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的代價——回家先報臨時戶口
文章來源: 啟麥2013-12-16 06:43:18
 
入籍考試的時候有一問:申請的目的,標準答案之一是,為旅遊方便。我選的就是這一條。萬萬沒想到,拿美國護照去別處是方便了,回家卻被罰了款。在此講講這段勞力又累心的經曆,提請大陸同胞回鄉第一件事是,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
 
     1999年九月,家中老父病重,需我回去探望。但我一共隻有三周假期,並且已經入籍美國,便到中國領事館申請了為期三十天的“L”簽證,九月二十五日回到北京。“十一”剛過,父親就因病勢加劇住進醫院,直到下旬未見起色。雖然我已超假,可能失去在美國的工作,還是決定留京陪侍。不料,我的這一遵從中華傳統美德——百善孝為先——之舉,卻在申請延長在京合法居留時,被大煞了風景。 
我的簽證是十月二十五日到期。二十二日,老父病體還在日漸沉重,二十五日前返美已經無望。先是,我已訪得申請延期要到位於東城區雍和宮附近的“北京市簽證中心”去辦。於是我徹夜在醫院陪床下班後,從西城木樨地穿過整個市中心區前去辦理延期手續。
 
櫃台裏麵坐的是一位麵容姣好、毫無風度的警花,與她交涉的經過大致如下:我先遞上填好的申請表和護照。警花眼皮也不抬地問:“你住哪兒?”答曰:“住家裏。”警花:“臨時戶口呢?”我詫異道:“臨時戶口?什麽臨時戶口?” 警花這才挑起眼皮:“回家住,要在四十八小時之內報臨時戶口 ,知道不知道?”我說:“從領事館簽證,到飛機上填報關表,直到入境過海關,沒有人說這事呀。”警花道:“現在你知道了吧?補了臨時戶口再來吧。”我當然覺得此事不合情理,就說:“我住自己家裏報什麽臨時戶口?”警花圓睜杏眼道:“你現在是美國人了!就得按外國人對待!”我也生氣了: “我 可不是純外國人。在國外, 使領館和國內僑委僑辦召集我們講話,說的都是歡迎華人華僑回國旅遊、觀光之類。何況我不是遊客,我家在北京,我這是回家!”我還解釋了申請延期的理由,她隻說:“這都是上邊定的,我們隻是執行機關。”
 
無奈,我隻得打車回府。上樓前,先請教了傳達室裏居委會郭大媽。郭大媽說:“外地來人居住不超過三個月的不用報臨時戶口,你們家來人這麽勤誰報過臨時戶口?”但是既然市局要,我還是得去一趟萬壽路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察小姐倒也五官端正,可惜舉止粗魯,嗓門也太大了點。她顯然不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隻一看我的護照,就往外一推隔著鐵柵欄道:“先去海澱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區分局)交罰款!”我聽罷一愣:多溜兩趟腿還不算,還得罰款?看她的臉色,根本沒有商量的餘地。把在“簽證中心”說過的話再講一遍,她也不聽,隻說:“就是這麽定的。”我抱著一線希望把郭大媽搬了出來,警察小姐怒道:“街道老太太說了算,還是我說了算﹖﹗”待我請教了海澱分局座落何方,轉身出來時,她才好心給了一句:“辦好延期別忘了再報一次臨時戶口。”
 
那天是星期五,幸虧“簽證中心”星期六也辦公。我不敢拖延,回家取的了老爹的午飯,送到醫院,陪侍了一會兒,趕緊下樓橫穿京城直奔海澱公安分局。海澱分局外事處又是警花辦公。謝天謝地,這位終於才貌雙全了。她拿出一本法律大全之類的手冊,向我展示這筆罰金的法律證據,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我說﹕“我們怎麽知道回國之前得熟讀這本書呢?再說,美國也沒有這部書呀。”她表示了無奈之後,出去請了一位男士幫忙辦我的罰款手續。我先問了罰金的數額,他們說要人民幣五百元,我覺得冤,就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跟警察“砍價”最終在兩百元上成交。 
 
本來我以為,交錢拿收據,五到十分鍾我就可以趕回去補臨時戶口了,不曾想,這兩位警察寫報告?填表格、足足辦了差不多一個小時。我等在一邊不禁感慨道,這兩百塊錢還不夠你們二位的“人工”呢。此話引來他們一番傾訴:這種事三天兩頭有,誰明知故犯要交罰款嗬?都是因為有事回不去,辦延期的時候才知道得先報臨時戶口。前幾天,一個老爺爺領著幾歲的小孫子來了,小孩子是美國生的,拿美國護照,跟爺爺來北京是要學點中文,一時沒有合適的人帶小孩回去,事先又不知道得報臨時戶口……郊區縣和外地的就更慘了,不管多遠都得來回跑。一位老兄家在福建,本想到北京辦事一起辦延期,想不到市局讓他回福建補臨時戶口,隻得托人到我們這兒交了罰款,在朋友家補上臨時戶口。還有一次,一個洋女婿跟著媳婦來北京見老丈人,碰上家裏有事走不了,來交罰款的時候,那洋人不會說中國話,坐在那幹生氣。說到這兒,那警花咯咯地笑出了聲。 
 
看到這兩位通情達理,我也趁機說了些抱怨的話。誰知,那些報表填到最後,有一項是:你對此處罰有沒有意見?一看要記錄在案了,我趕快說:“沒有?沒有。”拿了收據就往回跑。北京有一句老話“沒有花錢的不是”。果然,以後的事情就暢通無阻了。 
 
回到華府,朋友們聽我講起此事都說:“豈有此理!”我想,大凡政府辦事,應該有理有力有節。政府製定這樣的法規一定基於某種道理,但是我等平民百姓百思不明就裏。罰我的那條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大意是:外籍人士到中國後住在家裏的,要在規定時間內(約24--48小時,這個規定至今猶存)向當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一般說來,洋人去中國多半住旅店,有家可住的絕大多數是外籍華人。如此看來,這一深藏在手冊裏的罰規,好像就是為我們設計的。這與歡迎海外華人華僑回國雲雲的政府表態,不是自相矛盾嗎?誠然,這個規定著重了解外來人士的行蹤,但又未見切實督促?執行,隻是在去辦簽證延期的時候才能知道其人照辦與否,顯得罰款是其主要功能。
 
其實,對偌大個政府而言,讓我們事先知道有關規定不過舉手之勞,比如在領事館辦簽證的時候?飛機上填報關表的時候?落地入境的時候至少有三次機會。若有兩三次提示我還注意不到,那麽花錢?跑腿?受氣才是我咎由自取。至於說,當初辦入境簽證的時候,應該申請的時間長一點,以備不虞。細想,這樣也不行,即使我為一個月的事情準備三個月簽證,為三個月的事情準備半年的簽證,還是會有簽證到期而事情未辦完的情況發生,或其他辦手續的地方也有“臨時戶口”幸災樂禍地等在那兒呢。根本之法得讓我們事先知情。不然,像這樣突然被罰,難免會認為:我落進了罰款陷井。更不用說,如此立法?執法,給我們祖國母親的形象抹了多少黑,傷了多少赤子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