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鬼話:2011年 3月2日
文章來源: 巴陵鬼話2011-03-11 04:02:43
張超群:
遊行示威是自由的 不需要批準
近日和市政府的一位領導聊天,他說:遊行示威要經過批準。不批準,想遊就遊,天下就會大亂!
他的這種觀點很有代表性,不僅從中央到地方當官的是這樣認識,即使一些老百姓也想這樣想。
我的回答是:
1、公民遊行示威是公民的私權力。私權力是個人的自由權力,如同吃飯、旅遊、看電視,是個人的私事一樣。私權力不受公權力的幹擾。
2、公民遊行示威的自由權是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受憲法保護,神聖不可侵犯。
3、憲法規定公民有遊行示威的自由,沒有加任何修飾詞和限製詞。本來,自由就是自由,有限製何謂自由?!
4、公民遊行示威要經過政府批準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是對憲法的蔑視和踐踏,天下人都知道,所謂批準就是不同意、不允許的代名詞。
5、公民遊行示威要經過批準不對,子法要服從母法,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這是法製的通則。
6、鑒於遊行示威要在公共場所舉行,實行備案和報告製度是必要的。執政當局在收到公民遊行示威報告後,沒有批準和不批準的權力,隻有對時間、路線、地點的建議和調整權,沒有取消權。
7、執政當局有義務派出適當的警力維護遊行示威的秩序,沒有阻止的權力。
8、遊行示威時出現過激行為,執政當局有權進行勸阻,可以采用非殺傷性工具驅散,出現暴力時要製止,甚至可以抓人。
9、執政當局對公民的和平遊行示威,一是堅決不能抓人,二是堅決不能開槍。這是兩條底線。不開槍更是人性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