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恥習近平: 公開審判討薪工人,看誰以後敢討薪!
文章來源: JIalin2016-03-17 20:54:10

公開審判討薪工人,看誰以後敢討薪!

 
2016-03-18  來源:破土網  作者:破土綜合
 

  【破土編者按】3月16日,發生在四川閬中的一起工人討薪案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每年那麽多討薪案,為什麽這一件被熱議?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想必是因為在這起討薪事件中,是討薪工人而不是欠薪老板被當地法院公開逮捕、公開審判,並且被判了刑。

  3月16日,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公開宣判了一起討薪案。8名討薪工人分別被判處6—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在這起案件中,工人被判刑的原因是妨害公務。2015年8月29日,100多名工人聚集在閬中市學府花園項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資,但是沒有沒有得到任何回應。而後工人前往閬中著名景區南津關古鎮,並堵住景區大門,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壓,索要工資。警察趕到現場後,工人與警察發生了衝突。閬中市公安局立即調動警力,並將討薪工人中的曹某、董某、歐某三人抓獲。隨後,檢察機關以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  

  

  公審當天,工人被從閬中看守所押送到閬中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辦廣場,8名被法警們架著的工人沿途任憑拍照。

  

  公審現場閬中各村的村民代表

  

  此次公審討薪工人的新聞被曝光後,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絕大多數網友對閬中人民法院公審討薪工人的做法感到了憤怒。在這個特別講究保護個人隱私的時代,四川閬中居然對討薪的農民工進行了公開審判。而更讓人震驚的是,為什麽接受公審的不是欠薪的開發商而是討薪的工人?到判刑為止工人到底有沒有拿到應得的工資?這些問題,閬中法院都沒有回答。

  

  工人討薪“花招百出”

  欠薪是建築行業的頑疾,國家統計局2015年4月發布的《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建築業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的行業,被拖欠者占比為1.4%,位處第二的製造業則為0.6%。在欠薪幾率比其他行業都高的建築業謀生存,要討回被拖欠的工資對於工人來說是一大難題。農民工為了討回工資常常被逼使出了各種“花招”。除了像閬中這起討薪案中的工人被迫去堵路外,有的工人被逼去爬塔吊,

  

  

  為什麽工人討薪的方式越來越“奇葩”? 這首先要問媒體和地方政府! 因為隻有不斷出奇招,討薪才能得到媒體和政府的關注從而給開發商和建築公司施加壓力。但即使絞盡腦汁不斷想出新花樣吸引眼球,也並不意味著討薪的工人就可以拿到工資。為了討薪,有的工人甚至付出了生命。比如今年年初因為討薪被打死的李家富,  

 

  2014年12月討薪被警察打死的女工周秀雲。  

  沒有惡意欠薪,哪來惡意討薪?

  在閬中這起討薪被公審事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字眼是“惡意討薪”。這不是一個新鮮詞兒,2015年年末,銀川公交車縱火案發生前,被拖欠工資的馬永平也曾被冠以“惡意討薪”的罪名。2015年12月7號,馬永平身潑汽油,爬到信號塔上討薪。在寧夏媒體的報道中,馬永平登塔事件被稱為“惡意討薪”,從塔上下來後,馬永平被拘留了十天。工人日報也曾發文將拉橫幅、爬塔吊等五種行為定性為惡意討薪。

  但欠薪和討薪有著明確的因果關係,有欠薪才有討薪。相比惡意討薪,更需要解決的是欠薪問題。解決了欠薪,惡意討薪問題也就不複存在。為了打擊欠薪行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納入刑法,明確規定欠薪逃匿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入刑。對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最高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對惡意欠薪行為最為嚴厲的法律刑罰。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其中有“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製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可是,惡意欠薪入刑這個“重拳”打出之後,實際的司法情況與立法預期相去甚遠。信息時報報道,2012年,全國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辦理拖欠工資案件21.8萬件。自惡意欠薪罪生效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僅有12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刑。工人日報報道,2013年各地移送司法的890件惡意欠薪案件中,截至2014年1月15日,各地法院審結僅53件。2013年,山西日報自問“惡意欠薪時有發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寫入刑法也近兩年,但用法律討回公道的案例在我省僅有一起。原因何在?”

  公開審判以後,誰還敢討薪!

  閬中人民法院在審判中指出要理性維權,不能采取堵路、堵橋、衝擊黨政機關的過激行為,或者以妨礙公務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但是工人為什麽會被欠薪?如果他們能夠通過正常渠道解決欠薪問題,又怎麽會采取“堵路”等過激的行為。閬中既然要依法辦事,為什麽隻去追究“過激”討薪的農民工,而不去懲罰甚至刑責欠薪的開發商和不作為的有關部門。另外,如果地方政府認為公審可以增強工人對法律的信心,有利於解決討薪問題。那麽公審欠薪者所造成的影響力,相比於公審討薪者,不是更能消滅違法討薪的土壤嗎?如果當地政府能夠拿出懲罰討薪民工的手段治理欠薪問題,誰還敢拖欠農民工工資?所以說,治理欠薪,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值得注意的是,在閬中,有一些工程因為當地政府規劃不當而造成爛尾,欠薪現象並不少見。但經過此次“公判大會”之後,肯定能夠讓那些生活艱難、“不安分”的農民工聞風喪膽了,也許這就是當地政府組織此次公審的初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