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麽認為我們是“人”?
文章來源: kylelong2013-07-20 20:44:43

我們為什麽認為我們是“人”?

 

 

《神雕俠侶》中有一個情節:當神雕遇到武林人士時,大喊一聲:人!頓時嚇得逃之夭夭。而此時,那武林人士也被神雕嚇得不得了,趕緊躲避起來!美國大片《人猿星球》中也有類似情節:當猩猩統治地球時,人就被關進動物園,供猩猩們參觀學習。尤其是看過《人猿泰山》之後,當我再次去動物園觀摩大猩猩的時候,總是覺得把有智慧與情感的大猩猩關進籠子,束縛大猩猩的自由,是人類的一種罪過。

 

人類社會就是如此,為了人類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顧大自然,更是不顧那些有智慧與情感的反抗,堅持建立、鞏固並不斷完善自己的人類社會。

 

那麽,我們為什麽認為我們是“人”呢?是誰定義了我們這個“人”?

 

這個答案似乎很簡單:因為我們人類有別於動物,有智慧、有情感、有學習能力、有家庭責任感、可以製造並使用工具、有管理社會群體的能力等等。

 

不過,這樣的定義與劃分,與其說是我們在學校裏、在家庭中、在社會上獲得的關於“人”的一種概念,還不如說是我們從小就被“灌輸”了這種“人的定義”!成人之後,我們又在人類社會的這種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之下,不斷被各種信息所製約與規範,簡單說就是這個不能、那個不允許,必須這樣、必須那樣等等,最終才導致了我們在思想上形成了一種“人”的概念,並將這種概念一代一代傳下去。

 

注意:這裏不是談論“人”或者“man”的稱呼,而是一種“人”的概念。這樣做,才是人;那樣做,就不是人!比如,我們時常說某某人是“禽獸”、“動物本能”、“豬狗不如”等等,這就是將某某人的言行與動物等同起來。

 

顯然,定義“人”這個概念的,就是我們這個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我們從小到大所接受的各種教育、教導,甚至教訓,都是來自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如果說我們不按照這種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所製約與規範的條條框框去做,我們要麽會被送進監獄、精神病院,要麽會被社會、被學校、被公司、被家族、被家庭,甚至被親人所拋棄!這就是“人”!

 

那麽,誰又製定了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呢?統治階級!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也在不斷改變。但這種改變並非完全像社會進步那樣,逐漸變得先進與文明,有時候會讓我們“人類自己”也覺得不可思議。尤其是現代,“人”的概念正在逐漸被改變。當然,總的來講,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的改變,還是朝著先進與文明方向發展與進步的,或者說是越來越具“人性化”了。

 

舉例一:戰爭。早期的戰爭就是刀棍,麵對麵廝殺,場麵十分血腥。槍炮出現之後,士兵可以遠距離攻擊敵手,麵對麵的殘酷場麵就比較少見了,但還是非常血腥。近代戰爭,有飛機、有導彈,還有核武,基本上是看不見敵手的,主要是威脅敵手,讓敵手不戰而退,可以避免很多血腥場麵(雖然仍舊十分殘酷)。現代戰爭,有信息戰、電子戰,尤其是出現了衛星、電腦和機器人之後,即使是飛機軍艦,也是無人機、無人艦。減少人員傷亡,摧毀敵手的攻擊性武器,是現代戰爭的“人性化”趨勢。

 

舉例二:宗教。早期的宗教被統治階級利用,並用來管理社會、壓榨百姓,形成所謂的“政教合一”。資本主義革命取得勝利之後,掌控了國家統治,宗教逐漸“隱退江湖”,但教會的勢力仍然十分強大,有些統治者會利用這種力量來管理國家、入侵他國、殘害百姓,比如希特勒。在現代社會,教會的勢力越來越微弱,而越來越多的人對於宗教保持一種純潔的心態,去除宗教裏麵一些與現代社會不相容的部分,對宗教裏麵的積極因素發揚光大。現代教派的分支越來越多、各個教派之間相互溝通與交流,宗教信徒不僅可以結婚,還可以炒股,這也是現代宗教的“人性化”趨勢。

 

舉例三:婚姻。早期的婚姻對於統治階級和權貴是自由的(比如皇上或國王的一夫多妻製,以及皇族的三妻四妾),對於百姓和窮人是不自由的,尤其是對於女性的約束,不得提出離婚。法製社會建立之後,尤其是《婚姻法》的實施,除了一些特權階層在婚姻上超越法律之外,絕大多數百姓的婚姻都是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和製約,男女在婚姻上是平等的。現代社會還有一種趨勢,那就是婚姻的多樣性。比如單身一族、單親家庭、同性婚姻、無性婚姻等等,甚至有人稱呼與電腦為伍的人是娶的“電腦妻”;又比如現代社會還同時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現象。當然,人類與動物結婚,至少在目前是不被現代的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所允許的,人類也許永遠也不會提倡。有人說這前後兩種情形在本質上不同,其實,無論什麽樣的婚姻形式,甚至是人與機器人結婚、人與半人半機器人結婚、人與器官移植人結婚等等,都是現代婚姻形式的“人性化”趨勢。

 

由此可見,社會體係、社會道德和法律製度的改變,加上學校教育和社會輿論的宣傳,使得我們人類在“人”的概念上逐漸發生著改變。換句話說,我們在過去認為是不能夠做的事情,或者說做出來之後就會被認為不是“人”的事情,而在現代會逐漸被認為是可以做的,這樣做,也是“人”!原來一個女性不結婚而懷孕生孩子,那是要被處死的,而現代不僅可以自己帶孩子生存,還會得到社會和國家的支持與資助。“同性戀遊行”、“蕩婦遊行”、“性工作者遊行”,都是法律允許的,而在過去是非法的。

 

總之,在現代科技、現代醫學、現代法律製度下,我們人類對於“人”的概念,正在逐漸發生改變。如果用過去的舊有觀念、舊有思想、舊有道德、舊有法律來評判現代人類的行為,很難講就是一種先進與文明的思維模式。人權,最基本的就是生存權!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道德與法律逐漸變得寬容,更多地享受自由、更少地受約束的生存,這才是我們所追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