牧師的證詞,其中蘊含著大量前所未聞的信息。

 

兩篇文章分別為斡旋調解Y與C事件的直接參與者——徐誌秋博士和周愛玲牧師所撰寫。其中,周愛玲牧師既是C姐妹的牧師,又是C姐妹自己邀請的調解牧師。而徐誌秋牧師也是聲譽良好,特別是在北美赫赫有名的學者型牧師,且有專業的法律學背景。

 

聖經上也說“因為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太10:26我們相信,真相在上帝、公道也在上帝。而人都是罪人,常常犯罪、犯錯,我們自以為是的真相也完全可能是一種記憶失誤甚至故意誤導。教會兩千多年的曆史一再表明:基督徒真正需要對付的是自己的罪,真正需要思想的是如何去榮神益人。

但這談何容易,天路漫漫,其修遠兮,且畢一生之力......

注:本文作者周愛玲牧師是由C姐妹本人邀請參與調解此事的牧者。

【正文】

 

日期:6/24/2014 星期二

 

時間:9:30am-2:30pm

 

地點:波士頓生命河靈糧堂

 

參加人員:Y牧師,徐誌秋(爲Y所邀請參與見證/仲裁的牧師)

 

C,周愛玲(爲CL所邀請參與見證/仲裁的牧師)

 

 

Y牧師及徐誌秋牧師約 9:20am 抵達 Acton, MA 波士頓生命河靈糧堂,周愛玲牧師已在教會等候,會合後到二樓會議室等候C姊妹的到來,我們等到已過了聚會預定的時間,C姐妹仍然沒有出現,也沒有來電話,後來我就打電話給她,她說她昨晚沒睡好,不舒服,可否改時間會麵,我說不可以,妳要求YZM從加州過來對質,以表明他的誠意,況且妳ㄧ直認為他ㄧ定會因爲畏罪不敢來波士頓與妳對質,現在好不容易約好了時間,我要她趕快過來參與會議,因為Y當天下午的班機就得趕回加州。C約10:30am抵達教會。


會議開始時,我們先做了個禱告,求主掌權,並說明他們二人必須在 神,在人麵前坦誠佈公,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毫無隱瞞的陳述24年前所發生的事情,應C的要求,由Y先發言,C再發言。

 

Y說當時在普林斯頓,C因80年代末事件,很有名,是大家捧著的明星,對人頤指氣使,他當時沒有那麽大的名氣,大家常在一起參與一些活動,C沒車,偶而需要他接送,去Macy's 買東西等雜事,也幫過她搬家。有一天,二人看電視到很晚,有親暱,但沒有性關係。後來C打電話給他,要他過來,當他抵達時,她穿著睡衣來應門,他覺得她引誘他,後來進入臥室,進而發生性關係,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後來一直有來往,但不再有性關係。(C反駁說他們隻見過一次麵,但並沒有對Y性愛的描述部分提出異議或抗議)


C說Y一日來找她, 說是要給她看他製作的影片, 她不疑有他, 但沒想到竟是黃色錄影帶,她覺得被騙, 很難為情, 要關掉放映機, Y就抓住她, 在地上強暴了她, 完事後, 還向她說了一段狠話,是有關因一胎化而被墮掉的嬰孩的話。(這段話可以參看C的自述)。(Y辯說他沒有給她看錄影帶,做愛之後也沒有說那些話,他重申他沒有強暴她。)

 

隻是徐誌秋和我對C陳述說當Y強暴她後所說的一番話,分別提出質疑,徐牧師在他的記錄裏有記載他的疑問,我就不再詳述。我問C:“妳當時很關注墮胎或ㄧ胎化的議題嗎?”她說:“沒有!”我又問:“妳當時參與任何與反對ㄧ胎化有關的組織嗎?”她也說:“沒有!”我實在不能明白爲什麽Y如C所說強暴她之後,要說這些話!此外,若是兩情相悅,更不可能在性關係後說這些話!

 

聽完兩人的陳述後,我和徐牧師都認為你們兩人是不是講同一件事啊?怎麽出入這麽大?我問Y你是否有可能記錯人?同時我也訝異C對於24年前所發生的事,她的記得那麽清楚! 可惜的是雙方在當時都無法提出支持他們說法的人證或物證,C雖說她聽說當時Y也曾有強暴或同居等類似的事件發生,但是C也無法當場提供受害人的名字或任何刑事記錄做佐證,而且這件事發生在24年前,我們也無法還原當時的情況;又已過了法律訴訟的時效,我們也不能依法請司法人員介入或提出訴訟。他們兩人,到底是誰在說實話?誰在說謊話?對我們參與協調的人是很大的挑戰,我們也隻能依照當時所聽見的證詞及觀察他們當時的反應,按常理(Common Sense),邏輯(Logic)及他們平時說話/行事的一致性(Creditability)來作出判斷。

 

C堅稱Y強暴了她,並要求Y向她認罪,並且要求Y公開登報道歉,並賠償她的精神損失;她也要寫公開信向大眾解釋她上封信中所提及被強暴之事的來龍去脈。因她認為依據性侵犯案例的再犯率,Y侵犯的可能不止她一個,她要為那些Y被害人發聲。我請她舉出人證,來證明Y繼續犯罪,或是Y在成為牧師後有犯下這樣的性侵或強暴的案例。但C未能舉證。

 

Y則稱在信主以前,幹過許多壞事,比C現在指控強暴的更惡的事都幹過,在主麵前,赤露敞開,沒有什麽罪不能認的,“但是沒做過的事,我也不能承認,妳不能強加我罪名,要我承認我沒有做過的事!”

 

我和徐牧師對於C要Y登報道歉及賠償的要求提出異議,但C依據路加福音19:8,認為Y應該效仿撒該,悔改後賠償別人;而我們告訴她那是撒該自己蒙主光照,願意償還別人。我們引用馬太福音6:14-15及18:21-35的教導弟兄姐妹之間應該彼此饒恕,甚至達到七十個七次,因為神已經藉著耶穌基督饒恕了我們一切的過犯,我們也要願意饒恕過去傷害過我們的人;我們若不從心裏饒恕別人,天父也不饒恕我們。C同意我們的提議,但仍堅持要公開今日的會談的細節,寫文成文字登在網上。我們希望她顧及Y的隱私權並提醒她哥林多前書6:6-7的聖經原則,但她不接受。她說她要向讀者交代她上篇文章提及的被強暴之事。

 

雖然他們二人對於此事各執一詞,但是至終他們都同意承認犯了淫亂的罪,得罪 神,得罪對方及自己的配偶,依照約翰一書1:9的經文,並為此認罪,我也告訴Y說,雖然他不承認強暴C,但是C感覺受了強暴,是否可以為了她當時的感覺來向她道歉,好叫這件事情到此為止?Y也很誠意地多次向C道歉,請求饒恕,願意彼此和好;若主許可,將來有機會還可以ㄧ起同工。C強調要讓Y的牧長知道此事,並繼續監督。最後由我為他們禱告,祝福,彼此握手,擁抱結束。

 

這次協調會的內容及結果將由徐誌秋牧師及周愛玲牧師兩位見證人各寫一份備忘錄向Y的機構及教會報告。

 

*另一位參與調解這事的雲牧師(天上人),為了息事寧人,之前也多次和Y說:“你就承認強暴她了吧!事情就可以結束了”。但我們提醒Y:“依照C的個性,若不照著她說的去做,她不會擅罷甘休的!等到她在網上亂寫,你的名聲,神的名及教會都會大大受損的!” 但是Y堅稱他可以默默承受誤解,但不能公開承認他沒有犯過的罪。


*C事後不滿意協調的結果,另請美國教會牧者出麵,繼而提出要Y做測謊試驗的要求。並將事件登於網絡。


文章來源:Beh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