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初有道(8):諸天述說神的榮耀,穹蒼傳揚祂的手段
文章來源: 愚風2012-05-18 07:26:55

聖經對近現代科學的發展起到多麽大的推動作用?怎麽估計都不過份。我們中國人學習物理時,最感失落的是不得不麵對清一色以洋人命名的術語。不是洋人就比中國人聰明(猶太人除外),而是洋人的思維和文化裏麵有聖經的潛在而巨大的影響。

 

成熟科學的標誌是以公理為基礎、數學推理為表述語言的嚴整邏輯體係。學過初級物理的都知道,基本度量單位和基本原理構成一門學科的基石。發現一個基本物理量,就等於發現了一門新學科;發展了其度量方法並規定其單位,就推動了它的定量化、規範化研究;而發現了支配這些物理量的基本定律,這門學科的邏輯體係就形成了。比較第一日和第四日創造,就會發現這個基本邏輯構造。第一日用光為時間設定一個基本單位,第四日進展到為時間立法——作記號、定節令、日子、年歲,這些實際是曆法體係。曆法是最早形成的知識體係之一,其背後是眾多光體的運行規律。所以,時間的立法與天體的律法同在神這句話裏。

 

說到這裏,很多人馬上就說:“沒有發光天體,怎麽可以先有光?這豈不是很荒唐嗎?”當我們看見聖經表麵的“不合理”時,千萬不要武斷地假設自己比聖經的作者更聰明;相反,我們倒是應該先問自己:若基於常識就能發現聖經的“問題”,難道聖經的作者就沒有這樣的常識嗎?《創世記》的作者摩西當然也有與我們相同的經驗:光離不開發光體。那麽,他故意違背人人都有的經驗,一定有更深的原因。原來,這個日常經驗卻不是物理學的絕對原則,聖經令人驚異之處恰恰在於,它大大超越似是而非的常識,在三千多年前就指出光的本質:光是一種實在的物質,而不是發光物質的運動方式,所以它可以直接受造。人類較早對光的本質進行係統研究並展開激烈爭論是從16世紀末開始的。法國主教、哲學家、數學家伽森笛(PierreGassendi1592-1655)提出光是一種物質;牛頓(IsaacNewton1643-1727)也是堅持這一主張,並發展出一套非常成功的光學理論,就是我們現在的教科書上仍沿用的幾何光學。與此同時,法國哲學家笛卡爾(ReneDescartes1596-1650)則認為,光不是一種物質,而是物質的運動形式,就像水波一樣,必須先有水才有水波。這一思想為與牛頓同時代的荷蘭科學家惠更斯(ChristianHuygens1629-1695)發展,成功提出了光的波動理論。十九世紀,法拉第(MichaelFaraday) 提出電磁場概念,並且拒絕接受場的超距作用說,認定電磁場也是一種物質。麥克斯韋(JamesClerk Maxwell)受這一思想激發,發展了光的電磁場理論。這時候,光的波動本質取得統治地位。到了二十世紀初,隨著以太模型的破產,相對論中光速不變性被確立,光量子理論的誕生,人們才不得不承認,光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物質,而且它既有波動表現,也有粒子行為。

 

可見,“先造光後造光體”的啟示滅絕了智慧人的智慧,使宇宙學中時間、空間尺度的估測成為無本之木,因為它所有估測都假定來自外層空間的光必須由星體發出。聖經常以人看為愚拙的“矛盾”將世界的聰明絆倒在門外,而把超出人所能想象的神的智慧放在字麵以下,使人隻能憑單純的信進入真理。魯益士有個著名的說法:耶穌從來沒有給我們留下任何餘地,使我們可以僅僅把他當作一個聖人;你要麽承認祂的確是祂自己宣稱的神,要麽隻好說他是一個大騙子。同樣,聖經也沒有給讀者留下任何空間,說它隻是一部傑出的人類典籍;你要麽說它的作者愚蠢到連基本常識都沒,要麽承認他們的確是從神領受了遠超過人的認識水平的啟示。

 

第四日神賜下律法,因而對應於摩西的時代;這一曆史時期中,神啟示了屬靈的、社會的、道德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