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008年10月23日電(記者吳晶晶、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地震預報由政府統一發布。 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地震監測信息研究結果,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作出預測。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書麵報告,或者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麵報告。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會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製度。全國性的地震中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和地震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及時發布。 修訂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和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