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人論(1-11):靈與魂的關係
文章來源: 愚風2009-09-04 11:17:58


靈與魂的統一性要求它們在其被造的真理性上 ( 即按神的旨意 ) 完美結合,實際上是與聖靈聯合。這代表人自己的平安以及人與神的和平,當然的結果也是人與人的和睦。這個時候,靈與魂各盡其份,互相補充,人的這種形像才不虧欠神的榮耀。但是,神在造人的時候,卻沒有將人與聖靈的聯合硬性規定下來 ( 否則,人就完全不能獨立於神。這樣恰恰失去了完美性 ) ,而是讓人自己選擇是借著靈與聖靈聯合,走生命樹道路,還是膨脹自己魂的獨立性,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當然我們知道,人選擇了後者,導致聖靈的離開、靈與魂關係的蛻變、以及人性整合性下降。

關於靈與魂的地位關係在人墮落前後的變化,倪柝聲有一個比喻:墮落前,靈是主婦 ( 聖靈是主人 ) ,魂是管家;墮落後,主婦變為奴婢 ( 主人離棄主婦 ) ,管家做了主人。這個比喻有合理的成分,但不十分恰當。實際上,神的命定是不隨人的墮落而改變的 [1] 。一方麵,即便在墮落前,魂在行政上已經處於主導地位。主觀上魂是完全主動的,靈必須借著魂表現自己,並對外界施加影響。因為魂是人的權力機關,具有指令職能。魂不僅可以決定在具體的問題上是否聽取靈的聲音,甚至還可能反作用於靈。如果不是這樣,始祖就不可能犯罪。另一方麵,即使在人墮落之後,靈相對高貴的身份依然沒變,無論如何,靈的要素比魂更居於人的深層,可以說,靈是魂之本,魂為靈之表。在客觀上,魂對靈有不可抗拒的依賴關係,魂的決策、理解、喜好情緒等自覺不自覺地受靈的影響。

我們先從第一方麵來考察靈與魂的關係。首先,靈對意誌的影響必須通過魂中各種要素。靈的要求須通過情感來反映,而直覺觀點既要靠心思來表達,也要被心思所印證。沒有情感和心思,靈的要求和觀點無法為意誌所接收。對於靈的要求和觀點,意誌可以采取正麵的反應,也可以采取負麵反應,也可以忽略它們。例如,強暴之人決定做壞事之前必先用“世上沒有神”安定自己,就是用魂壓製信心和良心。理性壓製直覺的事在科學史上常常導致許多頭腦聰明的科學家與一些重大發現失之交臂;而理性壓製信心是信徒真正委身與神、支取恩典、獲得豐盛生命的主要障礙。

從第二方麵講,魂對靈的依賴是客觀的,不以魂為轉移。這可分四種情形。第一,在人墮落之前,靈的活動是有源狀態下的活動,它十分自由、生動、活躍、敏銳,而魂也抱著“仆人敬聽”的忘我態度 ( 《撒母耳記上》 3:9) 。這時,靈與魂互相映照,渾然一體。靈裏的東西很容易直接形成魂裏麵的異象,人對神好像有一種直接的看見 ( 得救聖徒也會有類似的經曆,參見勞倫斯《與神同在》 ) 。當人墮落後,靈就失去了直接源頭,其活動就變消極、遲鈍,它向著魂的自我表現也變昏暗,而魂卻變得相對活躍、積極。由於神的普遍恩典,我們墮落後的人的靈也可以是相當活躍的,表現為敏銳的直覺和良心以及超越的信念 ( 但沒有領受特殊啟示的能力 ) ,這種情況下,靈對魂的影響也可以是積極的:靈裏的信念與魂中的意誌緊密結合,敏銳的直覺使理性思維也格外通暢,昭然的良心保守嚴謹的道德操守,這突出表現在那些道德、思想宗師身上,屬於第二種情形。某些神秘主義的東方宗教信奉靈 ( 信心、直覺、和良心 ) 可以獨立使人認識神和真理,這些人的靈可能很活躍,但他們排斥理性的態度是危險的。而且,這是各種人本宗教的基礎,其實質是人可以因自己的靈得救。第三是我們罪人的一般情形,魂在對靈盲目反應狀態中被動、或不自覺地受後者的影響。比如,對那些似乎有“永恒”意義的外物不懈追尋卻總不能滿足,這些事物或以各種神明的方式出現,或以人自身功業 ( 包括建築物、科學或文化作品 ) 的形式出現 ( 《創世記》 4:16~22;11:3,4) 。另外,弱者遇到侵害時會自然而然地呼喚公義,並強烈同情其他弱者。第四,邪靈所附的人,其靈裏有一種虛假的源頭,靈的活動也十分活躍,魂處於被動地位。但這種靈的活動不但不在心思中起到正麵作用,反而引起混亂。所以,識別信徒的經曆是出於聖靈還是邪靈 ( 包括虛假的感覺 ) ,魂的表現是一個重要參照。比如,倪柝聲強調靈,極端靈恩派也強調靈,二者在理性思維上的表現卻是天壤之別。


[1] 我們在讀經的時,一定不要把人的失敗當成神的失敗,這一點十分重要,是聖經曆史觀的根基。倪柝聲在某些神學觀點上的缺陷,與他在這個問題上的認識偏差有關。比如,倪認為神在天使墮落和人類墮落時分別經曆了失敗。而雅各與神摔跤得勝的故事 ( 《創世記》 32:24,25) 被解釋為神不能戰勝人的魂。這種解釋就把雅各那個高度屬靈的經曆解釋成了屬肉體的;而從雅各得勝後自白 ( 《創世記》 32:30) 可以明白知道,這是出於神的愛與恩典。事實上,人的自由意誌既是神的命定,就不存在神失敗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