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C”:在法國捍衛自由與權利的又一“新武器”
文章來源: PiétondeParis2010-03-17 15: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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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在法國捍衛自由與權利的又一“新武器”

QPC (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 : une nouvelle « arme » pour défendre les droits et libertés pour les justiciables en France


法語裏有一個經常遇到的詞,叫“justiciable”,意思是“受法院判決的人”﹑“歸法院管轄的人”,其實就是“打官司”或提起司法訴訟的人。從某種意義上說,每一個公民,每一個生活在法國﹑無論擁有什麽國籍的人都是一個“潛在的” “justiciable”,都有可能涉及“官司”並受法院的判決。

2010年3月1日,一場靜悄悄的﹑但卻具有革命性意義的變革已在法國發生:從這一天起,在法國生活的所有“justiciable”又多了一件捍衛自己基本權利與自由的“新式武器”。它的縮寫名字就叫“QPC”,全稱是“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漢語可譯為“合憲性優先問題”。

這一既顯得神秘,又有點拗口的“QPC”–“合憲性優先問題”到底是怎麽會事?為什麽它將成為每一個在法國生活的人不能不知道,或至少不應忽略的“新式武器”呢?

所謂“QPC”或“合憲性優先問題”,在法律上又叫“合憲性先決問題(question préjudicielle de constitutionnalité)”,它指的是這樣一種情形:在訴訟過程中,對適用於本案判決的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憲法提出疑問,要求憲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由於法律的合憲性問題具有“優先性”或“先決性”–也即說,法院不能依據違反憲法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所以,在憲法委員會對此“合憲性優先問題”作出裁定之前,法院將暫停相關案件的判決。如果憲法委員會裁定相關法律違反憲法,法院則將永遠排除使用該法律判案,而這事實上也就是廢除違憲法律。

因此,這一其貌不揚的“QPC”,實際上意味著法國憲政史上的一個革命性進步:它不僅為普通公民的權利保障提供了又一個有效的“武器”,而且對整個國家的司法組織和憲法委員會本身的機構運作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依照法國第五共和國體製和法律效力等級原則,作為人民意誌代表的議會兩院表決通過的法律必須符合憲法。而法律的“合憲性(constitutionnalité)”審查職能則由一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來行使。憲法委員會共有9名成員組成,分別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各任命3人;所有在世前總統(吉斯卡爾德斯坦和希拉克)均為當然的終生成員;憲法委員會成員(或稱“憲法法官”)任期9年,任命後不得撤換,也不能連任,每三年更換三分之一(最近一次部分更換後任命的3名新成員於2010年3月12日正式就任)。

直至今年3月1日止,法國的合憲性審查受到兩個方麵的限製:第一是提訴方式(saisine)上的限製:即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向憲法委員會要求對某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核,自1959年憲法委員會成立後,起初按規定隻有總統﹑總理﹑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這四位國家最高政治人物才有權提請合憲性檢查,1974年以來,提訴人擴大至60名聯署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聯署參議員;公民不能直接或間接向憲法委員會提訴;第二是合憲性審查僅限於“事先審查(a priori)”,其對象隻是已獲得議會兩院最終表決通過﹑但尚未由總統簽署正式頒布(promulgation)的法律;憲法委員會須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任何法律一經正式頒布後,便不可能再送交憲法委員會請求審查其是否符合憲法。據估計,自1958年以來,在法國所有已頒布生效的法律中,大約隻有7%經過憲法委員會的合憲性審查。

然而,這兩道障礙已由於2008年7月28日的憲法修改和2009年12月10日的組織法律中有關“QPC”條款的生效而被完全突破。

因為,“QPC”或“合憲性優先問題”生效後,任何受法院判決的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庭上對適用判案的法律的合憲性(constitutionnalité)提出爭議;而且這一“優先問題”可以在除了重罪法庭(cour d’assises)以外的任何法院(包括各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及其它專門法院)﹑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初審﹑上訴﹑最高上訴)以及在任何訴訟程序(緊急審理程序﹑普通程序)中提出。

審理案件的法官在收到一個“QPC”請求後,必須立即檢查核實:1)受質疑的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他需要裁定的爭議案;2)該法律是否已經被憲法委員會審查並宣布為符合憲法;3)所提問題“不缺乏嚴肅性”(ne pas être dépourvu de caractère sérieux)–這裏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關於這一條件,法語句式中使用的是雙重否定,這事實上意味著對它可以比肯定句式–“所提問題必須具備嚴肅性”–作更加相對靈活的解釋。

如果這3個條件都具備,那麽,負責事實審的法院必須暫停本案審判,並立即將該“QPC”問題移轉給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如爭議屬於普通司法案件)或國家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如爭議涉及行政司法);最高法院和國家行政法院須在3個月時限內作出宣判,決定是否將“QPC”移轉給憲法委員會審查。而憲法委員會則唯一有權在3個月內對某一項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定。如憲法法官認定某項法律違憲,那麽該法律將從整個法律係統(ordonnancement juridique)中消失。

從這兒已不難看出“QPC”的“革命性”意義了:

首先,“QPC”或“合憲性優先問題”使法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又多了一種強有力的保障手段。組織法中有關“QPC”的條款明確規定,在訴訟中對適用法律的合憲性的質疑必須與相關法律侵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droits fondamentaux constitutionnels)有關。而在法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有一個明確的所指係統,不僅僅局限於憲法文本本身的規定;這一權利係統具體包括:

–1789年8月26日《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定義的各項權利;
–1946年10月27日《憲法序言》中所陳述的各項權利;
–2004年《環境憲章》規定的各種權利;
–1958年10月4日憲法和所有共和國法律所承認的基本原則所確認的各項權利與自由;
–憲法委員會判例所確認的各項權利;

以上幾個不同的文件和法律淵源形成了一個“合憲性整體(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也就是說,凡由以上任何一個文件所規定的權利,都具有憲法效力,都屬於“合憲性”審查的範圍。這也就意味著:任何“受法院判決的人”都有權以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受侵犯為理由,對相關法律是否符合憲法提出質疑,要求憲法委員會作出裁定。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國的“合憲性”審查也包括“違國際條約性(inconventionnalité)”審查,也即檢查相關法律是否違背法國所批準的各種國際條約承諾。

其次,把法律“合憲性”審查的提訴權從原來隻有四名國家最高領導人和60位聯署議員才能享有的“特權”轉變為一種任何一位“受法院判決的人(justiciable)”,也即任何一位公民(和受法國法律管轄的人)都能使用的權利,這一巨大轉變的意義非凡,它使得憲法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更為直接具體,也更具強製性;

第三,“QPC”不僅能夠有效阻止法院使用違憲法律處理爭訟,而且也可以清除違憲法規,淨化整個法律體係(ordre juridique)。從理論上說,自“QPC”生效後,現在法國有效的法律– 即所有1958年以前頒布的法律以及1958年以後頒布﹑但未曾受到憲法委員會審查過的(93%)法律今後都有被提起“QPC”合憲性審查的潛在可能。

從此,“法律惟有在遵守憲法的情況下才表達普遍意誌(La loi n’exprime la volonté générale que dans le respect de la Constitution)”﹑“法治國家”或“依法治國”等概念或說法在法國擁有了更深﹑更豐富和具體的含義。而通過“QPC”優先問題,允許普通公民對法律的合憲性行使“事後審查(a posteriori)”也將使法國的法製模式更趨近於許多英美國家的現存體製。

可以預見,“QPC”生效後,原先隻會在學術討論會上被提及或隻被法學專家和“圈中人”關注或感興趣的憲法將會很快步入遍布法國各地的各種法庭,成為一種掌握在每一個法國公民(受法院判決的人)手中的潛在的有效“武器”。今後,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憲法意識(réflexe constitutionnel)對於訴訟成敗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律師們也將因此改變職業習慣,在考慮適用法律問題之前,必須首先對該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作出思考判斷,然後再決定選擇相應的訴訟理由和法庭辯論策略。

最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QPC”合憲性優先問題不隻與法國公民有關,它也涉及所有生活在法國或者需要按法國法律進行訴訟的外國人:法國憲法保障所有在其國土上生活的人的權利和自由。因此,作為在法國的外籍移民,也應當關注“QPC”問題,並充分加以利用,以更好地捍衛自己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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