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我覺得你威脅了我,我就可以殺了你-----芝伯曼槍殺馬丁被判無罪
文章來源: 河裏的石頭12013-07-14 12:48:51
據媒體報道,今年226日晚,28歲的“協警”芝伯曼在佛州桑福德一居民區巡邏時,認定17歲黑人少年馬丁“形跡可疑”,報警後跟蹤並與馬丁對峙,最後開槍殺了馬丁。事後,芝伯曼宣稱自己是正當防衛,警方援引佛羅裏達州“不退讓法”(指民眾在對抗中無需選擇退讓,可以在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拒絕逮捕凶嫌。 一個星期後在輿論的強大壓力下才拘押了芝伯曼。
昨天,芝伯曼被宣告無罪釋放。
 
我們先來看看這起案件的基本事實:
 
1   殺人的芝伯曼是個白人/西班牙裔28歲的成年人, 受過訓,  是社區自命的所謂“協警”。事發時持槍。
 
2   被殺的馬丁是個17歲的黑人少年,身材明顯比芝伯曼瘦小。事發時身上沒有槍,沒有刀。和芝伯曼往日無冤, 近日無仇。 辯方找到些證據/證人, 把馬丁描述成一名不良少年。
 
3   事發當天馬丁是去商店買些東西。芝伯曼在巡邏時認定馬丁“形跡可疑”, 打電話報警。 接電話的人明確告訴芝伯曼不要再跟蹤馬丁。 但芝伯曼繼續跟蹤。 隨後, 兩人顯然發生了打鬥,芝伯曼開槍打死了馬丁。
 
4   警方在事發後一個星期才拘押芝伯曼。 當時到場處理事件的警察被解雇。
 
5   控辯雙方爭執的焦點是:究竟是馬丁先攻擊了芝伯曼, 還是芝伯曼先攻擊了馬丁。 陪審團的結論顯然是采納了前者。
 
無論你是站在控方一邊還是辯方一邊, 從法律上說案件已經有了結論, 沒有什麽可說的。 我想說的, 是關於“隻要我覺得你威脅了我, 我就可以殺了你”這種理念/價值觀。 而且它不僅僅隻是個觀念, 它是在美國被反複實踐, 在佛州有法律,現在又有了判例的。
 
美國警察誤殺無辜的事比比皆是。 幾年前在紐約發生的一件事,有個黑人少年被警察誤以為是他們要抓的人, 警察讓他別動, 他不知道是因為沒聽懂, 還是誤解了警察的意思, 伸手去掏口袋裏的錢包,結果警察誤以為他是要拿槍,開了幾十槍把他打成了蜂窩煤。 拍過 [ 華氏
911 ] 電影的麥克摩爾為此特意在紐約拿著錢包問街上的警察, “你看不出錢包和手槍的區別嗎?”。一位華人晚上喝醉了酒, 在自己家門口發酒瘋,手裏還拿了根棍子亂舞。鄰居報了警。警察來了,讓他把棍子放下。 他不聽,被開槍打死。當警察被問到醉漢隻有一根棍子, 又沒有槍,為什麽一定要開槍把他打死? 答複是,因為他是個華人, 可能有功夫。我們中國人很難理解, 警察是保護百姓的。而這些悲劇中,美國的警察首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法律給了他們隻要感覺受到了威脅, 就可以開槍殺人而無需負責的權力。 
 
如果說以上的例子還隻是限於警察, 那麽多年前在路易斯安那州發生的就是普通人開槍殺人無需負責的案例。 一位在美國留學的日本學生, 應邀參加朋友的萬聖節聚會, 誤將陌生鄰居的家當成了朋友的家。 房主喊了“別動”,他還是手舞足蹈, 房主就開槍把他打死。 殺人者最後也是無罪釋放。 當時支持房主一方的主要觀點就是, 家是一個人的城堡,未經允許擅自闖入, 主人有權開槍。
 
現在這起馬丁被殺案, 較之上麵這個案子又進了一步,是在公共場所。芝伯曼說, 他之所以開槍, 是因為確定馬丁嚴重威脅到了他的生命。 我們都不在現場, 無法確切知道當時究竟發生了什麽。 馬丁已經死了, 他沒有辦法告訴我們發生了什麽。 我們隻有芝伯曼的一麵之詞。 其他人的證詞, 無論是對馬丁有利的, 還是對芝伯曼有利的, 都是間接的。 用我們的常理看, 就算馬丁先攻擊了芝伯曼,芝伯曼真的有必要開槍打死他嗎?有多少人會相信, 一個手上沒有武器,
身材相對瘦小的少年真的能威脅到一個成年的, 身材相對魁梧, 受過訓練, 手上有槍的人的生命嗎? 他真的必須要用剝奪另一個人生命的方式來捍衛自己的所謂權利嗎?
 
這起案件涉及到的種族歧視和成見又是另一個話題。
 
如果你是馬丁的家人, 你能接受這樣的判決嗎?如果你是芝伯曼的家人, 你真的覺得他做的對嗎?他真的不應該負任何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