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多槍擊案,為什麽警察總能免罪?
文章來源: 溪邊愚人2020-08-28 12:10:04

8月23日,威斯康星州肯諾沙市(Kenosha)又發生一起警察槍擊黑人事件。不幸中之大幸,被槍擊的黑人傑各布·布萊克(Jacob Blake)經搶救後情況暫時穩定,但很可能會造成腰部以下終身癱瘓。

警方幾乎沒有提供任何槍擊事件的細節,說一切有待調查。從現有的短視頻中很難看出事情的緣由,隻是再一次讓人感覺本來沒有什麽大事的,瞬間就升級到警察連續槍擊。結果是,5月底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引發的抗議活動基本消停後,再一次,多個城市抗議活動升級,並發生打砸搶。讓事情更複雜的是,還有武裝市民在街上開槍,造成二死一傷。

在經曆了兩個多月的抗議活動後,在警民關係非常緊張的局勢下,在警察的一舉一動都處於放大鏡觀察的節骨眼上,又發生白人警察在至少表麵看起來毫無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槍擊黑人,不由人要問,美國到底是怎麽啦?

說起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警察一般最後總是被免罪,很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個問題牽涉到很多方麵,要說明白都不容易,要真正解決,更是千頭萬緒幾乎無從下手。今天就試著簡單理一理,但有些相關話題還是要以後一個個分別來談。

 

一,警察免罪文化在美國根深蒂固

美國警察受到多重保護,有法律上的,組織上的,也有實踐方式上的。

1. 強有力的工會是一個巨大的保護網

美國工會組織近幾十年來逐漸衰弱,警察工會卻是個例外,會員數一直在增加。根據維基百科,美國大概有80萬警察,估計其中75-80%加入了工會。這樣數目的會員給工會組織提供了強大的經濟支柱。反過來,工會利用自己的強大影響力在警察的雇主——政府——那裏為警察爭取到非常好的福利,比如當警察20年後即可享受優厚的退休工資(警察的平均退休金為每年74,500美元),這樣就可以在還很年輕時就從這個行當退休,去從事另外一個行業,等於同時拿兩份薪。

警察工會也為警察提供了一些特殊的保護:被指控有不當行為的警察可能會享受政府付費的律師,並在與調查人員交談之前有充足的時間審查證據;在許多情況下,停職人員照樣領工資;監督委員會建議的紀律條例可以不執行;警察不當行為的記錄可能會被保密,並在短短六十天後永久銷毀;即便是表現極差的會員也很難被裁員等等。

造成弗洛伊德死亡的主犯德裏克·沙文(Derek Chauvin),如果不是在大庭廣眾之下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誰會留意到在他19年的警察生涯中,居然17次被投訴,包括3次槍擊和數次濫用暴力?隻是,好像沒有對他做出什麽紀律懲罰,至少是從來沒有被停職或扣薪。

工會更大的作用和影響是政治和輿論上的。在很多城市,工會是一支政治力量,其支持和捐款令兩黨政客垂涎,工會操縱媒體的能力也不容低估。他們支持的立法能夠通過的概率就大,他們支持的候選人也容易當選。工會也堅持公開表示他們的態度,哪位政客如果對他們表示不滿一定會被公開羞辱。還記得那張照片嗎,在一位警官的葬禮上,絕大部分警察都轉過身以背對著紐約市長德布拉西奧(De Blasio)?可以說以整頓警局作為競選口號之一的德布拉西奧的改革熱情,是在參加葬禮那天徹底消失的。

在一個警察的葬禮上,大部分警察都以背對著市長,隻有少數沒有轉身。(《華盛頓郵報》視頻截屏。)

隻有司法部門可以做刑事訴訟,老百姓沒有這個權利。所以是否起訴警察取決於檢察官。靠競選任職的檢察官也很在乎工會的捐款,發生警察槍殺事件後決定要不要起訴時,要說沒有一點點拿人的手軟的因素,恐怕難以讓人信服。

當然,檢察官一般不願意起訴警察還有別的原因,比如警察與地方檢察官之間有工作上的密切關係,還有就是大部分百姓是同情警察的,結果就是陪審團輕易不願意定罪,檢察官當然不願意為一個注定會失敗的案子做無用功。

 

2. 警察開槍是出於恐懼這個信念總能說服陪審團

要讓檢察官起訴警察已經不容易,起訴後要定罪同樣難度非常大。

多少次,根據公開的視頻,人們普遍認為警察這次該被定罪了,最後居然又是無罪釋放,而幾乎是千篇一律的理由是:基於一個“合理恐懼”的法律概念,警察當時認為自己或身邊同事的生命受到了即刻的威脅。不說這個信念是否深植人心,至少在法庭上,麵對專家和警察的證詞,陪審團往往就被說服了,就相信警察真的是別無選擇了。

但是,這個信念所依據的中心內容沒有科學基礎。詳情可閱另外一篇文章“又一次命案警察不被指控——揭開警察正當自衛的“科學‘麵紗’”,簡稱“麵紗”文),這裏隻是簡單說幾句。

法庭上警察必須先下手為強的理由,就是如果再不動手就來不及了,這是由人的大腦指揮動作所需要的反應時間決定的。而所有證明這個信念的“科學”根據都來自於已經退休的明尼蘇達州立大學的執法教授William J. Lewinski,一個在這方麵做過研究,並依此為警察辯護的中心人物。Lewinski共發表了三篇文章,卻沒有一篇是發表在有同行審閱的報刊上,更重要的是,他的理論被同行評定為“偽科學”。強烈推薦閱讀“麵紗”原文,裏麵對“偽科學”的評定和對利益鏈的揭露,都令人深思。

 

3. 警察可以極大範圍地享受合格豁免權

如果刑事起訴不被定罪,老百姓能夠走的最後一步就是民事訴訟,而警察可以極大範圍地享受合格豁免權。一旦法庭認為警察符合這個權限的享受範圍,那麽這個案子就不存在了。

警察這份工作無疑是困難和危險的,為他們提供一定的保護天經地義,否則沒有人會願意做警察。合格豁免權就是這樣一個保護工具,允許警察在一些沒有標準答案的事情上犯“合理的錯誤”。但是,美國的情形是,當警察是被告時,法律的天平過分地偏向了警察。

因為法律語言上的含糊,所以究竟怎樣的行為屬於合格豁免,缺乏清晰的定義,而且其實踐方式也因幾個判例不斷改變,現在已經鮮有案例能夠走過合格豁免權這一關。特別有利於警察的因素大概是下麵三個方麵。

1)必須沒有先例

首先,合格豁免權不是憲法授予的,而是最高法院以判例“創造”或“產生”的。其語言是,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違反了已經明確確立的,合理人會知道的法定或憲法權利”,被告才不被合格豁免權保護。

這裏“明確確定”的說法就造成這樣的實踐:凡是沒有同樣情形判例的都做為沒有先例,被告就被保護。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憑常識就知道這樣做違法,但是被告就能夠用沒有先例為理由在法庭上贏。

2)不需要考慮是否違反人權

美國法庭有依照先例的規矩,但也不是不能改,隻是輕易不改。一旦改了,就依照新的判例。合格豁免權的判決也是經曆過幾個變化。

比如,2001年的Saucier訴Katz案的判決確立了審理合格豁免案件的法官必須進行兩步調查:(1)是否有違憲行為,(2)其非法性是否得到“明確確立”。

但是,到了2009年的Pearson訴Callahan案,其判決認為上麵的兩步走框架不是必需的,法官有權根據合格豁免權處理案件,而無需裁定是否侵犯任何人的權利。這等於廢除了上麵兩部框架的第一步。自此,原告能夠走過合格豁免權這一關的非常罕見了。

3)過分寬泛地理解“合理人”

本來,一般人對“違反了已經明確確立的,合理人會知道的法定或憲法權利”中“合理人”的理解就是一般水平、平均水平的意思。但是1982年的Harlow訴Fitzgerald案的判決,使得越過合格豁免權的門檻大大提高,原告不僅要證明一般人會知道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還必須證明,最不知情、最不合理的人也會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合格豁免權的實踐方式需要改革已經是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的共識,最高法院大法官中Clarence Thomas,Sonia Sotomayor和Ruth Bader Ginsburg也都發表過需要改革的意見。Sotomayor在一份意見書中說,“這向執法人員發出了一個令人震驚的信號。它告訴警察,他們可以先開槍,後思考。並且告訴公眾,明顯不合理的行為將不受懲罰。”

 

4. 如果警察最後敗訴,政府買單

如果原告走過了那麽多關卡,最後在對警察的民事訴訟中獲勝,警察依然很少麵臨經濟懲罰。

UCLA法學教授Joanna Schwartz一項2014年的研究發現,“在研究的數據範圍內,政府支付了原告在訴訟中獲得的99.98%的賠償。”

還有,根據1976年的一項法規,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允許在民權訴訟中代表受害人的律師從政府那裏獲得報酬。但是,如果案子基於合格豁免被駁回,律師就拿不到錢。這也使得律師不願意接民權訴訟,給原告帶來又一層障礙。

 

二,警察自身存在的栽贓、做偽證和不舉報等不良文化

警察不僅得到工會等組織的保護,警察之間也存在著一種“兄弟”文化。這文化加強了他們之間的彼此依賴,這對於要將生死彼此托付的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其副作用也不小。

1. 警察栽贓現象不是偶見

警察中有爛蘋果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有的警察會私下說,我知道誰誰會做栽贓的事情,所以我一般會避免與他一起執勤。也許爛蘋果並不那麽多,但危害極大,會讓民眾失去對警察的信任,而這給所有警察的工作都帶來極大的困難。

有的警察無故栽贓,以提高自己的工作成績。這種人是屬於最爛最爛的蘋果。警官傑拉爾德·戈恩斯(Gerald M. Goines)就是其中之一。

這算不算巧呢,死於幾個月前的弗洛伊德2004年因10美金的毒品交易被戈恩斯送進監獄,坐牢10個月。是的,哪怕沒有栽贓,這個懲罰也是嚴酷得嚇人。現在,那個戈恩斯經手的所有案子都重新審查,在戈恩斯11年執法中協助逮捕的100多人的案子已經被駁回,另外三個或是推翻,或是宣布被告無辜。弗洛伊德的案子還沒有被審到。

警察做偽證更普遍的情況是,為了盡快破一個大案、要案,發現一個嫌疑人,就相信這個人是案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會比較願意栽贓,他們心裏不一定認為自己做錯事了,而是為了逮住一個真正的罪犯,為民除害。

還有一種情況是,已經確定嫌犯後,發現自己犯了錯誤。但他們寧可讓無辜的人蒙冤,也不願意承認自己錯了。現在正在死刑牢房裏的凱文·庫珀(Kevin Cooper)很可能就是上麵這兩種情況的受害者。詳情請見“明星卡戴珊和教皇紛紛為其求情,被判死刑的他真是殺人犯嗎?

關於警察做偽證,我曾專門寫過一篇文章“當警察做偽證時”,裏麵的例子讓人目瞪口呆。這裏隻講一個。

上圖中標明:照片辨認發生於2月16日。而其中隻有被指認的嫌犯照片拍攝於1月,其餘的都是3月份才拍攝。

在紐約布魯克林區某個案子的偵破過程中,警察鎖定了兩個嫌疑犯。探警Michael Foder負責讓受害人從一組照片中辨認哪個人是作案者,就好像電影裏從一排人中指認嫌疑犯一樣。後來,Foder在法庭上作證,說受害人分別於2015年11月和2016年2月到警察局辨認了兩組照片。問題是,檢察官後來發現,Foder呈現給法庭的讓受害人辨認的照片中,絕大多數拍攝於2016年3月。2018年2月,Foder被以聯邦偽證罪起訴。

 

2. 警察的“藍牆”

警察中有一個默契:彼此不舉報,不作證,有一個所謂的“藍牆”(警察製服是藍色的)。可想而知,要抓出爛蘋果就難上加難。

上麵說的紐約市長參加一個警察的葬禮時警察大多以背對著他。其實,有不少警察不願意這樣做,認為是對死者的不尊。但是,要逆警察文化而行,沒有超人的勇氣是做不到的,所以,最後大多數都屈服了。

有一個例子也對敢於說真話的警察起了殺一儆百的作用。弗蘭克·塞爾皮科(Frank Serpico)是一個曾經勇敢舉報警察違法行為的紐約警察。然後,1971年2月3日,在一次執法任務中,塞爾皮科假借買毒品為名,作為敲門人進入一個賣毒品的頭目家中時,他的合作夥伴全部“消失”了,結果他頭部中槍。而在他大量流血,倒在血泊中後,他的同伴依然不肯對警局做自己人受傷的特別呼叫。如果不是一個鄰居緊急報警說有人被槍擊並一直陪著他,他很可能就沒命了。塞爾皮科是不是被報複,大家自己判斷吧。

 

3. 為了自己的利益,抵製改革

弗洛伊德之死造成的大型抗議活動中,警察有一些令人不可思議的表現。比如,有人搶劫時,警察消失了,讓事態走向失控。還有,對和平抗議的人采取暴力行為,甚至有專門針對組織者的報複行為。這種現象幾乎每次發生大型抗議活動時都會出現,甚至有過警察說接到通知,對製止暴亂的要求不要理會,卻不告訴為什麽這樣做。其結果就是很多地方出現失控狀態,讓人對抗議活動產生負麵情緒。

 

4. 機構及運作上的改革阻礙

警察機構難以改革的原因部分源於機構上的弊端。主要的大概有下麵幾個方麵。

1)沒有透明度可言

上麵說了弗洛伊德之死的主犯沙文至少17次被投訴,但是投訴的具體內容外人卻無從得知。這是各個警局的普遍現象。

2)自己調查自己

其實弗洛伊德所在的明尼阿波利斯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該市曾經發生過一個可以說是弗洛伊德案的前身的事件,兩個警察執法,一個男子被其中之一跪了4分鍾,最後死了。但那兩個警察沒有受到任何懲罰,相反,當時的警察局長還稱讚他們處理了一個困難的情況。

自己調查自己,很難保證有公平的結果。

3)被處罰的警察可以輕易重新複職

還是以明尼阿波利斯市為例,盡管該市有一個獨立委員會處理民眾的投訴,卻很少發生對警察懲罰。而且,一個研究表明,哪怕警察被革職了,其中46%的人還是會複職。尤其諷刺的是,很多時候不懲罰或采用輕度懲罰的理由是,以前也有人做同樣的事情沒有被懲罰。這也使得改革特別艱難,因為共事的人用這樣的尺子去衡量。

4)平民審查委員會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很多城市都有一個居民審查委員會負責監督警察的行為。但是,絕大多數都是有職無權,沒有約束力。這裏,明尼阿波利斯市又是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該市的居民審查委員會多次被解除、重建,直到幾年前被徹底廢除,以一個警察行為審查小組取代,其成員由居民和警察共同組成。而無論叫什麽名稱,也無論是什麽組成,都極少極少產生對警察的處罰。

 

當警察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時,要想他們做出改變,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馬丁·路德·金1963年3月在華盛頓舉行演講中鮮為人知的一句話是:“隻要黑人依然是恐怖得難以言狀的警察暴力的受害者,我們就永遠不會滿足。”

弗洛伊德之死造成的大規模抗議活動已經產生了不少效果,以前做不到的事情開始有希望了,變化正在發生。

 

參考資料

https://www.newyorker.com/magazine/2020/08/03/how-police-unions-fight-reform

https://news.bloomberglaw.com/us-law-week/how-the-law-shields-cops-from-suit-qualified-immunity-explained

https://www.nytimes.com/2020/08/25/us/jacob-blake-kenosha-fires.html?action=click&module=Top%20Stories&pgtype=Homepage

https://www.nytimes.com/2020/08/23/us/portland-protests-prosecute.html

https://www.nytimes.com/2020/06/02/podcasts/the-daily/george-floyd-protes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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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ytimes.com/2020/06/19/us/unrest-george-floyd-houston-goines.htm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rank_Serp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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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授權原創首發於“加拿大和美國必讀”公眾號【細說美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