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鉈中毒案證據分析大全 作者:朱令律師 張捷 轉自作者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4q.html
經過與朱令父母的討論,得到朱令家的認可,作為朱令律師,在這裏我們將公布我們所收集到的各種關於朱令案的證據,並且在這裏概要的公示給大家,讓大家看到對於朱令案到底有沒有證據! 在上海複旦投毒案以後,朱令的案件再度成為了熱點,網絡上關於朱令鉈中毒的案件討論的如火如荼,但是太多的是正義的網友們義憤填膺的聲討,情緒上和感情上的東東多於理性的分析,反而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汙蔑網友們是沒有證據的疑人偷斧,汙蔑網友們是網絡暴民,所以一切問題的焦點還是在證據問題,因此需要有一個對於證據的全麵分析文章。 本人是受害人的朋友,多年以來一直關注整個案件的發展,後來又成為了案件受害人的代理律師,現在把我從各方收集的證據匯總整理一下,從簡入繁的抽絲剝繭,讓網友們對於案件的證據問題有一個係統的了解,再被汙蔑的時候也好有的放矢。 對於這個下毒案件,大家看一下各種證據,自己心證一下到底罪犯是誰?需要什麽樣的證據才能將沒有口供的嫌疑人定罪?如果定罪隻有理論上的可能。 一、證實中毒情況的證據 1、鉈中毒的化驗報告 證明是鉈中毒,通過化驗數據可以計算投毒劑量,朱令中毒的劑量巨大,需要拿到固體的鉈鹽而不是實驗室試劑瓶就可以的。 2、二次中毒的化驗證據 頭發分析有二次中毒高峰,證明是至少有二次中毒,同時排除了誤服和自殺的可能。而朱令第一次的中毒應當是外用,可能有多次投毒。鉈可以麻痹視神經,所以朱令先是去同仁看眼睛;鉈還是脫毛劑,所以第一次朱令脫發卻沒有全身鉈中毒症狀。這毒藥需要下在朱令的隱形眼鏡盒和洗發水瓶之類的東西裏麵,嫌疑人投毒條件苛刻。 3、受害人病曆 受害人的臨床症狀證明是亞急性中毒,而受害人的體內鉈含量遠遠超過致死量,說明是被多次小劑量投毒,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投毒條件要求很高,縮小了嫌疑範圍。換血八次還有大量毒素,這是一個不斷投毒的過程,需要讓她日日服用才可以,如果是急性的會有激烈的腸胃反應,因此這個案件能夠投毒的嫌疑人範圍被大幅度縮小。 下毒被懷疑是朱令的咖啡杯,但這個杯子找不到了,朱家說當時在的,與警方的說法不同。 4、所證明的事實 證明中毒為鉈。 亞急性症狀證明是多次投毒,必須有二次以上投毒期間,必須慢慢下毒,需要非常苛刻的投毒條件。 證明投毒的劑量,必須為鉈鹽固體才可以。 二、 犯罪嫌疑人唯一接觸毒藥的證據 1、公安局排查北京所有200家有鉈單位 徹底摸清可能投毒的嫌疑人,劃定了嫌疑人範圍。 2、實驗室有鉈的證據 證明直接嫌疑人具備投毒的條件。 3、關於他人方便獲得鉈的視頻 為了證明還有其他人可以具備投毒的條件,犯罪嫌疑人不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的哥哥拍攝了這段視頻,證明可以有外人到實驗室拿到鉈試劑瓶子。 4、視頻證據的問題和反證 A、取證合法性問題 錄像是否得到同意,是否有剪輯和選擇錄製,是否由犯罪嫌疑人指引。 B、證據效力問題 視頻證據的效力和缺陷。犯罪嫌疑人六親之一的近親屬製作的證據,與嫌疑人有直接利害關係。 C、下毒的鉈無法使用鉈試劑 受害人體內的鉈含量一瓶試劑不夠用;大約需要1.5升,兩大啤酒瓶。大量液體不好攜帶也不好投毒,隻能使用固體。 5、沒有鉈鹽和試劑被盜的情況發生 鉈鹽嚴格保管,如果盜竊會有明顯的被盜證據被發現。一瓶試劑不足下毒,大量試劑被盜一定被發現,從而證明投毒的鉈應當是合法接觸取得的。而這在有條件投毒的人中,隻有犯罪嫌疑人有這個條件。 6、學校和實驗室的管理證據 學校提供實驗室需要上鎖的證據。進入實驗室要登記,鉈鹽固體上鎖保存,證明外人無法取得。 7、 所證明的事實 從毒藥的取得上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唯一有投毒條件的人,從而證明嫌疑人就是罪犯。 三、 犯罪嫌疑人具備投毒條件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是同居室友 最方便的投毒條件,可以多次投毒 2、同居室友沒有誤服情況 對於寢室內部非常了解,非寢室內部人員不能做到;或者寢室人員知情。 3、 需要多次投毒 日日投毒和在朱令的私人物品內投毒,寢室外的外部人員應當不具備條件。 4、受害人的活動範圍 A、很廣泛。 寢室人員以及關係良好的同學提供。 買表的問題。 北大同學問題。 B、很狹小 受害人家人朋友提供。 病在床上,很少出屋。 5、所證明的事實 從投毒的下毒條件上證明犯罪嫌疑人是為數不多的有投毒條件的人,從而證明嫌疑人就是罪犯。 四、被害人的指證和犯罪動機的證據 1、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存在競爭關係 同演中阮,有演出錄像。 親友提供的情況。 有情敵情節。 2、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關係良好 嫌疑人以及室友提供。 3、受害人本人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反應 反應激烈。 神誌良好時說過嫌疑人害她,她要報仇。 4、嫌疑人父母與受害人父母為同一單位 存在家庭矛盾的可能,但是雙方家庭均否認有家庭恩怨。 5、所證明的事實 有犯罪動機。 有受害人的指認可以為直接證據。 五、犯罪嫌疑人的表現 1、公開的聲明的問題 通過該聲明的語氣和用詞,可以分析當事人的心理情況,作為案件的證據佐證。尤其是在西方心證國家,這樣的證據經常是非常有力的,能夠說服陪審團。 2、案發後十年不要求追查真凶洗刷嫌疑 證明嫌疑人為真凶,否則誰能夠忍受無端的冤屈不要洗刷。 3、曝光的室友等人串通的郵件 需要進行串通說明其中有虛假。 犯罪嫌疑人能夠大膽的與之串通的前提是他們之間有特別的利益往來,存在共同犯罪、包庇和知情的可能性和嫌疑。 4、沒有給受害人應有的同學同室情 證明她們同學關係沒有那麽融洽,聲明有假話,一般同學受害,還要特別關心呢。 5、誤導輿論和醫療機構 嫌疑人的媽媽也是知名醫生,以其媽媽的權威說受害人為紅斑狼瘡,而嫌疑人做鉈的試驗,對於鉈中毒是有知識的。 6、 嫌疑人看望過朱令 朱令被醫生懷疑為鉈中毒的時候,嫌疑人及其父親到醫院看望朱令,嫌疑人父親做醫療設備,與各大醫院關係密切。隨後醫院排除了鉈中毒的可能性並且阻撓一切對於鉈中毒的判斷。 7、所證明的事實 間接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嫌疑,證明存在共犯和知情人的嫌疑。 六、 司法受到影響的證據 1、等待新法有利嫌疑人的條款實施才傳訊嫌疑人 案件拖到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生效後才傳訊,讓嫌疑人享受了無罪推定。 2、傳訊嫌疑人隻有一次而且時間短 唯一嫌疑人隻訊問了八個小時。 3、沒有依法對於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 當事人指認和直接證據,應當采取刑拘措施。 4、沒有及時保護犯罪現場 報案後犯罪現場受害人寢室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造成罪證丟失。 5、沒有檢驗相關物證 對於遺留的物品沒有進行鉈的化驗。 6、委托受害人單位保存物證導致物證再次丟失 受害人的個人物品由受害人單位保存再次丟失,喪失取得物證的機會。 7、二位副委員長要求追凶 燕京大學學報記錄,副委員長黃華、雷潔瓊要求破案。 8、幾十位人大政協代表的呼籲 何祚庥等等43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代表聯名要求破案。 9、十多年來的各方呼籲與上訪 家屬的多方呼籲、上訪、信訪以及有關方麵的態度;眾多網友的努力;國際的影響與壓力。 10、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有能力妨害司法 有直係親屬為副委員長,有旁係三代近親為政協副主席,同時當時是案件案發和管轄歸屬地的地方政府領導人之一,當時最高領導人親自給落實政策。依法追凶是理所應當,包庇犯罪是偷雞摸狗,需要的權力和影響力是完全不同的。 11、終止對於其他人員的偵查 如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據,還有其他人能夠取得毒藥,那麽對於另外有投毒條件的受害人室友應當加大偵查力度,而不是終止調查。 12、 公安部的回複 答複人大政協質詢的,文件稱:在當年辦案的時候是北京政法委書記強衛根據這樣首長指示召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專門研究朱令案,結論報中央領導,根據中央領導指示於98年8月結辦此案,但結論沒有正式通知朱家,朱家要求信息公開也被拒絕。文件號為:公辦查(2007040014號)。 13、 所證明的事實 司法受到幹擾。司法處理有不夠公正的嫌疑,起碼不夠公開。有能力如此這般的左右司法,反證非犯罪嫌疑人所不能辦到。 七、銷毀證據的證據 1、宿舍被盜的問題 受害人的宿舍在報案後失竊,失竊離奇,財物沒動主要是受害人的物品,食品等。 2、受害人單位保管的受害人物品再次被盜 受害人的物品由受害人的單位保管,在退還受害人家屬時再次被盜,有食品和生活用具等,有可以化驗出鉈的可能。 3、對於這兩次被盜有關單位的態度 沒有立案處理,盜竊罪不足立案標準,但是這是凶殺案的證據被銷毀,銷毀證據和包庇凶殺,早早足夠立案了,卻沒有立案。由於工作不力導致凶殺案關鍵性證據丟失,按照公檢法的紀律也是要有交待的,應當以瀆職罪立案處理的。 4、所證明的問題 證據被銷毀有重大人為縱容嫌疑。 八、 醫療誤診的證據 1、醫院拒絕化驗的證據 拒絕網絡遠程診斷的結果;沒有化驗就排除;不知何處化驗做偽證;受害人家屬自行化驗。 2、負責醫生曾經懷疑鉈中毒的證據 病曆中有記載、電視報道醫生對著鏡頭說。 3、負責醫生曾經診治同單位鉈中毒的證據 來源網絡和受害人單位人員陳述。同單位文革期間有人鉈中毒死亡,當時的醫生與受害人是同一個醫生,從而證明以下幾點: 醫生應當有診斷鉈中毒經驗; 醫生從那個病例的確診應當知道在哪裏化驗確診; 醫生應當知道受害人單位有鉈這種毒物。 4、同單位鉈中毒人員的確診問題 證明醫生知道如何確診鉈中毒。 人員中毒為責任事故,沒有確診的充足證據不能定案服眾,也是不能公開的。 5、 鉈中毒的症狀典型 疑難雜症不見病人無法診斷,不會僅僅憑著網絡上的陳述和二張照片就有那麽多的郵件確定或懷疑為鉈中毒。 6、醫院的反常醫療問題 連續不斷的八次全身換血,用盡地區存血,不是非常必要不會進行;為何在無法確診的情況下不做試驗性治療?有明知她身內有毒物的可能! 7、怠於尋找特效藥問題 確診後不馬上用特效藥治療,以放假為由讓病人家屬找藥。特效藥是普通的化工染料和繪畫顏料,有故意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嫌疑。 8、 法醫鑒定報告 證明醫院有責任。用詞曖昧有進一步問題的可能。 9、犯罪嫌疑人家庭與醫院的聯係 犯罪嫌疑人母親是有實力的醫生。犯罪嫌疑人的父親做醫療設備,而且正是受害人所在科室的醫療設備。犯罪嫌疑人蹊蹺的帶父親看望受害人。 10、 所證明的事實 先總結一下: 一、協和聲稱依靠清華證明排除鉈中毒,但是在朱令與協和的訴訟過程中,沒有清華的證明在法庭出現和病曆中記載,在庭審和醫療鑒定時協和稱是依據朱令自述; 二、 協和在訴訟中不斷的偽證: 1、偽造陳教授單位某人的證據,該人證當時在國外; 2、偽造海軍總醫院不能檢測鉈證據,事實上朱令康複在該醫院檢測鉈,在法庭上提供了化驗報告; 3、 病曆的不正常塗改,現在拒絕提供全部病曆; 4、改口在法庭再審時說沒有排除鉈中毒,但是沒有排除不能確診卻不進行實驗性治療。 三、 堅決拒絕一切對於鉈中毒的懷疑; 四、 拒絕進行鉈中毒的化驗; 五、 拒絕為朱令家屬化驗鉈提供樣品; 六、 對於朱令家屬的化驗結果表示懷疑; 七、拒絕使用特效藥普魯士藍進行治療若幹天,堅持使用自己的解毒方案; 八、普魯士藍全部由朱令父親自行獲取,自行購買,協和以醫生休息為由沒有提供任何幫助; 九、 輸血沒有合法的手續造成朱令丙肝; 十、治療過鉈中毒的主治醫生李舜偉稱鉈中毒為輕金屬中毒(鉈是重金屬)。 十一、 協和的費用明細和藥品清單一直沒有提供; 十二、清華大學曾經出現過鉈中毒病人;該病人如何確診的?朱令的協和醫生就是該病人醫生,應當明確知道清華鉈的存在; 十三、朱令父母詢問過清華化驗鉈的能力時清華閃爍其詞。 參考實事: 一、由參加會診的醫生說他們參加會診時協和非常明確地排除了鉈中毒的可能; 二、醫生斷言朱令救活了也是植物人;但朱令蘇醒了,想一下讓朱令死,朱令不能蘇醒指認嫌疑人,對於嫌疑人是多麽重要的事情?!醫院存在醫療責任,前期有醫生故意掩蓋中毒症狀的嫌疑,後期有故意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嫌疑。 九、受害人單位的問題 1、沒有鉈接觸史的問題 沒有如實陳述有鉈的事實,在曆史上的鉈中毒案件也是由於實驗室的汙染所致,當時有逃避責任放任中毒發展不顧受害人死活的嫌疑。 2、證據和現場保護的問題 故意沒有保護現場,委托保管的證據又再次丟失,單位相關部門有瀆職的責任。 3、 有能力進行鉈中毒化驗 該單位是國內最權威的化學物質檢測分析的科研機構之一,分析鉈含量所使用的方法隻是受害人所在專業的技術,實現該技術高年級的學生就能夠完成。那麽在受害人被懷疑為鉈中毒時候為什麽不來檢測化驗。 4、妨害司法的問題 在司法調查時沒有如實提供存在鉈的情況,直到公安人員出具該單位購買鉈的發票證據時才承認,延誤了破案時機;以行政能力限製單位人員提供證據,所有調查、采訪要通過專門機構並且內容需要單位審定。 5、有識別鉈中毒的知識 發生當年鉈中毒事件後經過鉈中毒專門培訓;做相關毒物試驗必須了解該毒物的中毒症狀和急救方法;給受害人的所有同學做過鉈中毒的培訓;存在已經知道受害人為鉈中毒並且特意掩蓋的嫌疑。 6、實驗室製備特效藥的能力 對於特效藥普魯士藍有實驗室製備的能力。有能力卻不對受害人進行有效幫助有問題。 7、所證明的問題 在沒有確認犯罪時,有為了掩蓋責任提供假證不確診,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動機和嫌疑;在明確犯罪後又有為了掩蓋責任和私利放縱罪犯毀滅證據的嫌疑。 十、 重要疑點的分析 1、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招供 如果招供按照如此的證據情況肯定能夠定罪; 對於一線警察的審問如果已經招供很難脫罪; 如果高層確定犯罪嫌疑人冤枉,肯定要追拿真凶,並且不惜找出替罪羊為嫌疑人脫罪; 但辦案警官曖昧的說法給人聯想。 2、為什麽沒有找替罪羊 能夠有條件犯罪成為替罪羊的人物有限。成為替罪羊的人物很可能能夠提供對於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有力證據。替罪羊可能也是共犯。 3、是否有共同犯罪情況存在 多次投毒準確無誤,沒有誤服不容易; 室友的不正常表現; 為什麽沒有成為替罪羊 十一、對於投毒案件證據要求的討論 1、投毒案件在沒有口供下什麽樣的證據能夠充分 網絡上本人對此早有關於此的論述。 2、證據效力的比較和證據規則 網絡上本人早有關於此的論述,見《作為朱令律師當年在網絡的主要發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3k.html) 3、本案證據的關聯和互相印證 犯罪動機存在; 投毒條件具備; 唯一能夠合法取得毒藥; 個人表現異常; 足夠幹預司法。 唯一能夠有條件的人,以上證據同時指向一個人。 4、相關案例比較 我們要注意到的就是在很多相關案例證據遠遠不足,根本沒有朱令案這樣充分的證據就定案了,在國外就是陪審團心證,在中國實證體係則定案是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於殺人嫌疑人會主動承認嗎?這是需要非常手段的,如果要大家都知道的案例,上海是一個案例,沒有公安的強力審訊,上海案件的證據遠不足,比朱令案少多了,主要是要通過口供來定罪的,但朱令案對於嫌疑人隻訊問了8小時,遠遠不是慣例。 還有一個重要的案例就是穀開來的案件,那個投毒不依靠口供是不能排除自殺的,而且現場全無,隻有證據證明的是被中毒死亡,雖然與鵓鴣相關,但是是否是她投毒卻不直接,完全可以是受到壓力自殺的,這些案件都能夠證據確鑿成為鐵案,為什麽朱令案件的證據就變得不足了呢?對於證據的充足性顯然是施行了雙重標準。 我們講真理是相對的,按照絕對證據要求破案是幾乎沒有可能的,這個相對性在西方是依靠心證來解決的,中國是依靠口供來解決的,如果按照絕對真理的標準,咱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某人在眾目睽睽下殺人,有100個目擊證人,也存在著100個人都認錯人的概率,但你能夠因為100個人目擊可能看錯的理論性的概率,否定100人證實的殺人犯有罪,給鉈疑罪從無嗎?……
附:關於朱玲被投毒案,一個強大的嚴密的無可辯駁的證據鏈 作者:守雲望月 轉自:凱迪社區/貓論天下/貓眼看人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196134&boardid=1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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