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審團製度是美國司法黑洞
文章來源: 尼羅河2015-02-27 06:32:00

大陪審團製度源於聯邦憲法的權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


所謂的陪審團(
Jury),其實就是公民審判團,這些公民中沒有受過專業法律訓練,也沒有多少與斷案有關的專業知識,但法律卻賦予他們判案的權力,決定一個嫌疑人是否有罪。聯邦大陪審團(grand jury)由1623名陪審員組成。根據法律規定,所有聯邦法院起訴的重罪,都必須經過大陪審團這一關;許多州也規定重大刑事案件應當經過大陪審團的審議,隻有少數州規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大陪審團的審議。


大陪審團的主要作用是聽取檢察官的報告,檢視證據,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對於重罪(
felony)的指控,必須通過大陪審團的審查,決定是否以該指控的罪名起訴嫌疑人。嫌疑人也可以放棄這個權利,直接要求進入審判程序,相當於放棄免予起訴的機會。


大陪審團的是保審理過程是保密的,隻有當事人、法官檢察官和證人參加,外人不得入內。在大陪審團就是否起訴表決時,檢察官也不得在內。大陪審團隻聽取公訴一方的證據和意見,而不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所以,檢察官隻要說服大陪審團,案件就可以順利進入起訴程序。在弗格森槍擊案中,地方法院的大陪審團通過審查,否決了檢察官的起訴意見,所以,嫌疑人至少目前不用上法庭了,也就談不上有罪了。


從大陪審團法律機製中可以看到,一個明顯的問題是審判可以由檢察官一人操縱。如果檢察官意圖庇護當事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對案件事實資源的掌控對大陪審團產生影響,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所以弗格森槍擊案的當事人其實是逃脫了法律審判。而紐約梁警官則是麵臨本來就應該接受的法律審判。


一個警察在黑暗中打出一槍子彈擊中受害人。他理當受到起訴經過法庭辯論決定是否有罪。那麽在光天化日下麵對受害者連發數槍將其擊斃的警察免於起訴就非常不合理。而這就是大陪審團的存在造成的奇怪現象。大陪審團製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製造了一個製度性的法律黑洞,成為美國警察濫用警力公器私用的庇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