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
文章來源: 謝盛友2008-09-03 11:27:30




楊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


作者:謝盛友


根據新華社的消息,2008年9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傷的被告人楊佳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8年7月1日9時40分許,犯罪嫌疑人楊佳攜 帶刀具等作案工具進入上海市閘北區政法大樓,在多個樓層先後突然襲擊毫無防備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傷,楊佳被民警當場擒獲。到案後,犯罪嫌疑人楊佳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8年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2008年8月26日,“楊佳故意殺人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引文 完)

楊佳該不該被判刑?當然,楊佳必須被判刑,這是毫無疑問的。疑問的是,為什麽不是公開審理?司法為什麽不獨立?
根據報載,在上海市二中院門前的電子告示屏顯示:“2008年8月26日13:00 ,C101法庭,公開審理楊佳故意殺人案”。然而,當記者和前來旁聽的市民準備登記進入時,卻被法院告知,這次庭審不對外發放旁聽證。

楊佳案舉國聳動,最根本的是,那是權力和權利的衝突。最終導致悲劇的,是權力沒有給權利一個說法,權利便以暴力的方式,給權力一個說法,很血腥、很作孽。
這是我親眼閱讀到的最殘酷的文字。

以下是我親耳聽到最殘酷的實事(隱去姓名):
2008年1月,廣州一個高幹家庭,8兄弟姐妹,最小的弟弟(39歲)打架把對方的手砍斷。這位弟弟已經是第9次進去了,家庭由於是否救他,展開了激烈的爭論。高幹已經不在人世,高娘(78歲)還在。高幹這些子女當中,也就是他的哥哥姐姐們,有些是司法部門的高官,這些哥哥姐夫高官們決定:這回不救這個弟弟,讓他在裏麵,可以好好悔改,重新做人。

高娘:砍手怎麽啦?打架總歸砍手的呀!你們不把弟弟救出來,我就當場死給你們看看。

第二天高娘病危,全家驚慌。不救弟弟,先得救媽媽。要救媽媽,先得救弟弟。

哥哥姐夫們以及司法部門的高官們商定:50萬人民幣,40萬給防暴警察,10萬給被砍手者的賠償。
全家決議:在德國的姐姐哥哥籌款5萬歐元,一周內送回廣州。
錢到!“提錢”釋放!

判斷一個國家的司法是否獨立、刑事訴訟是否體現被告人的尊嚴,最根本是要看它是如何對待“最殘暴的被告人”。為保障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權利,維護被告人作為人的尊嚴,聯合國及其下屬的國際性組織和某些洲際的人權保障組織製定相應國際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66年《國際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1988年《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1990年《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非洲人類及人民憲章》等。上述國際性法律文件比較係統地確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及其程序救濟機製,其對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和獲得公正審理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關於律師工作的基本原則》第1條和《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人的原則》第11 條第1款等都明確規定了被告人的獲得律師有效幫助的權利。

  2、《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 款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那位廣州人獲得的“非常待遇”,楊佳卻沒有獲得被告人的尊嚴,無奈中,我多了一份法治思考。


寫於2008年9月3日,德國班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