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尊嚴不可侵犯
文章來源: 謝盛友2022-02-18 10:04:56

人之尊嚴不可侵犯

--- 從徐州八孩母親事件聯想到

徐州八孩母親事件是2022年1月底曝光的被拐賣婦女事件,事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歡口鎮。2022年1月28日,新浪微博用戶“是段小姐來了”發布了一段視頻。視頻中,董誌民在房中給孩子穿衣、吃飯,妻子楊某俠則被董誌民大冬天用狗鏈子鎖在家中大房子旁邊的一個破屋中,沒有穿鞋、頭發淩亂、麵頰黢黑、饅頭隨手扔在土炕上。視頻迅速被轉發關注,使很多人對中國弱勢女性權益的保障產生了關注。而董誌民在引起輿論關注後接代言廣告,引起網民憤怒。

楊姓女子生8個孩子遭到囚禁後被拍下,此後,當地政府發布了四次通告。輿論借此事呼籲政府保護中國農村女性和精神疾病患者,打擊中國農村拐賣婦女兒童和性侵問題。

2月17日,江蘇省委省政府成立“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調查組。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

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款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德國具有濃厚的基督教背景,這深刻體現在德國現行憲法即基本法上。例如,其序言開篇就提到“德國人民意識到對上帝和人的責任”。而基本法第1條第1款的基督教背景也非常明顯。具體而言,按照基督教教義,上帝按照自身的模樣創造了人類,因此,人和上帝具有相同的外形。上帝無疑是神聖的,而鑒於人和上帝外形相同,因此,人是具有尊嚴的。在這種意義上,人和上帝同形的觀念,構成了人的尊嚴的宗教基礎。

 在哲學上,康德的理論決定性地影響了德國當代對人的尊嚴的理解。按照其理論,每個個人都是和其他人一樣應當得到尊重的道德主體,在理性引導下,所有人都能夠做到倫理上的自決。因此,人的主體地位應當予以尊重,否則即侵犯人的尊嚴。由此可見,康德高度重視人的主體地位,不能將他人、甚至將自己作為手段加以利用,而必須將人視為目的。將人視為目的的觀念,更為直觀地體現在基本法草案第1條第1款的如下表述中:“國家為人服務,而不是人服務國家(„Der Staat ist um des Menschen willen da, nicht der Mensch um des Staates willen.“)。”最終的措辭與此不同,更為文雅,但是在將人作為目的的意義上,與草案的表述是沒有區別的。

從人的尊嚴條款在德國憲法上的地位來看,人的尊嚴無疑是最重要的憲法原則,或者說是“基礎性的憲法原則(tragendes Konstitutionsprinzip)”。

人的尊嚴條款對國家權力設定了消極的、不得實施侵犯行為的義務。而如果國家公權力所采取的措施使得個人淪為客體,或者其他侵犯人作為人所應得到的尊重,都構成了對人的尊嚴的侵犯。目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和憲法學者普遍認為,酷刑,奴隸製,販賣婦女兒童,殘酷的不人道、侮辱性的刑罰,都構成了對人的尊嚴的侵犯。此外,人的商品化也可能構成人的尊嚴的侵犯。

在實踐中,人的尊嚴條款對有關國家機關的監視、監聽措施設定了一定限製。監視或者監聽私人生活的核心領域,特別是涉及私人住宅內監聽最內心的情感表達以及性生活的,侵犯人的尊嚴。這方麵需要注意的是,私人生活的核心領域一般發生於私人住宅、同時具有住宅和工作場所的空間、以及帶有高度信賴關係的職業場所(如律師接待客戶的辦公室),而在一般性的工作經營場所,進行私人生活核心領域對話的可能性很低。但是,監聽隻涉及有關犯罪行為的對話,則不構成對人的尊嚴的侵犯。此外,存在高度信賴關係的人員之間進行的談話,如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談話,往往都是非常私人化的。在這些情況下,隻有在有關情況表明有關談話很有可能涉及所犯罪行時,才可以進行竊聽。此外,竊聽必須限於此類談話的場合。如果發現竊聽時有關前提不滿足,則應當馬上中止竊聽,銷毀已有記錄,或者予以封鎖,並對有關前提並不滿足的情況下作出記錄。通過這一途徑得到的信息,不得作為證據。

 此外,否定個人與他人具有平等地位時,也侵犯人的尊嚴:把人當成二等公民,即嚴重侵犯法律上的平等,以及所有基於種族原因的歧視,都侵犯人的尊嚴。

根據基本法第1條第1款第2句規定:“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因此,國家不僅有義務尊重人的尊嚴,自身不得侵犯人的尊嚴,還要積極保護人的尊嚴,即應當在人的尊嚴受到侵犯時提供保護。因此,任何人的尊嚴受到侵犯時,國家必須提供保護,特別是應當製定公法和私法規範防止人的尊嚴被侵犯。然而,國家沒有必要違反當事人的意誌而向其提供保護,這也體現了人的尊嚴條款所包含的個人自治要求。

人的尊嚴得到尊重和保護的社會

在基督教倫理傳統深厚的德國,人們普遍信奉“個性、自治、互助”。三者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尊重個性,意味著強調個人的權利,包容差異;實行自治,要求權力和責任下放;主張互助,提倡促進社會合作和社會團結。在勞資雙方、個人與國家、聯邦與州和地方政府之間,合理分權和製衡,注重對雇員、個人和地方權益的保護。例如,雇主不得隨意解雇雇員,如果確有必要,需要提前半年告知。每個行業都有工會代表雇員維護其合法權益,全國有12個大的行業工會,影響力很大。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都有企業委員會,維護雇員的權益。企業如果要裁員,須事先通知企業委員會,必要時還要征得其同意。同時,企業委員會與工會有很多聯係,獲得工會的資源和機會。全國大約有50萬企業委員會的成員在10萬個企業裏誌願為員工爭取利益。德國基本法規定“人的尊嚴”“個性自由發展”受到保護,不得隨意侵犯。隻有當國家有充分理由,才可以介入個人尊嚴和自由。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不被濫用,既是預防犯罪的需要,更是政府部門的職責。德國不僅製定《聯邦數據保護法》,還在政府部門設立數據保護專員,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和目標一致性原則,嚴格限製政府采集個人信息的範圍,防止個人信息外泄,從技術和程序上確保依法行政,同時受理公眾的投訴。德國實行地方自治,德國人堅信自己的事務首先應由自己負責,社會治理的重心在地方和基層。聯邦對州政府事務有監督權,同時給予必要的協調和幫助。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是州政府事務,聯邦政府不得幹預,即使聯邦政府給州政府相應的撥款也不能附加條件、隨意幹預其具體運作。

國家保護民眾正當權利,民眾為社會服務和貢獻力量,是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麵。德國注重培養民眾的社會責任,做到“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努力實現有效的社會合作和團結自治,減輕社會運行和治理成本,提高社會治理效率和品質。參加誌願服務和公益性社會組織活動,是培養民眾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德國人從小就參加消防、足球俱樂部等,盡管這一情況當下有些變化,但是,參加誌願組織、從事誌願服務一直是德國社會的傳統。德國有3000多萬誌願者,占到國民總數的4成,年齡跨度從兒童到90歲老人,他們大都活躍在體育、文化藝術、消防救援、養老護理、環境保護等領域。國家曾要求不願或不能服兵役的男青年必須從事一年誌願服務工作,現在這種強製性要求已經取消。

政府為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公共服務優惠,也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例如有一種類似兼職用工的誌願服務,要求誌願者每周至少固定服務20個小時,從事護理助理等工作,每月可以領到250—400歐元的補助。參加服務的誌願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工傷、醫療、失業等保險。現在每年大約有10%的中學畢業生,多達7萬人,做完一年誌願服務後再去上大學。德國的社會組織十分發達,德國人戲稱“3個德國人在一起就要組織協會”。一些愛心人士和企業家創辦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特別是公益基金會,為人們參加誌願服務、幫助他人、奉獻社會提供了平台和機會。它們的口號是“每個人都能幫助別人”。德國成立公益基金會的門檻較低,5萬歐元即可注冊一個基金會。柏林市有800多個公益性組織,11000人在500多個項目中從事誌願工作。公益基金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全職人員較少,一般隻有2—3人,運行和管理成本較低。政府監管也較為簡單,基金會每年要向政府提供一份年報(包括財務報告)接受檢查。基金會職員的收入與公司職員大體相當,能夠維持較為體麵的生活。公益基金會可以享受減免稅收等優惠,例如,1.8萬歐元以下的收入可以免稅。通過誌願服務,德國企業家、青年人、學生以及退休人員在改善企業形象、擴大社會交往、分享工作和生活經驗、豐富人生閱曆、開闊眼界、增長知識、履行社會責任等多層麵滿足了不同需求。公益基金會努力挖掘和發現潛在的誌願服務需求,實現供需雙方有效對接。

班貝格大學的歐拉夫•斯特魯克(Olaf Struck)教授提出,良好的社會治理需要遵從公正和自治原則。公正,包括一視同仁、包容異見、信息完整準確、錯誤可修正、尊重各方利益、尊重現行道德觀和倫理價值。自治,是指決策、行動和責任應該或者盡可能放到社會最基層,隻有當第三方或他人受到損害或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困難時,上一級單位或政府才可以介入。讓當地人解決當地問題,因為他們最了解情況,他們有自己擅長的基層經驗、知識和能力。尊重基層也是對他們的尊重和激勵。班貝格大學的托馬斯•薩爾菲爾德(Thomas Saalfeld)教授對2014年和2016年兩次社會大調查的數據進行深度分析。2014年,德國老人、青年、婦女部對28960人進行了調查,2016年歐洲社會大調查涉及23個歐洲國家和以色列的44000人,其中大部分是德國人。兩次調查主要涉及不同社會階層人員誌願參與和政治參與的熱情。數據分析結果表明,近20年來德國民眾參與誌願服務的熱情不斷提高,參與率由1999年的34%和2004年的35.5%提升至2014年的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