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未預謀和有預謀
民數記十五章廿二至卅一節
22『你們有錯誤的時候,不守耶和華所曉諭摩西的這一切命令,23就是耶和華藉摩西一切所吩咐你們的,自那日以至你們的世世代代,24若有誤行,是會眾所不知道的,後來全會眾就要將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並照典章把素祭和奠祭一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25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因為這是錯誤。他們又因自己的錯誤,把供物,就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和贖罪祭,一並奉到耶和華麵前。26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就必蒙赦免,因為這罪是百姓誤犯的。
27『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28那誤行的人犯罪的時候,祭司要在耶和華麵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29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什麽事,必歸一樣的條例。30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31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
這一段處理那些『不遵守』命令的人,像剛才提到的一樣。它分成三個部分:(甲)被整個社會或牽涉整個社會所犯的非故意的罪(22-26節);(乙)個人單獨不是故意犯的罪(27-29節);(丙)個人故意犯的罪(30-31節)。故意和不故意犯罪之間的區別是意味深長的。這裏沒有人類的律法主義,但是真正評估人類的生命,其實是在『是』與『非』的矛盾之間,且對於『是與非』的把握能力是相當弱的。
非故意犯的罪是那些犯了『會眾不知道』的罪,或者按照字麵是『離開會眾的眼目』之意,並且『不經意』地做了,或者照文字『迷糊地』,或者『搞錯了』。在這些情況下,有一種相應的獻祭,並且由祭司將這種賠償用的祭牲獻給耶和華。其結果對於百姓是很奇妙的:『他們的罪將得到赦免』。但是即使是把這種罪,獻築和祭牲,都是需要的。上帝的神聖是無論如何妥協不得的。還要弄清楚的是,赦免並非由於祭司言行和赦免這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而產生。赦免是基於上帝白白的恩典(見十四18),而獻祭者是上帝指定用以除去阻隔上帝作出恩典行動的障礙。大衛遜教授( Professor Davidson)清楚地說明這一點:
沒有先知,甚至以西結也沒有把獻祭視為一種補償百姓犯罪的意思;上帝隻因著他的恩典和憐憫而赦免。
(二)
然而,根據這種祭司獻築的見解,對於故意犯罪或下意識地犯罪違背耶和華啟示之道的人,將得不到赦免。『以高傲姿態』(譯注:中文和合本譯作『擅敢行事』,30節)這個短語意思是桃釁地或者傲慢地。在出埃及記十四章八節,它是用來描寫以色列人從埃及逃出來,他們是勝利地和驕傲地離開;但是在這裏它表示其他方麵的驕傲,也就正是所列出的七種死罪之一。相反的,希伯來文的『敬拜』上帝,意思是『俯伏』在上帝麵前。
那些不敬拜上帝,反而蔑視他的人,被說成是『褻瀆』他。這完全不是一個普通的名稱,而是非常強烈的,在摩西五約中隻在這裏見到。它的意思是人在上帝麵前純粹的以自我為中心,並且受到從民中『剪除』的懲罰。另一個非常強烈的字眼,隻在摩西五經中創世記廿五章見到,該處描述以掃藐視他的長子名分時,這樣的人已經『藐視』了『耶和華的話』。這兩個名稱顯示那個人已經從與上主和他的百姓的任何健康關係中,把自己剪除,因此不能夠再用他的自由意誌去作任何修正。因此他真正是『從他的百姓中被剪除』。
這是否就是陷入『不得赦免之罪』的靈性光景呢?耶穌說:『……惟獨說話幹犯聖靈的,今生來世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2),這段經文的內容,敘述一些法利賽人看見他行神跡,卻說他是邪惡的。他們拒絕上帝神聖的愛到如此程度,以致於當他們遇到這種愛的時候竟然無法辨認。
破壞安息日者
民數記十五章卅二至卅六節
32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33遇見他撿柴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裏,34將他收在監內,因為當怎樣辦他,還沒有指明。3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36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一個故意犯罪的例子,現在在本段說明這將受到如何處置。在利未記廿四章十至廿三節中有一段類似的經文,那裏有一個人被發現犯了褻瀆的罪,也就是犯了十誡的第三誡。在此有一個人被描寫在安息日工作,因此犯了十誡的第四誡。
請示耶和華的旨意以後,處決的方式是把罪人用石頭打死。這種處決避免任何流血,因此免去流血的罪。根據舊約的記載,一共有十一種可以用石頭打死的罪:拜偶像(申十七2-7),煽動拜偶像(申十三6-10),獻子女為祭(利二十2-5),指著別神的名說預言(申十三1-5),交鬼(利二十27);褻瀆(利廿四15-16),破壞安息日(本段);用牛進行謀殺(出廿一28-29),犯奸淫(申廿二22以下);頑梗悖逆之子(申廿一18以下)違背上帝命令,將掠物獻給耶和華(書七25)。
在新約中有幾次,耶穌指責以色列用石頭打死奉差遣來恢複她與上帝關係的先知,一次用比喻(太廿一35),一次在痛苦地默想的時刻(太廿三37)。這種用石頭打死的個案,當然不怎麽合法。在約翰福音十章卅一節,我們看見那些民間領袖如何要用石頭打耶穌,因為他們相信他褻瀆上帝;在使徒行傳十四章五節,群眾嚐試用石頭打保羅和巴拿巴,也是因為他們被視為褻瀆。但是最為人熟知的例子,記載在一些古卷中,如約翰福音七章五十三節至八章十一節,述說有一個女人正犯奸淫時被人捉住,帶到耶穌那裏,要他給予判決,到底她應否按民數記此處耶和華指示摩西那樣,將她定罪。耶穌作出了著名的和奇妙的回答:隻有無罪的可以用石頭打死她,而他們都離開了。在嚐試探求耶穌對民數記本段的意見時,必須說明兩件關於這段經文的事:他並沒有否定這項懲罰的執行方式。但他指示我們應注重赦免和改造犯罪者方麵,以超越律法來滿足『律法』。
因此,作為基督徒,我們不可能同意因為破壞安息日而用死刑;但是我們必須盡量理解隱藏在它後麵的理由。按舊約而言,這是辯明上帝對生命的主權的問題。用石頭打死是在『營外』進行,使它不會因為死而受到玷汙,因此也象征這個犯罪的人從百姓中被除掉。他是應該和真正地『從民中剪除』的(30節)。要使一個以色列人不再為以色列人的唯一方法,就是令他失去屬於這個民族的權利。被耶和華用這種方式定罪的人,是在他旨意下被棄絕的。隻有一種方法能使耶穌跟隨者與他分隔(太十二31-32),就是以上述的拒絕方式。再沒有別的因素能造成這個結果(羅八38-39)。即使我們不喜歡這項律法,我們也要仔細深思它的動機。
衣服隧子
民數記十五章卅七至四十一節
37耶和華曉諭摩西說:38『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邊上做隧子,又在底邊的隧子上釘一根藍細帶子。39你們佩帶這隧子,好叫你們看見就記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像你們素常一樣;40使你們記念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成為聖潔,歸與你們的上帝。
4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一)
這一章以命令穿戴某種衣服來增強奉獻精神作結。舊約中關於這種『隧子』的最古老的經文,是申命記廿二章十二節,那裏隻有簡單的描述。這裏則有更多的解釋。但是,首先它們是什麽呢?是不是一件衣服布上帶著連續的隧子,或者衣服有四條隧子在四角上呢?不同的英文翻譯顯示了兩種解釋。希臘文譯本有『邊緣』一詞,用在馬太福音九章二十節譯作『衣服邊』之後麵。然而,以西結書八章三節的『一絡頭發』也是同一個希伯來字(譯者注:中文和合本譯作『一綹』頭發);而申命記廿二章十二節用另一個詞形容某種圍繞自己的東西,好像在列王記上七章十七節中柱子上的裝飾,也許指四塊懸掛著的工藝品。另一方麵,這個詞若譯作『角落』,隻意指從主體中突出來的東西,所以它同樣可以準確地指連續的衣邊。它的意義是不可能確定的。拉比的傳統說法讚同有四條分開來的隧子。『籃細帶子』被解釋為一種海的象征(這種染料是從海裏的軟體動物得來的),海是天空的象征,用以表示它的浩瀚和顏色;而天空作為上帝榮耀的象征,用以表示它位於天堂的方向,也是天堂的一部分。
這種隧子是提醒耶和華的同在和命令的可見物件。順從上帝是聖民的標記,而四十節就精簡地強調了概括這一切的重點,即是以色列將經常地被提醒要緊記上帝的命令,貫徹實行,藉使『聖潔歸於……上帝』。可以推測為什麽這一段經文在區別有意犯罪和無意犯罪之後出現,並立刻寫於故意犯罪的個案之末——這顯示一種簡單而眼目可見的東西能如何有效地使人想起耶和華,並且能防止任何非故意的罪。現代正統派的猶太人當然還一直帶著這種隧子。
根據猶太人的傳統,這種衣服隧子將由三股線織成,每一條有五個結。為什麽呢?拉比相信他們可以在妥拉中數出六百一十三條命令。希伯來文『衣服隧子』一詞的字母數值是六百。然而四十節說,這些都是幫助我們去遵行「所有』耶和華的命令。所以他們從隧子上的線和結得到另外的十三條命令。
(二)
卅九節帶有一種諷刺,就是罪被界定為『隨從自己的心意』的傾向。這個動詞的字麵意思是『向後轉』。這個動詞是用來形容受差派去發現應許之地的探子。上帝對百姓說,他要他們前去發現並作為居所的唯一地方,正是那應許之地,而不是他們隨心所欲的追求。必須向前進而不是向後退;信靠而非退縮;讓上帝來掌管,而不擅作主張。
毫無疑問耶穌遵從這段經文所列出的命令,因為在馬太福音九章二十節和十四章卅六節,人們顯然曾經隻須『摸他的衣裳隧子』而獲醫治,或者有人隻用『摸他的衣裳邊緣』而得痊愈。這不是指他在灰塵中拖地的長袍之一角(好像許多講員注釋的那樣),在希臘文翻譯這段經文時,乃是用一個希臘字眼解釋為『衣服隧子』。耶穌的衣服隧子相信是特別有能力的,不但象征著他對上帝的摯愛,同時也是上帝對他的摯愛。他所穿的會是簡單的普通外衣,正如我們從他對某些猶太人的譴責中所得到的訊息,這些猶太人穿著非常長的隧子,他們證明他們虔誠的高級分量。他們提醒別人要注重的不是上帝,而是他們自己。我們太容易把順服上帝和敬愛他,變為人所共知和受人注意的事。要讓右手真正不知道左手所做的(太六3)。
(三)
最後來到上帝宣告的主權。『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這個短語出現兩次。在幾種情況下,當耶和華發出命令和要求某種行為時,都在結束時作這個聲明(例如利十九36-37 ,廿二32-33 ,廿六13) 。它是所有律法和其目標的總結要知道耶和華是上帝,並知道上帝是我們的主。這句式於十誠的開端,是最為人熟知的(二十2-17)。它是所有的律法的本源,和嚐試加以遵行的首要條件,也是持守它們唯一的機會——知道耶和華上帝為救贖主。在上帝臨到西乃山會見他的百姓之前,即本書故事開始之處,他在紅海邊與他們會麵。在他們認識耶和華是超然的創造主或豐盛的賦予者之前,他們已認識他是強有力的救贖主。這就是為什麽他們在西乃聽從他。用神學上的術語:上帝的指示先於命令。簡言之,在上帝告訴他的兒女做什麽之前,他使他們能夠去完成,並且顯明他對他們是多麽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