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州限製外國人購買不動產的法案限製了誰?
文章來源: ibelieu2023-04-19 17:53:40

佛州參院通過了限製外國勢力在佛州購買不動產的法案,其中限製中國勢力的條款涉及非共產黨員非國家幹部的個人的有以下文字:

Any person who is domicil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who is not a citizen 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may not … own or acquire … any interest … in real property in Florida】.

要搞清這段文字的限製目標,就要正確理解“domicile” 的意思。

網上有些條目把domicile 翻譯成“原籍”。原籍似乎是固定不變的:你出生在哪裏,那裏就是你的原籍。如果domicile翻譯成原籍,佛州的法案就是限製所有原籍中國而現今又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的人。嚴格按字麵的意思,持H-1B的其他身份的人就屬於受限製之列。

比較“原籍”,梅裏厄姆-韋伯斯特詞典的定義是:A person's … principal home for legal purposes.  按這個定義,domicile 就是一個人的“主要的”家。不管住了多久的家,是家就總可以搬。把自己主要的家從中國搬到了美國,一個人就從 domiciled in the PRC 變成了domiciled in the US。按照這個定義把domicile 翻譯成 ”主要居所“,佛州的法案限製的就是現今把自己的主要居所安置在中國而本人既非公民又非綠卡持有者的人。 

由上可見,domicile 可能有歧義,有歧義就可能引起官司,因歧義有了官司,釋清歧義的權利就落在法官的手裏,後果難料。美國是民主國家,關心這個法案的人現在仍可以要求佛州立法機構對domicile加以澄清,並根據澄清的結果循照民主程序運作。  

說是後果難料,卻也並非無跡可尋。法官解釋有歧義的詞時,一般會給該詞最通俗的理解,而這樣的理解往往來自詞典。上麵提到的梅裏厄姆-韋伯斯特詞典對domicile 的定義含有可變的意思。

另外法官可以借鑒產生了歧義的詞在法律中其他地方的用法進行解釋。譬如移民法中就用到domicile,允許公民和綠卡持有者sponsor 他人移民美國,一個條件是他們必須證明自己是domiciled in the US。可提供的證據包括在美國納稅,在美國有房地產,在美國有銀行或投資賬戶,在美國有固定通信地址等等。盡管很多的公民和綠卡持有者不是出生在美國,移民法中domicile的意思顯然沒有“原籍”所有的固定不變的意思,因為假如domicile像“原籍”一樣是固定不變的,那麽不管你是否是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你出生時在哪裏,那裏就總是你的原籍,再提什麽證據也不會改變。

法官還可以根據立法過程中的討論來推演出立法者們的本意,以此釋清歧義。我沒有Bill 264的legislative history,這裏不議。

如果根據詞典和移民法對domicile的用法解讀佛州法案,法案限製的就是所有把自己的主要的家安在中國的人,除非這人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

這樣解讀,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無論家居哪裏仍然不受限製。

那麽持其他身份身在美國的人呢?譬如H-1B? 

把domicile理解為是可變的,就等於給了這些人證明自己並非是 domiciled in the PRC的機會。至於可以提出什麽樣的證據,移民法提出的例證可供參考 (在美國納稅,在美國有房地產,在美國有銀行或投資賬戶,在美國有固定通信地址等等。 另外,從納稅的角度講,有的H-1B是resident alien,有的不是,這個對證明domicile是否有影響目前不清楚)。

但是即便把domicile理解為可變的,法案仍然區分了公民/綠卡持有者和其他身份的人: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被法案明確豁免,而其他人如果被追究,則需要證明自己不是domiciled in the PRC。

另外如果把domicile 理解為可變,上麵引述的佛州法案中的文字也引出其他一些問題:

佛州的這個法案的限製目標是domiciled in the PRC的人。 設想一個中國人,他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綠卡持有者,但是他已經移民到了牙買加,那麽他就不屬於被限製的人,可以在佛州買房地產了?

另一方麵,這個佛州法案的限製目標是 any person who is domiciled in the PRC。 設想一個德國人在中國辦企業,領了中國的永久居留證,長住中國。他是否算 domiciled in the PRC? 他能在佛州購買房地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