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遊-蔣愛珍是否可以被同情?
文章來源: huoxingyin2011-10-29 07:08:14
發於2011年10月27日

在回答老遊的問題之前,我們來分析一個真實案例。

三十多年前的1978年,新疆石河子建設兵團發生過一起持槍殺人事件。兵團醫院護士、中共黨員蔣愛珍因被人汙蔑作風問題,在向領導反映、投訴、狀告 無果、極度絕望的情況下,采取了極端措施進行反抗,她利用民兵訓練的機會槍殺了涉事的三個造謠者,其中一個是副團職現役軍官。事件發生後,蔣愛珍一審被判 處死刑,三名死者被追認為烈士。

但是當地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許多人為蔣愛珍鳴不平,認為蔣愛珍殺人是在被陷害、被迫害的情況下被逼出來的,辦案人員普遍對蔣愛珍的遭遇表示同 情。後來此事被上報,人民日報記者采訪了這個案件,發表了《蔣愛珍為什麽殺人?》的長篇報道,引起全國轟動。短短時間人民日報就收到15000多封人民來 信,都是為蔣愛珍求情,希望法外開恩。之後法院終審判處蔣愛珍有期徒刑15年,而三名死者被撤銷烈士稱號,其餘相關人員受到黨紀和行政處分。蔣愛珍服刑期 滿後回原籍(似乎是無錫),目前依然健在。

欲了解此案更多詳情,請看《蔣愛珍為什麽殺人》。

針對此案件,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講過這樣一句話: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社會價值。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出,一些特定的殺人案件,由於其產生原因的複雜性,其殺人者本身也是可以並值得同情的。同情殺人犯案發前的遭遇,並不構成對其 殺人罪行的寬恕。這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麵,不應混為一談。蔣愛珍雖然沒有處以死刑,但是她依然會為此而付出代價。之所以沒有被判處死刑是因為她的遭遇是值 得同情的,這種同情,不僅來自大眾,也來自法律。

因此有前提、有條件的同情一個殺人犯並不構成罪過,並不因此而從此失去一切同情弱者的權利。

對於任何一個事件,尤其是有影響的大事件,我們都應該去反思這件事情發生的原因,找出其發生的根源,才能有效警醒社會、警醒人們,從而避免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我們應該用一種複雜的眼光、立體的眼光、換位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尤其是那些本身就比較複雜的事物和事件,而不是相反,否則就會使我們的大腦too simple! too naive!

回到英壇目前討論的話題,我不覺得同情杜安祥在殺人前所處的境況和遭遇有什麽不妥,隻是對這起案件深入思考的一部分,因此同情並不構成一種罪過,也不會因此失去繼續同情其他弱者的權利,至於什麽雙重標準就更是無從談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