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說楊佳不該被處決(圖)
文章來源: 謝盛友2008-11-25 22:52:38



沒有人說楊佳不該被處決

作者: 謝盛友

最新消息:襲擊殺死6名上海警察造成轟動的楊佳星期三(1126日)被處決。 

新華社報道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襲警殺人案罪犯楊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執行死刑。 

楊佳在71日持刀在上海閘北公安分局樓內襲擊多名警察和保安,造成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傷。 

他隨後被判處死刑,但是中國社會出現很多同情楊佳的聲音。 

上海市高級法院10月駁回楊佳的上訴,維持對他的死刑判決。法院認定楊佳持刀蓄意殺人,具有明顯的報複性故意殺人動機。 

法院還認定,楊佳在作案過程中頭腦清醒,具有客觀行為意識,並經有效司法鑒定,並無精神病等症狀,因此具有完全刑事責任。 

如果楊佳真的是凶手,沒有人說楊佳不該被處決,因為楊佳案子的司法程序的審判過程比宣判結果更重要。 

一個年輕人殺了6個警察,這樣的案件為什麽不可以公開?為什麽不讓堂堂正正的司法程序加以展現?楊佳被判了死刑,為什麽不讓他心悅誠服?楊佳的母親為什麽會長期失蹤?楊佳受到了警察的羞辱,所有的情況跡象都表明中國的司法改革到現在走到了一個非常困難的境地,法官判案需要講終極性的標準,不能是黨的事業。

楊佳該不該被判刑?當然,楊佳必須被判刑,這是毫無疑問的。疑問的是,為什麽不是公開審理?司法為什麽不獨立?

判斷一個國家的司法是否獨立、刑事訴訟是否體現被告人的尊嚴,最根本是要看它是如何對待“最殘暴的被告人”。為保障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權利,維護被告人作為人的尊嚴,聯合國及其下屬的國際性組織和某些洲際的人權保障組織製定相應國際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66年《國際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1988年《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1990年《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非洲人類及人民憲章》等。上述國際性法律文件比較係統地確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及其程序救濟機製,其對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和獲得公正審理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關於律師工作的基本原則》第1條和《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人的原則》第11 條第1款等都明確規定了被告人的獲得律師有效幫助的權利。

  2、《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 款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寫於20081126日,德國班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