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24) --- 寫給無錫市市長的的二封信 一, 背景 我遠方的家 ---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在2014年8月4日(中國時間)早晨又發現該房屋被第五次偷拆。現在整棟房子似乎全被毀滅,已成一片廢墟。 雖多次報案和被多次立案,但六年多來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立案單位)和下屬的陽光派出所(主要辦案單位)以種種借口剝奪了本人(當事人)的對偷拆案子的知情權,而且本人越來越感覺到地方公安機構有可能在為地方利益集團保“拆”護航。為此自從第五次被偷拆以來,本人開始訪問“無錫市長公開電話”和“市長信箱”。。。。。。 這次主要是“陽光”一下無錫市公安局對一些“市長信件”的回複。 二, 對“市長信箱”回複的回複 1.回複信件:請不要對來信作搪塞回複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最近幾天,我給您發了二封信: 第一封信: 查詢編號: WX20140903038 信件標題: 對市公安局回複中一些質疑和要求 主要內容是關於對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況反饋中的一些故意不解釋和一些荒唐解釋提出質疑和為此進一步提出的一些要求。 第二封信: 查詢編號: WX20140904025 信件標題: 石沉大海般的特快專遞 主要內容是關於請市長敦促有關部門查一查我主要在2008年期間給無錫市有關單位的十封特快專遞的下落、敦促相關官員盡快給我回信。與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中的問題和答複似乎沒有直接關聯。 但市公安局對上述二封信的答複均是: 您好: 關於訴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況、立案告知單情況、房屋損毀原因情況及房屋保護情況已分別在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況反饋中明確解釋。 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 如有疑問,請聯係專辦民警惠小龍,電話0510-82223391。 我認為公安局的上述答複是在敷衍塞責!因為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中沒有對上述二封信中反映的問題作出“明確解釋”! 另外,我在8月初就和南長區公安分局交涉過:我認為公安機關指派陽光派出所惠小龍副所長與我(當事人)直接溝通不太合適,因為他已有對報案人和當事人作假的“誠信記錄”(信誓旦旦地說了一些“立案告知單”不能更改的“理由”,我有他講假話的錄音),所以公安機關能否考慮指派其他有誠信的公務員負責與當事人的溝通?對不起,請考慮我的感受,我在國外已近二十年了,在大陸如公務員講假話也許沒什麽,但在西方如公務員講假話那是天大的事!我不希望在下次溝通時再次被假。 請公安局或有關單位再次回複編號為WX20140903038和WX20140904025的二封信。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9月5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2.回複信件:請回複信件中所有問題而不是選擇性地回複部分問題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您好! 本人於2014/8/20( 7:37:14 )向您寫了一封關於我在錫的合法房屋被第五次偷拆後的求助信(受理編號為 WX20140820011),公安局於2014/8/29 (9:04:51)答複了我信中的二個請求,即: 市公安局答複: 您好: 根據訴求人的要求,我公安機關已聯係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破壞原因鑒定後,會將結果第一時間通知訴求人或由其親屬予以轉達。對於訴求人的樹立警示標示的要求,我公安機關已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同時對周邊的居民予以安全警示教育。 但沒有回複我信中另外二個請求,即: 2.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迅速將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的外圍築設較堅固的圍欄,以防次生災害的發生 (如小孩去裏麵/周邊去玩藏或流浪漢在裏麵居宿而發生意外人身傷害)。 3.其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仍都是我的財產,希望警方和當地相關部門繼續保護好我的財產。 請求公安局或有關政府機關盡快回複上述問題。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9月6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子郵件:(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 結束語 《市長信箱》因該是一個陽光的信箱、一個誠信的信箱,而不是一個截訪的信箱、一個忽悠的信箱。因為《〈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中規定:五、辦理來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七、對來信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徹底的重複來信,應當認真對待和處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製、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十一、。。。。。。對在辦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逶、敷衍、拖延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圖 1 市公安局回複關於“對市公安局回複中的一些質疑和要求”的信件
圖 2 市公安局回複關於“石沉大海般的特快專遞”的信件
圖 3 市公安局回複關於“一海外華人在錫的合法房屋最近遭到第五次嚴重毀壞”的信件 三鞠請安 2014年9月6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09/06 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