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很多中國人同情強奸犯?
文章來源: 潤濤閻2013-09-29 20:12:28
 潤濤閻

(一)輪奸案不存在錯判
 
輪奸屬於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集體犯罪。不論是輪奸案還是其它集體犯罪案件,一旦偵破,就不存在冤假錯案。這個道理很簡單,一個犯人與受害者之間的官司,由於取證的難度有時很大,加上雙方任何一方都有說謊的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就無法徹底排除。但對於超過兩人的集體犯罪案件,審查起來就容易多了。像李天一這次五人輪奸案來說,用不著多麽有經驗的審案高手,就是一個大字不識的老農便可把案發過程審查個清清楚楚。
 
集體作案,一定有主犯或類似於主犯的犯人與從犯,因為主意總不能幾個人同時想到,即使同時想到了,在實施作案前也會有主動程度上的差別,何況有人膽小有人膽大。一旦有主從區別,從犯的律師就會把罪責盡最大能力放到主犯身上而減輕自己一方的罪責。這就是為何集體案件不允許同一個律師代辦所有的被告的理論基礎。集體案件,主犯的律師一定想方設法串供其目的就是別讓從犯招供出自己是主犯。而從犯一定會思考自己一旦主動交代就可減輕罪責不說,還把主犯給供出來。一旦案件有主從犯,從犯的罪責就減少了。所以,集體案件很容易審查個一清二楚,因為被告與被告之間一定打得不可開交,主犯不想招供也無濟於事,何況審問時幾個被告之間無法猜得到對方都招了多少。
 
別說五個被告的案子,加上受害人就是六個人的交代,就是兩個被告,“囚徒困境”心理就會把案子的整個過程暴露個精光。因為主犯說的如果是謊言,從犯的主動交代就與受害人的交代吻合。主犯為了圓謊,就不得不造更多更大的謊言,而謊言一大必然穿幫。拿李天一輪奸案來說,至少有三個被告想把李天一搞成主犯從而減輕自己的罪責。李天一和律師采取的是報複從犯:“我睡著了,沒參與強奸。”等於是想把他自己摘出來,輪奸案是另外四人幹的。可是,另外四人在單獨受審時毫無疑問都供出李天一是第一個上的。而且他們還供出李天一大喊“弟兄們,上!”這就很難有冤案了,因為四人招供的原話如果都是一樣的,那就證明李天一的確說過這樣的話,否則,四個人造同樣的謠是不可能的。如果四人串供成功而造了這樣的假,那與受害人的招供也無法吻合。所以,李天一的律師和李天一的媽媽想把李天一從輪奸案中摘出來說李天一睡著了,是天真到了幼兒園的水平了。這種五人輪奸案,就是老農民去審,也很快就把整個過程審查個底朝天。因為單個審的時候,一旦哪個細節還不詳細,便可找到某人一定在此地方有貓膩,隻要單獨一問,便可把破綻找到。
 
有人把美國發生的強奸案最後以受害人說謊而判被告無罪的例子與李天一輪奸案掛鉤。這是缺乏司法基本常識的。因為個體強奸案與集體輪奸案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其不同在於判決案件的難度差異太大。個體強奸案,由於雙方都有可能說謊,又沒有其它旁證,就很難判定強奸成立。但輪奸案,尤其是超過兩個被告的輪奸案,其破案難度太小,被告之間都要互相揭發的,被告之間的互毆很快就把事件的來龍去脈暴露個清清楚楚,連受害人都不需要作證,案子就一清二楚了。五個人參與的輪奸案,不同的被告律師之間都打得不可開交,哪裏會有冤假錯案發生的機會?
 
(二)強奸犯的受害人如果是妓女該如何?
 
美國的《強奸案庇護法》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性史、著裝暴露或有挑逗行為等,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施暴者脫罪的證據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談論。
 
根據現代文明的規則,人生而平等,不僅僅在尊嚴上,也是在法律上職業、出身、地位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說,強奸了妓女與強奸了總統的女兒或國家主席的女兒,罪責是一樣的。
 
在沒有進入現代文明的中國,其傳統文化並不承認妓女與國家主席的女兒在法律上與尊嚴上的平等。在中國的數千年曆史上,妓女不存在被強奸一說,因為她沒有資格不接受嫖客。如果拒絕嫖客,就會遭到暴打,甚至妓院的老鴇還會接著懲罰她。強奸妓女,在中國傳統文化裏,隻要給錢,就不算強奸。但這腐朽的觀念早已不適合現代的司法規則了。雖然中國還不是法治國家,但中國的法律條文並不比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律條文落後多少,隻是絕大多數法律條文都是紙上的,並不執行。比如,在毛澤東時代的憲法裏也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於組黨自由、組獨立工會自由),但你要是真的按照法律去辦,你就是死路一條了,因為“你不能拿法律當擋箭牌”。但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國的司法對老百姓犯人往往會按照法律條文去辦的,而且比法治國家更嚴酷,除非你是高級幹部的家屬。
 
中國人至今仍然有人認為強奸妓女與強奸國家主席的女兒就不應該同等對待,甚至認為不存在對妓女的強奸,隻要事後給錢就行了。這才是夢鴿與水軍總是想把受害人說成是妓女的原因。他們不知道,就算受害人是妓女,受害人的職業與強奸案無關。隻要女方不認同與你發生性關係,你霸王硬上弓,就是強奸罪,與她的身份無關。
 
(三)美國聯邦法為何拒絕賣淫嫖娼合法化?
 
有人可能誤以為美國由於宗教的原因而把賣淫嫖娼有傷風化而在法律上拒絕。事實上,不論美國還是歐洲,當司法進入現代文明時,賣淫嫖娼便使得司法公正的兩大支柱產生悖謬:
 
一是:任何商業,都不得對客戶有歧視行為。比如,你到沃爾瑪去買東西,不會因為你長得醜或者殘疾而不賣給你。
二是:女人,隻要她不願意與你發生性關係,不論她是什麽身份處於什麽場合,她都有拒絕的權力。
 
對於妓女來說,那就是性工作者。如果政府把賣淫嫖娼合法化,她們就得交稅,等於開店服務於客戶。那她就不能對一些她看著不順眼的客戶拒絕。而這就與“女人,隻要她不願意與你發生性關係,不論她是什麽身份處於什麽場合,她都有拒絕的權力”相悖。
 
也就是說,嫖客可以控告妓女不給他提供服務。法院無法判決此案。在美國建國早期,法院就碰上了這樣的案子。當然,不是嫖客強奸了妓女,那是強奸罪,根本就沒有商量的餘地。強奸妓女與強奸總統的女兒是一樣的罪行。因為法律的二者相悖,法院無法給出嫖客指控妓女歧視客戶(不接她看不上的嫖客)的判決,就隻好修改法律,以賣淫嫖娼為非法。這樣,就避免了司法相悖法院無法判決的難題。
 
有些歐洲國家就找到了另外的辦法:賣淫合法,嫖娼非法。這樣,妓女就可以根據自己是否喜歡嫖客而做出是否接客的決定,而嫖客就不敢到法院控告妓女歧視醜男人而拒絕接客。
 
這樣,在歐洲一些國家,假如一位82歲的老朽,即使他有錢而多給小費,想嫖28歲的妓女,妓女不同意,他也沒轍。除非他告訴妓女自己是很有名很有名的名人,得過挪被窩獎,剛好28歲的妓女特別崇拜得挪被窩獎的人,皮肉生意才能成交。由於合法,對老朽來說敗壞了社會風氣也無所謂,甚至還以為是個人的成功。也就是說,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
 
那麽,在歐洲賣淫合法的國家,如果妓女在事後訛詐嫖客說他強奸了妓女,法律該如何判決?
 
首先,在紅燈區或者說是妓院,都有保鏢。如果發生強奸,妓女喊叫,保鏢就會到場。妓女找不到被強奸的證據,怎麽告強奸?如果嫖客打了妓女,那就有傷痕作為證據。保鏢或者妓院一方,都不會因為生意的長遠利益而配合妓女誣告嫖客。如果嫖客在妓院以外的地方發生強奸,比如毆打了女方,那與妓院無關,隻要證據確鑿,強奸案也會成立。如果沒有發生毆打強迫事件,那就不是強奸。更重要的是:妓女訛詐嫖客是很難的,嫖客不會告訴妓院真實身份與姓名,事後找人都不知道是哪位。妓院有嚴格的防範措施,不會發生妓女看不上某嫖客還讓她接此客人的事發生,也就堵死了妓女訛詐嫖客的路。
 
在中國,賣淫嫖娼不合法,但也不是刑事案件。如果夢鴿找到賣淫嫖娼屬於刑事案件的法律條文,認為楊女士屬於賣淫,她兒子屬於嫖娼,那麽,妓女如果坐牢五年,嫖客也坐牢五年。這不影響李天一五人輪奸案的判決,輪奸是說,女人不同意,他們動手打人強迫女人的輪奸行為。如果楊女士的賣淫罪應該判刑五年,李天一就坐牢15年。輪奸案的10年是另外的案子。賣淫嫖娼案,要重新起訴,一碼歸一碼。
 
夢鴿明白了這些後,她還會不會指責楊女士是賣淫女而讓兒子罪加一等?這個法盲,的確讓國人開了眼界。她需要知道的是:女受害人的身份是否是妓女、甚或有挑逗行為,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施暴者脫罪的證據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談論。李天一是輪奸後才給楊女士兩千塊錢,並非談好價格女方收了錢後認同了買賣並配合發生了性行為,事後再訛詐。多名被告都承認當時她就不同意發生性關係,何況還毒打了人家。
 
一個妓女在大街上不穿衣服,你隻能報警,絕不能因為是對你的挑逗而上去強行奸汙她。即使她挑逗你在前,隻要在最後一刻不同意,你就得收手。隻要有證據證明你強行奸汙了她,你就是強奸犯,你的罪行與她是妓女身份、此時一絲不掛、曾經挑逗過你,都毫無關係。這就是法律,是保護婦女的法律。法律合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你可以告她對你性騷擾,法院就會判決她與你隔離,以後她不能騷擾你。但你如果趁機強奸了她,你的強奸罪就坐實了,你就得坐牢。
 
(四)網絡的巨大作用
 
網絡改寫著中國的曆史進程。拿兩個例子來說。
 
在李天一輪奸案最後判決的幾天前,強大的網絡搜索把李天一的年齡給搞明白了,有很多圖片與記錄表明李天一早已是成年人,他隱瞞了兩年的歲數。這是因為他曾經參加冰球體育比賽,在比賽時單位幫他更改了年齡。從此,他就有了兩個生日。當他申請駕照時就用真實的生日,當他犯法了就用假的生日。這些白紙黑字的證據包括了李雙江自己在雜誌上吹捧李天一的文章裏邊提到的李天一的年齡。
 
剛好此時是在海澱區法院宣布了李天一輪奸案審查之後與宣布判決之前的期間。夢鴿立刻就啞巴了,從此再也不鬧了。那為何遭到夢鴿指責的海澱區法院沒有按照李天一是成年人來判決?如果按照法律,成年人輪奸的刑期不可能是10年,可以是無期、死緩、死刑。這倒不是因為夢鴿的家庭背景,當然也說不定多少有點關係,根本的原因是:海澱區法院已經宣布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了,如果再改,表明海澱區法院辦事不靠譜。折中的辦法便是判決李天一10年,算是未成年輪奸犯性質,但不給緩刑,因為10年以上的不能緩刑。這就是為何有人認為李天一判決的太重了,因為他們站在李天一是未成年一方;而事實上是李天一判決太輕了,因為李天一事實上是成年人。夢鴿算是認了,如果她再鬧,就逼得法院以成年人判決。所以,夢鴿不會上訴大鬧了,除非她判定上級法院也不敢公開李天一的真實年齡,那樣就給海澱區法院難堪了,她才會上訴。俺估計她上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她真的瘋了。
 
另一件事就是,一個月前國內的新浪網有了高級搜索功能:你可以搜查過去的發帖人哪個帖子發帖所在地。很快就有人搜索兩個人的博客文章,一個是韓寒的,一個是蔣方舟的。韓寒在他多年參與賽車的時候發博文,他辯駁說他是一邊參加比賽一邊在當地發博文。雖然有他的朋友出賣了他,指出二人曾去一縣城,住的旅館裏根本就不提供網線,韓寒那天還是發了博文,還有好事的記者親自去該縣城的旅館詢問,得知事實的確如此,表明那篇博文不是韓寒所發。但是,這一個例子不能說服韓粉們。現在韓粉們再也不能狡辯了,因為韓寒所有在外地參加賽車或其它活動期間所發的博文都是來自於他爹所在的上海,而非他所在的外地。
 
蔣方舟也一樣,在她在北京清華讀書期間所發的博文統統都是來自她媽所在的武漢。今天,韓粉蔣粉們不得不接受他們的偶像是騙子了,除非他們對事實視而不見。否則他們可以自己去搜索。
 
韓寒的老爹和蔣方舟的老媽當年絕不會想到幾年後網絡的發展會把他們所發的博文搜出來是發自哪裏的!如果他們能預測到,他們就不會如此騙人了,畢竟他們的孩子沒有分身術。韓寒不可能一邊在外參加車賽一邊在上海發博文,蔣方舟也不可能一邊在清華讀書一邊在武漢發博文。目前的交通工具不具備讓人有孫悟空一個跟頭十萬八千裏的能力。同理,如果夢鴿能預測到在李天一判決前就有網人們能查出李天一是成年人的確鑿證據,她就不會如此大鬧了。她不大鬧,網人們說不定就不會花功夫去找李天一是成年人的證據了。
 
網絡的強大力量幾乎令作假者走投無路。人人都是偵探,騙子的日子就不好過了。傳統文化的根基在互聯網前開始搖搖欲墜。這對現代文明的司法普及也是非常有效的。那些認為強奸妓女跟強奸國家主席的女兒不應等同甚至認為強奸妓女就不屬於強奸的人,從李天一案件中通過網絡的強大宣傳作用而獲得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識。

在職業上也一樣,中國的潛規則本質上是非法行為,導演把女演員當成妓女看待,她們也隻好認了。官員甚至總經理都把女秘書當成小老婆。這些都是傳統文化的沿襲,是對現代文明社會司法的嘲弄。中國保護女性的司法之路還很漫長。