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大法官托馬斯為什麽反平權法?
文章來源: 笨狼2020-07-02 07:08:29
很多人以為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反平權法是因為憲法裏人的平等(equal protection clause,因解放黑奴內戰後通過的第十四修正案)與她(他)的種族無關,把種族作為一個因數提出來反而強調了種族之間有區別,參見這個說法
 
在托馬斯大法官看來,Equal Protection Clause禁止政府基於種族給予優惠待遇。舉例來說,在Adarand Constructors v. Peña中, 托馬斯大法官寫道:“......政府不能讓我們平等,它隻能承認、尊重並確保我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平權法案可能出發點很好,但是不能違背憲法不能根據種族對人群作區分的原則。”
 
然而,這並不反映托馬斯真正的想法,也不全麵。
 
托馬斯第一不是覺得美國沒有種族歧視,尤其是沒有所謂體製性(insittutional)的種族歧視,而是堅信不僅白人歧視黑人,而且不論白人怎麽說,怎麽左,怎麽反省、進步,時代怎麽向前,還是會歧視黑人,所以白人至上者遠比白左好得多,他們至少直接說“你賤,我歧視你”,白左隻說“我是好人,我從來不歧視黑人”,或“我祖輩是混蛋,但我是好人,我不歧視黑人”,那是白左在撒謊,他們隻是嘴上說不歧視來掩蓋他們的歧視,平權法就是白左掩蓋自己的鬼把戲。
 
 
平權法不是白人懺悔覺得這個體製真不平等,真要改,而是他們的施舍,唉黑人啊,我給你平權了,平了權,就足以證明我是好人,肯定不會歧視。
 
換言之,平權法是白人拿出證明自己善良的伎倆(有限度的行動),“證明”自己善良,有了這個證明,白人就可以安心的相信自己不再是種族主義者了,那麽,就不用改了。但這還是第一步,在托馬斯看來,白人的施舍,是在公平的幌子下控製著什麽是善良,什麽是邪惡這個道德標準,同時自己當了裁判,告訴黑人你們什麽樣才算是好,我哄你進名校了,不僅我善良,而且你們隻有接受我們給你定下善惡的標準,才是真的文明了。
 
這在托馬斯看來,白人是以自己的善惡觀給黑人來個文化滅絕,整個把黑人自己的民族性消滅掉(cultural genocide),成為白人的附屬。黑人接受平權法,就是甘於被白人溶解掉。托馬斯在年輕時是這麽說的:“我不是激進者(liberal),我是極端者(radical)。”托馬斯大上學、研究生是被白人“選入”的,深深感到白人的這種心態,也激起他的反感,時逢上世紀六十年代動亂,在大學裏他遠比一般黑人激進,成為持槍極端分子也不過分。
 
托馬斯的這種分析法,與現在大家常談的所謂“後現代主義”相似,最有名的例子,是多年前在英國文化裏長大的埃及人薩伊德(Edward Said)的理論,叫“東方主義”(orientalism)【注2】,東方主義是(歐洲)研究亞洲(在歐洲的東方)一種手法,薩伊德第一個指出東方主義並不是歐洲人在描述亞洲(尤其是近東,就是中東),研究東方文化,而是歐洲人用自己的眼光來解釋東方應當是什麽樣的,至於與事實是否一致,至於東方的學者是否認可,都無關緊要,因為歐洲代表著文明、智慧,歐洲文明的傳播者,歐洲文明人都懷著把愚昧民族從水深火熱中解放出來的責任感,來給大家啟蒙。有這種想法的人,不可能不種族歧視,可是他們歐洲白人並不覺得這是歧視:我這絕對是處於善意,救了你們,給你們指出一條路,你們還不感恩?
 
這種想法與今天民主自由“普世價值論”的衛道者是一致的:我們一定用我們的價值觀來解放全人類,包括打倒那些愚昧落後野蠻的政府,所以他們從來不覺得是幹預他國內政,從來不覺得高高在上淩駕於其他文化,用印度反殖民人士的話來說,“他們要做的,就是把被封建禮教枷鎖洗腦了的,要為夫殉道的印度婦女從壓迫她的黃種丈夫(男權)手裏解放出來。”
 
推托馬斯來說,接受平權,就是承認黑人不如白人,這是他為什麽反平權法的原因。托馬斯不要平權,他向整個白人社會索取黑人生存權:經濟援助,居住、教育、醫療、工作和生活社區,但白人不會給,這點,是托馬斯的死結。
 
沒有人公開說自己歧視他人,這是“政治正確”的結果,但整個上層階層都牢牢控製著社會資源、財富的分配,當你有錢時,強調個人責任就容易了,小政府的目的,不是為了阻止浪費,而是讓社會底層得不到基本的支助,從而難有攀升的機會。托馬斯想的對的,是(大學)平權並不能改變黑人的處境。
 
見【3】
 
 
【注】
【1】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英文)東方(orient)與定向(orientation)是一個詞根,因為古時“要發財,往東來”。
【2】這在後現代主義之前。
 
【資料】
【2】《紐約客》Clarence Thomas’s Radical Vision of Race( 《The Enigma of Clarence Thomas》書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