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秀文寶馬案看媒體殺人和輿論殺人
文章來源: 南海之子2005-02-14 14:19:46
從蘇秀文寶馬案看媒體殺人和輿論殺人 2004.01.09首發於萬維讀者天下論壇 看了新浪網、《南方周末》等媒體對蘇秀文寶馬案的種種評論,滿篇都是媒體記者和評論員的猜測和懷疑。完了還叫檢調單位一定要“查清事實”,澄清他們的“懷疑”。這真是可悲,讓人感覺整個中國沒有一家媒體有法律常識。 司法隻能根據現有證據來判案。如果公眾或者媒體有疑問,應該自己去搜集證據提供給檢方讓他們重新提出訴訟,或者公開新的證據對檢方施加壓力,而不是叫檢調單位去搜集證據直到他們滿意為止,如果媒體想看到的證據根本就不存在怎麽辦?無論檢調單位如何搜集證據,媒體永遠都不可能滿意。 這讓我想起文化大革命當中的紅衛兵批鬥。先是給人家安上一個罪名,然後叫他“老實交待”。如果交待的東西不是紅衛兵想聽到的,就是“不夠老實”,應該往死裏打。如果是,那麽造反派就是抓對人,革命有功。 現在對蘇秀文搞的媒體審判,難道不就是徹頭徹尾的文革批鬥嗎?我要問各大媒體,你們要讓檢調機關澄清事實澄清到什麽程度你們才會滿意?要蘇秀文“交待”到什麽程度你們才閉嘴?是不是要她站在全國人民麵前,象被批鬥的老教授一樣說:我有罪我有罪,你們槍斃我吧。這樣大家才高興? 南海之子認為,中國媒體所有評論員都是紅衛兵出身,靠造反起家,根本沒有資格當評論員。這樣的指控可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喲。按照新浪網和《南方周末》評論員的邏輯,你們就好好論證一下,自己不是紅衛兵吧。不要說我搞有罪推定,這種有罪推定才是你們自己使用的邏輯。 以下不妨針對新浪網、《南方周末》的評論文章澄清一些法律上的問題,免得中國民眾被這幫對法律無知無畏的人所誤導。 一、蘇秀文是故意殺人嗎? “故意殺人”和“車輛肇事”是定性完全不同的罪名,雖然結果是相同的,但是定性的不同足以導致量刑極大差別。新浪網引用遼寧維權律師事務所薑彩熠律師的話(見[1])說:“本案蘇秀文因交通事故發生口角,毆鬥後,出於報複心理,開車加油向被害人衝去,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薑彩熠從頭到尾並沒有舉出事證證明“蘇秀文出於報複心理”。這點極為關鍵,可以改變對這次事件的定性。但是遺憾的是,根據蘇秀文和代義權的供述,並不支持“出於報複心理”的結論。當時蘇秀文確實很生氣,下車把代義權大罵一頓,還用兜子打他,但是代義權不敢說話也不敢反抗,現場的爭執並沒有升級也不激烈,蘇秀文罵完打完氣也消得差不多了,“報複心理”從何而來? 如果蘇秀文出於報複,應該開車把弄傷寶馬車的司機代義權撞死,而不是他的妻子。如果出於報複心理,蘇秀文應該主動上車開車撞死代。但是根據現場證人證言和蘇秀文的供述,蘇秀文開車並不是她主動,而是被動接受圍觀群眾的建議而倒車。“主動”和“被動”的差別,足以完全反駁“出於報複心理”、“故意殺人”的指控。如果蘇秀文打算故意殺人,不應該撞傷其他人,而是僅將代義權或他妻子撞死而已。其他圍觀群眾和蘇秀文無冤無仇,蘇秀文也應該知道一旦失誤把他們撞死,也不好收拾吧?最後,如果蘇秀文故意殺人,她應該能夠很好控製車輛來殺人,為何最後車輛反而失控,撞死人後還往前衝一大段直到撞到樹上才停下來?難道他撞死人後不懂得踩一下刹車?所以根據現場證據,支持“故意殺人”的證據明顯不足。 二、蘇秀文說“看我不撞死你”可以成為“故意殺人”的證據嗎? 新浪網報道有證人打電話說願意作證說明蘇秀文曾經說過“我要撞死你”的話(見[2]),但是後來沒有出麵。新浪網認為現場目擊證人“不敢作證”,但是審理此案過程當中,證人已經提供了筆錄,怎麽能說是“不敢作證”呢?代義權自己被一個假律師騙走2500元,難道打電話給他說願意作證的人就不是騙子?何況此人還要求先支付5000元。所以新浪網報道上暗指蘇秀文說過這段話,是極不負責任的,已經涉嫌誹謗。鑒於沒有證據證明蘇秀文說過這段話,就應該認為沒有。 退一步說,假設有目擊證人出庭指證說蘇秀文說過這段話,能夠作為“故意殺人”的證據嗎?答案是不能。這個證據是一個間接證據,可以有多種解釋,但是法庭必須采信有利於被告蘇秀文的解釋。蘇秀文說這段話,有兩種解釋,第一當然可能是表白“故意殺人”的動機,但是也可能僅僅是氣憤當中隨口說的話(因為代義權違法在先)。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確是“故意殺人”的情況下,應該采信第二種解釋:這是一個氣話。這個證據對蘇秀文是有利的,因為蘇秀文供稱自己因為生氣而頭腦亂成一團,才導致駕駛失誤。這個證據反而加強了蘇秀文的說法,即“心情不好而出錯”。 三、蘇秀文輕判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見[3]),對蘇秀文的判決量刑是適當的,並沒有輕判。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見[3]),蘇秀文撞死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最多隻能判3年。現在判2緩3,量刑是適當的。之所以判緩刑,是基於以下事實:蘇秀文沒有犯罪或者車輛肇事前科、她是有照駕駛、她當時心情大亂極容易出錯、車禍後報警沒有逃跑、街坊鄰居認為是賢妻良母、她認罪態度好、已經和受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在另外一個案子“中原區司法局副局長酒後駕車逃逸殺人案”(見[4])當中,車輛肇事者隻判了三年緩期三年。主要原因在於認罪態度好,已經完成民事賠償,得到家屬諒解。注意蘇秀文並沒有酒後駕車也沒有逃逸,所以對她的判決量刑適中(或偏重),並沒有所謂的“輕判”之說。認為“判決過輕”的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楊支柱(見[5]),應該回到幼兒園好好從法律ABC學起,至少應該先去看一下法律條文再跑出來發話。 四、蘇秀文案應該重審嗎? 南方周末引用北京大學刑事訴訟法博士後陳永生的話說(見[6]):證據包含的信息都非常複雜,往往既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信息,也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信息,因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訴人在法庭審判時應當對證據進行全麵宣讀……本案在訴訟程序上存在嚴重錯誤,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蘇秀文案在審判過程當中,公訴人並沒有對證據進行全麵宣讀,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這個程序上的瑕疵,並不能構成重審的理由。同樣根據《刑事訴訟法》,重審必須滿足四個前提之一(見[7])。北京大學“法學專家”陳永生認為訴訟程序上存在瑕疵,就是“適用法律錯誤”(見[7]當中第三條),這是一種錯誤的解讀。“程序瑕疵”並不等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適用的法律是“車輛肇事”,如果陳永生認為“適用法律錯誤”,應該明確告訴公眾,正確的“適用法律”是什麽?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 事實上公檢法機關搜集證據,考慮使用以下三個罪名當中一個起訴蘇秀文:故意殺人、妨害公共安全、車輛肇事。但是搜集到的證據僅僅支持車輛肇事的罪名,最後隻能使用這個罪名起訴,並且在定罪之後使用這個罪名的適用法律判刑。即便審判程序當中沒有全麵宣讀證據,並不代表審判當中沒有考慮那些證據,也不代表“適用法律錯誤”。 按照陳永生的邏輯,是不是法律程序當中隻要有一點點瑕疵,就應該算是“適用法律錯誤”而推翻重審?如果是這樣,《刑事訴訟法》204條應該修改為“程序瑕疵一律重審”豈不方便?為什麽還要羅羅嗦嗦羅列四條先決條件。程序有瑕疵,應該追究檢調機關的責任,而不是動不動就重審。要不然,宣讀判決書少讀一個名字,是不是也算程序瑕疵而啟動重審?顯然這樣的邏輯太荒唐。 是不是蘇秀文案不可能被重審?其實不然,隻要有新的證據(見[7]第一條)或者有確鑿證據證明司法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見[7]第四條)(實際上這些都是網友關心的焦點),就可以重審。 五、其他法律問題 各大媒體發動一大群律師來尋找證據當中的矛盾,確實是個有意思的現象,不過這裏的所謂“矛盾”,都是這些大律師們一廂情願的猜想而不是事實。 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楊支柱(見[5])認為:蘇秀文說“知道死者的身份”後來說“不知道她和農用車司機是夫妻關係”相互矛盾。但是“知道死者的身份”可能是僅僅知道死者是一個農婦,和“不知道她和農用車司機是夫妻關係”之間並不矛盾。隻有“知道她和農用車司機是夫妻關係”與“不知道她和農用車司機是夫妻關係”才是相互矛盾的。 蘇秀文開始供述自己“經常開車”,後來說“不會開車”。兩者並不矛盾,經常開車的人並不代表開車經驗很好,“經常開車”可能是指開車次數多,不代表開車裏程長,也不代表有很多開車經驗,所以和“不會開車”不矛盾。前者說的是開車次數,後者說的是開車經驗,說的是兩種不同的事情。而且還要考慮到蘇秀文最初供述時的心理狀態,她當時極為緊張害怕,胡言亂語說錯話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交警沒有事先告訴她先和律師溝通或者她可以保留沉默權,那麽最初的供述無效,談不上“相互矛盾”。 還有太多太多的法律常識錯誤出現在媒體報道當中。如在《南方周末》(見[6])報道當中有:交警問代義權:“你怎麽知道她是故意殺人?”代義權反問:“你們怎麽知道她不是故意殺人?”代義權認為“他們好像是在引導什麽東西。”這個片斷當中交警的問法是沒有錯的,隻要代義權沒有證據證明蘇秀文是“故意殺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蘇秀文就不是“故意殺人”。無論是檢方,還是蘇秀文,都沒有義務自證無罪,即沒有義務說明“不是故意殺人”。這裏的舉證責任方在代義權而不是在蘇秀文。 《南方周末》報道說: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嶽彪說,蘇秀文的交待可以作為參考,但決不能成為認定的主體。按照這位所謂“法學教授”的相同邏輯,代義權的說法顯然也不能作為認定的主體。南方周末為何隻采訪代義權,而不采訪蘇秀文,就把代義權的說法當成事實加以報道呢?南方周末又還有什麽資格指責檢方不宣讀代義權的證言呢?他的證詞不已經不是“認定的主體”了嗎?實際上南開大學這位法學教授的話是一句廢話。很多證據都不能拿來當成認定的主體,而應該使用不同的證據相互比對還原事實。蘇秀文的交代如果能夠和客觀搜集的證據相互印證,也應該被采信。例如:有圍觀證人作證說當時是他要求蘇秀文倒車,那麽蘇秀文交代的“我上車是因為聽了別人的建議”就應該被采信。在沒有其他證據反駁蘇秀文的說法情況下,也應該采信蘇秀文的說法。按照這個法學教授的邏輯,蘇秀文的話不可以采信,那麽為什麽還在那裏窮追猛打蘇秀文所謂“前後矛盾”的供述?難道要采信她不利於自己的供述而拒絕有利於她自己的供述?南海之子隻有說:荒唐、荒唐。 媒體報道的時候,並沒有充分考慮到肇事者當時的心理狀態,實際上心理狀態對駕車技術影響極大,很可能導致駕車動作變形。《南方周末》使用所謂的“技術分析”說不可能駕車出錯,這是在駕車者心理狀態很好的時候才可以成立。駕車者心理狀態不好的時候任何錯誤都可能發生,包括最低級的錯誤(見[8])。按照《南方周末》的邏輯,所有有經驗的老司機開好車,一旦發生車輛肇事殺人,都該屬於“不可能的錯誤”,全應按“故意殺人”判處死刑。是這樣嗎?請《南方周末》好好論證一下吧。 新浪網請來的所謂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楊支柱在他的評論文章當中犯了一大堆法律常識錯誤(見[5])。他說“蘇的駕駛執照據她自己說是沒有參加考試走後門弄來的,相當於沒有執照”。這說法很沒有法律常識,如果一個在中國很有經驗的老司機跑到美國無證駕駛,是不是應該認為“相當於有執照”?法律隻管事實認定,不管“相當”。如果楊支柱寫的文章是打印機打出來的,是不是說“相當於不是楊支柱寫的”,沒有版權?這邏輯太好玩。 楊支柱說“一個不會開車沒有駕駛執照的成年人鑽進朋友或家人停靠在廣場上的車裏亂按、亂踩一通把人撞死了,你說是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殺人罪?我看應該按過失殺人罪從重處罰”。這樣看來無照駕駛都不應該放在交通法規裏了,而應該放在直接放在刑法的“過失殺人”裏麵。請法學碩士楊支柱回去好好讀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款(見[3]),看法律法規是怎麽說的,免得出口成錯。 楊支柱說“即使按交通肇事罪處理,本案後果那麽嚴重,蘇秀文過錯又那麽重大,斷沒有判緩刑的道理”。很奇怪楊支柱為什麽用後果來判斷量刑程度?比如偷盜高壓電線和不小心弄斷高壓電線,兩者產生的後果是相同的,但是前者可能被判死刑,後者大多數交了罰款就可以無罪釋放。按照楊支柱的見解,兩者都應該是重刑,是這樣嗎? 整個案子非常簡單,最關鍵的地方是: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車輛肇事。按照車輛肇事判刑,本案判決完全適當。媒體提出了那麽多的“疑點”。請問這些疑點就算澄清,能證明蘇秀文是“故意殺人”嗎?完全不能。假設疑點完全澄清後所有證據都對蘇秀文不利: 1、她的駕照是買來的(注意仍然不屬於“無照駕駛”,隻能用“欺詐罪”重新立案起訴她) 2、她駕駛經驗豐富。 3、她說過“撞死你又怎麽樣”。 其中證據1、2對指控“故意殺人”沒有幫助,無論她駕駛經驗多寡,隻要檢方不能完全排除操作失誤的可能,就不能證明是“故意殺人”。而駕駛經驗豐富的司機,就算駕駛好車,也可能出錯,尤其在心情大亂情況下。證據3是間接證據,又是一個孤證,沒有其他旁證來加強。辯方律師完全可以使用對被告方有利的解釋來排除“故意殺人”指控。如果指控為“故意殺人”,那麽為什麽不撞死司機代義權而是他妻子?為什麽撞死人以後車輛還會失控衝出20米?為什麽不是僅僅撞死代妻而是連帶撞傷12人?為什麽蘇秀文不是主動進入車輛而是在圍觀群眾建議下才進入車輛?為什麽蘇秀文打罵而代義權沒有還手之後,蘇秀文還會恨意未消(如果是這樣為什麽還下車吵架而不是直接把代義權撞死)?所以一旦提出“故意殺人”指控,就會有一大堆新的疑點,任何一個疑點都可以反駁“故意殺人”的指控,檢方還要繼續找證據澄清這些疑點。別以為“故意殺人”很容易定罪,要是那樣中國司法就算完蛋了。 六、媒體殺人和輿論殺人 這是很可怕的事情。新浪網、搜狐網、《南方周末》算是比較有影響力的媒體,但是他們集體大肆批評蘇秀文,而不敢播出有利於蘇秀文的辯護詞,即便播出也是隻言片語帶過。搜狐網連播出對蘇秀文丈夫的采訪,還特意聲明自己不是為他們說話,並且在後麵加上一大堆質疑和抨擊語句。隻有新華網是官方資助不怕資金來源,才播出對蘇秀文的專訪。 可以理解,公眾輿論一邊倒的情況下,媒體的利潤成為主要考量。如果哪個媒體膽敢播出和主流民意相反的觀點,就冒著喪失觀眾的風險。於是大家爭先恐後提高聲調抨擊蘇秀文,害怕落後了反被觀眾指為“包庇壞人”。這種“千軍萬馬往懸崖衝刺”的戲碼在台灣也曾經演出過。台灣各政黨都很清楚,當前不容許獨立,但是大家都害怕被指為“親共”,於是全體往懸崖衝,要是刹不住真的要集體自殺了。不過對於蘇秀文案而言,媒體刹不住車,死的是蘇秀文又不是他們,他們反而增加了點擊率和觀眾才不在乎蘇秀文的死活呢——這就是媒體殺人的可怕。 所以我感覺中國的媒體:第一、請一些不懂法律的人來評論法律問題;第二、為了迎合觀眾走極端,故意省略忽視那些觀眾不想聽不想看的觀點。迎合民意,並不是一個有高尚新聞道德的媒體所為。《紐約時報》是美國報業旗艦,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它的專欄作者獨立、理性、中立、客觀。即便有保守派自由派,也能通過聘請不同派別的人來維持新聞評論的平衡。《紐約時報》專欄作者文章極為insightful(有洞見的),不會為了迎合觀眾而寫一些他們喜歡的東西。所以《紐約時報》才在美國甚至於整個世界贏得極高聲譽,年年在普利策新聞獎評比當中獨領風騷。 中國媒體素質的低劣簡直讓人難以忍受,即便蘇秀文不想接受采訪,他們難道不應該采訪一下蘇秀文的親戚朋友街坊鄰居看看他們怎麽評價蘇秀文?這樣才維持新聞的公正中立。遺憾的是,整個中國新聞媒體一麵倒喊打喊殺,令人重溫文革的瘋狂。這次蘇秀文寶馬案並不是司法的失敗,而是中國媒體的失敗,也是中國民眾缺少法製觀念的悲哀。 [1]新浪網:沈陽律師聲援“寶馬撞人案” 正反方觀點交鋒 [2]新浪網:死者丈夫代義權首次披露“寶馬案”內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4]中原區司法局副局長酒後駕車逃逸殺人案: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副局長撞死人 判三緩三 [5]新浪時評:寶馬撞人案應該重新審理(作者: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楊支柱) [6]南方周末:寶馬案疑雲 [7]《刑事訴訟法》節選 第二百零四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8]南海之子:蘇秀文在美國定獲無罪判決,心理因素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