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一個中國交通法規中的混沌定義
文章來源: TNEGI//ETNI2013-01-02 20:28:05


闖黃燈
——一個中國交通法規中的混沌定義 

今年67月間與家人一道回國探望居住在湖北洪湖峰口小鎮上年事已高的父母。有一天在從峰口回武漢的路上,就在離武漢郊區約30公裏遠的地方,我們的車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爆胎,好在爆胎前的一小段時間裏車速僅約50公裏,且周圍大範圍內沒有其它車輛,所以沒有造成絲毫人員損傷,但司機還是不得不將車從高速上開了下來,試圖找一個補胎的修車行將車胎補上,結果,停車後才發現,發生爆胎的那隻右前輪胎的整個外胎似乎被什麽東西從中間一分為了兩個完整的圓圈,其中的一個圓圈,也就是另一半輪胎不見了蹤影,內胎依然充滿著氣,幸好下來得及時,所以,開到停車點時沒出什麽問題。
   
一車人中有人急著要趕其它交通工具,司機隻好打電話要公司調派其它車來接人。當時正好有一輛車就在附近地段的路上跑著,便轉到了這裏來接上我以及另外幾個要趕路的人。
   
上車後我沒有座位,便將自己的登機行李箱豎起來,放在離司機很近的地方坐在上麵,因為我想借此機會和司機聊聊。
   
“師傅,您一天要跑多少趟武漢?”
   
“三趟。”他一邊說著,一邊對我伸出右手的三個手指頭。
   
“那您一個月能掙到多少錢?”
   
“我們造業(湖北地方方言,意思是忙碌得可憐),一個月隻有2000塊錢多一點。”
   
“那您是自己帶車加盟客運公司,還是說完全由客運公司雇傭的?” 9年多前出國前,我知道有些跑長短途的客運司機組成客運聯盟。
   
“現在都是被客運公司雇傭的。”
   
“您看上去快50了吧?”
   
“是啊。51歲了。”
   
“您以前在哪裏學的開車?”
   
“當兵的時候學的。”
   
“您是哪裏人?”
   
“沱湖院的。”
   
“我知道那裏。上小學三年級時,我們的班主任老師還帶我們去那裏憶苦思甜。記得當時村裏有個人給我們講述過解放前那一帶流行一句話:養女不嫁沱湖院,因為那裏血吸蟲病流行得很厲害。”
   
“是啊。現在好多了。以前是個水袋子。這幾十年來都幾乎改成了旱地了。血吸蟲病自然就難得見到了。”
   
說著說著,車已經進入了武漢市漢陽區的神龍汽車城一帶,路上有了紅綠燈。眼看著按照當時的車速可以順利通過一個剛剛亮起的黃燈,但司機卻及時踩了刹車停在了路口上等紅燈。我感到很詫異,就問他:“您應該是老司機了,為何不通過黃燈而是提前刹車停下來?”
   
“現在不敢闖黃燈。抓住了罰款劃不來。”
   
“怎麽會有闖黃燈一說?”
   
“上次有個老幾闖黃燈被罰款打官司輸了。大家都不敢了。”
   
“交通燈的紅黃綠三色的意思分別是禁行、警告或提醒和通行。因此,不存在‘闖黃燈’一說,因為黃燈不是禁行,紅燈才是禁行。應該隻有闖紅燈一說。所以,把‘闖’和‘黃燈’合用是瞎扯蛋。我覺得那個人輸掉官司很冤枉。”
   
“中國都是官老爺說了算。你有麽辦法?”
   
“這完全是因為概念不清導致的法律混亂。也許是由於那個判案的法官沒上過小學,不知道‘禁止’和‘提醒’或‘警告’之間的差別。如果我是那位因為過黃燈而被罰款的倒黴司機,我會在法庭上質問那位法官是否真正懂得紅燈和黃燈之間的差別。”
   
說歸說,司機在城區通往車站的一路上總是提心吊膽地避免黃燈陷阱。
   
在美國,黃燈一般持續時間為3秒。如果在行車速度30mph(即每小時48公裏)的情況下,距離交通燈大約30~40米遠的距離時,如果黃燈亮了,一般都能在保持車速或略微加速(例如3~5mph,或每小時5~8公裏,即未嚴重超速)的情況下安全通過。此外,在黃燈後有一個所有路口的一秒鍾全紅,這是為了讓在黃燈的最後一瞬間(這個瞬間通常可以小於1秒鍾)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能夠安全通過。這是一個非常科學的設計,因為它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在黃燈的本質含義下的通行權。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國內是如何定義“闖黃燈”的。據中國公安部於201311日公布的最新交通法規,以下情形屬於“闖黃燈”。

簡單地,我們可以將交通法規中的三色燈的國際標準含義用概念運算的方式表達如下:
         
紅燈 = 禁行
         
黃燈 = 警告或提醒,因而謹慎通行但 ≠(禁行 = 紅燈)
         
綠燈 = 安全通行
   
更準確地說,黃燈的本質含義是“請謹慎通行,即要麽在距離黃燈足夠遠的距離上刹車停下,要麽在3~4秒的距離內保持或略微提高車速通過路口”。也就是說,在整個黃燈期間,行車人有權自主而謹慎地決定通行或停車而不是被強製禁行。但是,中國公安部的上述定義等於是取消了黃燈在交通法規中的地位,因為在這個定義裏,僅在黃燈的初始瞬間該通行方向上的開車人有通行權,但這個無法準確度量其時間長度的瞬間一過之後的黃燈期便擁有了紅燈的功能,因為此時的它禁止通行。
   
為了排解人們的質疑,公安部對此的解釋如下:“綠燈的結束也就意味著路口的狀態由安全轉變為不安全的狀態,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一定要停止通行,不得越過路口。”看來,這個解釋隻能被認為是公安部為了擴大自己的權限以便得到更多罰款機會的一種蠻橫的努力,因為在一個正有車輛行駛的方向上的綠燈轉變為黃燈時,該方向對於正在行駛著的車輛來說依然是安全的,而對於其它方向上的車輛來說才是不安全的。而且,根據牛頓的慣性定律,當車輛以每小時20~40公裏的速度抵達停車線前數米遠的距離內時,如果黃燈突然亮起,開車人在其對黃燈的反應時間以及采取製動刹車的時間內是不可能將車安全地停在停車線以內的。這樣的結果等待他/她的要麽是堵塞路口的交通,要麽是背後的被追尾,要麽就是警察的一張罰款單。
   
所以,今後大家在國內開車時要小心了,因為這是一條由於概念混淆不清而導致的惡法,可以作為“中國是一個隨意解釋法律概念和無法無天的國家”的證據。如果今後您不幸被黃燈罰款,但願我的這篇文章能夠助您打贏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