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365個馬拉鬆?一個罪人的自贖
文章來源: plum592014-04-23 17:50:09

那還是兩年前五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幾聲門鈴響後,我打開門。來訪者是位40開外身材壯實的美國男子,他自我介紹說他名叫傑夫裏·米勒,是威斯康星州一個航拍(空中攝影)公司的推銷員。接著他拿出一個裝在鏡框裏的大幅照片對我說"你的院子真漂亮"。我接過來打量一番,果真是幅俯瞰我家房院高清晰影像:前後院一派春天氣息,當時草坪剛修剪完畢,院內的每個微小細節都看得曆曆在目, 攝於417日(本人可拍不來這類照片!)。他說如果當時購買他可以給25%折扣(典型的Sales pitch)。本人二話不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真痛快!




米勒給我開好收據,忽然問到:
"你跑馬拉鬆吧? 你穿著馬拉鬆FinisherT"。看見他的好奇,我便告訴他我已經跑了幾年馬拉鬆了,年內可能會完成第十個馬拉鬆。沒想到我的回答讓他來了興致。他告訴我他也在跑馬拉鬆,而且是每天跑一個26.2英裏,從三月份起到目前已經連續跑了五十幾個馬拉鬆了。他告訴我目前的世界紀錄是一個歐洲人創造的:連續75天,一共跑完75個馬拉鬆。米勒宣稱他的個人目標是連續跑一年,也就是完成365個馬拉鬆, 創造吉尼斯世界紀錄【注1】。

原來威斯康星有奇人啊!不過仔細一想,談何容易!美國上中西部這鬼地方夏天有時賊熱,華氏九十幾度;冬天冰天雪地,零下二三十度,即使他有體力和毅力,焉能保證不半途而廢?  那種天氣咱老夫不是沒嚐過。 還是問他幾個問題吧(象咱這把年紀的人什麽牛B蒙人的豪言壯語沒聽過啊)。我說"傑夫,到底是什麽在push你? 而且你每天有那麽多時間嗎?"  他立刻顯出有些局促,聲音低了下來,說道: "我在監獄服了6年刑,三月份剛獲得自由"

跑步中的傑夫裏·米勒

看到我目光詫異,米勒趕緊解釋說他7年前被控犯有"郵政詐騙"罪並被判刑入獄。他說在獄中他閉門思過,想出用鍛煉身體來自新的主意。在獄中的最後兩年他在跑步機上一共跑了5千英裏。出獄後他想用每天跑個馬拉鬆的法子來引起人們關注,最終能獲得企業讚助。米勒說他有三個還未成年的孩子,每個周日等送走去上學的孩子們,他會去他家附近的一個公園開始他每天的馬拉鬆裏程。他讓我看了他每天上傳到他個人博客的跑步日誌,說他跑得很慢,每天跑步要花去5-6個小時時間。他聯係了他們當地的報紙和不少機構尋求讚助,可是苦於沒人響應。他問我:"你肯定有很多的朋友吧。能把我介紹給你的朋友們嗎? 我想讓你們這裏的報紙了解我的訴求""我想證明人生什麽目標都是能達到的"

我認得一位叫保羅的記者跑友,心想傑夫·米勒的故事還是很有“新聞價值”的。便讓他把電話和EMAIL留下。想到本市十幾天後要舉辦馬拉鬆比賽,便建議他來參賽。說實在話,我認為他達到目的的希望渺茫。這不光是因為每人要受到體力的限製,更重要的是一個前罪犯,convict,是真的酷愛跑馬拉鬆,還是借此追逐金錢和虛名?該不該把這類人宣揚成為人們的表率?出於禮貌,道別時還是向他表示了祝福,並希望下次比賽見到他。

老婆大人下班進門後,我把剛才的事匯報一番。唯一令她不滿意的話是“這家公司怎能未經同意,擅自飛入私人property。這不是侵犯隱私嗎!”咱隻好說“咱家又沒空軍,怎能不讓人家飛呢?這違法呀!”. 等她一見到這16x20英寸的照片,樂了。咳,女人跟男人想問題就是不一樣嘛。

晚間,我把傑夫裏·米勒的故事和聯係方式EMAIL給了在報社工作的保羅,建議他去調查采訪一下再說。人家報社是專業,不會隻聽他本人的一麵之詞吧。然後,這件事就放下了。

我猜想保羅內心也會和我一樣的糾結:  這事如何報道是好(How to get the story right?)

又過了大概兩星期,一行醒目的大標題“每天一個馬拉鬆”出現在本地報紙體育版。果真是保羅撰寫的專題報道還配有傑夫·米勒的照片。文章以“一天一個馬拉鬆,跑一年... 為什麽?"開頭,同時把米勒跑馬拉鬆動機和過去的犯罪曆史作了大概介紹,沒有譴責語氣也沒有讚美的花環。人家保羅不愧是資深的專欄作家,把評判標準留給了讀者們。

到了馬拉鬆比賽日,米勒真的來了。可惜那天天公不作美,溫度達華氏近90度。他跑得異常艱苦。結果還是名落孫山。在規定的6個半小時內,沒有跑下全程。

到了六月下旬,傑夫·米勒終於為自己的馬拉鬆旅途畫了句號。整整100天, 100個馬拉鬆。

然而,他既沒得到讚助的金錢也沒有媒體的美譽;在他家鄉許多人們的眼裏,他是個失敗者,仍是個騙子【注2.

【注1】根據Runner's World 201416日的報道,截止20131130日,保持吉尼斯記錄的是一位美國德克薩斯聖安東尼奧的叫Larry Macon的律師,一年365天一共完成239個正式馬拉鬆比賽.  根據吉尼斯大全的要求,比賽必須是正式的,要錄像照片等物證還要有兩名以上的證人。 這是米勒本人對此理解有誤 (筆者注)。

【注2】根據La Crosse Tribune, 6.11.2012; 8.1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